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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共性经验及启示

发达国家作为先发国家,在促进自主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在充分考虑国情异质性的前提下,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经验,既有助于我国快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缩短技术创新进程,更有助于防止我国的自主创新道路陷入不尊重客观规律、一味强调特色的迷途。当然,了解发达国家如何促进自主创新虽有助于帮助我国掌握各种创新政策的潜在影响,但并不能保证在某一时段、某一环境发挥重要作用的经验在其他时段、其他环境下依然有效。因此,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满足、遵循一些共性条件。尽管这些必需的共性条件未必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所需的充分条件,但一定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所需的必要条件。另外,这些必需的共性条件需要相应的组织结构、管理理念和人文文化等方面的匹配,否则创新能力也未必一定可以得到提升。以下通过归纳发达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经验、政策,甄别并总结必需的共性条件,为我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参考。[1]

一、重视政府在研发投入和组织模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研发投入方面,政府作为创新活动的重要投资者之一,对创新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资料显示,美国联邦政府最直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的政策途径是由联邦机构内部实验室或研究所及联邦资助研发中心等直接开展研发活动和资助企业、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等其他部门开展研发活动。为实现国防、健康、空间研究与技术、能源、通用科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等一系列国家目标,联邦政府曾经是美国研发资金的首要来源,从联邦政府研发投入额占美国研发投入总额的相对比例看,1953年为53.9%,此后逐年上升,1964年达66.7%,虽然此后联邦政府研发投入额占美国研发投入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但1979年仍高达49%。目前,联邦政府仍是美国研发资金的第二大资助来源,也是除企业外其他美国研发活动执行部门的主要资助来源。2011年,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额仍高达1257亿美元,占美国研发总投入额的31.2%。可以说,美国政府的研发投入对提升美国自主创新能力起到巨大的支撑保障和开拓引领作用。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4年1月所说,“我们知道,今天在创新方面锐意进取的国家明天将主宰世界经济。这是美国不能放弃的战线。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帮扶了谷歌和智能手机背后的发明和创意……我们还要发展建立在抗击耐药菌的疫苗和似纸薄、似钢硬的材料基础之上的全部产业。”此外,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研发投入额看,至2011年,各国政府均是本国研发投入的第二大资助来源。其中,法国最高,政府的研发投入额占研发投入总额的比重达37%;英国次之,达32.2%;德国、韩国、日本分别为30.3%、24.9%、16.4%。

在组织模式方面,发达国家既以创新为导向强化、优化组织架构等方式为推进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还通过政府控制的研究机构、专项计划等方式推动自主创新供给能力的持续提升。如,1976年,日本通产省牵头建立了由富士通、日立、三菱电机、东芝和NEC等五家大企业和官办电子综合研究所组成的“大规模集成电路(VSLI)技术研究开发组合”,而VSLI开发体系的建立,使日本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率大幅提升,并在1988年市场占有率跃居世界首位。又如,1984年,由韩国政府牵头,组织三星、现代、大宇等三家企业和电子通信研究院共同实施“韩国半导体合作研究计划”,合作开发电子技术。另外,1988~1993年,韩国政府采用官产学研合作方式,以科技厅、通信省、商工省等政府部门为主导实施了16M、64M的DRAM开发计划。[2]再如,美国政府以促进产业、政府和大学间的整合为目的,根据技术转移85号法案组建了研究联合体。[3]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政府还发起一系列专项研发计划。如,先进技术计划、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计划、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研究计划、数字电视技术研究计划等。[4]

综上,政府在发达国家研发投入和组织模式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使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我国也应重视政府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同时,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政府的作用边界、展现方式、实施方法、干预力度等操作性问题。

