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制定了新劳动合同法(LCL),这是近十年来首次实施的重要劳工体制改革,意在对企业施压,促使其为劳工提供书面合同,以帮助劳工增强其合法权利。因为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增长和企业利益胜于劳工福利,中国历史上劳动法的推行一直很弱(Tang,2008),甚至许多劳工遭到雇主虐待(Lee,2007;Chan,2001)。许多企业未与数以万计拥有农村户口的劳工签订合同,也不保障他们的合法社会福利与其他权利。若不支付社会保险,企业能节约20%至30%的劳工成本。对农民工和低收入劳工支付低于其全额工资或法定加班费的工资,能够增加企业的边际利润。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劳工就难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其所受的不公待遇,因此许多劳工通过罢工和公众抗议的形式来应对。
经过热烈的公开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LCL,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法案的特征在于,它强调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工签订书面合同。政府希望劳工能通过合同而非靠地方官员或劳动局督察维护自身权利(Cooney等,2013)。有些分析人士认为,关于该法案的讨论强化了工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了其对法纪的需求(Gallaghe和Dong,2011)。北京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的立法支持者之一)的支持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忽视劳工所遭受的非法待遇。该法案明确了负责推行并惩处不守法雇主的群体,要求这些雇主每月给没有合法合同的劳工支付双倍工资。即便如此,考虑到企业与地方政府忽视劳动法的历史,许多人对2007年的LCL能否改善劳工福利有所质疑。保守派反对者认为,如果它有效,也会因提高劳工成本、减少就业,从而弊大于利。
为评估新法案对农民工和其他低收入劳工的影响,研究者检验了:
·持有个人合同与获得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新法案通过后,取得合同对获得社会保险的影响。
通过分析涵盖不同地区及劳工群体的数据集,许多研究者(包括我们)总结:与认为LCL无效或有害的观点相反,LCL提高了持有个人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劳工比例,并可能诱使企业将更多工作外包给“被派遣的劳工”。
下面四点总结了这些结论背后的证据。
我们首先考察LCL对劳工合同情况的影响。许多数据表明,新法案推行后,持有合同的劳工比例上升了,例如:
·中国住户收入项目(Gao等,2012)
·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Gallagher等,2013)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Zhou,2013)
·中国城乡迁移调查(Cheng等,2013)
·珠三角农民工调查(Freeman和Li,2013)
表1第1行显示了法律推行前后珠三角调查的结果对比情况:2006年,40%的农民工持有合同; 2008(2009)年,59%(60%)的农民工持有合同。
回归结果显示,合同覆盖率的增加反映了法律推行对具有相同特性的劳工的区别。为进一步确定因果关系,我们估计了原本没有书面合同、于2006-2008年首次获得合同的劳工比例,即获得合同的“风险率”。图1表明,2008年1月推行新法案前后,风险率出现了一次跳跃,从2006-2007年的每月1.1%增加到2008年的每月7.1%。
我们进一步将增加的合同覆盖率分解为:
·法案推行前/后,首次找到工作的劳工的合同覆盖率差异,以及从无合同企业迁移到有合同企业的劳工的合同覆盖率差异。
最主要的因素是对同一家企业雇佣的劳工的政策变化。与此相同,Cheng 和Yang (2010)在一项人力资源经理的调查中发现,LCL“显著提高了合同签署率,延长了合同期限,并增加了非定期劳动合同的数量”。
2、合同覆盖率和社会保险
政府希望,书面合同能增加劳工获得法定社会保险及其他保护的可能性。以上数据都显示,有合同的劳工比能力相当的无合同劳工获得社会保险的可能性更高。我们认为,合同将导致珠三角农民工获得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的可能性提高约15%-20%,这可谓最重要的两项社会保险。我们还发现,有合同的劳工被拖欠工资的概率更低,且更有可能形成工会。
合同覆盖率的增加、持有合同与社会保险的截面关系表明,LCL增加了社会保险和合同覆盖率。事实上,与新法案推行前相比较,法案推行后的社会保险大幅增加了。首先,如图1第2-5行显示,珠三角农民工中获得四种形式法定保险的比重从2006年的12%上升到了2008-09年的19%。因为该调查并未询问农民工以前的工作是否有社会保险,我们无法衡量社会保险的增加是否主要源于获得合同的劳工。以享有社会保险者的特质为基础,我们分别估计了法案推行后劳工首次获得合同的概率,及法案推行前无合同劳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概率。与我们的结果一致,面板数据中合同和保险情况的变化表明,首次获得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的劳工很可能获得社会保险(Gao等,2012,表3)。
4、为规避法案,企业将工作外包给“被派遣的劳工”而非裁员
自2008-09年全球衰退影响中国就业状况以来,很难通过前后对比找到该法案对总体就业情况的影响。据此,我们依靠经理人调查来评估该法案对就业的潜在不利影响。珠三角调查问道:
·你所在的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裁员吗?
·你的雇主迫使现有合约终止并重新确立新的雇佣关系吗?
在2008年的调查中,仅有4.6%的受访者反映其所在企业自2007年起有过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仅1.68%反映了第二项内容。人民银行对制造类企业的一项调查发现,认为新法案降低解雇率的经理人(31%)几乎是认为新法案降低雇用率(16%)的两倍(Gallagher 等 2013,表10)。这些报告中,没有证据表明新法案导致了大规模失业。
企业与政府似乎通过将工作转移到临时帮助机构——这些机构派遣劳工到企业——来对新法案做出反应,因此强化了此类劳工的增长趋势。但Yu Zhou(2013)借助2008年和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对派遣劳工的分析显示,被派遣劳工与其他正规部门的劳工中签订合同的比重大致相当。人民代表大会非常关注被派遣劳工人数的增长,以至于2012年12月给法案增加了新规定,以规范分包行为。
结论
尽管劳工法在中国的总体推行力度较弱,然而,劳工合同法增加了农民工和其他低收入劳工的合同覆盖率,提高了享有法律授权的社会保险的劳工比例,且对就业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尽管许多劳工依旧没有书面合同或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朝其目标——将法律传播到中国劳动力市场迈进了一步。在多国劳工制度已经停滞或恶化的时期,LCL有助于改善中国劳工的处境。
注:本文原题名为“Has China’s new labour contract law worked?”。本文作者为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Richard B. Freeman、中山大学讲师Xiaoying Li。本文于2013年12月22日刊于VOX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