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这一词汇本是起源于日本游戏界词汇“KUSO”,后传于台湾,再有台湾传入香港,借而进入内地。恶搞,顾名思义,恶意搞笑,通过把一个完美或者严肃的事物,改造为庸俗的东西,通过两者之间强烈反差达到意想不到的喜剧效果的做法,那么网络恶搞作品侵权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1. 网络恶搞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侵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网络恶搞会造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内其容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以及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网络恶搞是会侵权的,以后随着网络恶搞的层出不穷,应该要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不能让这种涉及到侵权的恶搞肆意滋长,恶搞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法律,一旦“恶搞”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恶”,那也会失去“恶搞”本来的市场。所以“恶搞”需要正确的引导,设置一个法律的底线,让其不再打法律的擦边球,只让网络恶搞在道德的范围内被不同观点的人谈及。人们也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自身学习,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
以上就是这一期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可以来关注我们的本站,海量的知识内容帮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