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1956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开庭对铃木启久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宣判。下图:被告古海忠之在法庭上认罪。
人民的委托
1955年12月26日,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报到,担任了副院长,院长是钟汉华同志。军事法院的工作,业务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董必武同志。
报到后没多久,中央就下达了审判在押日本战犯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进行审判,由贾潜任庭长,我与朱耀堂任副庭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代表中国人民的法庭来审判帝国主义侵略者,这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不仅是对抗日战争的一个胜利总结,也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一个鲜明的标志。
当然,这个使命是艰巨的。新中国成立不久,还没有来得及颁布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困难是很多的。在审判中,既要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又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不仅要着眼于过去,而且要放眼于未来。这对于我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时间不长的同志都是一个新课题,对手又是一些很狡猾的高级战犯,因而难免有些紧张不安。尽管困难很多,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党和人民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就一定要全力以赴,把审判工作做好。
周密的准备
中央对这次审判十分重视,审判工作的大政方针都是由中央领导直接审定的。我们的具体领导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为做好这次审判工作,中央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了一批思想好、业务强的骨干。高检还特地从各地检察院调来熟悉罪犯所在部队在当地犯下的各种暴行的干部负责查证和起诉工作。我们还聘请了参加过东京国际审判的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先生担任顾问组组长,顾问组成员还有林亨元等人,都是富有法学理论和国际审判经验的专家。
1956年1月,参加审判工作的各路人马集中到了香山卧佛寺。先后参加进来的有二三百人。我们在统一领导下,分头开始了紧张的准备。检察部门跑遍全国,查证罪行,寻找人证出庭。我们法庭人员,则主要是熟悉案情,掌握司法程序。
领导对于查证工作相当重视。高克林是我在陕北时期就认识的老熟人,他特意提醒我:“袁光同志,你可要注意啊!日本战犯在审讯中可能会狡辩,给你出难题,让你难堪,闹笑话。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深知责任重大,一点也马虎不得,每天都是夜以继日地工作,研究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审判的法律依据。当时,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都未来得及制定,只有一部宪法。周恩来总理指示,我们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根据不行,人家问你根据什么来审判我,你怎么答复?所以要求我们起草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起草工作很慎重,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精心推敲,字斟句酌,不知修改了多少次,才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个决定通过后,我们拿来和第一稿比较,发现从文字到内容都有非常大的改动,可见当时态度之慎重,下功夫之深。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指出,“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下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具体的原则和处理办法分别有“免予起诉”、“从宽处刑”及“提前释放”等内容,并允许被告人聘请我国律师辩护或自行辩护,并指明“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有了这个决定,我们的审判就有了法律根据。
审判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呢?我们找来苏联审判日本战犯的程序,有厚厚两大本,基本上就采用了人家的程序。还预演过一次。
寻访证人并加以必要的组织和开导,也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是要找准、查实。要找到受害最严重地方的证人,还要查清是日军哪个部队干的。我们找到了日军的作战记录,把要审判对象的部队驻在哪里、何日出动、去哪里,都一一查清了,再由地方政府帮助了解受害情况,寻找人证、物证。
第二步是交代政策。证人找来后,要求他们说实话,不能夸大情况,不许打人骂人。有的证人来了以后,忆起往事,几天吃不下饭,老问我们:怎么还不审?枪毙不?见了战犯让打不?不打不枪毙?那不干!那还叫我们来干嘛?我们耐心地解释:判什么刑要由法庭决定,不允许打人骂人。经过大量的解释工作,不打可以做到了,不骂对老百姓来说很难办到。有的证人家里死了七八口人,有的全村几乎被杀光,他们作为幸存的见证者出庭来控诉,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不骂是很难的。我们只能反复开导:这里是法庭,一切以法律为准;这不是报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学会用法律来斗争。
第三步是整理证词。证人多数没有文化,却有着血海深仇,到了庭上由着他们自己说,三天三夜也说不完。我们的工作人员要先耐心听他们倾诉,然后帮助他们抓重点要点,并适应法庭辩论的要求,整理出证词,念给他们听,让他们记住,但是到了庭上不能照着念也不能背,必须自己说。好在都是证人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儿,整出个条理后,在庭上都讲得很自然生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同志多次召集我们开会,反复研究审判工作。他一再强调:不管审判任何人,日本战犯也好,其他罪犯也好,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办案,审判一定要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六条决定”。中央领导同志对一些具体事项也抓得很细致。比如,我们最初曾计划把抚顺作为东北的一个审判地点,因为靠近抚顺的战犯管理所。以后根据中央的指示,审判地点迁往沈阳,因为日本帝国主义首先在沈阳制造了“九一八”事变,打响了侵华战争的第一枪。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更特殊的意义。
后来,彭真同志推荐了更熟悉日本情况的廖承志同志,中央决定由他负责这项工作。廖承志同志是领导同志中的“日本通”。他负责这项工作后,还两次在卧佛寺为全体人员作报告,从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现状讲到日本法西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使大家对日本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识到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在卧佛寺度过了一个紧张忙碌的春天,当玉兰花开放的时候,各项准备工作都基本就绪,同志们就要分赴东北和山西,准备开庭。
领导决定由我负责的那个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开庭,我感到压力很大。高克林同志说,“你们这个庭审判的主要是军人战犯,更重要些。你们先审出一个经验来,其他庭就好审了”。
就这样,5月下旬,我们飞到了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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