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经济学家相信,移民会增加经济规模,提高生产率,无论对那个团体都是一种经济福利。从历史上来看,移民对于联邦预算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它改善了美国的长期财政状况。根据不同的提议,联邦法律也做出了相应改变,边境安全,经济机会和2013移民现代化法案,会进一步增加未来移民对财政的影响。
移民改革的批判者担心移民会过度索取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他们支持改变移民可以享受福利的法律资格。加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已故的主席Emeritus William Niskanen认为,应取消移民享受贫困家庭临时补助(Temporary Aid to Needy Families (TANF)),营养补充援助项目(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 or food stamps)),追加安全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医疗和其它福利项目的资格。他说过“要在福利上围起一堵墙,而不是在国家边境上。”这样做可以降低移民对社会救济的依赖,提高移民间的国际流动率。同时应该将这种资格的限制宪法化。这份政策分析展示了如何执行这些改革。
二、简介
边境安全,经济机会,和2013移民现代化法案(移民改革法案)排除了一些移民接受联邦救济的资格。法案阻止注册的临时移民(RPI),蓝卡持有者,和新进特邀工人接受联邦政府发放的社会救济。尽管移民接受社会救济已经有了这些阻碍,移民改革的反对者们仍关注于移民改革可能带来的财政支出,他们认为财政救济对象的人数在移民改革的提议下会大量增加,从而伤害美国长期的财政状况。
近期的Sen.Jeff Sessions(R-AL)表达了类似的担心,“1.1亿非法居民中的大部分人没有高中文凭。允许他们接受社会救济,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是相当昂贵的。”前参议员Jim Demint(R-SC),现任Heritage基金会的主席,同意Sessions的看法,提道“对于最新得到合法身份的移民,推迟他们可以接受联邦社会救济的时间,只不过是推迟清算的日子。真正巨大的开销来自于那些未经授权但仍领取退休福利的移民。”
担忧移民改革对于社会福利和美国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是合理的。在社会救济问题上多花的每一元钱,都会是拖累联邦政府的财政状况,保持持续衰弱的依赖,导致劳动市场的僵化。历史上,移民从长远角度看来对国库都是绝对有利的,不过通过法律上的改革,降低对于移民的社会救济支出,在中短期也可以增加移民改革带来的财政利益。这份报告提供了很多关于如何取消或是限制非居民参加联邦政府社会救济项目。
通常,当低收入移民和低收入的本土公民都是收益人时,低收入移民收到的社会救济要少。但是,比起土生土长的美国人,所有的移民都更容易从联邦政府社会救助项目中获利,因为总体来说移民更贫困。在医疗关爱A部分中,移民支付的钱比他们目前享受到的福利要少,因为比起本土美国公民,他们更难达到享受这一福利的年龄。在提出的移民法改革方案下,移民得到的福利会比他们现在所有的更少——但这并不能改变批判者对于移民会滥用社会福利政策的想法。
近期的民意调查显示,44%美国人对于非法居民最主要的担心便是他们会加重政府服务的负担。三年前一个相似的调查也显示,84%的美国人担心移民会加重政府服务的负担。2000年,86%的共和党人,64%的民主党人,和76%的无党派人士同意“非法移民给美国经济带来的更多是伤害,因为他们享用了公共服务却没有缴税。”同年,对于“非法移民可能在美国的学校,医院和政府服务中造成不公平负担”的说法,84%的人给予了“非常担忧”或是“有点担忧”的回应。
因为在公众的印象中,移民接受的社会救济太多了,进一步限制移民接受社会救济不但让公共政策听起来有了进步,也提高了公众对移民改革整体的评价。
考虑到与提供公共福利相关的的联邦法规相当多且各式各样非常混杂,下面提到的法规并不是所有决定非居民可以获得社会救济的法律。不过,我们希望可以为有兴趣的团体提供一个有力的起点来分析。
三、移民带来的经济利益
大部分经济学家同意移民会增加经济规模,提高生产率,增加几乎所有团体的收入。学术争论集中在移民大于了利益规模,谁才是主要的受益者,而不是利益是否大于成本。
移民主要是被美国的经济机会吸引来的。同样的工种,美国的平均工资比墨西哥高出2.53倍,对墨西哥移民来说是巨大的吸引力。工资水平的差异在美国工人和亚洲工人之间甚至更大。三大主要的移民来源国是印度,越南和菲律宾,那里的工人预期自己搬到美国之后工资水平会相应提高6倍,6.5倍和4倍。美国的高生产率导致了巨大的国际差异,也从人口移动中获益匪浅。
劳动力流向美国是对国家间变化的经济机会的一个理智且互惠的回应。健康平和的移民,就像货物、服务和资金一样,在边境间流动,通常对输入国和输出国都有益处。
移民从几个方面对美国经济有利。移工填补了劳动力市场的空缺,即使是在一些失业率高的时候。“分割假说”说明了移民的分布并不成比例,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最低和技术含量最高的工作领域,因为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间的差距在这些分割区是最大的。本土的劳动力主要集中在中等教育水平和中等技术含量的区域,而水漏型的移工储备恰好互补了这一情况。所以很多时候,移工并没有和绝大部分的美国工人竞争抢工作,而这也是利于移工的潜在收入水平的。此外,移民所流向的这些分割区的工作,大多是美国人不会去做或没有能力去做的。
比起本土劳工,移工拥有不同的技能和教育背景,实际上提高了很多美国人的工资水平。本土工人因为有着英语沟通能力的优势而获得更高的工资。低技术含量的移工通常英语水平也差,因此他们在需要体力劳动的低工资工作岗位有相对的优势。技术水平不高的移工则集中于不需要专业英语水平的工作,比如建筑、农业和制造业。面对这种现象,本土员工移向需要运用语言技术的岗位,如领班和管理。
