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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治理领域的“顽固病”

——关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调查与分析

从整体上看,民众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关注日益趋于淡化。这一方面反映出多年来政府不懈治理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存在民众见怪不怪的冷漠。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面临爬陡坡儿、啃硬骨头的难题。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老大难”问题的治理。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组织开展了“‘老大难’问题之地方保护主义调查”。 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研究及报道,总结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七宗罪” 。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卷调查结果

受访者身边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较为普遍的存在。针对受访者身边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普遍程度的调查中,选择“非常普遍”与“比较普遍”两项的比例为61.45%。

治理地方保护主义的呼声依然强烈,但是既得利益群体和立场模糊群体的不同声音也在凸显。在对地方保护主义给自身带来影响的选择中,尽管“弊大于利”的选择占据了过半的比例(64.10%),但是相当可观的比例选择了“利弊相当”(30.77%),甚至还存在一定比例的“利大于弊”选择(5.13%)。

伴随治理的深入,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危害从对生态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破坏,延伸至官员腐败和阻碍创新。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在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危害的选择中,位居前两位的是滋生官员腐败(66.67%)和阻碍创新发展(52.38%),而扰乱市场秩序(35.71%)和破坏生态环境(30.95%)分列三、四位。

地方保护主义的“七宗罪”

生态环境——“毒”

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高速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建设使生态环境长期处于过载状态。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尽管“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但是近年来的生态环境破坏仍旧屡禁不止。2013年4月媒体曝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沿岸大大小小数十家矿业企业,多年来将尾矿水直接注入这条河流中,使其变成了牛奶般的白色。2014年9月有媒体报道,内蒙古腾格里工业园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的大量化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数个足球场大小的长方形排污池并排居于沙漠之中。两起事件虽为近年曝光,但部分涉事企业已存在污染问题达10年之久。其无不折射出,部分地方为求一时的经济高速增长,在环保执法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这种唯经济发展理念下的姑息纵容,又何尝不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它也许能给当地带来快速的经济水平提升,但付出的代价却是贻害后世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自然资源——“滥”

2014年2月,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出台,力促生态红线落到实地,实行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然而,部分地方乱采滥挖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十分严重,而基层监管总是不能及时、到位。2014年5月有报道称,海南乐东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内非法采石场乱采滥挖,而当地国土部门以修铁路需要石料为由疏于监管。2014年8月媒体曝出,山西朔州市山阴县天虹陶瓷公司假借陶瓷生产私挖乱采煤炭资源,竟有县主要领导签字批示护航。2015年2月媒体报道,浙江省青田县青田石开采中,村民私挖乱采现象严重致部分山体被“掏空”,而由绝大多数村民参与的采挖,又成为了地方监管的难题。总之,在自然资源遭受滥采乱挖破坏的现实面前,无论是以难监管为由推脱责任,还是以建设需要搪塞媒体,抑或是以公权力“护航”私企,都是违规甚至违法的地方保护行为。

官员干事——“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持续强化官员的服务意识和实干精神,但是地方权力“保护伞”现象依然存在,甚至部分领导干部的“触手”伸得过长,直接干预司法活动。2014年4月,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带有市领导批示的红头文件,“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此外,在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官官相护的官场陋习依然存在,部分官员消极不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懒政心态严重。2015年8月,国务院大督查首次问责行政不作为,针对7省共59名干部在审批、决策和监督等政策执行过程中懒政怠政、失察失职渎职等不作为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个别违法者受到刑事处理。“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人前是人,人后是鬼……”日前落马的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对虚假的党性干部与丑恶的贪腐大吏的两面角色进行了生动演绎。对干事虚假官员而言,无论是积极越权“保护”他人,还是消极懒政“守成”自己,保护的背后都有实利的驱使。

市场竞争——“散”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要求,从而掀起了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的讨论研究热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进一步深化了市场化改革的主题。然而,当前依旧存在的行政壁垒还在持续掰裂原本松散的经济板块,而市场割据则在打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统一布局。2014年6月,新能源车推广领域专家王秉刚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供需对接活动会议上指出:“在新能源车地方保护方面,北京和上海起了很坏的头。”2015年2月,中汽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本来新能源汽车还可以增长的更快,由于个别城市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国家认可的新能源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依然无法进入北京这样的重点推广城市,这多少阻碍了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

产业经济——“空”

国务院日前印发《中国制造2025》,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单一依靠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低成本优势,已经难以支撑地方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尽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释放了更多改革发展的红利,但是其在推进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发挥尚需一定时日。

目前,城镇化发展存在过度依赖房地产经济带动的弊端。这不仅拖延了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而且导致房地产行业的畸形发展。常言道,“久窝怀中的孩子难会走路”。地方对旧有产业的持续不正常的保护只会招致最终的淘汰出局。而后,在城市化进程中,丧失原有产业支撑的区域经济发展极易过度依赖房地产等产业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长此以往便会造成产业发展的空心化问题。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2014年调查显示,90%的中国地级市正在规划新城新区,部分城市新城总面积已达建成区的七八倍,“空城”“睡城”“死城”等现象频现。长期地方保护主义在产业发展方面的流毒持续显现,不利于区域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人才建设——“滞”

作为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外流现象严重。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优质职位供给不足,这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现状相关;二是现有的优质职位被不公平“分配”,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相关。在某些地方,好的工作机会被视为抢手的资源,容易被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绑架,成为服务地方保护主义的筹码。近年来,有关年轻人是逃离还是逃回“北上广”的讨论对此做了很好的注解。

2014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专项整治成绩单,30个省(市、区)共清理清退“吃空饷”人数16.2万。而能够享受“吃空饷”的人员多半都是权力与利益编织下的“硬关系户”。占编制蚕食国家财政资金被安排好工作的人不在少数,甚至成为一些地方选人用人的常态。这种变了态的地方保护主义无疑限制了人才的发展空间与自由流动。

收入差距——“大”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提出以来,民生一直是社会高度聚焦的话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出发点、落脚点都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然而,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保护一个地区居民的民生福祉,而只会围绕既得利益群体打转。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贫富差距仍然较大。社会分层的固化趋势严重,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既得利益群体呈现小团体自我增殖的封闭式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虽然造成这种贫富差距的原因很多,但位居地区富裕阶层的群体大多是地方保护主义或明或暗的受益者。

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有力举措

体制机制

一体化理念下的城市群发展思路。为避免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建设中的同质化现象,增强协作创新和“融城效应”,以城市群为核心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模式被引入。目前,中国已确定发展建设5个国家级城市群,分别是环渤海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下游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

跨界治理下的行政联席会议制度。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成立于1996年,由成立于1992年的长江三角洲15个城市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发展而来,是长三角地区城市间的一种合作机制。

依法专项治理下的专属常设执法机构。2014年7月,中国最高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随后不少地方法院也成立了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构建起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属常设机构体系。

政策法规

2015年7月29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出台。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黄石市和义乌市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的综合试点,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探索,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1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2015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改变了单一管理的现状,实现党政同责的“多元共治”。

2015年,为贯彻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河北和广东两省先后实施了“双罚制”,即除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处罚,最高处以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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