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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民富裕靠什么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富强。尽管各国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是相似的,但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也不完全相同。在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如何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规划政策有机协调?如何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资源?如何平衡公共建设用地需要和个人权益保障的矛盾?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体现传统文化和道德的作用?他国的经验不妨作为一个参考。

自1972年以来,日本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直略微高于城镇居民。但此前的日本并不是这样,1960年前后农民的收入相当于市民的60%,再往前追忆到1930年,则是35%左右。日本是如何做到城乡居民收入均等的呢?基于实地考察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依靠科学的理论指导农业发展

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文明在日本很快扎下了根。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国家重视农业不可能刻舟求剑地模仿古代,必须形成发展现代农业的新思路。在这方面,日本经历过艰辛的探索过程。总体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农业农村发展比较顺利,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较明治维新前有很大提高。但1918年出现了“米骚动”事件,接着在国内外政治经济多重因素作用下,从1926年起,日本农业出现危机,在1929-1931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叠加打击下,很多农民穷到卖儿卖女的地步。残酷的现实对农业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了迫切的创新要求。以往,日本的农业经济理论以立足于农本主义的经验总结为主,也有一些留学西方(主要是德法英)的学者把先进国家的农业经济理论照搬到日本,但都不能为日本农业走出困境提供有效答案。1936年,东京大学教授东畑精一出版了《日本农业的发展过程》一书,标志着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理论从经验走向科学。该书以熊彼特的创新经济发展理论为基础,提出并分析了推动日本农业发展的“企业家”问题。东畑精一认为,推动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企业家既不是传统小农,也不是传统地主,而是农产品收购商和加工商,这些商人引导农业资源重新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但是,推动日本农业发展的最主要的还是政府。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向农业生产经营系统注入货币资本。政府向农业注入货币资本的渠道是财政和金融。政府并不是像一般的企业家那样直接使用这些资本,而是交给其“别动队”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东畑精一的理论创新得到了熊彼特的高度评价,并成为指导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依据。日本1961年通过的第一部农业基本法就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形成的。

农协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除了理论层面的内容,真正解决农民增收致富问题最终要靠体制机制。日本作为东亚国家,农业的基本国情也是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在工商业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小农户如何参与市场竞争,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回答的历史性课题。日本政府结合西欧尤其是德国的经验,并总结明治维新后农村产业组合发展的经验教训,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当时仍然称产业组合,战后改称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成为政府发展现代农业的抓手。日本有三级政府,每一级政府都有农协组织与之对应。直接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农协组织设在市(町、村)这一级,也称综合农协。在综合农协中,技术指导部门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购销部门为农户提供产前购买、产后销售及生活资料购买服务,信用部门为农户提供资金存贷及各种结算服务,保险部门为农户提供生产与生活各种保险服务。此外,在土地规划与利用、医疗保健、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农协都能够为农户提供服务。正是靠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户在市场竞争中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抱成一团连成一体。农协各项事业之间是相互支撑的。农业技术指导部门知道农户需要多少生产资料并生产出多少农产品,为购销部门开展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果农户发展生产需要融资,信用部门就可以通过技术指导部门和购销部门获得资金投放是否安全的充分信息。所以,靠农协体系支撑,日本农户不会遇到买难、卖难、贷款难这类问题,更不会发生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和商人收购农产品压级压价的现象。以蔬菜的生产与销售为例,农协组织农户按照标准化农业方式进行生产,产品收获后对各户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包装,然后统一运送到批发市场出售,农户得到的毛收入一般可达到最终消费者价格的2/3,要比我国菜贩子直接到田间地头收购高出一倍左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农协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是无偿的,购销部门收取的购销费用也仅限于必要的开支范围,也就是说直接为农户带来利益的服务部门并不赢利,支撑这类部门正常运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信用部门和保险部门的利润。农协的金融事业不仅解决了农户资金运转方面的所有难题,也为整个农协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所以,农协实际上是以金融业务为核心的涉农垄断组织。东畑精一主张政府向农业注入货币资本,农协的金融部门就是主要渠道。当然,农协的垄断不是为了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保护所有农户的利益,并且通过农协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所有农户公平公正地分享农协提供的服务。

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

以推广良种技术为契机,日本从1900年起在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农业发展项目,此后财政的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日本政府财政支农遵循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城乡分享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视同仁。比如,许多乡村学校学生人数很少,但校园建设、教学设施配备(如室内体育馆)、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与一线城市没有任何差别,如果按照生均经费指标衡量,农村要高于城镇。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城乡统一规划建设。政府还对主要农产品尤其是水稻生产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确保农户投入的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益回报。政府还出资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被视为支农第二财政)机构,为农户进行现代农业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政府支农政策措施的落实一般都由农协组织配合,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需要澄清一个误解,那就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如果单纯看财政支出,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结合农协系统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运行则并不是这样。一方面,农户在得到政府支农政策扶持和农协周到服务的条件下,形成了强劲的农村市场需求,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内需动力,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支农实力;另一方面,农户在收入稳定下来后并没有强烈的贷款需求,农协的信用部门仅用三成左右的存款余额就能够充分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其余七成左右的巨额剩余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企业债,也支持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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