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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银行联盟的可能

欧洲信贷市场2007年七八月间开始震荡。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产后,震荡进一步加剧。此后,银行(行情 专区)业民族主义开始渗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政策。这种渗透至少有七种表现:救助银行,监管宽容,监管不力,对危机的处理缺乏合作,不鼓励对内收购,国家对内的隔离保护,对欧元区出现的主权债务风险的临时特别处理。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笔者力所不及,本文只能给出一个粗略的介绍。

银行业民族主义对国家监管机构的影响

第一,对银行的救助。至少在危机发生的前四年内,欧盟政府全面补偿了银行的优先债权人、低级债权人,甚至也常常补偿受危机影响将要破产银行的股东。

类此补偿始于2007年德国政府对德意志工业银行的救助。这种以纳税者名义对银行业的慷慨救助,主要出于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考量,银行业民族主义肯定也起到一定作用。救助银行很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即如果银行倒闭、存款人受损,会使得本国银行未来获取存款时更加困难,且在跨国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家救助的银行甚至包含了一些小银行,从金融稳定性方面看,救助这些小银行可能并不必要。

相反的例子出现在丹麦。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丹麦金融危机,留下了减少政府银行救助的监管文化,使得2011年两家荷兰银行的债权人和未投保存款人的损失,并未得到政府保护,也减少了金融系统风险的传导。但是,其他荷兰银行极力控诉这样的行为,因为这导致它们在与其他欧洲国家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二,监管宽容。事实上,在大多数欧盟国家(至少是拥有大型商业银行集团总部的国家),国家监管机构明知自己的国家银行存在问题,大多情况下也不主动向欧盟机构、国内监管者或者公众披露。可以佐证这种情况的例子是许多银行破产发生在2010年和2011年全欧盟银行“压力测试”结果公布后不久,在这个测试中,曾给出了那些破产银行的健康清单。

所谓“监管宽容”,是指国家银行监管者基于对未来市场或其它可能扭转银行亏损的预期,倾向于回避强制向公众披露银行损失的行为。历史上著名监管宽容事例包括: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银行监管者的行为,1992至1993年法国当局对里昂信贷银行的监管行为,20世纪90年代早期市场崩溃到2002年日本银行业监管者的行为。所有这些事例均显示,监管宽容往往与监管失败联系在一起,且毫无疑问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和声誉成本。

银行救助一样,2007年以来的欧盟地区的监管宽容,一部分是基于对金融稳定性的考虑,另一部分可能是国家监管者认为,披露本国银行业问题而其它国家不披露,会导致本国银行相对处于竞争劣势(或者相反,国外银行相对透明,国内银行隐藏损失,就能在跨国竞争中增加优势)。在这种环境中,市场融合带来更多的监管容忍,主动解决危机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与监管宽容密切相关,导致监管者倾向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使得弱小银行能够避免再融资或者重组。

例如,2008年10月中旬,欧盟迫使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创建了回溯性免除条款(retroactive exemptions),即IAS39,这个紧急行为违反了既定准则。另一个例子是最近欧盟将《巴塞尔资本协议》法律化时,严重偏离了“巴塞尔协议精神”。欧盟制定的相关法律叫做资本要求规定(简称CRR),这个法规在有关资本定义方面严重违反了“巴塞尔协议精神”,使得一些资本不足的银行,在在CRR下依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缺乏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过于关注本国银行业巨头,导致欧盟成员国没有采取共同应对措施。

2008年10月12日,欧元区国家和英国政府首脑的标志性会晤,既表明了欧盟国家的协同意愿,也为未来的负面发展埋下伏笔。在本次会议上,这些国家的领导人同意采取一致的方式应对危机。这套方案以英国提出的方案为基础,包括提高流动性支持、政府对银行债务的担保,以及主要通过向大众发行混合工具的方式完成资本补充。从短期看,这可以让市场参与者重获信心,也标志着危机最为混乱的阶段结束。但是,这个决定要求每个国家用自己的方式单独处理国家银行业的问题,而没有统一安排考虑,这为最后无法解决监管松弛和监管宽容开了口子。

第五,不鼓励跨国收购。欧盟市场对公司的控制,包括跨国银行收购兼并等项目,都被欧盟委员会严格控制。所以,欧盟国家政策制定者不能在公开场合表达限制外国银行收购国内银行的政策。但是,至少在危机发生的前五年,在本国银行不能保持独立时,欧盟成员国更加希望本国银行被本国银行收购(即本土化),而非落入外国收购者手中(一个例外是法国巴黎银行对比利时富通银行的收购).

