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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完全可以走出冤冤相报的心理

8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被害人不仅能接受,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习惯后,他们还发自肺腑地反对死刑,认为既然悲剧已经发生,已经无可挽回,判处犯罪人的死刑也挽回不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不希望再制造一个人为的悲剧。

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

文汇报:请介绍一下全球死刑存废的大体情况。

刘仁文:可以肯定地说,现在废除死刑正在成为一种全球趋势。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的报告,截至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也就是说世界上近80%的国家现在已经停止了适用死刑

在仍然适用死刑的约20%的国家中,绝对多数对死刑适用采取了极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把死刑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刑罚来适用。据我国《参考消息》报道,2011年世界上真正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21个。像日本、印度每年都在10个以下,有时一年一个也没有。

文汇报:国际法上对死刑的规定怎样?

刘仁文: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与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严重暴力犯罪,即死刑只能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措施来使用”。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目前正在创造条件批准。一旦批准,就有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刑法中多达数十种死刑罪名,其中含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这个与公约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异。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唯在批准或加入时可提出这样一项保留:即规定在战时可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这个议定书我国目前还没有条件签署。

我国死刑改革进步显著

文汇报: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削减死刑的?

刘仁文:2007年,也就是北京奥运会的前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的支持下,成功地收回了下放到各省高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此举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死刑判决大幅度下降,业内人士估计,至少下降了一半。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立法上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之前大家估计这次能取消4-5个死刑罪名就不错了,现在增加到9个,应当说,步子迈得还是比较大的,但也是完全应该的,因为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上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一次如果只有4-5个,那显得反差太大,怎么能说明我们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了呢?

文汇报:削减死刑会不会造成犯罪率的上升?

刘仁文:不会。事实上,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一个国家的犯罪形势,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形势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通过加强执法,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状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罪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还稳中有降。

文汇报:在我们的文化中,“杀人偿命”似乎是天理,减少死刑有没有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

刘仁文: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我们减少死刑主要是那些非暴力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罪,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不可能去考虑取消死刑。其次想说的是,“杀人偿命”只能成为故意杀人罪设死刑的理由,而不能成为其他罪设死刑的理由。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社会反应是正面的,国内外都认为我们的刑法在朝着人道化方向发展,并没有遇到民意的阻力。相反是有的部门打着民意的幌子,反对取消有关罪的死刑,甚至危言耸听,说什么要是取消某种罪的死刑,该种犯罪会如何如何地严重。结果取消死刑后并没有出现这种局面。

我们要看到这样一个现象,恰恰是立法上设置某个罪的死刑,助长了信访而不信法的风气。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习惯了死刑的国家,只要某个罪的最高刑罚有死刑被害人就一定要想方设法寻求判处加害人的死刑,否则在邻里亲戚面前就会有很大的压力,觉得是无能。我曾接触过一些被害人,听了他们介绍案情后,告诉他们在目前的情况下,像他们这种案子判不了死刑,还不如接受对方的道歉和赔偿,这样对他们将来的生活有好处。被害人一方听了我的解释后,如释重负,也就通情达理地接受了。

再以盗窃罪为例,过去该罪名是适用死刑最多的大户,在那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可判可不判死刑的盗窃犯没有被判死刑被害人一方就一定会上访甚至闹访。但现在取消了这个罪的死刑被害人也很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被害人还去要求法院判处某个盗窃犯的死刑啊,因为他知道法律上这个罪已经没有死刑,再去上访甚至闹访也没有用,心里的期待值自然就降低了。

文汇报:您好像说故意杀人罪设死刑的理由不同于其他罪设死刑的理由?

刘仁文:是的,故意杀人罪设死刑是基于“杀人偿命”的报应思想,但对其他罪尤其是非暴力犯罪设死刑就突破了“等价报应”的限度。我们常批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报应观,却没有看到即使这种原始报应观也只说等价报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报应观反而是有利于我们当前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因为生命是无价的,而再多的金钱也是有价的。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它自己还有死刑,却在把贪腐犯罪人遣送回我国时要求我们不得判处其死刑,否则就不遣送回来,因为它的死刑只适用于严重的有预谋的杀人罪。

继续减少死刑任重道远

文汇报:从我党的执政理念看,废止死刑有没有依据?

