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城镇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什么是房屋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但房屋拆迁工作十分具体、复杂、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使其早日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必须限定房屋拆迁的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之后,拆迁人必须完成拆迁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补偿安置事项。因此,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规定拆迁期限,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当然,在实践中,由于拆迁期限是固定的,但是不排除出现无法预料的或者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拆迁活动无法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政府应当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允许拆迁人延长拆迁期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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