二、发挥教育在培育创新人才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发达国家,特别是成功实现追赶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人才在构建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关键作用。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建立较完善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体系,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特别是理工科,以及重视职业教育等方式,提升创新人才的技能水平,进而实现自主创新的人才支撑。如,1950年,韩国政府宣布实施初等免费义务教育;1953年,制定“义务教育完成六年计划(1954~1959年)”;之后,制定“义务教育发展五年计划(1962~1966年)”、“义务教育发展五年计划(1967~1971年)”和“义务教育发展五年计划(1972~1976年)”,同时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及扩大免费教育范围;1978年,再次公布“1978~1991年长期综合教育计划”,并决定自1983年起逐步从偏僻地区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5]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教育支出仅占教育总支出的1/3,其余的由私营部门和学生家长负担,反映出韩国社会对教育的极高参与度。[6]又如,二战后,日本推行面向本国需要和生产实践需要的教育理念,注重高水平通识教育与企业实践锻炼的结合,实行“注重山脚比重视山顶更重要”的教育方针,培育了一大批根植于国内、生产实践能力较高的高素质职业工程师。这些高素质人才不仅在研发方面,同时在生产工艺和管理方面对日本技术引进、产品和流程重新设计,以及日益提升的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7][8]再如,1965年,美国颁布《初等与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至今已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实现了联邦政府从基础教育“局外人”——“资源提供者”——“标准倡导者”(“内部事务监督者”)——“问责要求者”的转变,强化了联邦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9]

对于正在步入以创新为导向发展阶段的我国而言,重视总人口中劳动人口的教育广度、深度和适应度,不仅可为适应国外引进技术和本土技术发展奠定重要基础,[10]而且可成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最核心力量。未来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面向本国实际发展需要培养适合的人才,再造人才供给的理性结构,即必须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设置教育重点及推进模式。

三、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文化因素影响个体和机构的个性和行为,进而决定一个组织的创新成败。[11]尽管所有创新经济体都根植于其特定的文化土壤,但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创新型社会文化的构建与营造。一方面,发达国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积极态度。如,日本对科学文明持肯定态度的人群势力强大,只有8%的人认为科学和技术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日本民众坚信,科学和技术处在正确的发展方向上,它有益于改善人类的生活”。美国80%的民众认为科学和技术已改善了他们的工作环境。[12]在德国,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科学方式思考,并用科学方法来指导其行为。[13]另一方面,尽管发达国家在风险承担和风险规避方面的态度不尽一致,但在面对创新可能引发的失败或问题时,社会普遍形成容错的文化氛围。一般而言,阻碍人们创新的原因常常是对失败本身和结果的恐惧,只有经历失败,才能为下次可能的成功积累足够的经验,某种程度上失败也可被看成财富。因此,只有容忍失败乃至鼓励失败,才有可能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国家,恰如美国国防先进研究计划署主任雷吉纳·杜根所说,“我们不是鼓励失败,而是在克服对失败的恐惧”。[14]美国创新能力长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创新文化的建设,因为美国社会是一个“宽容的社会”,“给他们一个机会”是美国人生活和工作态度的另一种表述。[15]

对于正努力践行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我国而言,既要培育全民正确看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始终保持相信而不迷信、积极利用而不极端盲从的理性精神,又要逐步摒弃“胜者为王败者寇”的旧有观点,高度重视构建“敢为人先、不惧失败、不耻言败”的包容性文化氛围。只有宽容失败,才会激发创新热情,才会带来更明智的决策,才会培养从失败中学习并获取高绩效的能力。未来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全社会如何形成对创新者给予尊重和鼓励的风气,如何推动创新容错机制的建立、细化和落实,以体现、落实“创新者无过”、“创新者光荣”的文化,激励社会各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表1 发达国家间成功的经济追赶与人力资本的积累

资料来源:马雪峰.日韩技术创新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亚太经济,2008(1):109-112。表1中,人力资本以15~64岁年龄段人口受教育年限来衡量。

四、加强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国家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创新基础设施,即是创新发展的基础,又是一国总体创新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标志着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强弱。正因为创新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不可逆性、长期性等特点,发达国家普遍将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强化本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如,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其1996年发布的《技术与国家利益》报告中指出,“200多年来,联邦政府在建设国家的科学基础设施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基础设施为美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的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16]而随着科技信息基础设施、科研基础设施在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过程中地位的日益重要。一方面,美国政府建设了最大的政府门户网站、科技信息门户网站、美国国家生物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农业信息网、美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国家科学、数学、工程、技术和教育数字化图书馆等科技信息基础设施;[17]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通过制定《1988年高等教育机构研究设施现代化法》、《200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授权法》、《竞争性、特殊和设施研究拨款法》、《研究设施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障政府对科研基础设施的投资。[18]日本则主要通过国会特别拨款和补助预算等方式,加大对创新基础设施的投入。《日本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明确提出,为实现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目标,促进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改善是不可缺少的,并在公共设施建设时应优先解决。政府将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的基础设施作为优先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设施重建和改造,将对下一代超级计算机、下一代辐射光源等最尖端的大型通用研究设备作为国家事业而非某一特定机构的业务来实施,并建立从设备建设到使用的一体化推进机制。[19]另外,2012年4月日本产业构造审议会发布的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在基础研究成果与生产应用化研究之间存在的空白区域进行补充的技术转化研究方面,最先进核心技术设备(大型无菌科研室和高度分析计量仪器等)的平台化建设必不可少。”[20]

