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前美国情报承包商斯诺登事件(和其他事件)表明,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对欧盟驻华盛顿使团放置了监听装置。许多欧洲人,包括我在内,难以理解为何美国国内关于斯诺登的争论将如此之少的精力放在他的指控是否为真,以及,若为真会对国际法、美国外交和美国国家安全意味着什么上。
美国必须就指控(首先刊登在德国《明镜》杂志的一篇报道上)做出反应,并就其行为给出合理解释。若非如此,欧盟应该将美国诉诸法庭。
经美国批准,在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关于外交和外交任务的国家法。美国本身依据维也纳公约于1980年伊朗诉诸海牙国际法庭(ICJ)。1979年,伊朗学生和其他人在伊朗革命政权证据确凿的放任下袭击了美国驻伊朗使馆,绑架了其中的外交官。
根据维也纳公约第22条,“(外交)使团驻地神圣不可侵犯,”且“驻地所在东道国不能进入,除非有外交使团首脑允许。”事实上,“东道国有特别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外交使团驻地不受任何侵犯。”类似地,第24条规定“外交使团的资料和档案神圣不可侵犯,”第27条将类似的保护范围扩大至使团通信。
换句话说,东道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外国使团驻地(在我2004—2009年任欧盟驻华盛顿大使以来从未发出过允许),或入侵其电脑系统,都将被视为对维也纳公约的公然践踏。
针对斯诺登的指控,中央情报局(CIA)和NSA局长海登(Michael Hayden)一字不提美国的国际法义务、其保护外交使团的利益,甚至也没有提到监控其据信正在进行透明谈判的伙伴行为的不公和失信。哈登也没有提出可以论证监控欧盟(根本没有)合理性的国家安全考虑。相反,他试图通过暧昧地暗示某些欧盟成员国的情报搜集行为为整个事件开脱。
但被指控的事件并非美国针对他国非法行为的以牙还牙,而是美国针对欧洲本身的非法敌对行为。欧盟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针锋相对地监视美国驻欧洲使团,也没有这样做。海登对此心知肚明。
目前,美国当局意欲将斯诺登引渡回国以间谍罪起诉。但确保维也纳公约得到尊重——作为惯例的不容置疑的尊重——符合美国利益,这能确保其本国驻外使团的安全和不可侵犯性。
对欧盟来说,根本价值也岌岌可危。讽刺的是,尽管身为美国受控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受害者,欧盟成员国中不乏积极支持美国引渡斯诺登者。欧盟的建立思想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必须由规则而不是赤裸裸的实力决定。
事实上,欧盟之所以能存续,正是因为其成员国尊重条约。不尊重国家,欧盟也无法继续存在——而且是马上。没有其他力量能将欧洲拧在一起。
出于这些理由,并根据维也纳公约的具体条款,我认为欧盟不能视而不见,希望媒体对斯诺登指控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会自然消停。欧盟必须拿起国际法武器。
欧盟的一个可行做法是将争端诉诸独立仲裁机构,从而使其不会妨碍作为大西洋两岸经济复苏关键的欧盟与美国的日常关系。这一方法已用于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双边贸易争端提交至世贸组织,以使其不会干扰欧盟和美国之间的其他事项。
因此,欧盟——或其代表成员国——应该考虑美国本身在1980年的先例。其前提是欧盟可以从(比如)斯诺登或《明镜》处获得关于指控的充分的书面证据。寻求法律途径可以在短期使该案去政治化,并未消解紧张态势赢得时间。
如果欧盟成员国认为将美国诉诸法庭太不友善,那么还有替代方案:要求联合国就NSA被控行为是否符合维也纳公约的问题征求ICJ的意见。无论如何,这件事都不能照目前的方式继续下去。
自1961年维也纳公约生效以来,监控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ICJ就本案作出新裁决将是大有裨益的。它能再次建立美国和欧洲希望所有国家——特别是中国等新兴大国——在未来能予以尊重的现代化的行为规范。
美国总统奥巴马明白——或许比此前的美国总统都更明白——国际法的重要性,这也是他欲将中国等国完全纳入国际法框架中的原因。因此,他应该欢迎对维也纳公约的不折不扣的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