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之下,在认识、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新时期,中国以实质性深化改革来释放潜力、提升活力,才能完成无可回避的增长动力机制的转型,对接发展的“升级版”。其中,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且已得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重要精神的指引。“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但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单一归属于某一特定个人或群体,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出现“公”的与“私”的所有权在一个企业主体内的混合。若在某种社会形态下存在,则其在该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结构中,必有不同于其他类别的一席之地,其所形成的内在要求,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一个企业体内真正实现“混在一起”的共赢、多赢机制,决不是在某种社会形态中互为外体、他体的简单共存。
中国当下所说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强调的是在现代国家治理法治化背景下,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内部,产权可以按照股份制框架下的混合所有制来处理,实现最大包容性和共赢、多赢。混合所有制若能够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来实现市场法人主体产权结构最大的包容性,那么原来谈论了多年而争吵不出来结果的 “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问题,便都可以淡化了。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贯彻“一百年不动摇”的党的基本路线,特别需注重的是以最大的包容性走向共赢。如果从提升人类文明、解放生产力、共享发展成果这样一个宽阔的思维来说,基于“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的逻辑链,加之以现代财政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撑,配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总体上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实质性地推进改革,那么,困扰人们多年而争议不休的国有经济部门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构,以及“民营企业”发展在前、后两个“三十六条”公布之后仍未解决如何冲破“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的实质性“再破题”等问题,将会有一个豁然开朗的新境界。抓住真问题而化解矛盾的所有的“正能量”,将汇集于新时期以“四个全面”为总体布局而实现“中国梦”宏伟愿景的过程之中,此背景下,我们深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认识的突破性表述,将长远而深刻地影响和推动中国的现代化。
总之,从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认识深化、提升的脉络梳理而来,我们已可清楚认知当下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其框架就是过去已被充分肯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化形式——股份制。这一制度可以使公有的、非公有的产权,融合到分散存在的一个个市场主体的内部产权结构里面去,寻求相关利益主体共赢机制下的活力增强。在理论考察视角,我们首先特别注意到关于股份制,在马克思有生之年已明确指出了其已在发生“扬弃”私有制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制约因素的积极作用,其次应如实地认识马克思身后一百余年间股份制在股权高度分散化方面的历史性演变,以大型上市公司、跨国公司为代表的这种变化,形成股份制下以“混合所有制”为取向的发展与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的契合,使之与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我们没有丝毫道理对股份制加上“姓社姓资”的诘难,更应淡化“姓公姓私”的贴标签式思维,充分肯定中国大地上近年来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打造现代市场体系的不断尝试和探索开拓,正是进一步释放活力、实现增长动力转型的势所必然。在今后几十年联结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进取过程中,混合所有制取向的企业改革,也将会结合方兴未艾的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机制创新,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份制的升级发展,使资本市场更加规范和繁荣,与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多级多元化市场建设互相促进、互相成就,也与简政放权、降低准入、消除过度垄断和PPP中连片开发、城市基金、资本证券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相互作用,产生更大的乘数效应,从而消解前面若干年股份制发展中的“一股独大”等难题,有力支持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动力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