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确保金融体系稳定、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未来金融改革应坚持以市场化为根本导向,以促进金融创新为主线,以有效防范风险为前提,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基石,最终目标是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
配套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市场化竞争必然有胜有败,如何处置在竞争中倒闭的银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由国家财政为银行提供隐性存款保险,既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也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使各类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还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条例》,形成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加以认真考量。首先,如何合理安排保费资金来源。在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具有“大而不能倒”的特点,公众认为国家绝对不会眼看着大银行出现倒闭风险。因此大型银行尽管也愿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很可能不愿意交纳高额保费。而众多小型银行潜在风险较大,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高,但由于其利润低,保费对他们来说又是不小的一笔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一是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以便能够准确、有效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程度;二是针对不同机构的特点合理设定差别化的保费,保证大小型银行都能加入;三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出资有困难,国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上缴的税收资金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其次,如何做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管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存款提供保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比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负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一家银行资本不足时,FDIC会向这家银行发出警告。为防止“政出多门”,发生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必须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银监会主要负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违法违规,人民银行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态,而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中存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日本监管机构从70年代即开始陆续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银行经营部分证券、保险业务。受益于监管的不断放松,日本银行业陆续全面开展了证券、信托及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实质上的“全能型银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全能化、综合化经营是利率市场化时代商业银行对冲利差收入下降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综合经营也仅是在部分金融机构以试点的形式开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较为严格,不仅不能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在理财、托管等业务领域也面临较为严格的限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这不利于银行业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而且,从金融业之间融合发展和放松金融管制的趋势来看,逐步放松银行业务限制也是大势所趋。
具体来看,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以下三方面业务领域的限制有必要择机加快开放步伐。一是逐渐放开对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限制。综合化经营可通过丰富金融服务内容,推动产品组合创新,拓展盈利渠道和优化资本配置效率等手段加快商业银行的整体转型,从而达到抵御利率市场化短期负面影响的目的。当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适合开展综合经营。应对那些资本实力雄厚、资产规模较大的大型银行开展综合经营加以鼓励和支持。二是借鉴当年香港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允许银行合理提高服务手续费率的成功经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并辅以适当的监管,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三是允许银行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理财产品发行,并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方面予以适当拓宽。
3.尽快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基准利率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尽快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有必要引入最优贷款利率制度。PrimeRate是贷款市场化定价的重要基准。美国大多数消费信贷定价与PrimeRate紧密挂钩,日本商业银行贷款的标准利率是短期优惠贷款利率和长期优惠贷款利率,香港银行贷款利率的主要参照利率是PrimeRate,印度2010年引入BaseRate体系。PrimeRate在各国银行贷款定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尽快研究如何在我国引入PrimeRate,着手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基准利率。
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其一是最优贷款利率如何选定。最优惠利率是商业银行向其信用最佳客户提供贷款的利率。在我国,银行青睐的优质客户往往就是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背景是重要影响因素,一些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也较难获得低利率贷款。二是最优贷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上讲,当贷款利率上下限完全放开、且最优贷款利率机制建立后,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考虑到在初始阶段最优贷款利率可能并不会被普遍接受,以及部分小型银行的定价能力没有及时提高,二者并存一段时间仍有必要。
此外,还应发挥好大型银行在市场化定价中的重要引领作用。例如,香港的汇丰、渣打、中银香港三大发钞行发挥定价中枢的作用,各地的大型银行普遍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我国大型银行应成为市场化定价体系的引领者和稳定器,中型银行则应加强重点业务定价管理,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小型银行则应建立市场跟随的定价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推进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
实现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是我国金融业“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从市场需求和国家战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加快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的推进步伐,但总体推进策略仍应较为谨慎。
