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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走向统一的地区架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盟在美国积极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背景下做出的战略性选择,这也是东亚合作多年来取得的重大突破。对“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横向比较分析表明,各自贸协定在投资条款上差异最小,货物贸易次之,服务贸易差异较大。如果以整合5个“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推动RCEP谈判,RCEP可能在投资协定上先行突破。中国尽管面临谈判困难,但基于经济利益,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推动RCEP谈判。

一、对RCEP的简要回顾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数据,截至2013年1月,亚洲地区的自贸协定数量已经从2002年的70个飙升至257个。具体而言,其中109个自贸协定已签署并实施,23个已签署待实施,75个正在谈判,50个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地理分布上来看,包括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在内的16国作为一个整体,共涉及179个自贸协定,占全部亚洲地区自贸协定数目的70%强,可以说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已经成为全球自贸协定谈判的主要前沿阵地之一。

研究表明,亚洲地区如火如荼进行中的自贸协定谈判倡议,从未将美国纳入考虑,而排除美国的亚洲经济一体化将可能引发美国出口每年损失约250亿美元,这相当于丧失20万个高薪就业岗位。[1] 由于担心被排除在未来全球经济增长中心——亚洲之外,美国迅速加入了新加坡、新西兰、文莱和智利发起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并推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秘鲁、越南、加拿大、墨西哥甚至日本进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

众所周知,多年来东亚合作进展有限,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和韩国共计13国的东亚自贸区(EAFTA)方案提出之后,日本迅速提出了基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共计16国的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EA),东盟在两个竞争性方案上难以取舍。然而TPP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目前TPP仅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文莱四个东盟国家,这使得东盟面临着经济上被分裂的风险,为了维护并强化其“中心地位”(centrality),东盟不得不转变在东亚合作中消极的态度,积极推出RCEP以便调和上述两个方案。2012年8月30日,在柬埔寨召开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RCEP的指导原则;2012年11月20日,参加东亚峰会的地区领导人同意尽快启动RCEP谈判,努力建成一个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共计16国的,涉及30亿人口、17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40%的自由贸易区。[2]

虽然RCEP也宣称定位于“现代、全面的、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它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TPP[3]。首先,这种区别来自于成员机制,RCEP成员要求必须是已经与东盟签署自贸协定的贸易伙伴。显而易见,这决定了目前参加RCEP谈判的成员仅限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16个国家,待谈判完成后,RCEP将接纳其他国家加入,这一成员机制表明RCEP谈判仍以发展中经济体为主。而参与TPP的国家并无明确要求;同时TPP也没有明确的扩容机制,这表明TPP谈判以发达经济体谈判方为主。

其次,开放水平不同。RCEP强调与WTO保持一致的同时,希望在原有的东盟+1自贸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由贸易协定的全面性和深度,RCEP明确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争端解决以及其他条款等多个谈判领域;但是RCEP也强调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同时进行谈判,并在三个方面取得平衡,这暗示了RCEP在服务和投资方面的开放水平可能并不会很高。而TPP则不仅全面覆盖自贸协定谈判领域,除了货物贸易外,还包括服务、投资等领域;同时要求全面实现关税削减,并大幅削减非关税壁垒、国内规制等边境内措施。[4]

再次,不同的利益平衡。RCEP不仅要求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给予特殊的、差别化的安排,同时强调了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帮助后进国家参与RCEP并分享东亚合作福利收益的重要性。RCEP侧重广义平衡,即自由化与经济发展的平衡。TPP则更强调自由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果希望得到美国市场准入,就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即必须开放其服务部门;同时美国不关注甚至漠视经济技术合作。TPP侧重狭义平衡,即谈判内部的货物贸易利益与服务贸易利益的平衡。

最后,目标不同。RCEP的目标是通过RCEP谈判提高区域内贸易、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减少交易成本,使得东亚生产网络和全球供应链变得更加通畅,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TPP则更加侧重定位于制定下一代贸易规则,其中关于科技、文化、中小企业、规则一致性、国有企业、供应链管理条款等都是很少甚至从未在其他自贸协定中出现的条款,而严格的知识产权条款、高水平的服务贸易、严格的劳工、环境条款等也都大大超出了多数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水平。也许正如美国贸易谈判副代表芭芭拉·威瑟所言,美国的目的是达成一套适用于所有亚太国家的规则,任何要加入的国家必须遵守此规则。[5]