刘仁文: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我党的执政理念。马克思早在1853年就指出:“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共产党曾经两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正式宣布要废除死刑的主张。一次是1922年6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要“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另一次是1956年9月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

这一观点至今未变,例如,2003年在德国举行的德中第4次法制国家对话上,时任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的曹康泰就重申,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近年来我们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司法和立法上减少死刑,可以说既是朝着这个目标迈进的有力举措,也是改进国家治理的应有之意。

文汇报:在您看来,还有哪些死刑罪名是可以考虑取消的?

刘仁文:即使这次刑法修正案(九)最后成功取消9个死刑罪名,我们的刑法典上还将有46个死刑罪名,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要求的死刑只能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措施来使用”还差距甚远。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正在积极准备批准该公约,一旦批准,我们将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除了关注死刑执行是否只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来使用,还会关注死刑罪名清单的长短。例如,它在评议约旦的一份报告时,认为它有11个死刑罪名,这是一个“很大的数额”。

11个死刑罪名都太多,更何况我们的46个死刑罪名!因此,我们仍然要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应当看到,目前我们这方面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例如,这次准备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主要是基于废除所有走私类犯罪的死刑的考虑,但刑法中还保留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死刑,走私不说比运输的性质严重,至少是相似吧,而核材料肯定是危险物质里最危险的一种,这么一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再保留死刑就说不过去。其实,像我们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判死刑,再想一想在美国等国家枪支居然是合法的,我们就可以质疑这类死刑规定的合理性,一种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合法,至少说明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至于换个国家就罪该致死吧。毕竟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去杀人,难道判其无期徒刑不足以严厉么?要知道,在有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无期徒刑都被视为残忍的刑罚了,如德国,其引渡法就规定,要是欧盟其他国家有可能判处某个犯罪人的无期徒刑,它就拒绝引渡。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还准备取消两个军职罪的死刑(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发,那就是死刑改革应有更宽广的视野,对那些平时我们以为不能去碰的一些敏感章节,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也要去认真研究。据悉,取消这两个军职罪的死刑还是军事法院主动提出来的,这说明三中全会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写进中央文件是有效果的。

文汇报:我国死刑数字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这是为什么?

刘仁文:目前我们的死刑数字还不能公开,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数字还比较大。虽然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我国的死刑数字已经有大幅度的下降。但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真正执行死刑的也微乎其微相比,我国目前执行死刑的数字仍然太大,公开仍然可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产生不好的影响。

但随着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裁判文书都将上网。目前遇到的一个难题是,死刑案件因涉及死刑数字的保密问题而不能上网。而死刑案件往往是最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如果它不能上网,又怎么去监督呢?

此外,随着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国内信息公开的发展,不公开我国的死刑数据,也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即使国家合法地杀一个人,毕竟也是一件天大的事,该不该杀、有没有被冤杀、效果如何,老百姓最关注,需要进行监督。

因此,我们应当做好在未来3-5年内公开死刑数据的准备,为此,必须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

文汇报:死刑犯也是有权利的,您认为这方面还可以做哪些具体的完善?

刘仁文: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应尽快废止枪决,将死刑的执行方法统一到注射上来。这既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回应社会上“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质疑的需要,也是刑罚文明化进程中不再对死刑犯区分痛苦程度、而统一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行刑方法的要求。

又如,死刑犯器官利用应进一步规范。要严格禁止执行死刑的机关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死刑犯器官利用中有任何牟利行为,所有的经济补偿费都必须归死刑犯家属。

再如,死刑犯刑前应有权会见亲属。这既无碍法律的公正,又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这一人道化的做法应该得到落实。

此外,还应赋予死刑犯申请赦免的权利。这既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我国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需要。比如有的死刑犯是几代单传,基于施仁政的理念,可否考虑通过赦免的渠道来免他一死。

推进死刑改革需要配套措施

文汇报:对被害人一方的物质救助和精神抚慰,我们现在做得如何?