当前来看,以下四个领域开放步伐可以适当加快。一是适当放松外国资本进入某些领域的限制。目前我国对外国资本在国内的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等仍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可以考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扩大投资领域,有选择地在金融、旅游、文化等行业适度扩大对外国资本的开放。二是基本放开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可兑换。这类项目有真实交易背景,风险较为可控。这类可兑换管制近年来放松步伐较快,未来可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放开管制。三是尝试放开自然人对外金融投资。在前期QDII和QFII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时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允许合格的个人直接到境外股票、债券等市场上进行投资。四是将部分B股并入A股,最终取消B股。随着人民币资本可兑换的实现,B股已失去存在的意义。过去AB股市场难以合并最大的障碍是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能自由兑换。鉴于大部分B股都有A股,属于同一家公司,并入A股最为合理;在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的条件下也较为便利操作。
与此同时,应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谨慎推进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在部分领域适度加快推进步伐不等于“大干快上”,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仍应审慎推进。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保持相对较快增速、境内外利差明显、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账户管制逐渐放开的影响下,我国资本流入较多,外汇占款增长较快。特别是次贷危机以来,在主要发达国家实施量化宽松政策、全球流动性十分宽裕的背景下,由于境外资金成本较低,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短期外债来用于境内外汇贷款的发放。事实上,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债务增长很快。从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到,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国外负债余额1.27万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初的5倍多,特别是2009年以来增长速度有所加快;占国外资产的比例则从2006年初的30%上升到2013年6月末的44%。尽管目前来看风险尚较为可控,但在资本出现大规模、迅速撤出的情况下,其风险不容小觑。
有鉴于此,我认为,应谨慎推进这项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合理安排和有序协调几对关系。首先是协同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和资本账户可兑换改革。利率、汇率市场化是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应先于或快于资本和金融账户完全可兑换。在当前利率、汇率市场化尚未完成之前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特别是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十分必要。其次是形成资本和金融账户基本可兑换的制度保障和干预能力保障。就前者来说,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合理设计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资本流出的相关制度安排,逐步放开金融账户中证券投资的资本流出入的限制。干预能力保障即是当局应保持充足的外汇储备,以有效应对市场发生的动荡。为保证资本和金融账户可兑换进程中当局拥有强大的市场干预能力,并给市场带来稳定的预期,未来我国仍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同时合理安排好资产结构和期限结构。
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
1.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已经确立,未来应首先加强和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常设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强化其权威性,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出任委员会主席,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的建设。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证明,面对复杂创新和业务交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单靠自身占有的信息量都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传递,保证沟通及时畅通。三是理清责权利关系和监管协调流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有效处理监管争议。四是在我国已经事实上存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下,加紧研究、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减少该类机构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五是大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更好地开展金融监管协调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2.实施差异化监管
为防止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建议从监管上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以监管政策的适应性调整推动建立差异互补的良性金融生态。对大型银行,应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大型银行转型期的监管压力,引导其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深入推进综合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建设一批具有良好品牌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型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精细化、专业化、特色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不良贷款率、存款准备金和业务资格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鼓励中型银行选择合理的市场定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真正实现其自身价值,而不是盲目地随波逐流,追大求全。对小型银行,同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其服务科技型小企业、农村金融、社区银行等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加快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专注于本地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建议对政策类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考虑根据不同银行的服务领域或社会价值,对其进行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投放。如对国家性、政策性和战略性重点项目应降低风险权重和贷款集中度要求,引导其加强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对专门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降低其资金成本,保持其市场定位。
3.优化存贷比监管