这样,移工带来了更全面的专业化分工,使美国人变得更高产。新来的低技能移工对之前移工的工资水平由负面影响,因为他们的技能很相似。本土员工的工资仍旧在往上涨,低于高中学历的美国工人可能是唯一的例外。大约有8%的美国人没有高中文凭,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因为移工的关系在1990年到2006年之间下降了4.7%。
非法移工导致的职业集群支持了互补任务专业化的假说。全国范围内,非法的移工估计完成了25%的农场工作,19%的维修工作,17%的建筑工作,12%食品加工类工作,10%的制造业工作,总共占据劳动力总数的5%。相比于只有8%的本土美国人没有高中毕业,非法移民中的这个比例高达47%。(在1960年,美国到达工作年龄的成年人中有50%没有完成高中学业。) 那些被低技能劳工填补的工作岗位并没有消失,但是低技能的本土美国人数量随着这些岗位被移工填补而锐减。重要的是美国人对职业化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移民提高了劳动力的流动,从而减少了劳动力市场效率低下的情况,加快了经济增长。让贫穷的工人在美国工作,即使是临时的工作签证,他们也可以积累起和在自己本国工作相比巨大的财富。根据经济学家Michael Clemens的计算,让额外的3000孟加拉工人在美国工作一年为孟加拉国带来的额外收入,相当于大肆宣传的Grameen银行可以带来的额外收入,后者是为孟加拉人提供小额信贷的先锋。仅仅是让低技能工人临时在发达国家工作一段时间,就可以为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
因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工作所隐藏的法律风险,非法的工人和拥有相同技能的合法工人相比,自然的就拿更少的工资。从政府要求到潜在的巨额罚款与惩罚,商业制裁鼓励了转包商(subcontractor)和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对雇主的制裁就像赋税一样,大部分的成本通过数量要求和更低的工资转移到了没有工作授权的移工身上。
雇主和转包商通过支付更低的薪酬和糟糕的工作条件来弥补他们雇佣没有工作授权的工人的法律风险。近年来,风险正在逐步上升。2009年,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开始大量增加对公司I-9记录的调查和审计。ICE大约在同一时间调查了超过1000家的偏远企业。特定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自2008年来已翻了16倍,2011年金额的是1046.3988万美元。政府的行动削弱了移工的生产率和讨价还价的能力,降低了他们对美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此外,非法劳工随时有被驱逐出境的威胁,这对于对他们进行物质刺激从而提高生产率和工资有反作用。因为驱逐出境将会使得这些投资打水漂,而其中很多投资是针对美国的,非法移民所要求的工资比合法工人低。1986年里根对于非法移民合法化的改革,使得他们的工资水平在短时间内上升了2.1-13%,因为他们有了合法工作的身份。
1995年,劳动部门的一份研究发现,获得合法身份后,那些移工会把多挣的工资投资在自己的技术培训与继续教育上。研究显示“合法化身份对很多移工来说是一个转折点。突然之间,他们开始在语言技能,教育和培训上进行投资。”43%的墨西哥工人在获得合法身份后进行了各种技能提高的培训,“对于大部分群体来说,他们的人力资本比原来翻了一倍不止。”今天的移民改革法案很可能对于那些身份合法化的人有类似的影响。
大部分经济学仅仅研究关注于移民如何影响本土美国人——几乎没有去评估对于例如贸易之类其它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移民自己从移民过程中获得的利益也应计算在内,就好像在其他经济分析中,双方的收获都要算在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经济学家在分析移民的益处时,正确地把移民——其中很多人被称为“新美国人”——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计算在内。不过,尽管把移民的最大获利者排除在外,移民本身仍旧被认为是收益大于成本的。
四、限制居民接受社会救济带来的财政益处
长远来看,移民的增加对美国财政有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考虑到它带来税收的增加,对福利改革的影响,规模更大发展更快的经济,以及移民对福利设施的低使用频率。用William Niskanen的话来说,“在福利体系周边围起一道墙,而不是在国家边境上设立关卡”,改革移民享受福利设施的权限,将会减少财政在移民身上的支出。
2011年3月的Inte?grated Public Use Microdata Series of the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iPUMS-CPS)调查数据显示了还未取得美国籍身份的移民与美国公民在不同福利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见Table 1)。
限制非美籍居民接受社会救济的权限对于财政的正面影响较小。在Table 2中列举的项目里面,占总人口7.1%的非美籍居民使用了整体社会救济开销的6.7%,占总人口数92.9%的美国公民使用了余下的93.3%社会救济开销。阻止非美籍居民接受讨论中的五个社会救济金项目,可以立马为纳税人节省超过290亿美金的税费。通过新法律进行福利改革,把现在允许非美籍居民获得的社会救济,改革为根据非美籍居民在一定年份中的社会地位来决定保持或调整其获得社会救济的资格,尽管这比起完全取消非美籍居民获得社会救济资格的幅度要小,但可以为财政带来积极的影响。