刘仁文:现在我们把有些问题简单化了,以为判处犯罪人死刑就实现正义了,至于被害人因犯罪人所害造成的严重经济困境和心理创伤则无人去关心。有的案子发生后,久立不破,被害人一方自己花费巨大精力寻找破案线索,抓到加害人后出于本能当然要求严惩;有的被害人在悲痛中没有政府部门前往慰问和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也没有国外的那种关心被害人群体的非政府组织去倾听他们的痛苦和心声,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更有的被害方被媒体和民意绑架,拒绝接受加害方的道歉和赔偿,结果等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后,一切归于沉寂,面对自己的生活困境,开始后悔还不如当初接受对方的赔偿。

对于被害人的关心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制度上提供支持,如我们现在要求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一周内就得交付执行,这种杀人太急的制度设计是过去“革命刑法”、“严打刑法”的逻辑产物,不适应现在人权刑法的要求。不说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就是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也并非真正的纾解。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张艳伟之子因见义勇为被杀,悲伤欲绝的她日夜思念爱子,那时她怎么也不能饶恕加害人,一想到饶恕他就觉得对不起自己死去的儿子,但几年之后,曾胸怀刻骨之恨的她却选择调解,宽恕了那个与自己有杀子之仇的年轻人。这难道不能给我们以启示么:从心理学的角度,被害方的心痛也需要一个过程来缓和,杀人太急等于剥夺了被害方宽恕对方的机会!

此外,现在司法公信力不高,许多被害人为什么希望判处被告人的死刑?是担心他们一旦免死,很快就会放出来。因此司法公正很重要!

文汇报:如何才能避免“杀人太急”?

刘仁文:我的一个建议是将死刑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对死刑,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已经习惯了由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的体制,这种体制导致死刑在一经确定后就立即无拖延地被执行,与其他一些死刑保留国的做法显著不同。这些国家往往在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死刑执行令,只要该命令没有下发,死刑就不得执行。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某某国家某一年度判处了多少人的死刑,实际执行了多少人的死刑,两者是不一致的,实际执行的比判处的要少。

文汇报: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是否可行?

刘仁文:确实,在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上,废除死刑后曾经对谋杀罪保留过一段时间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如德国,但在1981年德国废除了这一制度。根据现行立法,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在服刑15年后,如果经过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假释。当然,如果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通不过,那从理论上就存在终身被监禁的可能。

我们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我国要废除死刑,就要设立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建议具有误导性。考夫曼指出:“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物,是想通过第二个错误来修正第一个错误,这违反了所有的逻辑。”我国刑罚总体来讲是偏重的,对于大部分非暴力犯罪而言,由于被告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必在废止这些罪的死刑同时再设立终身监禁,因为那样对于国家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少办一座监狱就可多办一所学校。只有对于那些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犯人,过去由于有死刑,一杀了之,现在如果要废除这些罪的死刑,那么就需要设立一种在释放之前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制度,如果评估通不过,那就要继续关押在监狱里,然后定期给他申请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权利和机会。考虑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清单主要还是非暴力犯罪以及不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目前并无必要设立这种制度。

有人担心不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终身监禁,无法安抚被害人。我要说的是,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也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步减弱的,很难想象一个经过了10多年牢狱之灾的囚犯,在已经通过自己的实际表现证明有悔改和赎罪时,被害人一方仍然对其保持一种无法浇灭的仇恨和愤怒。8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被害人不仅能接受,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习惯后,他们还发自肺腑地反对死刑,认为既然悲剧已经发生,已经无可挽回,判处犯罪人的死刑也挽回不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不希望再制造一个人为的悲剧。这说明人类完全可以走出冤冤相报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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