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野田佳彦内阁宣布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实现所谓“国有化”。日本一方面坚持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谓“国有化”方针;另一方面试图牵制台海两岸联手形成捍卫钓鱼岛的统一战线,并开始通过渔业协定谈判等,采取对台海两岸区别对待、首先瓦解台湾的策略。本文论述的核心问题是:围绕钓鱼岛问题,未来前景会如何发展,中国台海两岸应如何应对?
一、从历史演变看当前的钓鱼岛之争
与钓鱼岛相关的中日关系,从明朝倭寇来袭,到清末日本吞并琉球、甲午之战,可谓波澜起伏,惊心动魄,不堪回首。
2012年是中国明朝与古代琉球王国建立关系640周年;是丰臣秀吉结束国内“战国时代”并统一日本后发动入侵朝鲜战争420周年;是日本以武力把琉球国变为琉球蕃140周年;是日本完成甲午战争准备120周年。与钓鱼岛相关的中日关系史,从1895年1月14日明治政府以甲午战争为背景窃取中国钓鱼岛以来,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时期:
第一时期,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1895年至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50年,并于1896年授权古贺家族殖民开拓钓鱼岛。
第二时期,1945年至1972年,钓鱼岛摆脱日本控制,在国际法上已归还中国。包括钓鱼岛在内,日本殖民开拓时期的所有权利作废,但台海两岸分裂,钓鱼岛被美国非法控制27年。
第三时期,1972年至1992年,美国将冲绳归还日本时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引起中日钓鱼岛之争。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领导人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政治默契与共识。
第四时期,1992年至2012年,冷战后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日本政治右倾化抬头。日本政府于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开始“以岛圈海”,否认中日存在领土问题,否认双方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从而成为钓鱼岛问题恶性循环的逻辑起点。
2012年野田内阁“购岛”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日关系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十字路口。尽管时代不同了,但目前中日之间的某些现象,与1894年甲午战争前十年有相似之处。
其一,1885年日本秘密调查后已知钓鱼岛是中国附有岛名的岛屿,没敢轻举妄动。面对强大的北洋水师,1885年日本暂停在钓鱼岛建立国家标桩,同时派间谍到中国搜集情报,于1887年制定了为期5年的作战计划——“征讨清国策”。1892年日本完成该计划,建立起总排水量为72000吨的海军,远超北洋水师。其中,日本购自英国的“吉野”号主力舰是当时世界上航速最快的巡洋舰之一。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并于战争中的1895年1月14日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
2010年9月7日发生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后,日本于2010年末公布新的防卫计划大纲,制定了为期5年的中期业务装备计划,把军事战略重点转向包括钓鱼岛的西南诸岛。日本防务省将官还提出多种应对“尖阁列岛”(钓鱼岛)和中国海洋战略的军事作战计划,其中包括利用中国内乱先行军事占据钓鱼岛。[①]
其二,日本1874年入侵台湾后,清政府决定加快海军建设。1875年李鸿章受命创建北洋水师。1885年,中国分别向英、德订造的战舰陆续下水服役,清朝成立海军衙门。日本视北洋水师为最大威胁,并开始针对中国加强日本海军。
近年来,日本对中国海军的增强及海上活动,戒心越来越强,担心中国潜艇进入太平洋深海,超出日本的监控范围。2012年9月中国第一艘航母“辽宁号”服役,引起日本高度关注。于是,日本在财源匮乏的情况下,决定购置美国40多架F-35新一代战机,加紧制造大型驱逐舰和潜水艇,最近又不顾冲绳人民反对,同意美国在冲绳部署鱼鹰作战运输机。
其三,1886年北洋水师军舰访问长崎,个别水兵上岸后与日本警民发生冲突后被扣。在北洋水师炮口下,日本被迫放回中国被扣水兵,但举国反华情绪被点燃。史称中日“长崎事件”。其后,日本展开全民“海防献金运动”。为加强日本海军建设,打败北洋水师,明治天皇曾动员全国捐款,当时的日本官员曾减薪10%。
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后,在中方反制措施压力下,日方被迫放回中方船长,但日本右翼势力借机大搞反华活动,日本民众对华亲近感下降。2012年石原慎太郎动员全国捐款“购岛”,煽动反华情绪;日本公务员也减薪10%以上,缓解捉襟见肘的财政困难。
总之,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否认“搁置争议”,拉开同中国全面争夺的态势,一定有应付“最坏态势”的军事准备及后盾,而未必完全是战略误判。日本一些平和的外交辞令掩盖不住袈裟下的铠甲。野田首相在日本国会宣称,若海上保安厅难以应付将出动自卫队,这在日本国会并未引起引起反对声浪,令人担忧,值得高度警惕。
二、钓鱼岛之争面临的新形势与未来前景
当前,在钓鱼岛问题上,主张采取所有强硬手段一举压服日方的“速胜论”行不通;希望通过合作共赢的“缓解论”目前似乎也只是一厢情愿;认为领土问题无解、事不关己的“无奈论”更要不得。中国海峡两岸被迫做出的选择只能是针锋相对地展开一场捍卫钓鱼岛的“持久战”。
(一)日本政府“购岛”的实质与中方反制措施的意义。
第一,日本政府“购岛”后的所谓“平稳管理”意在永久占岛。其实质是为今后利用“时效取得领土原则”(简称“时效原则”)永久占岛做铺垫,是企图变非法为“合法”的一种花招。国际法上所谓“时效原则”的客体不是固有领土,也不是以先占原则占领的无主地,而是指别国领土,而取得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非个人或地方政府。如果一国政府对别国领土,通过和平、稳定、有效而不间断的占领和管辖,而长期未遇有效反对,在国际法上它拥有这块领土的理由就很充分。可以认为,野田内阁实现“国有化”的所谓“和平稳定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将来通过所谓“时效原则”永久占岛,而这是石原慎太郎根本办不到的。