限制非美籍居民获得低保福利救济项目(means-tested welfare programs)可以立马为纳税人节省上百亿美元,同时改革新移民法案下获得合法身份的移民享受福利项目的资格,节省了未来津贴的发放。比起简单地限制低保福利救济项目,同时进行福利改革会对财政产生正面并更有针对性的影响。此外,还不算一个非法移民在获得合法身份后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障和医疗补助计划,这些都减少了合法移民可获得的福利。调整合法移民可以获得社会福利的法定年龄也许在政治上是困难的,但好处是它会带来对财政的积极影响。
如果非公民享受福利的权限受到限制,一些移民可能为了获得社会福利选择加入美国籍或是比他们原计划更早地加入美国籍。尽管这样的现象是少数的,但在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 ciliation Act)限制移民接受低保救济后,的确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尽管,很难区分它和加利福尼亚反移民法案(如187提议)对移民入籍率的影响。
没有足够的历史证据证明福利政策能把人们从低福利国家吸引到高福利国家。2000年至2009年,移民人口增长最快的州人均社会福利开销是最低的,而移民人口增长最慢的州有很高的社会福利开销。不同的是,人均福利开销最低的州有更好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加快并有更多的工作机会,而比起福利政策这才是最吸引移民的。
在州与州之间搬迁的成本是很高的,这就是为什么移民不愿意为了小小的福利政策而搬迁,不过入籍的成本相对而言也是很高的。每份N-400的入籍申请要花费685美金,这就把想入籍但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移民挡在了入籍的门外。入籍的高成本虽然不能消除,但很可能可以抑制严厉的福利限制政策出台后产生的入籍热。
有多少人会为了福利而选择入籍是个未知数,因为改革后这方面的政策会比现有的严格许多。目前一些移民的入籍是动态且理智的回应,可能会减小限制福利的益处,要改变福利现状,在其它不变的条件下,要100%的移民都入籍才可能。此外,入籍后的移民需要终生纳税,这就拓宽了征税跨度。在目前提出的移民改革法案下获得合法身份的移民,要成为公民还有很长的路,要经过很多年福利政策的实施,他们才会增加福利救济的开销。
五、隔开福利政策后的影响
毫无疑问,切断非公民获得社会福利保障的权力会影响到一些移民的生活,但并不会像我们以为的那么多。比起本土美国人,非公民参加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的比例低了16.6%,使用SSI的可能性小了31%,而成为无业者的可能性要小8%(见Table 1)。但是,所有的非公民接受SANP或是食物补贴(food stamps)的可能性比本土公民高出了28%,接受TANF的可能性高了60%(见Table 1)。
比较低保福利救济在贫困本土公民和贫困非公民之间的使用情况,会发现贫困移民对低保福利救济使用的要少。贫困人口,无论身份是移民与否,都更有可能使用低保福利救济项目,也更容易被限制福利的政策所影响到。和贫困的本土公民相比,贫困非公民被列入医疗补助计划的可能性低了23%,接受SNAP福利的可能性低了11%,从TANF,SSI,和其它失业保险获得各种现金补贴的可能性低了7%。没有保险的贫困移民目前更多地是依赖那些接受现金的诊所和医疗中心,而不是政府补贴的医疗补助计划。这种趋势增强了医疗补助计划会不再有效的可能性。
美国的第二代移民在教育,收入,住宅拥有率,公民同化,和贫困率上与美国本土公民的收敛现象,表明社会救济并不是促进不同年代人之间的流动性和移民同化的必要条件。通过减少现有的移民对社会救济少量依赖,确实能够加快这种流动。
劳动力参与率和取得技能是刺激流动性的两大重要指标。低保福利救济减少了劳动力参与率与技能的取得,人们可以放慢经济进步的步伐。欧洲国家劳动力市场规章和僵化产生了高失业率,加上丰厚的失业保障金,减慢了移民在这些国家经济同化的步伐。幸运的是,美国的大部分移民没有因福利政策放慢脚步。在海外出生的成年人的劳动参与率是67%,而本土出生成年人的劳动参与率为63.3%。45岁到64岁之间的移民比起同一年龄段的本土公民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更高,不过本土公民在其它年龄段的劳动参与率更高些。男性移民加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远远高于本土男性公民,不过移民女性比起本土女性公民加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要小。减少给予移民的福利补助可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参与率。对于福利体系的依赖目前并没有扭曲移民团体的经济进步,不过要阻止这一情况在未来发生。
历史上,波多黎各人对美国大陆福利的依赖,以及他们相对缓慢的经济增长是有警示性。从波多黎各和其它美国保护领土来到美国大陆的人,虽然出生时就是美国公民,但他们在教育程度和英语水平上与移民很类似。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波多黎各人开始大量搬迁到美国大陆,他们和美国公民享受一样的社会福利政策。这也导致与墨西哥,多明尼加共和国等更贫穷的地方相比,他们经济上的进步更缓慢。从美国保护领土来到美国大陆的美国公民使用福利的比例大大高于美国的移民人口。尽管很难得到最近的数据和分析,因为波多黎各人确切来说并不是移民,但波多黎各人群中相对缓慢的同化率显示社会福利政策会削弱移民潜在的经济能力。
其它贫困和低收入移民群体,比如多明尼加共和国人,并没有获得波多黎各人拥有的大量福利,但他们的后代更快速且成功地融入到了美国经济中。把非公民排除在福利保障外可以节省纳税人的钱,并且有可能提高移民经济同化的速度。
