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除执行公务时确需外,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用字;广告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0月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在江西人大新闻网上公开征求意见。10月20日前可通过寄信(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编:330046)、发传真(0791—8850386)、发电子邮件(xiezl @jiangxi.gov.cn)等方式反馈建议和意见。
会议场所一般不用方言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等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国家机关一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音、主持、采访时、商业、邮政、通信、文化、旅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交通、民航、医疗卫生、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在进行服务时,都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广告用语禁止乱用成语
“默默无蚊”、“骑乐无穷”、“痔在必得”……曾几何时,商家的广告中这类利用同音、谐音篡改成语、词语的现场层出不穷。针对这种现象,《办法》规定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广告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或姓氏可不用规范字
除了规范广告用语以外,《办法》还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标牌、地名、公共场所、企业和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进行规范,明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此外,对于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或者外国企业字号的,规定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或者译成规范汉字。如果地名用字违反规定,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有特殊情况,如是文物古迹,或姓氏中的异体字,或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或是、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或是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或是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或是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或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办法》规定,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的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