第二,野田内阁不可能改变“购岛”的错误做法,甚至会变本加厉。即便日本政府能够被迫放弃钓鱼岛“国有化”,但日方仍会坚持在所谓本国“领有权”下私人拥有土地的性质。1971年佐藤荣作内阁曾强调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否认存在领土争议。如今,野田首相否认存在钓鱼岛领土争议和中日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说明其政策已倒退到佐藤荣作内阁的立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既然日方已改变“搁置”立场,回到“搁置”状态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中国单方面恪守“搁置争议”已不现实,只能与时俱进。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上,中国只有针锋相对地做斗争,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
既然野田内阁顽固坚持错误立场,中国就只能接过野田内阁发出的“请柬”,坚持到钓鱼岛海域执法巡航,并使其永久化,从而彻底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实效统治”,终结日本利用所谓“平稳管理”获取钓鱼岛的图谋,包括防止日本借所谓“时效原则”霸占钓鱼岛。
第三,中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摆事实、讲道理的“法斗文争”初见成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有关白皮书,系统完整地说明了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最近,日本已开始在国际上针对中国海峡两岸的主张予以反击。这在客观上反而使世界各国都了解到围绕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争议确实存在。
据日本外务省人士透露,日本政府将把中国在1971年前未就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主权向日本提出过抗议一事作为“中方主张中最大的矛盾点”,决定使用1953年的《人民日报》文章作为论据,指出中国曾承认尖阁诸岛为日本领土。外务省已在其官网上刊登了《人民日报》相关文章的照片,并注释“可见中国曾将(尖阁诸岛)视为冲绳的一部分”。日方将在与各国首脑及外相的会谈中主动提及上述内容,积极对外宣传。[②]
这种做法反映出日方已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只能靠编造和夸大上述所谓“依据”来强调钓鱼岛是日本的。然而,这是无济于事的。首先,中国在1970年5月18日就通过《人民日报》文章谴责了佐藤荣作内阁企图利用美国在黄尾屿、赤尾屿设立靶场证明日本拥有钓鱼岛的图谋,称之为“侵略有理”的强盗逻辑[③]。而1972年3月以前,日本外务省并未就钓鱼岛发表“基本见解”。
其次,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文章(见下图)只是一篇没有署名而依靠编译国际报道形成的“资料”。其中把冲绳的“嘉手纳”写成“卡台那”并附加了(译音)就是例证,所以其中的错误记述根本不能以代表中国政府或《人民日报》的立场。关于这一点,笔者在2011年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已做过说明。针对日方种种似是而非的误解,还需继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细致说明,解疑释惑。
(二)钓鱼岛之争与中日关系可能出现的几种前景。
尽管目前中日双方都不希望兵戎相见,在可预见的未来战争打不起来,但中国只有切实增强国防力量才能确保和平。中国海峡两岸尚未统一,易被日本分而治之。海峡两岸只有把钓鱼岛危机作为增进共识、促进认同、推进统一的历史机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钓鱼岛问题。但未来还有许多负面和不确定因素,钓鱼岛之争与中日关系未来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前景:
前景之一:未来一两年将是日本政局的过渡期,2015年到2020年将是更为关键的5年。伴随日本政治右倾化和日本政局变化,2015年之前日本有可能尝试修改宪法或制定新的相关法律,实现“软突破”。目的是利用放宽军备的限制,行使与美国联合作战的所谓“集体自卫权”。2015年日本将制定新的防卫计划大纲,进一步增强军备。如果照此发展下去,日本很可能通过2015年实现征收10%的消费税来改善财政,增加军费。
在钓鱼岛领土争议问题上,倘若今后日本当政者在大量历史事实和法理面前理屈词穷又罔顾国际法,修改国内法,最终有可能图穷匕见,甚至脱离战后和平发展轨道。今后如果日本防卫省以中国为假想敌在钓鱼岛附近增兵,加强海上巡逻、抵近侦察、军事演习等,最终或许会导致“预言的自我实现”。钓鱼岛这一局部敏感问题可能演变为中日冲突、全面对抗的导火索,甚至把美国卷入其中,导致中美关系急剧恶化。
前景之二:日方继续不承认存在钓鱼岛领土争议,中国海峡两岸与日本之间围绕钓鱼岛的矛盾和摩擦增多,陷入僵局。目前,日方仍顽固否认存在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这意味着未来钓鱼岛问题仍未能摆脱恶性循环的怪圈。野田首相已表示不会接受国际法院裁决钓鱼岛问题。未来中日缓解矛盾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以就解决钓鱼岛问题对话为“入口”,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为此,中日可以通过学术人文交流,共同研究钓鱼岛归属的历史、法理等相关问题,进而理性讨论这一问题,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与途径。现在这方面的主要障碍来自日本政府。
前景之三:中日两国政府谈判解决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或暂时搁置争议,双方建立海上相互信任措施和危机管理机制。同时,中国海峡两岸与日本冲绳实现多样化的、相关地方之间共同开发与合作事业。例如,海峡两岸与冲绳之间可以尝试展开海上的“古水道”观光旅游的共同开发。建立相互信任和友好关系后再讨论能源资源共同开发。
作为有利条件,台湾对大陆游客开放自由行;冲绳对中国大陆旅游者实行多次往返免签证自由行;中国海峡两岸与冲绳通过豪华客轮、飞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网等,开辟以钓鱼岛海域为中心的“V”字型“金三角”商旅人文交流圈(如下图所示)。尽管中日两国对在钓鱼岛领土及其领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只要不登岛,旅游船只进入相关海域属于国际法认可的无害通过,没有国际法方面的障碍。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可由中日两国中央政府谈判,地方合作则可努力实现“求同超异,合作共赢”。尽管冲绳人民也有这种良好愿望,但如图3所示,未来还要看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是继续采取单方获益“零和模式”,还是转向以互利合作的“共赢模式”。