六、确定社会福利制度
在福利政策周围筑起一道高墙是非常重要的,但不是更自由的移民政策的唯一组成部分。放宽移民对于美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区域未来的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对非公民限制低保福利救济和福利项目,欢迎更多合法的移民,是政策上巨大而有利的改变。
因此,限制非公民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力是公认的一项充满野心的改革。我们确立的制度可以不要太广泛,例如限制获得社会救济直到此人获得绿卡超过10年以上,或是限制非公民的权限除非他们是难民,或者限制特定的社会福利,保持其它的不变。
如之前提到的,关于社会福利的限制可以不包括之前的移民,允许目前的移民保持他们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力,而限制未来的移民获得这些好处。不管这些改变的范围如何,确立好的政策需要为福利体系的围墙,或至少是限制它的可能性绘好蓝图。
(一)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RWORA)
PRWORA在联邦低保福利救济项目中引入了与移民在美国的居留身份和时间长度相关的限制。由此产生的关于移民获得医疗保健与人力看护服务有关的联邦和州法律,变成了一系列拼凑在一起的复杂且迷惑的资格条例。此外,PRWORA自那以后被修正且不受重视。
PRWORA定义了三种移民身份:符合资格的,不符合资格的,合法居留的。不同的公共项目有不同的身份资格要求,“符合资格”的非公民有资格享受联邦社会福利项目。这些人包括难民,获得庇护的个人,合法的长久居民,符合“湿足/干足”(“Wet foot/dry foot”policy)政策的古巴人,拥有临时保护身份的海地人,家庭暴力受害者,人口贩卖受害者,获得国土安全局假释超过一年的人,以及已经被保证不会受到驱逐的人。因此为了否决非公民可以获得的社会福利好处,需要修改或是加强PRWORA的移民资格定义。
PRWORA根据合法居留的移民到达美国的时间,以及他们在美国居住时间的长短,来限制他们享受社会福利政策的资格。1996年后,在PRWORA的规定下,大部分合法非公民在他们居住在美国的头五年里没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五年之后,如果他们达到了福利项目除了身份资格以外的要求,他们就可以加入。
不符合资格的移民身份与非法移民是不同的。很多合法移民和签证持有者,比如学生,游客,寻求庇护者等都属于不符合资格的移民。PRWORA是将社会福利限定在本土美国人与类似移民(immigrants alike)之内的重要改革。1996年之后,很多规定削弱了关于移民福利的限制。社会福利改革需要禁止非公民享受PRWORA提到的项目,或者至少重启绿卡持有者需五年才能享受联邦福利的政策,这一政策在过去11年中被削弱了。
(二)贫困家庭临时补助(TANF)
PRWORA建立了贫困家庭临时补助项目。TANF取代了待抚养小孩家庭援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工作机会(Job Opportunities),基础技能训练(Basic Skills Training),和紧急援助项目(Emergency Assistance)。TANF是鼓励被援助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临时援助项目。TANF在2005年重新被列入减少赤字法案中(Deficit Reduction Act of2005)。
移民资格限制并不是TANF法律中的一部分,不过以独立规定的形式覆盖了非公民获得公用福利资格的部分,并且通过PRWORA第四条和随后的修正案生效。TANF的法规简单涉及到 “部分外来人口待遇的特殊法规。”因此,把TANF项目限定在美国公民范围内,修正并且加强PRWORA的资格定义(如之前医疗补助计划,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部分中提到的那样),会在TANF周围筑起面向非公民的一道墙。
拥有美国籍小孩的非法移民可以获得TANF福利,所以非法移民可通过只有孩子获利的方案(child-only cases),代替他们的孩子接受TANF。儿童与家庭行政署的家庭援助办公室起草了只有孩子获利的方案。改革要在此领域加强申请的严格性,这样才能消除欺骗案例发生。
(三)追加安全收入(SSI)
SSI是一个针对收入很少或是没有收入的老年人,盲人,残疾人的联邦收入补助项目。PRWORA限定了非公民享受SSI的资格,将没有接受过SSI的“不符合资格”移民排除在外,大部分符合资格的移民是在福利法通过之后才进入美国的,大部分没有残疾的老年人则在法律通过前就在美国了。因此,在难民联合反抗“7年时间限制”后,国会在2008年实行了SSI老年及残疾难民扩大法案,对难民放宽了资格限制。在特殊情况下,一些难民可以获得额外两年的SSI。18岁以上的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达他们为成为公民而努力,如果他们已经在申请公民的过程中,他们可以获得额外三年的SSI。2008年的扩大法案已经在2011年9月30日过期,所以不再是个问题。需要改革PRWORA(就如在医疗补助计划,和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部分中提到的那样),使SSI只向美国公民开放。
(四)医疗补助计划
医疗补助计划是针对低收入个人的医疗援助项目,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出资。它由州自行管理,作为1935年社会安全法案的修正案在1965年首次生效。
联邦法律要求,当一个人有获得医疗补助资格时,州政府不能减少他获得的其他福利。一个州不能在要求申请者必须是本州居民外,额外附加公民或是长期居留权的要求。年龄和工作与否都不能成为获得医疗补助的限制条件。