在外汇占款增长放缓、金融脱媒步伐加快、利率市场化实质性推进和贷款新规实施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银行发展存款业务的困难与日俱增。部分银行的存贷比持续处于高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也增加了银行的负债成本。在存贷比时点考核下,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在季末、年末加大存款吸收力度,造成存款市场大幅波动。未来随着银行负债结构多元化,存款在总负债中的比例下降,存贷比监管的必要性也随之下降。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银行的存贷比在100%以上,但因为有很多其他负债来源,银行并未出现流动性困难。而且,未来各个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差异将更为明显,而这一点在存贷比指标中也难以得到反映。考虑到存贷比指标仍有一定的适用性,且属于法律规定,在当前这一监管指标暂时难以取消的情况下,可以研究对该指标加以改进和优化。建议对同业存款来源进行细分,将部分较为稳定的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口径进行管理。长期来看,在银行负债逐渐趋于多元化的情况下,建议逐步考虑弱化直至取消存贷比这一法律安排。
4.优化不良贷款核销制度
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扩大银行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约5400亿,不良贷款率不到1%,贷款损失准备近1.58万亿元,拨备覆盖率高达292%。目前的问题是,不良贷款占用的资本无法释放,降低了银行资本的利用效率,不利于银行进行逆周期风险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受阻,资产质量和利润水平难以真实反映,不利于长远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建议一是进一步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包括简化相关审核材料要求,梳理和消除部门间规则冲突,统一核销税前列支条件。比如,财政和国税部门相关核销政策存在不一致。部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办法》呆账核销条件,但却不满足国税部门税前抵扣条件。二是长期来看,建议逐步取消核销的外部监管,赋予商业银行完全的自主核销权利。以培育和提高商业银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责任意识,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积极稳妥发展民营金融
1.鼓励发展一批小型民营商业银行
当前,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正呼之欲出。一直以来,以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型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短板。国际经验证明,发展数量众多、经营灵活的小型银行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式。民营银行发起人股东多是企业家,而且都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经验,因而有着服务小型企业的“天然基因”。结合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力量,小型民营商业银行在属性上可以有力支持小微企业。可以进一步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民营银行发展。首先,鉴于民营银行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备优势,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存贷比监管、存款利率上浮等方面上予以一定的照顾;其次,可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鼓励扶持,适度降低民营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税率。第三,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保证民营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2.加强相关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社会征信机制尚不完备,信贷主体的征信记录,尤其是银行体系外融资的征信记录十分匮乏,不利于以非银行借贷为主体的、处于发展初期的民营金融有效管理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非银行民营金融的融资成本将有所上升,其扩大发放高风险、高收益类信贷的动机将进一步增强,但同时贷款市场竞争加剧却使业务相对单一、缺乏交叉销售的非银行民营金融难以获得更充分的风险溢价。此外,鉴于借贷业务的核心是吸纳存款及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但相对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因对存款客户的保护机制不健全,没有国家无限责任支持,且缺少存款保险制度,其负债业务的开展有较大难度,必然需要采用高于平均水平的存款利率来争取客户、解决资金来源,因而融资成本将较行业平均水平要高。
因此,优化相关制度建设是推动未来民营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硬约束,严格控制流动性、运营风险,保障民营金融经营的相对稳健;二是建立存款的安全监管体系,配套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民营金融资信;三是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降低民营金融征信成本。四是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民营金融更容易受到继发性金融风险的冲击。因此,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需与利率市场化进程和引导民营资本参与主要金融机构经营的鼓励措施同步开展。五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范。作为民营金融的主要发力点,尽管有着全新的经营模式,但互联网金融同样有利润当期性、风险滞后性的特点,容易忽视风险管控。应对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加强监管,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合理调降银行业税收负担
未来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加之经济下行、金融脱媒、行业竞争、资产质量变化等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我国银行业将告别利润高增长时代,从而进入平稳发展时期。预计未来银行盈利增速将下降到与我国经济增速相近的水平,大致在7%~8%,从而不再具有远超GDP增速的超额利润增长。来自净利润留存的内源性融资,一直是我国银行业补充核心资本的主要渠道。据测算,2010年和2011年,上市银行增加的1.5万亿元核心资本中,近1万亿元来自净利润(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占比60%以上。因此,未来银行业盈利增速下降将会显著降低其内源资本补充能力。
短期内银行业务模式难以迅速从高资本占用转为低资本占用,内源资本补充能力下降,外源融资又会受到资本市场承受能力的限制,未来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会很大。在此情况下,应通过降低商业银行税收负担来增强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目前我国银行业税负较高,具体表现在税率较高、同时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外资银行税率不同三方面问题。在未来银行盈利增速显著下降、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税负有利于增强银行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缓解资本压力。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尽管由于利差收窄而导致银行盈利显著下降,但在信贷保持平稳增长、贷款利率水平有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银行营业收入仍会保持平稳增速。由于营业税是按照总营业收入来征收,在营业收入平稳增长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的情况下,银行税负反而会进一步加重,因此仍以原来的税率征税似显得不尽合理。为此,应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目前为25%),逐步向国际银行业靠拢(目前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20%以下)。从国际经验来看,对金融业课征的流转税税负都比较低,甚至没有;而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建议适当逐步降低营业税率(目前为5%);并逐步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收制度(许多外资银行可以享受15%甚至7.5%的所得税率),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