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外开放不断深化。200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自贸区战略阶段。2007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
但中国推进自贸区战略并非没有阻力。这些年与较大型经济体的自贸区谈判总是很不顺利。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农业部门和石油部门的阻力太大,中国石油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如果降低海合会石化产品的进口关税就必须进行损失补偿的要求。中国要想取得其丰富的资源和市场,就必须向对方开放自己的市场。根据WTO规则建立的贸易救济机制显然不能适应FTA时代开放市场的形势需要。因此,建立对外开放补偿机制已经成为中国对外开放领域必须研究解决的紧迫问题和现实课题。
在WTO体制下,中国不断履行入世承诺,削减了大量商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中国成为大量外资商品的主要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在WTO体制下,中国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保护程度依旧较高,社会整体的经济和福利收益水平大于为WTO所付出的成本。此外,现阶段与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对象多为小型发达经济体或发展中经济体,尽管中国从这些自贸协议中收益非常有限,但付出的调整成本也很小。目前,中国与自贸区对象的贸易比例很低,只占其对外贸易总额的13%。因此,国内对开放补偿的需求尚不强烈。
然而,中国正面临经济区域化的新挑战,宽领域、高标准的第二代自贸区正在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些趋势将迫使中国加快自贸区战略的实施步伐。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内弱势产业和群体将产生强烈的补偿需求。这也是中国在获取区域贸易自由化利益的同时,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所必须付出的调整成本。
贸易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拓展了贸易国产品的市场范围,使资源配置在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得到优化;但与此同时,伴随着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消除,也会出现一些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牺牲品。这些开放条件下的“输家”往往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倡导贸易保护,干涉自由贸易。但是,贸易保护容易招致对象国的报复,使得国家整体利益受损。因而贸易保护政策并不符合帕累托最优原理。
因此,达成自贸协议和实现贸易开放对整体经济产生正面效应的前提是存在一套机制能够产生资源重新分配的效果,让赢家的利得能够补偿输家的损失,再让输家愿意支持赢家,以便经济顺利运转。
基于此,欧美发达国家为了有效缓解贸易自由化的阻力,为国内优势产业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纷纷建立贸易开放补偿机制,对那些因进口增加而遭受损失的产业和群体进行补贴,平息这些“输家”的反全球化情绪。
中国开放补偿机制的建立应与自贸区战略紧密联系。中国可以根据与不同经济体签署的FTA协定,针对性地制定援助目标和项目规划,在不违反WTO《马拉喀什协定》的前提下消除贸易开放对中国产业部门造成的消极影响,通过切实措施援助FTA协定中受到损害或预期受到损害的企业和相关劳动者,提高中国的产业竞争力、维护社会稳定,平稳地实现产业升级转型,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中国自贸协议谈判中的障碍和阻力,加快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
开放补偿机制的原则
1.坚持立法先行原则
通过研究国际上相关开放补偿机制的案例不难发现,任何一个国家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都为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采取了“201路线”和“TAA路线”的双轨制立法模式;韩国制定了《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农业援助特别法》、《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及《<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的施行令》等相关法律。
在中国真正开展开放补偿之前,有必要认真研究“贸易调整”的法律法规。中国可学习美国经验,对“短期救济”和“长期调整”分别立法;借鉴韩国经验,针对不同的经济背景、不同的产业制定富有时效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等。
总之,中国欲建立开放补偿机制,立法需先行,并与时俱进,不断修改,满足特定环境下特定群体的需要,使相关利益体在寻求或是提供补偿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把握公平与效率原则
开放补偿机制是一个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再分配过程,应当力求公平。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再分配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利益集团和政党斗争的影响。利益集团的游说,选举的压力等都会使得政策制定者做出利益偏向或是临时的政策安排。
中国在实施开放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不能只关注那些国有垄断企业的得失,应当把更多的资源投向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避免寻租腐败。
此外,还必须强调效率。对于开放补偿机制的申请和认证,应当以简化为原则,避免由于申请耗时过长而错过了最佳援助时期。更应该立足长远,做到“授人以鱼”和“授人以渔”的有效结合。对开放中受损的中小企业,需要政府立足长远,帮助他们在技术研发、资本投入和经营策略方面有所突破,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坚持不违反WTO原则
与“两反一保”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开放补偿机制可谓是一个不涉及他国利益的国内支持与援助制度,可有效缓解贸易对象国的对抗。
但WTO诸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成员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贸易救济的权利。中国在实施开放补偿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中,都应该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中,并掌握分寸。特别是对援助资格认证与援助措施,应该在WTO规则所允许的“不可诉”补贴措施范围之内,以免补偿过松、补偿过度从而造成其他成员国的反感和猜疑,引发不必要的争端,最终得不偿失。
4.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
政府对企业援助的同时,必须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能,通过市场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企业,在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同时,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为了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政府对企业的保护必须应该是有限、合理和适当的,要避免企业对政府过度依赖,不思进取,在政府的“施舍”中丧失创造力。
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调整援助要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自身发展规律,企业制定的自救方案对提升竞争力必须切实有效,才能得到政府的调整援助。顺应国家产业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技术落后、亏损严重、无法或已经没有进行必要调整援助的企业则坚决依法实行企业退出机制,是市场的优胜劣汰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同步进行。
开放补偿机制的制度框架
1.完善法律与政策框架
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44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这实际上为中国实现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预留法律空间。但目前这项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
