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发展,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及企业的权利、义务及活动边界。在这种多元参与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结构设计、决策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理念和经验。
建立合理高效的政府分工结构体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是通过政府合理的公共预算支出来满足公众的生活需求。该项职能涉及面广泛,需要由不同层级政府经由分工合作来共同承担。根据国情适用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受益范围原则,不同层级政府承担的管理事权在类型和比重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具体来看,中央层级政府所担负的事权主要集中在社会保护和国家防卫等方面,而公共秩序、社区建设、医疗教育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承担。许多发达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机制的要求,不仅从活动范围、政府规模等方面对政府进行改革,而且重视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领域对政府进行深层改革,主要改革方向是设置高效合理的社会治理机构,通过推进民营化和社会化让各方面更多地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特别注重政府组织机构的合理设计和有机整合。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在联邦政府层面是经由50多个独立管理机构来执行的。这些机构的部门内部结构设置及下属分支机构设置都充分考虑到资源预算约束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的组织结构设计模式,但有关部门之间都存在法定的或实践当中约定俗成的协同合作规范,所以很少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真空等情况。随着公共服务扩大化和社会治理复杂化,发达国家政府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在其他行政机构数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作为美国最贴近公众一级的行政层级“特别行政区”的数量从1962年的18323个增加到2007年的37381个。
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民主化和管理分权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更加注重居民参与和决策民主化,通过构建科学民主的社会治理决策程序,完善围绕公共事务的多数表决机制,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扩大社会自治领域,将社会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许多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服务宪章”,譬如法国的公共服务宪章、英国的公民宪章、葡萄牙的质量宪章等。法国政府通过公共调研、公共协商等途径直接向市民咨询意见,通过公众调查和民意测验等方法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中征集民意。英国的公民宪章则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责任、标准和内容公之于众,各政府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落实宪章内容,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另外,权力下放和分权化也成为各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中央政府对一般性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但由于管理重心太高、管理幅度太大,实际管理效果并不理想,中央政府的集权也会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法国等国家都顺应分权化浪潮,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社会治理权限。与中央集权相比,地方分权可以减少社会运行受中央决策失误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确保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促使地方政府能够选择更适合本地情况的社会计划,有利于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方竞争可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市场化中注入了市场运作意识,通过放松甚至废除市场管制,将更多社会治理活动推向市场,接受市场的检验,由此达成了如下共识: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选择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明智的选择。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市场化方面的主要做法有:签约外包,将一部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与私人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开展合作;发放代币券,政府给居民发放代币券代替现金用来购买特定的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政府通过发放执照或许可证允许私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设置代理机构,政府为特定代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社会治理职能;实行混合政策,政府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来获得更大优势和效益。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更多的是“掌舵”而非“划桨”,政府以往采用垄断的方法管理社会,把竞争机制视为资源重复和浪费,正是政府权力运行失败和缺乏效率的根源所在,而市场机制中的分权机制、竞争机制、对外部环境的反应机制以及顾客选择机制等都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以大幅度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2002年访问清华大学的演讲中提到,与美国商业经济繁荣同样重要的是深入美国人人心的社区精神,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发展社区组织来推动社会治理的“自治化”已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普遍认为授予社区一定权力来解决其自身问题,会比那些依靠外部力量提供支持的社区运转更为有效。逐步将资源和任务的实质控制权、公共决策权移交给社区,把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转移给社区。美国社区服务以社区干预作为主要手段,社区干预包含对贫穷、失业、污染和犯罪等社会问题的干预。北欧国家则非常重视由政府来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和高效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社区组织以维护社区公众的权益为主要任务,一般是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社区董事局”是加拿大的社区管理机构,它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年,其主要职责是代表社区居民管理和协调社区事务,提出城市发展规划建议,选择社区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评议工作等。20世纪90年代,许多发达国家政府逐步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互动式管理”来促进社区进一步发展。社区参与社会治理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政府日益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政府对社区进行稳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部分社区发展计划已经实现了法治化和制度化;社区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在社区发展中社区志愿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并且逐步建立起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自治程度越来越高;专业知识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各国不仅局限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更注重社区能力的提升。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世界上目前有各类非政府组织数百万个,其中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数量超过35万个,国际组织中90%以上都是非政府组织。美国目前登记在册的非政府组织有100多万个,而且每年大约新增6万个。发达国家政府通过鼓励、培育各种社会组织,逐步把一些传统意义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多种形式转移给社会承担。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和福利领域,政府不便或没有足够财力和精力去做的事情,由贴近居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往往效率更高、解决问题更为直接方便,同时可以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在发达国家,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的代表,已从一般领域进入环保、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的核心领域,具有法律法规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与政府互利合作、监督体系完善等特点,在提供公益服务、动员社会资源、研讨公共政策、广泛征集民意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展现了欲与国家、市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强劲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