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几点体会
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门就法治建设问题作出决定,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这个《决定》深刻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面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要求,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大举措,是指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的展开
党中央为什么要在此时此刻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认为,首先要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上来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肩负起继续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历史使命。如何才能担当好这个历史使命?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展现给国内外的是,登高望远、深谋远虑、运筹帷幄。这既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之中,也体现在2年来党中央对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方面作出的环环相扣、稳扎稳打的战略谋划和工作布局之中。
比如“老虎”、“苍蝇”一起打,为反腐倡廉的治本赢得时间;比如制定八项规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改进党风推动政风和社会风气转变;比如制定和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能源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水资源安全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海洋发展战略;比如组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比如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完善对外战略;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党和国家各领域工作的战略布局和工作部署在有条不紊地铺开。在这一系列布局和部署中,最大个头的是两个,一个是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个是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一个《决定》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推动力量,后一个《决定》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就像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我以为,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地位和影响,首先要准确把握它所处的历史坐标,把它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中来认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的接力推进中来把握。完全可以这样讲,从现在到2020年的6年多时间,我们要干的所有事情都可以聚焦为一件事情,那就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那么,我们靠什么来实现这个目标?党中央提出两大关键招数,一招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一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两大关键招数和其他各方面决策部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谋划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布局。
二、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会《决定》公布后,在国内外引起热烈反响。国内好评如潮,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决定》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国际上也广泛给予了积极评价。比如,全会闭幕当天,英国《金融时报》网站就刊发文章称,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完整呈现,上升为执政党的全党意志和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战略决策,在新中国发展过程中确实是一种历史性进步。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更好治国理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决策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党、国家、人民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往细了讲,似乎可以讲3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目标任务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本身就包含了法治建设这个子目标,这个子目标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这个目标基础上,党的十八大还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应该说,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这些部署还是原则性的。要把这些部署落实到位,需要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因此,召开一次中央全会,就大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并作出决定,确实很有必要。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治国的基本依据,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于法有据。所以,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好,就必须有坚实的法治保障,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延伸和拓展。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衔接,两者要成为姊妹篇,就像车的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也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还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离不开。这就是《决定》中讲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观察当下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无论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调节社会关系、保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厉行法治、推进法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程。没有法治的有力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实现,社会长期和谐稳定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难以实现。还要看到,当前我们的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很大一部分是与法治得不到彰显密切相关的,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法律得不到遵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体系健全起来,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文明彰显起来,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才能逐步形成并得以巩固,人们才能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各安其位、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焕发出勃勃生机又运行得井然有序。实现这样的社会运行状态,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更好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看,法治是一项重要的文明成果,是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先进方式。我国老一代革命家和法治工作主要领导人董必武同志曾经讲过:“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治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最主要的一项。”从历史上看,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致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法治,一种是人治。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事物,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要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的精义就是:国家治理的依据是作为人民意志的法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实践证明,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比人治要文明,也要高明。只有搞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有效约束公权力,也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搞人治,实现不了国家长治久安,而只会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这在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我国古代法家人物韩非子讲过这样一段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党中央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的意图时强调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三、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我们都知道,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第一位的要求是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如果指导思想发生偏差,或者不能坚持正确指导思想,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不可能顺利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会发生,最根本的是因为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失误。
我们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事,要想搞成功、走顺当,第一位的也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个指导思想很完整、很系统,既包括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统一规定性的内容,也包括对法治建设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内容,这两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整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
这里,想重点就其中一个新的重大提法谈点认识,这个新的重大提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重大提法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是第一次提出。
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条,第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条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各有其政治地位和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同时,这三条又紧密结合在一起,规定和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方向。
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还需要把握《决定》中提出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上,这是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首先是历史事实、历史逻辑、历史结论。回顾下来,新中国的法治,的确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步步搞起来的、一步步向前推进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这次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历史决策的,也是我们党。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孜孜以求地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过去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取得的;未来中国法治建设要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同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建设上,这是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行为主体地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依法治国的涵义是什么?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面既有党的领导,又有人民当家作主。搞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也就在保证党的领导,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宪法规定的。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是一方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的要求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才全面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完整内涵,也才是真正达到了国家主人的要求。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出现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司法,有人违法受到处理、有人违法不予处理,处理起来有的人轻、有的人重,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样一来,法治就会被打开缺口,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久而久之法治大厦就会坍塌,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可以说,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没有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点来抓。
在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我国古代就有“以吏为师”之说。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忘记了法律存在,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要把克服这种现象作为厉行法治的重点来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核心要求是治权、限权而不是治民、限民。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自觉做到依法用权。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方式。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政治传统,无论在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中国长期奉行的就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荀子讲的“隆礼而重法”,孔夫子讲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都包含了既要重视法治又要重视德治的道理。当然,今天的法和德与封建时期的法和德有很大的不同。