2010年的病人保护与可负担关怀法案(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将从2014年开始扩大人们接受医疗补助项目的资格;个人收入超过贫困线133%的个人有资格获得医疗费用的覆盖,无论他有没有需要抚养的小孩。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在NFIB v.Sebelius一案的审判中,表决州政府为了继续获得医疗补助计划的资金,没有必要非得同意这个扩充方案。到2013年,已有一些州明确表示不会扩大资格条件。
尽管医疗救助项目在国会和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中心(CMS)在设立的基本规定下运作,每个州都可以运行它自己的项目。在一定情况下,申请者要求覆盖医疗开销的请求可能被拒绝。因此,尽管州必须要遵守的基本框架是一样的,关于资格的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差距可能很大。
比较低收入成年移民与低收入成年美国人,可以发现后者使用社会福利的频率大大超出前者。收入低于贫困线200%以下的贫困成年非公民中只有19.7%受到了医疗补助,在同样贫困的本土美国人中这个数字是25.6%,而在入籍的美国人中比例是29%。无论非公民的贫困移民使用社会救济的比例有多低,非公民不应该有权力获得医疗救助和CHIP。可是如果比较所有非公民和所有公民,就会发现非公民更有可能使用医疗救助项目和TANF。
(五)紧急医疗救助
紧急医疗救助覆盖紧急医疗情况下的治疗开销。联邦法律普遍禁止非法移民获得医疗救助补偿,但是一部分的州-联邦健康保险项目每年有大约20亿美金,用于帮助被认为是非法移民的人接受急救治疗,主要是偿还去医院接生小孩的费用。这一项目带来了异常多的开销,延长了病人在医院居住的时间,因为这一项目只报销住院病人的开销,不包括在家的康复或是护理的开销。就如每个州自己决定医疗救助项目一样,每个州都可以自行决定紧急医疗救助项目。
在向特定“不符合要求”的外来人口提供社会救济方面,州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但是几乎所有州对所有个人的紧急医疗救助服务都提供报销。很多州在移民获得紧急医疗救助的相关法律中,借鉴了原则性的定义与限制,一定程度上在州与州之间保持了法规的一致性。例如,因为联邦PRWORA允许仅仅向不符合资格的外来人员提供紧急救济的规定,大部分州都借用了联邦对于紧急医疗情况的定义,以此来保证它们与联邦的一致性。在这一项目中的改革,有必要把非公民划到不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一类中。
(六)公民申请接受福利的紧急医疗补助证明
2005年的降低赤字法案要求,公民在加入或更新医疗保险时,必须提供文件来证明他们的公民身份,比如原始的出生证明或是护照。但是法律并没有改变对于非公民的文件要求,因此很多人可以绕过这个规定来钻漏洞。改革应要求医疗补助的申请者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公民身份,以此弥补这一漏洞。
(七)医疗补助计划审核规定
当联邦机构取消不符合资格移民享受某项联邦项目时,法律要求州和地方的机构确认申请者的移民或公民身份,但是,很多联邦机构没有能够明确哪些项目是提供联邦公共福利的,这就产生了漏洞,州立机构没有义务核对移民的身份。此外,医疗救助计划的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的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才能有权加入救助项目,但是1974年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的漏洞阻止核对一个福利救济项目申请人的移民身份。
根据隐私权法案关于政府部门使用社会安全号(SSNs)的相关规定,州不能把从医疗补助计划申请中获取的信息,交给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处(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s Services (USCIS))。尽管确保信息不会被用于移民执法的目的是很重要的,但这些信息应该被允许用于阻止那些提交可疑或虚假SSN信息的移民获得社会救济。改革需要更改隐私权法案,针对于医疗补助计划,SCHIP,TANF和食物补贴等项目,允许各州建立申请者公民身份审核制度,填补这一漏洞。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IIRIRA))是个重要的例外,不从联邦获资的非盈利性慈善机构可以不“判定,核对或是要求福利项目申请者证明他们的身份。”福利改革需要取消IIRIRA中直接与移民福利限制相关的例外,填补其漏洞。
(八)营养补充援助计划(SNAP)
在1996年的福利改革(PRWORA)之前,大部分在美国有合法居留权的非公民都有资格享受SNAP福利。随着PRWORA的实施,大部分合法居留的非公民失去了这一资格。1998年,国会重新给予部分在1996年8月22日前就来到美国的移民享受此项福利的资格,包括一些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以及在越战期间协助过美国的赫蒙族(Hmong)和高地老挝族成员。2002年的农业法案(Farm Bill of 2002)完全恢复了非公民享受SNAP的资格。它向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的合法非公民,18岁以下的儿童,接受与残疾相关的援助和福利的移民大规模开放了SNAP资格。
