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和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水环境与水生态日益突出,成为世界范围内高度关注的共同问题,那么水环境保护有哪些措施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创新立法指导思想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陆续出台,我国生态环保改革制度的设计初步完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转换观念,将人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把人的行为和自然环境结合起来,从生态循环系统的角度看待各流域范围内的经济稳健发展与资源环境平衡利用问题,从逐步实现水环境的质量改善向水生态系统环境的恢复转变。
因此,必须深入研究与了解水生态特征,准确判断流域水生态承载力与环境容量,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待各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
(二)制定因地制宜的法律政策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法律实践的前提,完善水环境立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各水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水环境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全面地考虑各水域的流量、季节性变化、流经地区、现实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可操作条款。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不可行的条款尽早修缮,为法律适用提供前提。健全我国的水环境立法体系,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修复和保全我国水资源环境提供助力,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三)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资源的单项生产造成地大量的资源浪费,利用科技力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已成为趋势。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指导严格规范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的准入门槛和标准,制定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指导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干稀分离、沼气池、沼液贮存池、贮粪池、堆粪发酵场等环保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粪污防治新技术。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石材废渣综合加工利用等项目享受循环经济项目同等优惠政策,从源头上防治水污染。
(四)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率
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经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实行有偿服务。例如可以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城镇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的生活污水管道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备,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已建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已有标准限期改造,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落实“河长制”
为确保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有法可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明确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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