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兴起了对于“包容性发展”、“社会包容”、“包容性民主”理论研究的热潮。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包容,集中于社会政策、社会发展等中观领域,以及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研究等微观领域,而从现代国家构建的宏观视角来考察社会包容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主要从现代国家的视角出发,来探析现代国家中社会包容的内涵及其在社会维度和政治维度上的衡量指标,希望对此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有所裨益。
一、学界关于社会包容内涵的探讨
近年来全球兴起了对包容性发展的关注与研究热潮,这种变化与“全球化”以来贫富不均现象在全球范围的恶化加剧现象密切相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银行的政策导向开始有了一定变化,从过去倡导的经济自由化转向了贫困、农村发展等问题。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目标”,重点在改善妇女和儿童健康及消除贫困、饥饿和疾病。亚洲开发银行则在2007年提出了包容性发展的思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所兴起的对于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探讨,很大程度上始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批判,其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对于包容性和政治平等的诉求。中国对于“社会包容”的相关研究则是近年来才开始涉及。2010年9月,胡锦涛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致辞,提出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要求将所有人纳入发展进程,将每一个个体融入发展之中;强调发展权利的同质均等性,绝不允许国民之间不同的权利配置,绝不包容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垄断特权或多元分割,绝不容忍制度化地相互敌视或群体性地彼此仇视。此后,国内学术界兴起了对于“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以及“社会包容”理论研究的热潮。
据笔者的观察,对于社会包容内涵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个侧重点。
其一,学术界关于“包容性”是否是相对于排斥性或排他性、不均衡性而言的探讨。有学者提出,社会包容是指社会的制度体系对具有不同社会特征的社会成员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社会行为不加排斥的宽容对待状态。减少社会排斥,宽容异己或他者,以此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包容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蒋永福,2010)。这里的“社会特征”可以是出身、地位,也可以是民族和性别等,总之包括一切在特定社会中具有社会意义的标识;而他们的行为则包括其思想、行动等。社会成员不同的目标、习惯和思维方式往往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从社会总体上看,这就是行为的歧异性(李金,1994)。“社会排斥”的概念,是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于1974年首次提出来的。在界定法国的受排斥人口时,勒内·勒努瓦认为以下群体是“受排斥的”,这些人约占法国总人口的1/10,包括精神或身体有残障者、自杀者、老年病患、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过失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群体、叛逆者及其他一些不适应社会环境的人(阿马蒂亚·森,2005)。我国学者则进一步指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石彤,2002)。排斥性主要是指人种的、民族的、阶级的或政治集团的强者对弱者的隔离,在发展策略上不均衡,在收入分配上不公平。社会包容的概念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社会排斥”的反义词,“包容就是反排他性,避免了敌对性,这是包容性理念提出的重要意义”(吴祚来,2011)。
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包容性并不等同于反排他性。如法国学者Claude Didry所言,不能将“社会包容”一词单纯地理解为“社会排斥”的反义词。“社会排斥”与物质匮乏和精神贫乏的情况相对应,强调的是个体正常的社会关联被边缘化的状态,它是一个与社会秩序相关的保守概念。因此,克服“社会排斥”现象的对应政策是“社会融入”以及“社会再融入”政策,旨在帮助那些被社会所排斥的个体重返其社会位置,重拾其正常的生活方式。而“社会包容”则是一个更充满活力和远见的概念,它建立在社会团结的基础之上,它使得个体能够更多、更广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Claude Didry,2012)。因此,Claude Didry认为“社会包容”一词意味着社会关联,这就好比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于“团结”的界定。当然,Claude Didry很大程度上是从社会参与自由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包容,指出这种参与自由是个体社会参与能力的基础,而公共机构则为个体提供基本自由的保障。这种自觉意识正是“社会包容”政策的出发点。他提出的“共和的构想”这一“社会包容”政策,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体的社会参与能力,保障个体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这一构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发展大型的公共服务、民主参与、参与交换的自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安全网的存在及其完善(Claude Didry,2012)。
