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有许多种类,世界卫生组织(WHO)有(ICD)诊断标准。西欧大多采用美国的诊断标准,即DSM—I、DSM—2、DSM—3。我国1983年贵阳会议也确定了自己的诊断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亦各自有诊断标准。为了广大医务人员和病员了解该病的诊断,现将我国新近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一、症状学标准:至少应具备以下项中的3项。
1、衰弱症状: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工作或学习不能持久,效率减低。
2、兴奋症状:工作或学习用脑均可引起精神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控制不住,对声光敏感,但并不表现为言语动作增多。
3、情绪症状:易烦恼、易激怒,也可因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或精力不足而焦虑、苦闷。但并无广泛的焦虑或原因不明的心境低沉,以与抑郁症相区别。
4、心理症状:
(1)紧张性疼痛:紧张性头痛、紧张性肌肉疼痛。
(2)睡眠障碍: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不解乏等。
(3)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心悸、多汗等
二、严重程度标准:病人工作、学习效率低下,或主动就医。
三、病程标准:病程至少3个月,症状常有波动,用脑后加重,休息后减轻。
四、应排除以下疾病:
1、躯体疾病或脑器质性病变;
2、药物中毒;
3、颅脑外伤后综合征;
4、疲劳综合征(由过度疲劳引起的头昏、乏力、注意力涣散等症状,经过休息即可恢复);
5、适应反应;
6、精神分裂症;
7、抑郁症;
8、其它神经症性障碍;
9、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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