RCEP指导原则文件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RCEP的“东盟特征”,即RCEP理论上应该是一个自由化程度有限的自由贸易协定。尽管如此,在2015年以前完成这样一个“全面的、高质量的、互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并非易事,除了保守的印度外,RCEP谈判还面临着协调16个谈判方利益的难题,因此如何推进RCEP也成为学界的关注点之一。有学者认为,一个比较理想的方式是在目前已经签署的5个东盟+1自贸协定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这些协定来实现RCEP[6]。这一设想并不稀奇,事实上早在2009年东亚自贸区第二阶段报告就提出,整合三个东盟+1自贸协定实现东亚自贸区的思路[7]。尽管理论上,这么做确实比另起炉灶重新开始要方便一些,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以整合方式推进RCEP,需要成功解决谈判议题和贸易自由化程度两大问题,只有良好的制度设计,才能有助于2015年顺利完成RCEP谈判。否则,过去的经验表明,整合自贸协定并不比重新谈判简单。

二、“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的横向比较

虽然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东盟均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而且冠之以“东盟+”,但是事实上,上述5个东盟+1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方面差别显著,仅投资条款差别不大。因此,整合这些自贸协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一)货物贸易

1、关税减让

5个东盟+1自贸协定在关税减让条款上差别较大,这体现在:除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外,其他自贸协定即使完成降税程序,亦并未实现全部零关税,基本都维持了占全部税目5%-10%的敏感商品非零关税,特定商品还维持了较高关税;各自贸协定的降税时间安排基本在10年左右,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有特殊的延长期。

具体而言,东盟-中国自贸协定要求中国和东盟6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开始降税,2010年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4国,从2005年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对于敏感产品,中国与东盟6国在2018年将关税削减至5%以下。东盟4国则至2020年将关税削减至5%以下。

东盟-韩国自贸协定要求韩国和东盟6国,正常产品在2010年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4国,至2018年将关税降为零。对于敏感产品,韩国与东盟6国在2016年将关税削减至5%以下。东盟4国则至2024年将关税削减至5%以下。

日本与东盟各国分别签署了双边协议,对于东盟6国而言,其大部分关税于11年内削减至0-5%,而对于东盟4国,则至2026年才完成此过程。对于日本而言,该协定约束日本于16年内将大部分关税降至0%,仅维持少部分敏感产品关税,但也限制在20%关税以内。

根据东盟-澳新自贸协定东盟大部分关税于2013-2015年内削减至0-5%,部分敏感商品可以过渡至2020年,特定敏感产品可以保留较高关税。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而言,该协定约束他们于2010年将大部分关税降至0%,仅维持少部分敏感产品关税至2020年,基本控制在5%左右。

东盟-印度自贸协定约定东盟成员的大部分关税于2018年左右削减至0-5%,但是部分敏感商品的关税,将维持至2021-2024年,特定产品还将维持高关税。对于印度而言,该协定约束印度于2013年,对除菲律宾外其他东盟9国将大部分关税降至0%,至2019年仅维持少部分敏感产品关税,但也基本限制在5%左右;对菲律宾,则至2018年基本完成正常商品降税过程,大部分敏感商品将在2022年底降至5%,但是部分特定商品将维持45%的高关税。

2、原产地规则

5个东盟+1自贸协定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存在较明显差异,尽管都使用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税目改变标准(CTC)以及特定工序(SP)标准,但是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主要采用40%的区域价值成份标准;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日本自贸协定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则比较宽松,虽然也基本采用了40%的标准,但是并不限于该标准,还可以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即选择性原产地规则。东盟-印度自贸协定则最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35%-40%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CTC)双重原产地规则。而且在微量条款上,各自贸协定也表现出了较大差异。

3、动植物检验检疫(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以及东盟-印度自贸协定均未涉及SPS和TBT条款。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在第4章就SPS条款和第5章就TBT条款分别进行了约束,但是相对比较简单。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在第5章对SPS条款和第6章对TBT条款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约束。整体来看,日本、澳新等发达经济体比较注重该章节,有意通过规范该章节的纪律,为限制进口提供准备。

