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无条件地支持美国总统奥巴马动用军事力量保护受迫害的雅兹迪少数民族免遭在伊拉克北部烧伤抢掠的“伊斯兰国”(IS)武装份子种族灭绝的决策。美国此次行动完全符合联合国大会2005年一致通过的保护平民免遭大规模暴行的国际责任原则(R2P)。美国军事干预行动所要达成的近期目标完全符合保护责任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原则。
与原有的伊拉克军事干预行动不同——该行动根本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目前的美国军事行动虽然没有得到安理会授权,但是应伊拉克政府要求,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与国际法没有冲突。而且此次行动显然满足使用武力的道德或审慎准则,虽然上述准则尚未被联合国或其他组织所正式采纳,但过去10年来一直受到国际舆论的争议及认可。
判定合法与否的标准是现实或者担心发生的暴行是否严重到足以采取军事行动;军事行动必须主要出于人道主义动机;非如此可能不足以有效制止或避免暴行的危害;且拟采取的军事行动与威胁成正比;并且干预行动的好处大于它所带来的坏处。
现有证据是数千名在伊拉克北部辛贾尔山脉避难的男女老幼确实面临着死亡的威胁。他们不仅可能死于饥饿和寒冷,而且可能死于快速推进的“伊斯兰国”势力的种族屠杀。“伊斯兰国”势力将雅兹迪人视为变节者,而且已经犯下了前所未有的野蛮罪行。美国动用空中力量实施保护的动机无疑是出于人道主义。显然非如此不足以震慑“伊斯兰国”的暴行,唯一的问题是空袭和空投是否足以控制紧急事件,而不至因为力度不够而几乎不起作用。
与2003年以美国为首的伊拉克入侵行动不同,此次不能简单地认为外部军事干预可能产生弊大于利的后果。此次行动保护雅兹迪人(还有附近埃尔比勒的库尔德人和其他民族)的效果至少可以和2011年阻止卡扎菲部队屠杀班加西民众的利比亚干预行动相媲美。
此次干预行动能否扭转“伊斯兰国”势力在伊拉克北部的重大胜利、恢复伊拉克国家的领土完整仍然有待观察。正如奥巴马政府所明确表示的那样,能否实现上述目标归根结底将取决于伊拉克什叶派总理马利基灾难性分裂的领导班子能否让位于更加包容的政府,以及在这种情况下,低效的伊拉克军队能否成功重组和集结。
尽管某些美国保守势力已经在呼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但美国、欧洲或我自己的国家都找不到充分理由为扶植如此明显不能也不愿靠自身力量实现统一的政权付出进一步的鲜血和财富。恰如我之前曾指出的那样,再度军事干预伊拉克在道德、政治或军事方面唯一可能的理由是履行保护大规模暴行实际或潜在受害者的国际责任。
我们这些努力在国际政策和惯例中融入“保护原则”的人对美国领袖不愿使用这一词汇感觉有些失望——这种不情愿部分反映出依赖联合国元素可能给国内政治带来的危险因素。但在奥巴马已经谈及“贯彻国际规范”的情况下继续喋喋不休未免过于小气,因为“保护原则”所提的一切要求实际已经满足。
当然,也有些像外交政策现实主义者斯蒂芬·沃尔特那样的美国人主张不要采取行动,理由是美国利益并未受到威胁,因此不需要采取哪怕是有限的军事行动。但沃尔特宣扬的是对国家利益的狭隘传统观点——即只关注直接的安全和经济优势——而忽略了信誉优势这第三维度,而恰恰是信誉优势越来越多地决定国家间的关系和相互尊重。争当良好的国际公民符合所有国家利益。
最能展现负责任国际公民形象的莫过于一个国家在有能力预防或避免大规模暴行的情况下愿意采取行动。奥巴马最近由于对巴以和平进程的态度而饱受诟病,称他在“凭本能行事的世界中过于强调理性的作用。”他对伊拉克雅兹迪人困境做出的反应及理性又感性,此次行动对美国和全世界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