我国创新基础设施普遍落后,必须强化对国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正如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在其2004年发布的《创新美国——在充满挑战和变革的世界中保持繁荣》报告中所述,“21世纪充满活力的经济的关键将取决于创新的政策和物质基础设施”。[21]当然,创新基础设施对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不随着物质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而自发产生,而是需要这些设施的有效运行和服务,以及相应制度的支持。[22]未来,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形成对创新基础设施投入的可持续机制、如何构建大型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遴选机制及如何实现创新基础设施为创新服务的有效机制。

五、加强创新主体合作和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鉴于创新很少只涉及单一的技术和市场,为促进技术、市场的融合,有效的创新系统必须在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网络),包括在学科之间、公司功能之间及不同机构之间。[23]而且,研究也表明,创新成功与良好的信息流动和沟通密切相关。[24]因此,发达国家在创新主体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普遍十分重视公私部门不同主体之间有效的协同合作,这既有助于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又有助于推动创新能力的有效提升。

美国,产学研合作早在1940年以前就已成形。[25]因为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多领域研究具有引发巨大商业前景的重要发现,以及从20世纪80年代起严峻的国际竞争压力和对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法》限制的逐步解除,美国产业界日益重视同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政府也推出促进“政府——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协同创新的政策以鼓励企业、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1980年通过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联邦部门应支持非政府部门的创新活动并鼓励联邦实验室将技术成果向私营部门转化;同时,在商务部设立产业技术办公室鼓励和协调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人员交流以推动创新发展。1984年通过的《国家合作研究法》规定,允许两家以上的企业在研发合作中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且在选择的部分产业(包括半导体产业)中,司法部不再对能主导市场的企业实施《反托拉斯法》。[26]随后,美国又在1986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推出《联邦技术转移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美国技术优先法》、《国家合作研究生产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和《技术转移商业化法》,以推动政府、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进一步的交流和更广泛的合作,并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协同创新

在德国,“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是创新政策体系的核心。[27]政府通过提供私人研究与发展基金及使学术界的技术信息变为可得和可用成果来促进私营企业主动参与研究。[28]如,在微电子、机器人、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或生物等领域,政府津贴的用途被明确界定为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合作计划。[29]同时,各研究所主要以“合同科研”方式,承担来源于企业的科研任务,通过研究所的多学科合作,企业可直接、迅速地得到为其“量身订做”的解决方案和科研成果。[30]其中,作为德国四大独立、非营利国家科研机构之一的弗朗霍夫学会,以“合同科研”这种定向服务客户的方式为企业进行应用研究,同时又保持同大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因此,这种方式为大学和产业之间建立沟通与合作的桥梁。[31]此外,不同创新政策执行者之间的协作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各种提案,如“创新伙伴”提案,促使政策制定者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32]

作为“科技创造过程”和“经济发现过程”相统一的创新,决定其广度和深度的,不仅仅在于供给端的科技创造,更在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实现经济效益。为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创新过程中价值创造这一重要环节的突破,未来我国不仅应进一步加强产学研互动,而且要充分调动创新参与者互动的积极性并实现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上的协调一致,即全社会如何建立、形成有效降低产学研合作的交易成本、提升产学研各主体合作动机和倾向的激励机制,并有效提升创新主体企业的动态创新能力。

六、实施创新集群战略

创新集群是由企业、研究机构、大学、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等构成,通过产业链、价值链和知识链形成战略联盟,具有集聚经济和知识溢出特征的技术——经济网络。[33]一般而言,创新集群指具有异质性和互补性而联系起来的相关创新主体根植于某一特定区域而形成的区域性创新网络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特别强调,任何国家的创新体系都应包括规模各异的产业集群创新。[34]创新集群不仅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而且可以拓展信息、知识的转移扩散,加速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加就业率、提升工资水平、增强企业生产能力、催生新的创业活动、增加专利申报率并为区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35]由于集群有助于推进创新活动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发达国家普遍将打造创新集群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战略重点和重要抓手。