(二)服务贸易

不同的东盟+1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条款上的差别非常大。具体而言,东盟与中国、韩国单独签署了服务协议,印度虽然在2012年12月与东盟签署了服务协议,但是目前并无公开信息;而日本、澳新则采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在具体承诺方面,无论在水平承诺上,还是在部门承诺上均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在水平承诺方面,各国对东盟的承诺不一,部分国家有超WTO承诺,而部分国家则没有涉及。在部门承诺方面,各国对东盟均有超WTO承诺,具体而言,中国对东盟开放了5个部门,26个分部门;韩国对东盟开放了10个部门,85个分部门;澳大利亚对东盟开放了11个部门,85个分部门;新西兰对东盟开放了11个部门,99个分部门。由于日本采用双边谈判方式,因此在部门承诺方面比较复杂,具体而言,在与东盟7国签订的自贸协定协议中,对这些的国家开放的部门数大致在11-12个不等,涉及到100-150左右的分部门。东盟10国对贸易伙伴的服务贸易承诺差别更大,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新老东盟成员,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部门承诺水平完全不同。总的来说,东盟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上还是比较保守的。

总体来看,东盟+1自贸协定服务贸易条款的最大特点在于服务部门承诺上各国都采用了“肯定列表”方式,这表明东亚合作在服务贸易开放问题上仍比较保守,虽然这一做法有助于保护各国的成长中的服务部门,但是这也导致了各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条款上差别非常大。

(三)投资条款

在投资条款方面,除了印度与东盟于2012年12月刚签署投资协议外[9],东盟与中国和韩国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而澳新、日本则与东盟签署了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了相应的投资章节。

1、国民待遇

全部4个东盟+1自贸协定的投资条款中,仅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不给予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只给予自贸协定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日本自贸协定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包含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即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给予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

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基本都在相关条款中给予投资者准入前以及准入后的最惠国待遇,具体而言,即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仅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投资条款中未涉及最惠国条款。

3、业绩要求条款

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日本自贸协定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基本都以“业绩要求条款”或者“业绩要求禁止条款”的形式,对在设立、兼并、扩大、管理、经营、运营、清算、销售、转移或其他处置资产时,不得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附件1A相关内容对投资的业绩要求条款进行了约束。需要指出的是,东盟-中国自贸协定未涉及业绩要求条款。

4、透明度

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透明度条款非常详尽,不仅涉及政策的通报和咨询点等条款,还对预留时间、通报语言、不符措施、行政管理、法律程序等一系列条款进行了纪律约束。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的透明度条款仅原则性地对政策通报、咨询点等规定进行了规范,未涉及详细纪律。而东盟-日本自贸协定未涉及透明度条款。

除此之外,上述4个自贸协定在投资待遇、补偿、资金转移、征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上的承诺基本类似。

总体上看,东盟与中、韩、澳新的自贸协定以及东盟七国与日本的自贸协定中的投资协议基本相似,区别主要在于东盟-中国自贸协定没有给予投资者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也没有提及业绩要求(禁止)条款。此外,各协定还基本都包含了透明度、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等条款,其中东盟-中国自贸协定还特别包含了有关投资促进与投资便利化的内容。

(四)其他条款

1、知识产权

虽然东盟-日本自贸协定未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但是日本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双边协议却针对知识产权条款单独成章。以日本-泰国自贸协定为例,其第10章知识产权章节中,涉及23条具体条款,而日本与东盟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也基本类似。总的来说,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在全部东盟+1自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方面是最为严格的。

虽然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单独设立了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不仅重申了对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条款的承诺,而且还就版权、政府使用软件、商标、地理标记、基因资源、传统知识、透明度等内容进行了纪律规范。很明显,该条款远低于东盟-日本自贸协定相关内容的保护水平。

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未在正文部分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仅在经济合作部分有所提及。

2、政府采购

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均未涉及政府采购条款。仅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印尼四国在自贸协定中都将政府采购单独成章,但是差别较大。具体而言,日本-新加坡自贸协定基本沿用了《政府采购协定》(GPA)相关纪律;而日本与泰国、菲律宾、印尼仅原则性同意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交流并设立分委会,以便就该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流。

3、竞争条款

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在其第14章就一些原则性内容进行了约束,如在鼓励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等基本原则上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时还就部分具体纪律以合作的形式加以确立。虽然该条款未反映在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协议中,但是日本在其与东盟成员签署的大部分双边自贸协定中,都单独设立了竞争条款,与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相应条款类似,日本在竞争政策条款上并未体现严格纪律。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均未涉及竞争条款。