(三)根据国际法原则,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符合中日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国际社会所乐见的。
只要日本继续遵守以下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条约,就可避免重蹈历史覆辙。《日本国宪法》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第十章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规性,遵守条约及国际法规)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2、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日本一些人认为,宪法第九条是使用军事手段的障碍而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但作为联合国成员,日本必须遵守国际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日美安保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目前,日本政府要员一提及钓鱼岛问题就强调使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而从来不提使用于该条约第一条。这难道不是个严重的问题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笔者认为,钓鱼岛问题也不例外。
现在的问题是,日本当政者是否了解战后日本必须严格遵守的以上法律体系,值得怀疑。否则,或许就不会出现日本首相在钓鱼岛问题上动用自卫队的危险言论。因为这种言论本身已经对中国构成了口头的“武力威胁”,并存在“使用武力”的危险。
(四)美国应修改日美安全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错误承诺。
钓鱼岛之所以成为中日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是由于日本曾在1895年甲午战争后期未经谈判便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并利用马关条约迫使清政府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从而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根据公告,日本必须执行1943年的开罗宣言,把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而其他由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占领的土地,也务必将其驱逐出境。
然而,由于中国内战导致海峡两岸分裂,美国利用占领日本之机,通过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对琉球(冲绳)进行托管,在台湾和琉球驻军,并把钓鱼岛附属岛屿黄尾屿、赤尾屿作为美军靶场。对此,中国政府强烈反对。早在1950年12月,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表示:台湾和澎湖列岛业已依照开罗宣言决定归还中国,关于琉球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④]
1960年修订后的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称:“在日本国施政下的领土(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才是美国对日提供安全保障的对象。即,要适用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两个要件必须具备,一是要在日本合法合理的“行政管辖”之下,二是属于日本的“领土”截至1972年,琉球主权在美国控制之下,即便美国把钓鱼岛管辖权划入琉球,也不是“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因而也不适用于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
1972年美国归还冲绳时擅自把钓鱼岛行政管辖权划归日本,但同时声明这不会影响未来主权归属的谈判,当事者应通过谈判和平解决这一争议。然而,日本仍坚称不存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因此,中国有理由要求美国敦促日本就钓鱼岛主权问题改变错误立场,与中方进行对话,否则美国最终也可能被卷入冲突。中国一开始就坚决反对美国把钓鱼岛的施政权非法交给日本。伴随未来中国海峡两岸在钓鱼岛海域执法巡航常态化、永久化,日本实际上不可能实行所谓“施政权”。况且,即便就美国立场而言,施政权并不等于主权,既然美国从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就等于从未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因而就根本不具备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基本要件。
由此可见,日本硬说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议,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美国硬说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这些都是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欺人之谈。因此,美国必须纠正错误,不能一错再错。
2013年是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35周年。中日关系应该回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确立的正确轨道。如果中日两国能变挑战为机遇,通过包括台湾在内的海上观光旅游等共同开发、互利共赢等方式缓解钓鱼岛矛盾,对中美日三边关系的健康发展及国际新格局的形成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注释:
[①] 详见刘江永:《日本武力介入钓鱼岛的图谋与法律制约》,载中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5期,第9-22页。
[②][日]日本共同社网站:“日本用《人民日报》文章反驳中国对尖阁的主权主张”,
http://china.kyodonews.jp/news/2012/10/38846.html
[③] 人民日报文章《佐藤反动政府玩弄妄图吞并我钓鱼岛等岛屿新花招》,载《人民日报》2012年5月18日。
[④] 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