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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与推行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外社会科学领域开始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其主旨在于修正西方国家选举民主的弊端,克服公民的民主权利只限于选举期间的局限性。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印发《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在谈到中国的民主形式时,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形式。这是“协商民主”首次出现在政府的官方文件中。不少读者从中西方协商民主文本出现的时间前后推断出,中国的协商民主晚于西方,并且中国政府提出的协商民主理念深受西方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研究的影响。坚持这个看法的人目前仍然不少。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协商民主从理念上和制度设计上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前后;从实践的广度来看,涉及政党之间、党群之间、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多个领域,涉及城市的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与,以及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更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特点。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适用的理念

协商民主就是有关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对话,对公共事务达成共识性的看法,使参与者偏好的形成不仅仅是简单地加总计算,而是注重偏好的转换,注重对提交票决的解决方案利弊得失的充分讨论,从而使这种参与更加理性。与简单计算偏好多少的票决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参与者的理性参与,使参与者作出的每一个决策都是建立在充分知情、深度参与、热烈讨论甚至辩论的基础上。一句话,协商民主拓宽了公民的参与领域、增加了公民的参与频率和参与深度,协商民主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参与者公共理性的形成,有利于参与者公共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参与者参与经验的积累。在中国,协商民主是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共同讨论、协商,形成共识。

在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过程中广泛引入协商民主的理念、形式,对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以及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协商民主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就能够有效地实现上述目的。主张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人们相信,基层群众可以就应当实现的公共利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深度交流沟通避免产生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

这种认识是基于以下理念,即乡村公共利益的发现与实现,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广泛知情、深度参与;它承认每位参与者对公共利益的认识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并且尊重这种差异性;为了弥补和弥合这种差异性,通过对话沟通讨论协商,形成共识性的看法,以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乡村治理协商民主注重参与,注重对每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审慎的分析、理性的选择。它不同于以往简单加总,计算每位参与者的偏好,而是注重对公共事务的深度参与。可以说,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过程就是训练参与者的参与经验过程。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推行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念,一些省份的部分农村开始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有效实现形式,涉及乡镇政权建设、村民自治、乡村党内民主各领域,所创造出来的新做法、新形式,很值得关注。

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广泛运用于乡镇和村两个层面,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推行的最有影响的实践形式。在村一级,议题范围主要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财务年度、半年度收支情况,村集体资金使用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及承包方案,村民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及征用;村集体企业、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和出售;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筹集等。简单来说,就是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在乡镇层面,议题主要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改;政府投资的较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温岭各乡镇召开预算编制民主恳谈会,对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由与会代表充分讨论,改变了过去财政预算由政府主导的局面,有效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在实践过程中,参加温岭民主恳谈活动的人员,一般是与讨论事项相关的利益群众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会被邀请;在村一级,会邀请村民代表、户代表参加。开会时,一般是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通报议题,由主持人通报本次民主恳谈会的议题提出的缘由及初步意见或方案;二是辩论发言,参加会议的人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均可对讨论事项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和主张;三是提交决定,主持人将本次民主恳谈会的讨论事项和辩论发言情况提交领导班子会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本次民主恳谈会的讨论事项做出决定。对于会上意见分歧、争议较大的事项,应由镇政府提请人大主席团召开镇人大代表会,由人大代表审议表决做出决定。村民主恳谈会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最后由主持人宣布决定,对领导班子会议的决定以及未被采纳的决议作出决定。

江西的村落社区建设。其开始于2003年都昌县的试点探索,基本做法是以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为自治单元,在自然村成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吸收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下设社会互助救助站、公益事业服务站、卫生环境管理站、文体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和经济建设工作站,管理村落事务。在实践中,建立了村落社区事务通报制度、重要工作征询意见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工作询问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将基层协商民主“下沉”到自然村,克服了由于村委会管理幅度过大、行政色彩过浓导致的自然村层面群众自治的“空转”现象,使基层群众的有效有序参与成为可能。与江西村落社区建设相类似的,还有广东清远推行自治组织“下沉”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宗族在协调基层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遇事好商量”的村落自治传统。

安徽的党员议事会。议事会将协商民主、党内基层民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机结合,通过对村域治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有序协商的方式,解决党员在两次村委会选举之间的政治参与问题。作为村一级的党内议事协调机构,党员议事会成员的人数根据当地党员数量按照比例确定,一般为少则10名,多则30名。党员议事会主要是讨论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事务,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协商讨论的议题主要是在各村设立“议事箱”“议事栏”,自下而上地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或者由议事会召集人、村两委班子成员根据当前任务确定议题,针对议题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在议事过程中,鼓励群众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确定是否列席会议,从而扩大群众参与面。将协商民主的原则引入到党内基层民主,有利于实现“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党员先行动”的党内民主良好氛围。

湖南临澧县的“板凳夜话”。具体做法是,利用晚上村民都在家的时间,召开两委联席会、党员组长会、村民代表会、户长会,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或小组长充当召集人,根据讨论的议题,就近选取一个农户,晴天在室外、雨天在室内,大家坐着农家板凳讨论村务,有效解决了村民参会难、议事难的问题,极大地增强了基层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拉近了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了干群之间的互信,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乡村治理中广泛适用和推行的协商民主做法尽管多种多样,但其共性就是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和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乡村治理的共识性看法,通过有效有序的政治参与来争取或者维护切身利益,从而实现政府与村民的良性互动,为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提供前提。当然,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的环节和程序,并不是决策本身,而是在决策前和决策中通过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使其参与行为更加理性。

几点思考

协商民主的核心问题,主要是谁与谁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协商结果的应用,这涉及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协商结果的效力。在乡村治理中推行协商民主离不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乡村治理中的协商主体有乡村党组织、自治组织、政权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基层群众的参与问题。对于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参与容易形成两个极端,一种情形是多数村民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兴趣不大,很少参与,即使有些农村对于参与协商讨论的村民进行一些误工补贴,仍然有不少村民认为参与协商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另一种情形是部分农村参与过度,许多事情“议而不决”。可以说,协商主体的提出、选择、确定、变动,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协商主体是否广泛将直接决定协商民主参与者的比例、比重。在自然村或者中心自然村这样的范围小、人口少、公共事务比较简单的层面,鼓励更多的村民参与,有利于基层群众参与经验的积累、理性参与意识的培养。

协商的内容。乡村治理的协商内容主要是关系基层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些农村在推行协商民主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主要讨论个人的、小团体的权益纷争到村庄整治、公益事业发展等较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公共事务,经历了一个从初期的解释、答复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到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政议政的转变。这种转变就集中反映到乡村治理的协商内容中。如何进一步丰富协商内容,使之更有针对性、公共性,更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将考验基层治理决策者的执政能力。

协商的程序,即议事讨论的规则。比如,如何保证每位代表平等地表达意见、主持人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体现、开展协商辩论的具体程序如何设计、表决机制的运用方式怎样,等等。可以说,程序正义才能导致结果正义,不公正的程序很难设想会有公正的结果。因此,如果不对上面的协商程序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就会导致整个议事过程出现发言不规范、召集人倾向性明显、重表决轻协商等情况。有不少学者建议,在基层协商中可以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些具体做法,结合地区特点,形成行之有效的议事程序。

协商结果的运用。协商活动充分保障了参与者的参与权,但协商结果如果不与所讨论议题的决策“挂起钩”来,会造成“你讨论你的,我决策我的”现象。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协商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伤害其参与的功效感,必然会使其产生“参与没有用”的感觉,这不利于协商民主的持续发展。因此,决策部门要珍视协商的结果、重视协商过程中参与者的意见,通过科学程序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决策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有序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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