其二,关于社会包容内涵的探讨。学者们从不同维度来论述平等、公正、正义或包容的内涵等问题。弗雷泽公正观的理论框架包括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几个要素,并以此形成一种经济、文化和政治三维互动的结构(肖巍,2012)。凯瑟琳·林奇提出了衡量平等的四个向度:尊重和认同;资源;爱、关心和团结;权力(凯瑟琳·林奇,2012)。很多学者都非常重视权利的平等和利益表达机会的保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基于现代社会高度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征,因此这个理论更强调公民表达、交往和平等协商的权利。正如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伊利斯·杨所言,“对异质性群体的包容是重要的,不仅体现为平等,也体现为体制内所有合法利益都能保证得以表达”(Iris Marion Young,2000)。中国学者马西恒也指出了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提出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实现本质上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基础:其一是现代国家的责任,即国家彰显其公共性,在确保平等的公民权方面自觉地承担责任;其二是社会的诉求,即社会彰显其现代性,在寻求平等的基本人权、排斥身份特权方面形成普遍共识(马西恒,2011)。
中国学者对于社会包容的研究更侧重于社会政策、治理和发展过程,推进民生发展和政府善治。当前的一个主导倾向是更多地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包容,更注重民生的保障,包容性由此主要体现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经济成果的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由此提出了“包容性发展”的概念。如严昭柱认为,“包容性增长和发展,就是要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就是要使经济增长与民生、环保、社会和谐等协调发展,要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这样经济增长本身也才是可持续的”(严昭柱,2011)。顾淑林提出,包容性发展是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获得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顾淑林,2011)。还有学者强调机会平等和社会公平,如朱幼棣认为,“包容性发展应该给社会各个群体、给最普通的民众带来参与、就业等各种机会,在发展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更加关心民主和民生问题,在发展中要既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又不能够强调绝对的平等,这才是包容性发展”(朱幼棣,2011)。唐钧认为“包容性增长”就其内涵而言,须强调两个方面,即“参与”和“共享”(唐钧,2011)。
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包容性发展中各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关注所有人群的发展是它的核心目标;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它的多维向度;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它的基本前提”(谷桂华,2011)。也有学者提出“包容性发展”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从国际关系而言,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社会制度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唯有互相包容,才能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从国内层面而言,不同个体、群体之间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利益诉求很难完全一致,唯有互相包容,求同存异,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江迅,2011)。有的学者提出,包容性增长或发展必然要求在社会生活领域倡导社会包容(郑杭生,2011)。
总体而言,中国学者主要从中国的现实情境出发,更重视包容性的增长或发展,强调其目标是发展的平衡性或协调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获得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改善民生、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是其重要内容,机会公平、成果共享和社会参与足其重要体现,其中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更多的研究是从社会政策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包容,集中于社会政策、社会发展,以及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等领域。
笔者认为,社会包容是比“社会排斥”的反面更具活力、更积极的一个概念,相对于以“不干预”、“不介入”来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之外,对于共同体成员的积极参与的自由,国家有予以体制保障的义务,且不能有所歧视。因此,笔者基本上赞同这个概念的界定,即社会包容是“指社会的制度体系对具有不同社会特征的社会成员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社会行为不加排斥的宽容对待状态”(蒋永福,2010),但是用“包容”的同义词即“宽容”来界定“包容”的概念,陷入了同义反复的循环论证中。笔者认为,从国家的视角来分析社会包容,社会包容既是指国家对于社会、公民的包容,也包括国家在体制、政策和治理等层面保证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尤其是强者对弱者的包容。消极地讲,是一种不加排斥的状态;积极地讲,是一种允许存在、认同或者保障的状态。因此,“社会包容”可被界定为社会制度体系对于具有不同特质的社会成员及其行为不予排斥、允许存在甚或认同、保障的状态。