4、电子商务

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在第10章设立了电子商务条款,该条款比较详细地就透明度、尽快采纳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范本、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网络消费者保护、在线数据保护、无纸贸易等具体纪律进行了规范;同时,为配合东盟落后国家,还采取合作的形式,对电子商务的合作研究以及培训活动进行了规划。东盟-日本自贸协定虽然也将其单独成章,但是仅原则性地进行了说明。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未涉及电子商务条款。

5、海关措施

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就海关措施部分单独成章,并设立相关纪律;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关于海关措施尽管也单独成章,但是其纪律相对比较简单。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均未涉及海关措施条款,仅在经济合作部分有部分反映。

6、经济技术合作

除了东盟-印度自贸协定外,其他4个东盟+1自贸协定都将经济技术合作单独成章,尽管各自贸协定经济合作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是一般都就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韩、中两国更多地侧重于具体合作领域,澳新则更侧重于合作的规范设计。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框架设计

基于东亚地区各经济体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现实,RCEP的指导原则文件已经表现出RCEP不太可能会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10]。当然这并不否定RCEP仍然是本地区最为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因为RCEP不仅能够通过整合分散的东盟+1自贸协定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本地区存在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更为重要的是,RCEP能够进一步理顺东亚生产网络和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为下一步地区增长提供动力。鉴于RCEP的重要性,有必要尽快明确RCEP的框架,以便在此基础上尽快推进RCEP谈判进程。如果将整合5个东盟+1自贸协定作为推动RCEP的主要方式,那么RCEP的框架设计起码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什么议题需要进入RCEP谈判议程,这一点至关重要,特别是目前TPP正在谋划推动下一代贸易规则,此时RCEP如果能在东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贸易规则,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的自贸协定范本,并形成了东亚自身的贸易规则。第二,RCEP谈判议题的深度,即贸易自由化程度的确定,这个问题不仅决定了RCEP的经济效益,而且也会影响具体谈判的难度。

首先,如表4所示,各东盟+1自贸协定在议题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不难发现,但凡两个东盟+1自贸协定中出现的贸易议题,均已经明确出现在RCEP指导原则文件中了,即未来RCEP谈判必然涉及的谈判议题,如海关措施、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经济技术合作等条款。如果按照这一逻辑,不难推导出RCEP的可能谈判框架(如表4所示)。

其次,确定RCEP的自由化程度。根据RCEP指导原则文件,RCEP自由化程度将超过目前的东盟+1自贸协定,因此有必要先行确定上述5个自贸协定中贸易自由化最高水平的自贸协定

事实上,从自由化水平角度而言,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自由化程度很高。第一,从货物贸易自由化角度,东盟-澳新自贸协定规定澳新与东盟相互间最终将实现将近100%的商品零关税,这在全部5个东盟+1自贸协定中自由化水平最高;第二,在服务贸易领域,东盟-澳新自贸协定规定的相互开放的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自由化都较高,基本与东盟-日本自贸协定处于同一水平;第三,从投资条款角度,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相关条款也表现出了最高的自由化水平。另外,从全面性而言,东盟-澳新自贸协定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多个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比较注重自贸协定的全面性,特别是在边界内措施方面,其要求水平较高。因此,从自由化水平和全面性两个角度,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均在5个东盟+1自贸协定中处于领先地位。

相对而言,虽然东盟-日本自贸协定的平均自由化程度也高于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东盟-印度自贸协定,但是东盟-日本自贸协定的贸易自由化水平表现得不均衡。总体而言,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它比较接近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甚至在某些商品上保护程度非常高;在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日本与东盟7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东盟-澳新自贸协定水平接近;而在自贸协定的全面性方面,则明显强于东盟-中国自贸协定东盟-韩国自贸协定,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甚至超过了东盟-澳新自贸协定的水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日本强调双边协议,因此虽然日本的部分条款非常高标准,但是不少条款仍极力与不同国家取得不同程度的妥协以确保其不同的利益,因此东盟-日本自贸协定整体表现不如东盟-澳新自贸协定自由化水平高。因此,RCEP的自由化基准理论上宜选取东盟-澳新自贸协定

最后,确定了谈判议题和自由化程度后,则需要对RCEP谈判可行性做出整体性安排。理论上来看,东盟+1自贸协定的横向比较分析已经表明,5个东盟+1自贸协定在投资条款上的差异最小,因此RCEP可能在投资方面最易达成一致。具体而言,RCEP谈判主要焦点将集中于中国未放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业绩要求条款,而其他国家在该领域谈判中面临的困难较小,因此可以预期RCEP谈判最易取得进展的可能就是投资协定,尽管中国将独自面临着谈判压力。