因为2002年农业法案对福利享受资格的重启,从贫困的劳动家庭及他们的孩子,到1996年8月22日之前就合法居住在美国的65岁以上的老人,到残疾人,所有这些非公民再次获得享受SNAP的资格。2003年4月,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的合法外来人员再次获得此资格,2003年10月所有合法外来儿童不需要等待全部再次获得资格。这样,到2004年,将近100万非公民获得了享受SNAP福利的资格。非公民不应有权获得SNAP福利。此外,对于接受食物补贴的家庭,他们证明合法资格的报告要求也很松。更严格的报告要求才可以阻止现在食物补贴项目中的广泛欺骗与滥用的现象。为了阻止家庭在失去资格之后,很快便不会停止获得食物补贴,就需要加大上交报告的频率,例如每周一次。
(九)劳动所得税减免
劳动所得税减免(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的对象是有工作(至少是兼职)并有小孩的单身或已婚人士。EITC是一个可退换的税收抵免制度,如果工人没有纳税,或是纳税低于额度,IRS会给他(她)寄一张支票来平衡最终的结算。RITC是全国最大的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低保现金救助项目。接受EITC救助的人不需要缴纳所得说,还可以根据他们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从政府那里获得现金补助。所有申报退税和有资格享受EITC的人都可以接受补助,因为IRS会自动将其记入程序。但是,没有把工作情况汇报给IRS或没有申报所得税退税的人不能获得所得税减免额度。
EITC只对合法移民有效,但是法律允许移民在获得合法工作身份之前的三年就提出申请,只要填写一张他们有合法身份但没有工作权利时的退税单。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中对移民资格的定义无法用在EITC上。此外,PRWORA通过规定SSN是在美合法工作的必要条件,来阻止非法外来人口享受EITC。因为每一份退税单上都必须填写SSN,这在当时被认为是非常完善的方法。但是,因为SSN造假,不当获取和合用情况的广泛存在,使这一方法不再是阻止非法移民享受EITC的最好方法。EITC应被限定在公民范围内,不过所有工人都应该能获得扣除,这样赋税就不会来自于非公民的工人。
(十)佩尔助学金
佩尔助学金(Pell Grant)是由美国支付的货币类奖学金,帮助学生支付大学教育的开销。这一项目的资助对象是证明了有财政需要,没有获得过学士学位,没有通过参与机构加入特定学士后项目的学生。这些钱并不是贷款,也不需要偿还。美国教育部用一套标准程式来评定申请者的信息,从而确保受助者是没有获得过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是美国公民或符合资格的非公民,拥有高中文凭或同等文凭或有能力从这一项目中获利。
佩尔助学金由1995年的高等教育法案(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提出。HEA在1965年11月8日通过立法程序正式成为美国法律,是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国内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学生经济援助”是HEA第四章。
对1965年的HEA的重新授权将在2013年底将被提出。借此把佩尔助学金的资格权限制在美国公民中应该是很容易做到,因为下一次的国会重新授权要求对HEA作出修正。
(十一)住房代金券
住房选择代金券项目(Housing Choice Voucher program)是联邦政府的主要项目之一,旨在帮助收入极低的家庭,老人和残疾人在私有市场体制下获得得体,安全,清洁的住房。1937年住房法案的第八条授权了租赁房屋援助,代表3100万低收入家庭付款给私人业主。房屋选择代金券项目由地方公共房屋部门(PHAs)执行。PHAs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门获得联邦资金,来执行代金券项目。PHA根据年度总收入和家庭规模,决定是否有资格获得房屋代金券。这一资格基本只限于美国公民,不过一小部分特殊的非公民也可以获得。
(十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项目面向退休和残疾的工人,他们的家属,和重病康复的工人,每月发放现金补助。要获得这一补助,工人必须在社会保障涵盖的职业岗位工作满特定的时间。通常,工人需要40个工作季点(QCs)才能有资格享受这一福利,不过根据工人的年龄,对于残疾和重病康复的工人获得保障的资格并没有过多要求。
工人不会自动获得社会保障的退休福利。非残疾和非重病康复的工人必须工作满40QCs,且在此期间支付至少是最低额度的社会保障税,才能有资格成为这一福利的受益者。这40QCs并不是一定要连续。一旦一个工人已经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障税长达40QCs,他就完全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退休福利。2013年,一个工人每获得1160美金的收入,可获得一个额度,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4个额度。要申请社会保障退休福利,申请者必须有全额保险并达到完全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根据出生年份的不同,从65到67岁不等。应直到移民获得合法身份,才开始对他们的QCs的进行计数,这样可以减少支出,并激励更长的工作年限。
对于曾经是非法移民,最后在边境安全,经济机会,和2013移民现代化法案的相关规定下,获得合法身份并最终入籍的人,把他们的QCs工作要求从40提高到60,这也许在政治上有一定困难,却可以保证社会保障机制可以获得更好的现金流。
对那些在边境安全,经济机会,和2013移民现代化法案的相关规定下,获得合法身份并最终入籍的美国公民,提高他们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年龄,将会提高系统的现金流。这些措施可以被当作违反移民法的惩罚,或是进一步福利改革的垫脚石。
