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12年是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先后批准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方案、港澳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和泉州金融综合改革区方案。其中,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以探索民间借贷的治理为重要内容,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实验区批准设立后,温州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设立民间借贷报务登记中心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改革的措施主要停留在服务措施层面,基本上没有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的认识不正确。有人认为应当严格限制;有人认为应当放任自由。这两种不恰当的看法影响了相关立法的推进。第二,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度的理论准备不足。法学界专门研究相关立法的成果非常有限,许多基本问题,理论上仍然没有解释清楚。第三,立法技术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包括法律规制的范围和边界如何确定?等都没有找到社会比较普遍认同的路径。另外,因为民间借贷立法涉及不同的法律和政府部门,协调难度和成本都较大。虽然2012年下半年温州市场政府招标起草《温州民间管理办法》,但能否制定出得到广泛认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何时能形成法律文件,目前看很难确定。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治理民间借贷主要都选择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各种服务机制和平台,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政府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支持民间资本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服务性网站等;二是鼓励性措施,包括鼓励中介机构促进民间融资;三是细化民间融资的程序及专门的合同内容;四是创设新的金融机构。这些改革总的来说仍然停留在具体措施、技术操作层面,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法律治理模式,没有形成制度性创新。这种状况显然难以达到设立金融改革试验区的目标,难以实质性推动金融改革的深化,因此,温州金融改革的深化必须尽快找到法律制度的突破口。
突破口在哪?就目前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情况看,回答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并有很大分歧。笔者认为温州金融改革的突破口在于超越传统法律治理的思维和模式,针对民间融资的特殊性,找到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虽然民间借贷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件,但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是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关键。法律制度上的突破最根本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化促进民间融资更好地发展,并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前国内一直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根本原因在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没有找到法律规制的恰当模式。如果规制模式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包括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问题、民间资本优化配置的问题、民间借贷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民间资本服务农村发展的问题,以及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问题等,在法律上就有了解决的基础。那么,民间借贷的治理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规制模式呢?我认为应当引入激励规制理论,采用激励性规制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法律首先应当考虑规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包括税收优惠、信息保护等,让民间借贷自愿接受法律控制并追求法律规定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借贷主体、借贷利率、放贷区域、借贷方式等规定合理的约束,同时采用分类规制与重点规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恰当的规制范围、规制措施和规制程序,从而将法律制度的激励与法律制度的约束科学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同间借贷规范发展,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单纯地依靠管理、管制或者政策支持,都不可能很好地治理民间借贷,更不可能有效防范其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