美国硅谷是推动创新的前沿阵地,在产生新思想、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方面一直充当“领头羊”的作用。尽管硅谷并非政府主动设计和干预的成果,但也受益于联邦大量的研究资助。美国政府是硅谷最大的风险投资者,也是硅谷最有影响力的战略设计者。[36]同时,美国的其他创新集群大多源于政府的主导。如,与硅谷齐名、位于美国东南部北卡罗来纳州的研究三角园区,自1956年州政府牵头成立研究三角园区委员会后,在推进园区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大对园区附近大学、园区内基础设施、孵化器、非营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并促进大学、企业和政府实验室之间的合作,最终使三角园区成为美国东部创新领跑者。另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各州和部分城市都通过建立科学园的方式,吸引新兴高技术企业进驻,同时为从现有的研究机构衍生出新的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37]从2010年起,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集群计划”,即针对某一创新难题资助地理位置靠近的各类创新主体以创新集群的方式进行合作式创新。[38]

德国政府为改造传统技术及工艺、改善经济结构,在1982年建立了60多个技工贸金融“四位一体”的高科技综合体,不仅加速了德国高技术的发展,而且加速了集群内科研成果的转化。[39]1995年,德国联邦和州政府为实现合作创新,又开展了一系列推动集群化发展的政策,旨在借助集群的异质企业间、企业和支持机构间的互动达到知识和能力的新组合。其中,德国集群中政府推动的数量占70%。[40]

对于致力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我国而言,必须深化实施创新集群战略,推动创新网络的发展。但经验和研究也表明,如果没有专业化的管理及形成一致承诺,就可能导致创新网络无法有效运行。[41]未来,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推动创新集群的建立、运行和发展,如何构建有助于协同创新创新生态体系及如何根据创新集群的特点和生命周期实施创新集群带动和引领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有效机制。

七、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和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任何国家技术更替的速率和企业的生产效率都不只由其研发及其他的技术活动规模所决定,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可用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利用。[42]资源利用是否合理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制度环境,通过合理的制度环境,形成创新能力提升与制度环境的良性互动,并推动创新可能性边界的拓展。一方面,根据鲍莫尔的可竞争理论,相对自由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技术创新。因为,公平与竞争性的制度环境在对各创新主体保持压力和紧迫感的同时,也将有效激发创新主体不断进行创新活动。而且,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优胜劣汰的“赛马机制”也可使创新资源在“能者上、庸者下”的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各经济体之所以能形成较强的创新能力,主要在于创造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制度环境。

具体而言,一是为创新主体营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如,美国学者梅耶在谈到硅谷发展经验时,就曾明确指出竞争性市场环境对硅谷取得成功的重大作用,即“尽管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压力越来越大,迅速变化着的技术和激烈的竞争在硅谷会比世界任何其他地方更强、更猛,但也正是这些驱动着硅谷加强创新研究。”[43]二战后,日本在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绩效方面取得的成功主要归因于建立了有效的市场竞争体制。[44]二是创新资源的分配遵循“绩效优先、优胜劣汰”的原则。如,2011年日本发布的第四期《科技基本计划》加大了科研资金分配、审查制度的改革,提出要“逐步规范资金使用制度,做到统一化、简明化和合理化”,同时,“进一步充实竞争性资金,目标是力争竞争性经费占R&D总经费的比例达30%”,而且,“改革大学和公立科研机构的资金监管体制,明确审查方法和基准并彻底公开审查结果”。这些举措都为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利于创新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展现各自才华,使创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创新主体更具活力。总体而言,公平的制度环境和充满竞争性的市场环境是发达国家创新活动的“絮凝剂”和驱动力。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在以市场价格为信号、以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动力,促进了创新活动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因此,我国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必须要为创新主体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市场制度和市场结构,以保持各创新主体有序、良性的竞争并充分激发其活力。未来需要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以本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依据,为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如何保证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各在其位,各得其所”,并实现各创新主体的组织结构、发展方向和发展能力的优化。

八、结论

综上,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共性条件,对实现我国自主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在未来十几年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必须保证包括创新基础要素、制度条件、组织活动等方面因素综合发挥作用。未来,我国有必要根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有目的的介入和引导以构造有利于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体系,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更广泛的改革措施以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与经济绩效的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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