在货物贸易方面,绝大多数东盟+1自贸协定采用了选择性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即40%的RVC增值标准或税目改变标准的“二选一”原产地规则,因此如果希望将RCEP打造成为进一步理顺东亚生产网络的工具,那么实施简单的原产地规则是RCEP的唯一选择;可以预期,RCEP的原产地规则很可能采用这种“二选一”方式。事实上,这一标准也广受企业界期待,对企业的调查问卷的数据支持了这种选择性的原产地规则[11]。事实上,货物贸易谈判的困难在于对敏感商品目录的有效控制,从横向比较中不难发现,除了东盟-澳新自贸协定外,其他东盟+1自贸协定在关税减让方面都比较保守,特别是敏感商品目录过长,这显然限制了上述自贸协定的作用。有鉴于此,RCEP的货物贸易谈判的关键在于控制敏感商品目录。

服务贸易方面,虽然在东盟+1自贸协定上都做出了部分超WTO水平的承诺,但是部门承诺各不相同,因此该领域的谈判可能比较复杂。在服务贸易方面,也许RCEP采取特定部门渐进开放的方式比较合适,选取具体开放部门时可以采用开放部门带来的福利收益是否迅速且丰厚为标准,那么旅游业可能成为首选[12]。另外,东盟经济共同体(AEC)蓝图文件指出,除了旅游业外,航空运输、电子、医疗保健和物流服务是其优先领域。显然,以东盟为“中心”的RCEP,在开放服务部门时必然会将上述部门纳入谈判。而发达经济体热衷的运输、通讯、金融等部门是否纳入,或者在多大程度纳入谈判,将取决于各国谈判的态度。

而其他方面的条款,RCEP已经明确将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纳入谈判议程。但是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条款等问题上,RCEP指导原则未加以说明,鉴于这些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也许将它们纳入经济合作章节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中国如何在推动RECP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自从美国借助TPP作为经济工具重返亚太以来,中国的周边政治、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规避或缩小TPP可能对中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中国需要加快自贸区建设步伐,而目前来看,RCEP就是最佳的选择之一。这是因为,RCEP产生的福利效应不仅可以弥补未参加TPP所造成的损失[13],更重要的是,RCEP将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东亚地区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并进一步提高自贸协定利用率。因此,中国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推动RCEP谈判和最终签署。

东亚生产网络是根据东亚各国的比较优势自然形成的国际分工体系,具有深刻的经济合理性。如果人为地破坏这一分工体系,只会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后果就是有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TPP为例,试图通过严格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约束越南进口便宜的中国纱锭,进而降低越南纺织品竞争力,保护美国的纺织行业。这种人为破坏区域生产网络的做法,只会导致越南较少使用TPP纺织品优惠关税,结果上就是相关的FTA利用率很低;或者放弃使用中国纱锭,转而使用其他来源的、但是价格较高的纱锭作为替代,显然越南的纺织业会遭受损失。而RCEP则应该在经济上更加促进东亚生产网络的深化发展,这样RCEP才具有存在的经济意义,也更容易被经济界接受,使得RCEP能够面对TPP的挑战。

深化东亚生产网络,不仅要求RCEP建立一套简化的、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例如“任意选择40%的RVC增值标准或税目改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有效克服目前该地区内复杂的、多重原产地规则,使东亚生产网络的贸易、生产活动运行更加畅通、有效率;另一方面,深化的区域生产网络,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这体现在较低的交通成本,较为简单的海关手续,较为便利的人员往来和签证,产品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的相互认可等方面,这需要RCEP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加以规范。中国是东亚生产网络的受益者,因此有必要为深化东亚生产网络做出贡献。从这个角度,中国在RCEP谈判中,在原产地规则、海关、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谈判方面,需要做出积极表率,甚至可以领衔工作组谈判。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中国2004年开始已经进入刘易斯转折点,即中国的工资水平开始进入快速增长通道,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优势正在逐渐消失,特别是有研究表明,2015年中国将提前达到人口峰值,其后新增劳动力供给处于下降阶段,届时中国的劳动力竞争优势将加速衰退,而面临的国际竞争力也将日益激烈,中国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南亚国家转移已不可避免。从这一角度出发,中国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有魄力地签署RCEP投资协定,在推动RCEP谈判的同时,对中国企业对东亚地区的海外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总之,RCEP虽然是由东盟领导,但是鉴于中国在东亚生产网络中极为重要的分工地位以及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中国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影响RCEP谈判成功的关键。RCEP不仅为中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亚洲市场,使得东亚各经济体的经济联系更紧密,有助于中国获得稳定的周边发展环境;同时RCEP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也有助于中国进一步深化自身的改革开放。具体而言,中国应该高度重视和参与RCEP谈判,为此建议:

