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敬业奉献。
热爱自己的职业是把所有工作做好的起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确立了这个起点,才会勤勤恳恳地学习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会计工作的具体要求。敬业爱岗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进取精神和过硬的基本功。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错误是由于粗心大意、工作作风不扎实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业务技术的深度。
会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些与社会上的各种经济倾向和不正之风密切相关,所以有些问题处理起来非常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求源”意识,凡事多问,态度要认真负责。由于会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一些会计人员多年来一直在做会计、报销、报表等事务,每天处理数字,工作细致繁琐。如果他们工作不努力认真,缺乏职业责任感,就会觉得枯燥、单调,甚至讨厌,更谈不上热爱会计工作,更谈不上精通会计业务,也做不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律法规。会计工作不是简单的记账、记账、报账。会计工作始终涉及执法和遵守纪律。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够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管好自己的经济业务要知法、知法、循规蹈矩,依法守口如瓶。
(3)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但不仅要反映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中,还要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使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单位以外的社会监督部门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可靠的会计信息。
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在这一点上继续树立自己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尊严,敢于抵制不良作风,打击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务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追求的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需要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是否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同样重要,否则知识和技能会用错地方,甚至参与诈骗或欺骗。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提高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和经济效益。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由于工作的性质,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自己单位的重要秘密。比如对企业来说,关键技术、工艺流程、配方、控制手段、成本信息都是非常重要的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就会对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对泄密单位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要树立泄露商业秘密是禁忌的观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自己知道的内部秘密,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向当地社会吐露或提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爱与奉献。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在岗位上心安理得,忠于职守,尽力而为,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为人诚实,讲真话,做诚实的事,执业认真,信誉最高,不为利益所动,不作假,不泄露秘密。
3)诚信自律。会计人员要求公私分明,不贪不贪,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会计人员需要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意识和紧迫感,努力学习,努力学习,不断进步,提高专业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习相关业务,充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加强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其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章总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利益关系,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不得承担其委托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者兼任与其从事的审计或者其他鉴证业务不相适应的其他业务或者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实事求是,不受他人影响,个人好恶不得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诚信、公正地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专业能力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职业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合理应用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称职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时,应当妥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助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业务形成结论或者提出建议,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专业身份对未经审计或者其他未经审计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附注:会计人员不得保证未来事项的可变现性。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的形式为客户提供认证服务。
第五章是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关系,并与同行合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贬低同行或者损害其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宣传其招揽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客户或者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事务所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