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过程简介
王某是合肥淝河镇某村的计划专干,此前陪同辖区一妇女去医院做药流,并在该院陪宿一晚,身体被病房中的紫外线灯照伤,于是向医院索赔17万。记者从合肥蜀山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16000余元。
医院陪宿身体受伤害
据王某诉称,2014年7月19日晚上,她陪着辖区一妇女前往合肥淠河路上某医院做药流,随后患者因流血过多,当晚就在三楼手术室旁边的病房观察治疗,自己陪宿在病房和衣而睡,整个晚上没有人来查房。次日上午,王某起床时就发现身体不适,皮肤瘙痒,眼睛淌水、脸和四肢都红肿、嗓子不能说话。该院值班医生告诉王某,可能是病房内的紫外线灯没有关,并派人将其关掉。随后王某前往省立医院检查,被告知经紫外线灯长期照射可能会出现皮肤癌、头发脱落等症状,王某陆续前往多家医院接受了皮肤治疗、眼睛检查、皮肤护理、头发护理等治疗和护理。王某认为,医院应当赔偿自己17余万元,其中包括1万余元医药费用、11余万元皮肤护理费用以及3万元精神抚慰金。
医院称没让原告陪宿
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医院辩称,手术当天是建议患者回家休息,但患者因家离医院较远才要求在医院留宿一晚,医院并没有同意王某留宿,且由于医院与患者并无医患关系,因此也没义务安排查房。
医院还认为,当晚已提示禁开紫外线灯,病房内的灯也不是医院工作人员开的,而是患者打开的,因此王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同时王某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属,医院没有让其在医院留宿,其发生的伤害应当自行承担,与医院无关。此外医院还认为王某提出的诸多费用没有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