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整顿文化市场,社会风气;大力清扫社会暴力文化,全面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创建文明社区,方能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控制。
1、全体社会成员、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以社会发展及民族责任心的高度,自觉抵制暴力文化及传媒的侵蚀,共同打击社会暴力文化,制止不良暴力行为,相互配合形成反对社会暴力文化和暴力风气的统一阵线。
2、政府要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对不良暴力文化的控制力度。
在政策方面,对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游戏、文艺作品及其创作者、表演者,政府要大力支持,给予优惠和奖励政策;而对宣扬损害青少年身心的暴力文化的影视、书刊等制定相应的制裁查禁措施。
在法律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要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有关内容,《音像制品审查方法》,《互联网络服务管理方法》等手段,清除过滤社会暴力文化。
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文化审批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将文艺影视、书刊、网络文化等内容划分等级,明确“青少年不宜”的节目。如美国将各类电影分为六级,所有电视屏幕左上角都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的级别。其中M级节目中包括明显暴力、色情内容,只是与成人观看。另一种方法是广泛的推广采取V锁码芯片来限制青少年观看暴力节目的内容。
3、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体系。
首先,健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规。在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国家已颁布涉及青少年保护的法规达30多部。但是至今仍存有一些缺陷:
①没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实体法律;《刑事诉讼法》没有根据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
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防止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规定没有具体执行措施,无法真正付诸实施。
③《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明确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应如何处罚。只是粗略规定“由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既欠操作性又缺乏可监督性,而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更无从谈起。
因此,必须根据立法现状及我国具体国情,在目前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青少年专门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处罚法及管教条例等,是青少年保护性立法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效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其次,充分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到目前为止缺乏完整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针对重大盗窃、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制度及关押和释放后的教育帮教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部门、检察院及法院系统实行了有本地区特点的执法司法制度,取得有效成果。济南历下区法院为办理青少年案件专设少年庭,而针对暴力犯罪案件则采取相应的“圆桌式审判”程序。在宽松、缓和气氛中,以教育、感化为主导,帮助青少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在少年犯刑满释放后又主动上门帮教回访,帮助解决生活就业困难。对部分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实行特有的“暂缓判决制度”,有力地挽救了失足青少年。
根据司法实践及我国国情,建议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法庭中专设青少年暴力犯罪审判组织以及针对犯罪人中有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的应成立专门帮教救治组织负责感化挽救。
此外,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应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配合,形成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条龙的完整系统,突出教育挽救,重点预防治理。
4、加强社区控制,将综合治理具体落实到社区生活中。其中党政部门的作用最为关键,领导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全面给与支持。同时要有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抓统管,特别注意要联合共青团组织、妇联、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少先队组织,充分发挥各方积极力量。
对于社区预防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控制社区内不良文化,清除社区暴力行为营造文明氛围尤为重要。
最好应由居委会负责,联合团组织、妇联、治保委等机构组成专门清理本区内传播暴力文化的相关组织,要重点针对网吧、影视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千方百计的繁荣和推动本社区文明建设,搞好正面宣传,大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文娱活动,并配齐配全图书馆、少年宫等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设施,为其提供齐全的健康活动场所。社区治理也要注重对流失生、辍学生及社会闲散青少年、劳改释放青少年的工作。
一是控制社区内流失生、辍学生,积极开展“重返校园”活动,努力减少流失生、辍学生数量。
二是控制社会闲散青少年及释放人员。对他们登记造册,并经常有组织地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职业训练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等。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先锋带头作用,积极团结他们,带动他们积极性。
三是针对社区内有暴力行为倾向的青少年及有心理缺陷而病态人格的青少年要加大帮扶力度,由专门组织专人帮助,解决心理困惑和生活就业问题。对有条件的青少年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