首先,应当在《对外贸易法》中订立专门的条款,规定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对企业和个人提供调整援助。同时借鉴韩国的立法案例,制定专门的《根据自贸协议制定的制造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和《根据自贸协议制定的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造业贸易调整援助条例》和《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条例》以利法律规章的具体实施,建立起完善的贸易开放补偿的法律框架。
其次,设立贸易调整援助基金。法律应规定由中央财政部每年编制500亿元的预算,省市地方政府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的进出口价格差收益作为对因贸易自由化造成损害的国内企业、工人和农民的调整援助专项基金,为援助资金的稳定来源提供保障。为有效约束地方政府为帮助本地企业、工人和农民造假,财政基金的援助经费支出原则上应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采取五五成本分担。
再次,应建立贸易开放补偿制度和贸易救济措施的联动机制。即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启动贸易调整援助机制,对受损害的产业进行援助的同时,还要及时启动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果调查证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则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进口进行限制。
2.组织保障与援助程序
由商务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企业、农民和工人的补偿援助项目。地方性的开放补偿援助中心是必不可少的中介机构,可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建立贸易开放补偿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宣传、协助申请、评估申请资格、协助企业实施援助措施等。由于中国是垂直型的行政领导,地方性开放补偿援助中心可以设在省市商务、农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但要发挥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
申请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格申请。受损主体在地方贸易开放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书写和递交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是资格审查。地方开放补偿中心在接收到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后,可与申请者联名向三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资格进行复查,并在6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三个阶段是援助计划审查。申请者若通过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可在2年内向主管部门递交调整援助计划书,主管部门需在1个月内对计划书的内容做出批复。
第四阶段则是实施援助阶段。申请者应该在调整计划书获批后在地方援助中心的协助下实施或参与调整援助计划书的内容,并定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实施情况。
4.援助对象资格和标准
根据中国各分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资本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及农业将成为中国在开放过程中最先产生补偿需求的产业。对这些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者实施以下标准的援助资格审查。
首先,对受损企业执行以下审查标准:①有充分的数据支持企业所生产产品的销量在最近一年内出现绝对下滑,下滑幅度不低于该种产品在过去五年内平均销量的25%;②企业已经被迫大量裁员,并还将有大量员工面临裁员遭遇;③有充分的数据支持企业产品销量的下滑和裁员事件的发生是由进口增加“显著促成”的。
其次,受损产业中的工人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提供援助补偿。①工人所从事生产产品进口的增加“显著促成”了工人失业;②由于自贸协定的签订,工人所从事生产的产品移到他国进行生产;③处于产业链中,由于上下游产品因进口增加而生产锐减的“二级工人”。考虑到中国工人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可统一由企业工会协助工人申请贸易调整援助。
最后,对于农民补偿援助的审核标准为:①申请农民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在一年内价格下降的幅度是近五年来该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30%及以上;②该种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是被进口增加“重要促成”的。农业补偿的申请主体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从事共同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团体组成。考虑到中国农民的分散性,相关当事人也可以授权相关代表(如村委会)代为申请。
发达国家对贸易调整援助对象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根据社会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美国和欧盟都避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而对失业工人和农民则按照当时工资水平的适当比例进行生活救济补贴(美国补贴上限为当时周工资的75%)。
中国对贸易开放受损企业援助也应当以技术援助和优惠信贷为主(对贷款要设置严格的援助条件),应避免直接的财政补贴。而对受损工人和农民的援助可以职业技术培训再就业、生产设施建设补贴和生活救济为主,援助的标准要根据我国国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和现实收入水平进行调整。同时将贸易调整援助与国内失业保险制度相联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5.援助方式与措施
美国、韩国对企业的援助措施主要分为技术援助(营销、财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等)和资金援助两大类。对劳动者的援助措施主要包括短期的应急津贴救济和长期调整培训两种救济模式。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表现得不令人满意,难以和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抗衡。为此,在对受损企业实施援助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产业考虑不同的措施。
一是针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汽车产业、化工产业的特别技术援助。对于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应当遵循以技术援助核心,财政援助为基础,管理援助为补充的原则。即援助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政府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满足企业基本的调整需要,再在管理上给予相应指导。政府可以通过支持设备更新、提供精良的技术指导团队和管理咨询团队、参与研发等方式进行援助。
二是针对农业的特别援助措施。对农业的援助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产业的援助。中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设立专项过渡基金,建立相关研发和管理中心,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二是对农民的援助,短期内给予应急津贴,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而在长期,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才是援助的根本。
三是针对市场前景黯淡产业的援助措施,应当以结构调整和转移就业为主,做好相关人员的重新就业工作。
对工人的援助措施中可根据工人拥有技术水平的差异来差别设定援助措施。对于那些本身拥有一定技能,能够很快重新上岗的工人应当以再就业援助为主,政府可以及时向其提供就业信息,联系用人单位等;对于那些技能不够娴熟的工人,可以先提供技能培训,再进行再就业援助,即培训与再就业援助相结合;而对于那些对失业前从事领域的相关技能知识表现陌生的失业者而言,结合未来中国第三产业用工需求将增加的趋势,可针对失业者的性格特征、知识储备、技能储备、求职取向等培养和提高他们从事第三产业工作的能力,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第三产业发展需求,也能缓解结构性失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