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那么校园暴力特殊规定有哪些?
校园安全知识: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龄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作特殊规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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