就社会包容的本意而言,是面临社会的异质性、多样性的现状和趋势所需做出的价值标准上的应然选择。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社会包容必然是个动态的概念,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即每个时代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包容性。但是严格说来,社会包容应是现代国家的伦理要求和德性准则,即现代国家更应是全面实现社会包容的国家,社会包容只有在现代国家中才能够更为充分地实现。因为,现代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是否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让越来越多的人分享”的包容观势必内化为现代国家的伦理准则。
笔者主要着眼于从横向的社会维度和政治维度,对于社会包容的内涵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若从社会维度来考察社会包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利益的共享、权利的平等、多元身份的尊重和适当的亲密关系。
(一)利益(资源)的共享
这就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约翰·罗尔斯,1988)。利益的共享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公民社会中的公平分配,所有的资源公平地向所有公民开放。社会公平问题包括可衡量的标准和更多的无形因素,“前者包括作为指标的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识字率、公共产品的一般供应和分配,后者包括教育、卫生、电力、水利、交通基础设施、住房、人身安全等”(让·皮埃尔·莱曼,2008)。对于当今的中国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经济发展成果要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即经济发展成果的普惠性。那么,所谓的包容性发展,“应该给社会各个群体、给最普通的民众带来参与、就业等各种机会,在发展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更加关心民主和民生问题,在发展中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又不能够强调绝对的平等”(朱幼棣,2011)。在此层面的社会包容,即着重于再分配政策上的包容,公共物品实现公平分配与共享。
(二)权利的平等
这就意味着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权利为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即所有的权利越来越均等化。现代国家是保障人的尊严的国家,但若非建立在权利本位上,则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尊严。没有权利的保障,不可能有现实的人的尊严,最多只剩下依靠自己的抗争来维护的人格尊严。“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尤其是政府应当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俞可平,2012)。一个包容性的社会除了在最基本的权利上尊重每个公民的起点平等,同时还应在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要求结果平等。
(三)多元身份的尊重
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予以承认和尊重,个体与群体之间互相认可和平等相待,积极理解对方的差异性;国家不因异质性和多样性的存在而剥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还要回应多样性的需求。“无论是在国际交往中还是在一个国家内部,无论是政治问题还是经济发展问题,考虑构建公正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必须在基本的差异性理解的基础上考虑权利平等”(俞可平,2012),尊重每个人的有差异的、有个性的追求。对于多元身份、多样性的尊重意味着在差异中实现公正,关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最边缘的群体,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口普遍受益,达到相对公正。
(四)适当的亲密关系
现代民族—国家其实是一个陌生人的世界。诚如哈贝马斯所言,“民族从普遍主义角度扭转对村落和家庭、地区和王朝的赤胆忠心,是一个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尤尔根·哈贝马斯,2002)。只有通过某种情感包括关系、爱和团结等的投入,才能在情感上互相接纳和融合,而非只是建立理性利益计算的、人与人之间没有情感维系的冷冰冰的关系,才能让共同体成为某种有情感纽带联结的组织。这是社会包容的情感维度,它和理性的经济利益原则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尽量将利己和利他两者相互结合,并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上体现出来。“它不仅关注单纯的自身经济利益或者进步(为增长而增长),同样关注在关爱自我的语境下去关爱别人”(俞可平,2012)。正是这种民族范围内的社会包容,才使得现代国家能够在一群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团结关系。杨称这种关系为“差异性的团结”,它与整合理念不同,差异性的团结允许在人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它致力于平衡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是普遍化的包容与尊重的价值,另一方面是更加特殊主义的、地方性的自我肯定和自我表达的价值”(艾丽斯·M.杨,2013)。
三、社会包容在现代国家政治维度上的内涵
笔者认为从社会政策来研究社会包容的内涵,对于当前中国来讲确实非常重要。当然,若能从政治层面进行探讨社会包容的内涵,则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尤其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而言。就像研究政治包容的杨所言,在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之间倾向于存在着一种不断增强的循环,从而让那些有权势者运用形式上的民主过程来使不公正永远存在或者继续维持其特权。因此,她提出,“打破这种循环的方法之一就是拓展民主的包容性”(艾丽斯·M.杨,2013)。在此意义上,就很有必要探讨社会包容在政治维度上的拓展性内涵,即政治包容。
