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退役的士兵中,大约有5万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他们的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服役期间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退役后也是地方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那么退伍军人待岗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了解,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主要有4类: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在工作安置方面,对已到政府有关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要按照规定安排上岗,待安置期间可领取生活补助;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一定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举措。
为了能够给这些退役士兵更安心的保障,国家对他们在待安置期间的社会权益做了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接续方面,要求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生活补助方面则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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