(十三)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Medicare)涵盖了大约4千万美国人,由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足服务中心负责。它包含了65岁以上的符合资格的移民,入籍公民,在美出生的公民,和一些有严重残疾,肾衰竭和葛雷克氏症的年轻人。一共有三种老年人医疗保险项目:项目A补助住院治疗,护理和在家健康护理;项目B补助门诊治疗,医疗设备和用品;项目D补助处方药。
对于大部分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来说,如果他们的雇主支付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超过十年,他们都可以享受这一医疗保险福利。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才能有资格接受福利:至少65岁以上并且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退休福利,或接受社会保障残疾福利两年或以上,或接受铁路退休或残疾福利,或是符合医疗情况中的一种。
已经在接受社会保障所支付的支票的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会自动进入到医疗保险制度中,他们可以在达到65岁后的第一个月就开始享受这一福利。没有接受社会保障付款的人,或是在65岁以前就符合医疗保险福利资格的人,需要通过社会保障管理局的网站或当地办公室来申请。申请人必须符合等待期,基本测试流程,和项目的要求,才能因某种疾病或是残疾获得医疗保险福利。
对于曾经是非法移民,最后在边境安全,经济机会,和2013移民现代化法案的相关规定下,获得合法身份并最终入籍的人,提高他们获得医疗保险补助的年龄,可以减少开销,不过几乎不知道这应该提高年龄到什么程度。相比之下,在未来十年慢慢将所有受益者接受医疗保险的年龄提高两岁,会在2035年将医疗保险项目的支出减少5%,2008年非法移民占据总劳动力的5.4%,因此延缓这群人获得福利收益的年龄不太会对财政造成大的影响。
七、将社会福利局限于美国公民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限制非公民获得社会福利保障的权力引起了关于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的疑问。法律划分了外国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公民和非公民的待遇有所区别,尤其是可以拒绝给予非公民和公民一样的利益和机会。美国宪法给予的特定保护只适用于公民。例如,根据第十五和十九修正案,只有公民才能在选举中投票或当选国家选举的候选人。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条款第一章节的特权或赦免条例写到“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有损美国公民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但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例并没有对公民身份做出区分,这也是提出外国人分类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说辞的基础。平等保护条款写到“任何州都不能制定和执行如下的法律……在司法权中否认任何人都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这一条例原本只用于州;但后来第十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把它解读为可判定联邦政府是否公正执法的条例。
在立法,执法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清晰地把公民和其它人区分开来。而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决定以何种程度进行审查上也一直犹豫不决。尽管最高法院案例审查制度中区别对待公民和移民的条例是复杂的,但限制移民获取社会福利救济一定可以通过宪法审查。
当州将非公民排除在外或区别对待他们时,最高法院会根据平等保护条款严格地审查相关法律。例如,在Graham v. Richardson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州限制合法外国人获得福利优惠是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例的。亚利桑那州要求居民在本州居留时间达到一定长度才可以享受社会福利政策,而宾夕法尼亚州则只对公民开放社会福利项目。最高法院认为这样以外国人口为基准的分类是“会从根本上受到严格司法审查制度的怀疑的”,因为外国人是“不连续且孤立”的少数群体的“主要例子。”最高法院也要考虑各州的移民政策会在何种程度干涉联邦对外国人的管理。“州立法律限制外国人享受社会救济的资格仅仅是因为外国人可以与……冲突……在一个宪法上托管给联邦政府的区域不顾国家政策。”最高法院在最近Arizon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表达了类似的担忧,它认为州立法律撺掇了联邦政府规范及执行移民类法律的管辖权,判定联邦获胜。
最高法院之后允许州在外国人划分上有小小的例外。根据“政治功能”特例(“political function” exception),州立法律所接受理性基础回顾不再那么严格的。当州政府以公民身份为基础进行划分时,政治功能特例可适用,因为“政府与州的运作密切相关,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将那些没有参与到政府自治过程中的人排除在外。”“政治功能”特例允许州规定只有公民才能担任警察,缓刑监督官,公共学校教师或有竞争区分的公务员工作。不过这并不是无止境的,不能禁止外国人从事公民社会主要的角色,例如成为公证人。