例如,2008年前期,当交易损失使得法国兴业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岌岌可危时,法国总理匆忙宣布兴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继续是一个法国的主要银行”。这句话被广泛理解为,要是兴业银行被收购(事实上最终没有),收购者一定是另一个法国银行

第六,国家对内的隔离保护。许多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都会使用被称为“道德劝告”的方法,对本地银行施加影响,使得他们在内部融资分配的决定中对本国优先——虽然这些政策不被公开,也冒着违反欧盟条约的风险。(一个例外是对塞浦路斯的资本控制的实施,这在欧盟层面被公开审议通过)。这在经常账户赤字和盈余的国家都发生过。这种情况下,银行民族主义不是驱动力而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家的认识是,这些“道德劝告”用于本国银行比用于外国银行的本国分支机构中更有效。也就是说,政府能够并需要为了本国利益对国内银行施加影响,这是银行业民族主义的强大推力,即使这一国家目标与欧盟利益不相符。

第七,对主权债务危机发展状况的临时特别处理。

2009年后期,当发现希腊的预期财政赤字比想象的更加严重时,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希腊可能的迅速重组会冲击到其它欧盟国家的银行,因为这些国家的银行积累了大量的对希腊主权债券的风险敞口。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国家的影响造成了希腊政府没有迅速重组,这后来被国际基金组织批评为本次欧债危机处理的最大缺陷。(在许多欧盟国家的银行大幅缩减希腊主权债务后,私营部门债权人的参与最后也在2012年3月被迫进行).

爱尔兰的情况则是,欧盟于2010年11月向它提供了援助,条件是所有高级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保全,这表面上完全违反了爱尔兰政府想要通过“烧掉债券持有人”来保全纳税者的愿望。再强调一遍,银行业民族主义不可能与金融稳定的考虑完全分开。但可能的是,一些成员国特别不想看到由于爱尔兰银行激烈重组带来的银行间信用紧缩,导致一些国内银行的竞争劣势。

显然,银行业民族主义并不是欧盟危机的唯一因素或驱动力。本文的目的是找到银行业民族主义对国家监管机构的影响。本文总结认为,该影响是巨大的,且主要是负面的,造成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银行系统的僵化性及对有效借款者的信贷不足。

银行同盟才是解决之道

2010年以来,欧债危机变得更加复杂,许多欧盟国家的失业率达到了很高水平。财政困难使得人们质疑欧元的设计,也导致欧洲各国政府动用了大量干预工具。2011年中期,人们对风险的关注已经从边缘小国家,转移至西班牙和意大利这两个大的主权债务国,并短暂转移至法国银行欧盟国家至少是欧元区国家的领导人终于达成了共识,认为银行业主权债务的恶性循环问题必须解决,并在2012年6月下旬作出一个朝着银行联盟方向发展的决定,这至少在表面上意味着与银行业民族主义说再见。同时,欧洲公众对政府救助银行业的行为更加不容忍,政策制定者也倾向于在银行重组中建立私人部门债权者自救机制。

与2007年危机中期以前的情况相比,欧洲市场融合度大幅倒退。欧盟特别是欧元区的金融系统的分割,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而是一个清晰可见的趋势。所以市场融合和分割的政策环境之间的错配(这是欧洲银行业民族主义的基本特点和最大影响)从里到外被侵蚀——更少的市场融合,银行同盟之间更多的政策融合。

现在还难以预测,哪一种趋势最终会成为主导。从最近12个月的发展情况看,欧盟成员国之间合作共事的意愿,比起他们汇集责任、决定、资源的不情愿来的更加强烈。如果这点得以执行,银行同盟必将逐渐瓦解银行业民族主义,这样反过来会对欧盟金融结构产生深刻影响,会开创欧洲金融系统转变的一个新时期,会使得欧盟金融系统更加多元化和更具复苏能力。但是这是一个巨大的假设。银行同盟的建立和完成不可避免地依靠欧盟经济、财政和政治联盟的大环境。不管结果如何,此次危机对欧盟金融系统、其深层结构、欧盟政策制定者对银行的态度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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