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根本问题。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萌芽、产生、发展、改革的历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当前,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深入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验,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践形式和发展途径,对于落实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着重要意义。
农业集体化离不开国家工业化
农业集体化与工业化的关系,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首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农业集体化与工业化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农业的发展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劳动力、原材料等必需要素;另一方面,工业化为大农业发展提供先进生产工具、资金、富余劳动力转移空间等基础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工业化建设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它对农业集体化的支撑作用也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建立起来的。从工业化程度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诞生之初的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刚刚起步,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国。当时的情况是,工业化不仅不能为集体化提供强大物质支撑,还需要抽取农业剩余、无偿调拨农业生产资料、动用农业劳动力以适应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1970年,我国工农业净产值比为50.5:49.5,工业超过了农业,这标志着我国完成了农业社会向半工业化社会的转变。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农业劳动力仍然占到全国劳动力的68.7%,可以说工业化水平仍然不高。农业让步于工业发展的做法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直到2010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统计,中国的工业化水平综合指数为66,中国工业化水平处于即将走完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这标志着中国从农业大国发展为工业大国,而此时的工业化水平与农村集体经济诞生之初的上世纪50年代不可同日而语,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伊始的上世纪70年代末相比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已经能够为集体经济为代表的农业集体化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支撑。
在农业应该走集体经济道路还是个体经济道路的抉择问题上,西方经济学者们只关注历史上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流行的农业集体经济的普遍模式和它失败的经验,并从中得出集体农业低效率的结论。在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呼声时有出现,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呼声相呼应,实践中“去集体经济”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些折射出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各阶层寻求自身利益代言人以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
但是,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相反,不符合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仅不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近60年的发展历程,有力地印证了这一客观规律。
回顾我国农业合作化道路,在农村合作化初期,各地采取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多种形式,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中后期,存在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片面追求高级社的现象,挫伤了广大农民积极性,甚至发生退社行为,阻碍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人民公社时期,更是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平均主义大锅饭等生产关系的纯而又纯,到头来反而压制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人民公社制度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改革开放后,农村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有了极大提高。在农业集体化发展要求越来越明显的时代背景下,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显现。根据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逐步实现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的呼声渐起;农村改革和发展呼唤农业集体化;不断受到市场经济冲击的小农户呼唤新的合作和联合,期待被重新组织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视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广大农户的心声,一味地强调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而无视集体经营的必要性,不仅是时代的掩耳盗铃和自欺欺人,而且终将会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集体主义是集体经济的灵魂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社会的价值观取向。经济组织的所有制形式是决定其核心价值观以集体主义为基础还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最重要因素。任何一个经济组织要获得长远发展,必然会重视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思想文化建设。
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必然孕育出集体主义精神作为其制度灵魂和精神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培育农民集体主义思想的基地;集体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经济的灵魂。集体经济繁荣,集体主义思想必然盛行;集体经济脆弱,集体主义思想必然受到削弱。没有集体经济的支撑,集体主义思想只不过是空谈;没有集体主义作支撑的集体经济,很快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当前,在很多农村,由于集体经济受到削弱,集体主义的思想意识被淡化。个人主义盛行,利益纠结不清,家族冲突不断,甚至很难找到一条村庄发展的道路以协调各方利益,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更是困难重重。重聚村民共识、重塑村民团结、重建村民共同利益基础,唯有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实现村民共同富裕这一出路。否则,利益乱、冲突多、人心散的状况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当然,群众自愿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首要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自愿原则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首要原则,而且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规定的合作社首要原则。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群众互助合作组织,理应尊重群众意愿,贯彻执行自愿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都曾不同程度地论述、强调在小农改造问题上的群众自愿原则。例如,马克思曾在变小农所有制为土地公共占有这个问题上,指出如果农民不能下定决心,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在中国集体经济的产生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贯彻了群众自愿的原则,因而合作化道路进展比较顺利;在农业合作化后期,存在违背群众意愿、强制入社等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发生退社现象,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合作运动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自身发展的经验教训来看,群众自愿都应该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首要原则。
民主管理是集体经济科学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民主管理是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完全平等的生产关系。他们有权根据村集体的特点和市场要求,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具体途径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另一方面,实行民主管理,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凝聚群众智慧和群众力量,更有力地发展自身的有效途径。
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上,民主管理是一再被写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例如,1956年通过并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除了重申自愿互利、同工同酬等基本原则之外,强调民主管理的原则:“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1962年通过的《人民公社章程》也对民主管理的原则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等人民公社各级权力机关的社员代表以及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在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像刘庄村、华西村、南街村、兴十四村等等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往往是村民民主管理发挥比较充分的村庄。在这些地方,民主管理不仅是村规民约的具体约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原则,更已经内化为村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管理集体事务的民主程序、民主习惯、民主风气,已经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