当联邦政府对外国人进行划分时,结果会非常不同。最高法院对联邦制定的外国人划分的审查更恭敬。尽管标准一直以来都不清晰,联邦外国人分类和对外国人享受社会福利项目资格的限制都接受基本的复审。这样的低标准不但显示出最高法院对于和自己平级的国会的尊重,也表明最高法院理解移民对国家政府在一些联邦政府核心功能是有利益的,尤其是国防和外交。
在Matthews v.Diaz一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一项联邦法律,要求加入医疗保险项目B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外国人,必须获得永久居留权或是在美国持续居住超过五年。因为国会在移民权力扩大上的决定权,最高法院建议国会接受这一类的划线区分方法,并同意在福利和社会救济项目中更广泛的分类和区分是正确的。“国会有时制定一些对公民来说难以接受的条款,”但“事实是国会的法案区别对待外国人和公民,并不代表这样的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关注的是外国人和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外国人和联邦之间的关系。在获得一致同意的Matthews v.Diaz一案中,斯蒂文法官发现“一个尽责的主权国家是为它自己的公民服务的,不管是留宿过夜的游客,充满敌意的外国势力里不友好的雇员,居住在美国的外交官还是非法入境者,都不能否认或提出更好的让大众接受的论断。”最高法院判到“国会根据外国人在美居留的特点和长度来决定他们的资格是无可厚非,完全合理的。”
当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在第十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下被运用到联邦政府时,它的影响和造成的结果明显小了。正当程序条款同时保护外国人和公民。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说明“所有外国人在法律上可以享受与公民一样的待遇……[或是]他们处于一个相同的法律分类。”包括美国法典第八篇在内的很多法案,都是建立合法区别公民与外国人这一基础上。
“因为一些被长期认定有效的原因,规范美国和我们的外国来客之间关系已变成了联邦政府中政治部门的责任。”宪法允许联邦政府在对外国人行使其权利时有比州政府更多的自由。因此,需要“政策选择的灵活性,而不是宪法裁定的强硬特色。”此外,“一些界限是核心的”而且“任何界限都必须产生严厉且表面上随机的结果。”最高法院把Graham v.Richardson一案区分为州等级的福利政策,因此 “与由联邦政府的政治机构制定并为其效力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
在之后的Atkins v. Parker一案中,最高法院将获得食物补贴的权力局限在美国公民和特别分类中的外国人中。法院称“当立法调整了福利标准,[一个]接受福利的人没有被剥夺正当程序条款中的权力……立法决定提供了所有正当的程序。”法院判定,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没有身份证明文件的儿童有权接受州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这也考虑到州的法律已经干涉了宪法保留给联邦政府的管辖领域,且相比起成年外国人,法院更保护儿童。
在移民和入籍领域,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顺从了国会。最高法院不断重申,“在接纳和排斥外国人的立法过程中,国会的立法权超乎想象地更完全了。我们的案例早就认识到驱逐或是限制外国人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基本,由政府的政治部门执行,其中大部分获得司法控制的豁免。”
在长时间顺从联邦政府外国人分类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很有可能会认识到潜在的限制和区分在宪法上是被认可的。法院必须承认自20世纪以来,国会在移民问题上就拥有充分的权力,尽管对于联邦政府规范人民的权力并没有清晰的保障。最高法院发展出了联邦立法在移民问题上有充分权力的教条,相当于额外宪法理论——另外的说法是管理移民的权力是一个主权国家必要的核心权力,关系到作为外交事务的战争权力,或是商业条款的核心部分。根据目前的判例,如果符合其他宪法条件,立法或执法部门完全可以自由地根据现有步骤来决定这一问题,司法只有很小的权力可以干涉它。减少移民获得的社会福利救济和联邦支出总体来说是合法的国家利益,将会很容易通过最高法院恭顺的检阅标准。
八、总结
在现有福利制度外筑起一道更高的墙,可以让移民改革在财政上更有利于美国的纳税者。它会增加低技能移民的财政和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减少本土美国人对于更开放的美国移民政策的反对。和移民限制主义的错误想法不同,在经济如此整合的今天,要在不伤害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停止国际间的劳动力流动是不可能的。与其做阻止移民的徒然尝试,我们应该转过来关注社会福利改革,让它不那么容易被所有人享受到,进行集体取消或是降低福利标准。
《思想库报告》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出品的一份公益性电子刊物,以国际智库之思想,关照中国改革之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