现代国家的核心原则是主权在民,国家权力体现民意,国家权威实现民主化。在政治维度上的社会包容意味着权利为大多数人所分享,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参与议事、行政和司法。现代国家是一个政治包容的国家,那么这样的国家必然是民主国家,“现代民主是一种权力分享体制,公民均等分享主权并以其他形式分享权力”(马树林、靳继东,2009)。
在现代国家中,通过制度化来保证权力的分享,民主制度是一种权力分享的、包容性的制度,“民主是以个人自我反思性的选择和能够确保公民平等地分享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制度性安排为基础的”(塔基斯·福托鲍洛斯,2008)。民主制度,是“社会包容”德性价值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能够为国家提供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成为现代国家所追求的一种制度性要素。
现代民主制度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选举制度就成为实现权力分享的重要一环;同时,随着治理或参与式民主的兴起,公民参与治理成为分享权力的新型方式。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在现代国家中,主要体现存两个方面,即普选制和公民参与治理制度,而共和制和法治则对包容性政治发挥了保障性作用。从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参与式民主,民主的实现形式有一个发展、丰富的过程,从而促进了民主包容性的进一步拓展。如杨所言,“民主并不是一个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事物,而是一种程度差异的事物;各个社会在其对民主实践做出承诺的范围上与强度上可能会具有多样性”(艾丽斯·M.杨,2013)。政治维度的包容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选制
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以“委托—代理”为形式的代议制民主就成为现代国家实现“主权在民”理念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主要通过选举的方式来决定代理者,辅以公决的方式来决定公共政策。普选权的扩大,其实意味着民主广度的提高,意味着权力分享度的增长。因此,具有真实性选举的普及率可以说是衡量权力分享度的一个指标。“当部分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人拥有各种名义上的选举权的时候,选举权平等仅仅是政治平等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艾丽斯·M.杨,2013)。
(二)公民参与制度
参与治理对于公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宪法赋予公民最高的规范性权力,而且政治权力包括改变制度安排中固有的权利和责任分配的权力”(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2006)。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分享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制度则促进权利落到实处。另一方而,因为“参与治理是分享权力的一个表现和实现利益的一个中间环节,利益分配是政治的后果或矢的。没有权力就没有利益”(马树林、靳继东,2009)。因此,公民参与被视为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表述。正是通过参与的方式,实现公民对于“权力的分享”,而“权力分享使得目前被排除在政治和经济过程之外的穷人能够在将来有意地参与进来。它是一种策略……通过这种方式,无权者能够促进重大的社会变革,从而使得他们能够分享到富足社会的好处”(Amstein,Sherry R,2008)。法默尔也把参与治理看做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过程(法默尔,2005)。政治维度上的包容意味着公民不仅可以参与政府治理、分享国家权力,而且也能参与社会治理、分享社会权力。因此,国家应容许社会权力[1]的发展,鼓励社会自治,让公民通过结社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民意、监督政府,并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诉求。
(三)共和制
民主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无限放大和延伸,不受制约的民主权力也会走向腐败,侵犯民众利益,形成多数的专制。因此,在民主制度下,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使命。若从最早建立共和制(Republic)的古罗马历史来看,共和制是平民参与政治、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分享权力的体制。因此,从原初意义而言,共和的实质也是一种权力分享的体制。在体制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各阶层分享权力,而且“在等级体制和司法中也尽最大可能分享权力(在特定机构中也是均等分享)”(马树林、靳继东,2009),即行政民主和司法民主,就是在横向和纵向的权力配置上,设立分权制衡机制,达到从制度上制约国家权力的目的。现代国家发展的过程其实也是驯化权力的过程。
(四)法治
法治意味着权力的规范化运作,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于权利的保障和对于权力的制约,在法律中公民一律受到平等的无差别的对待。现代国家继承了法治这个西方颇具悠久历史的传统治理方式,现代国家政治是法治政治和程序政治,现代的民主制度更注重程序合理性,“意见和意志的民主结构使得陌生人之间也有可能达成一种合理而规范的共识。民主过程由于具有程序特征,因而包含着合法性”,“规则是强力对理性和社会和平的让步”(柯武则、史漫飞,2001),因此法治也就具有了包容性意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包容作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准则即国家德性,具有重要的价值。笔者试图从现代国家的视角来考察社会包容的内涵,提出社会包容主要体现在利益的共享与公共权力的分享等方面。从当前中国所面临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来看,社会包容伦理的形成对于当前中国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无疑有利于我们现代国家更好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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