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石家庄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规范相关政策的申办程序,使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时效性,促进政策落地落实,让更多退役军人享受政策红利,帮扶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4月29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共十条,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退役2年内退役军人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名补助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是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退役2年内的退役军人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1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创业补贴。对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0000元。
二是创业实训补贴。对组织当年度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创业实训项目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开发,经人社、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对组织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后创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三是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等。
四是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当年度退役军人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按认定地人社、财政部门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执行。
(三)基地扶持政策
加强对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向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相关补贴,经县(市、区)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并申请拨付相应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项目与《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优先使用当地就业或创业扶持资金支付。
(五)明确责任
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资格审查,避免发生重复享受补贴以及套取资金的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的身份及资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六)绩效评价
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在政策落实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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