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就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要看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要看到,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因此,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道路也好,指导思想也好,基本原则也好,总目标也好,最终都要靠一项项任务、一个个举措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6个方面对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部署,既明确了工作任务,也提出了改革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改革方向。
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就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为再好再多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治文化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前提。各国法治各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治属性、文化底蕴,各有自己得以生长的社会土壤。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这个基本国情既包括经济基础、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还包括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我们的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在自己国家所具有的经济基础之上和社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也有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传承。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同时,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个是吸取我国古代法制智慧问题。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发掘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做到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另一个是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问题。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这种学习不能是囫囵吞枣、食洋不化,不能是全盘照搬、邯郸学步,而必须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总书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在拓展之中,但基本的东西要始终坚持。这“五个坚持”就是基本的东西,因为它们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把握、牢牢坚持的基本原则。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十分珍惜。因为它来之不易。从历史上看,我们国家法治的底子就不厚。邓小平同志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新中国就是在这个历史起点上开始法治建设的。回顾新中国65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党对法治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积累了成功经验,也有极为深刻的教训。总结过去,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十分了不起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而归总起来就是一条,这就是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规划未来,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方面会有一系列要求,而归结起来就是一条,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做任何一项工作,确定目标是第一位的要求。只有把目标确定下来了,才有可能统一意志、凝心聚力,也才有可能做到共同努力、步调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且对这个总目标的内涵作出具体阐述,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我们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这次全会决定中又一个新的重大提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尽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讲,确实是一个巨大飞跃,既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准更高了。怎么来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丰富内涵?
首先,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政治属性。
这个政治属性就是社会主义,既集中表现为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体系、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国家,也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政治性要求。这三条政治要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离开了这3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根本建立不起来,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也不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其次,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主体内容。
这次决定不仅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新概念,而且为这个体系搭建起基本框架,就是具体的5个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加快立法步伐,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个体系形成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必依。到2014年9月,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这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也是很了不起的立法成就。
同时,要看到这个体系还不完备。这种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体系数量和质量上有差距,既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之处,还存在已经制定的一些法律规定质量还不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法律体系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的改革开放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而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于法有据,各项事业发展也要依法而行。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而要适应改革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否则就会落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我们要说,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要靠人来实施,要靠行政部门的执法来实施,要靠司法部门的司法来实施,也要靠全社会的守法来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实施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起来。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监督什么?主要监督权力的依法行使。公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果缺乏制约和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就讲过这样的名言:“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什么情况下,权力才不易腐败呢?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受到监督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权力。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公权力、约束公权力。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权力运行实行严格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建设、法治工作离不开各方面保障。一是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就是要有人、有合格的人、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人来从事法治工作;二是要提供必需的财力和物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就是要必需的财政资金、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来保障法治建设;三要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四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纳入依法治国的总框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点。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的。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国也好,依法执政也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有8600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独自掌握着领导国家的权力,这样的政治地位、政治能量、政治现实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必然对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影响。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王岐山同志在《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一文中指出,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为此,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总之,这5个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工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着力点。
第三,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实现途径。
《决定》依据我国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基本布局,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途径,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这样的途径走下去,将“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发挥执政党、政府和全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就可以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就可以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法治化,协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要认识这个总目标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标准。总目标对法治各环节都设定了新的更高标准,这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就要看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守法的全民性是不是得到提高,就要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程度怎么样。现在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是对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继承和发展,明确了新的历史起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总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我们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一是要把握性质和方向,二是要把握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五、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和举措
任务是最实在的东西,举措也是最实在的东西。道路也好,指导思想也好,基本原则也好,总目标也好,最终都要靠一项项任务、一个个举措来落实。全会《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6个方面对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部署,既明确了工作任务,也提出了改革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改革方向。
在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重点是抓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4个方面工作。
在执法方面,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如下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点是抓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6个方面工作。
在司法方面,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是抓好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6个方面工作。
在守法方面,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重点是抓好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个方面工作。
提出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重点是抓好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3个方面工作。
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点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重点是抓好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7个方面工作。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要看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讲清楚了。《决定》还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里的“三统一”、“四善于”,进一步把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厉行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讲清楚了。
为了把这些原则要求落实好、把这些重点任务开展好,《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比较大的就有180多项。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把这180多项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党中央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制定出了一个好文件,而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贯彻落实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决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只要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不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执政党带好头,领导干部带好头,法治工作部门带好头,全社会同心同德、共同努力,认认真真讲法治,扎扎实实抓法治,法治中国就一定能早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