首先,积极就RCEP谈判做出顶层设计和规划。一方面,有必要对我国的产业界进行调研和匿名问卷调查,为取得产业界支持和第一手的需求做出准备。2008年和2009年的自由贸易区问卷调查都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14],并推动了我国自贸战略向纵深发展。这一次仍有必要采取调研形式对RCEP的民间反应做出判断。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委组成谈判协调机构,就可能谈判的议题进行磋商,在调研和相关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RCEP的谈判框架。

其次,从原则角度,RCEP的生命力和活力不仅体现在它的贸易自由化之上,而在于它应该是一个面向未来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安排。也就是说,RCEP谈判绝不应该仅限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而应该重在设计如何深化东亚生产网络,以及如何提高地区的经济活力。为此,中国应该在RCEP谈判中,积极支持采用灵活的原产地规则,而不必一再坚持仅使用40%的增值标准;积极在东亚地区内推动完成商品税目的统一,以便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积极推动RCEP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建设,把构建统一的东亚地区市场作为RCEP的终极目标;推动先进国家对后进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以提高东亚地区的整体商业贸易环境,为地区经济增长和繁荣提供动力。

从谈判角度,RCEP的谈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和业绩要求条款、否定列表的可行性、服务部门开放程度、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以及敏感产品目录、新议题的设置等。对中国而言,如何通盘考虑需要详细的成本收益分析,以便在妥协基础上达到利益最大化。

最后,作为东亚地区的经济核心,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决定对整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理论上而言,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如果能够在RCEP之前完成,那将会对RCEP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毕竟占东亚经济总量大部的经济体达成一体化共识后,继续推动RCEP将会相对简单。因此,应该同样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中日韩自贸协定的谈判,特别是对与中韩自贸协定的谈判,需要给予相当的重视并推动谈判发展。总的来说,应该把RCEP、中日韩自贸协定和中韩自贸协定通盘考虑,同时推动,以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Robert Scollay,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the Proposal for a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An Issues Paper for the 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ASAC),2004.

[2]Murray Hiebert,Liam Hanlon, ASEAN and Partners Launch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Dec 7,2012,[EB/OL]http://csis.org/publication/asean-and-partners-launch-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

[3]参见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http://www.meti.go.jp/press/2012/11/20121120003/20121120003-4.pdf

[4]Peter Petri A.etal,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Asia-Pacific Integration,CNCPEC Seminar"TPP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Beijing,China,8-9 December 2011.

[5]杜兰.美国力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战略论析[J], 国际问题研究,2011(1):50.

[6]Hank Lim,The way forward for RCEP negotiations[EB/OL],East Asia Forum,December 3rd,2012,http://www.eastasiaforum.org/2012/12/03/the-way-forward-for-rcep-negotiations/.

[7]Joint Expert Group on EAFTA Phase II Study,Desirable and Feasible Option for anEast AsiaFTA:A Report,Monograph,2009.

[8]为东盟7国平均,不包括缅甸、老挝和柬埔寨。

[9]投资条款的分析不包括印度。

[10]Murray Hiebert, Liam Hanlon, ASEAN and Partners Launch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East Asia Forum,Dec 7,2012,[EB/OL]http://csis.org/publication/asean-and-partners-launch-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

[11]河合正弘,加乃山·维格那拉加主编,王震宇等译.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企业如何应对[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41-42.

[12]Sanchita Basu Das. Asia’s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EB/OL],East Asia Forum,August 27th,2012,http://www.eastasiaforum.org/2012/08/27/asias-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

[13]沈铭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的视角[J],当代亚太,2012(1).

[14]张蕴岭、沈铭辉、刘德伟. FTA对商业活动的影响——基于对中国企业的问卷调查[J],当代亚太,2010(1).以及王玉主、沈铭辉.中国-东盟FTA实施效果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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