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我们工作中,出差是在所难免的,可是如果不小心在出差期间摔伤是工伤吗?本站今天就来和各位一起来聊聊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一般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本站为您解答:职工因工外出的,若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是由于工作以外的原因受伤的,则应当不属于工伤。所以,大家如果在出差期间,属于工作范围内受伤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可以申请相关的工伤赔付。
在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包含医疗费、住房期间生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如果存在伤残还有伤残补助金。所有工伤费用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所有工伤费用。如果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那么费用应该由第三方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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