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互构论视野下的社区建设考察
社会互构论建基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讨论,认同“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单元,社会则是个人的存在方式”,是“共时性、共变性的互构关系”,并赋以个人观新的释义[①]。随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中国城市社区空间发生了巨大变革,随着传统的社会关系和连接纽带或破裂或更新,现代性、多元性、异质性逐渐凸显,原有的国家与社会之间高度一体化的单一格局被打破,社会生活的多元化日益形成,个人的自主性功能也不断得到增强。这些改变客观上要求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调控和整合机制不断加以完善。通过社会互构论以及以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正在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格局。
对于个人与社会而言,现代性是一场从未经历过的涤荡,两者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在中国,数十年间快速推进的经济市场化过程,社会秩序和规则体系出现了经典时期社会学家所说的失序、失范状态,伴随着个人及群体的长时期、大规模的迁移和流动,人们的利益关系及交往关系也难以避免地带有短期性和功利性,社会各个领域的风险现象也日趋常态化,社会生活也就更具有流变性和不确定性。所有这些变化都不断增强了社会学的人文关切和现时关怀,对当代社会与个人投入了更为深入的观察、研究和分析,同时也触发了对传统理论的根基和构架的再行审视。其中,对人的主体性当代进程的探查,能够使我们以新的理论眼光去领略和开发以人为本的时代意涵。
社会行动意义效应论(简称意义效应论)做了这样的分析:现代性是一个社会开放和个人解放的过程。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个人越来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践主体,不断在社会的集体行动中追寻着自我的价值。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下,个人的主体性是在整个社会的前进历程中得以成长的过程,由不同质性的“个人”组合成的社会组织和群体,以及囊括了众多个人、组群的整体社会系统,成为社会主体及其行动的基本类别化形态的系统。[②] 正是在这一全球现代性变迁的宏阔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发生了持续的快速转型,城市社区空间也经历了空前未有的变革。在这一变化中,社区的特质如何与生活实际更为契合,如何更加能够吸引不同的主体融入到集体行动之中,通过对社区事务的参与表现其主体精神并实现其主体价值,是当代中国城市社区一个重要的调整趋势。
从社会的方面看,“传统家庭、社群、社区和社会关系迅速消解的同时,个人间以及群体间新的组合形成了现代性社会关系,促成了现代社会主体——个体、集体以及现代社会及国家的产生,构成了现代社会行动主体的多元并立的趋势。”[③] 行动主体因而是多元并立的——主体类型的形质各异,主体利益的多取向,行动意义预设的多元化,主体行动方式的多样化,等等。社会现象和过程是不同主体在行动关联和共同参与中的积极建构,因为,“在社会主体性状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社会行动主体间的差异愈大,相互间的权益统筹和互补要求愈盛,对于社会生活的合作性和组织性方式的需要也就愈强烈。正是这种社会基础,成为了现代社会政治共同体产生的基础和必要条件。”[④] 由于行动过程的相互关联,不同社会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会呈现出主体性的重叠或复合,这就促成了复合主体的行动方式。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概念是指,在行动过程中,多个社会主体形成相互关联,其各自的主体性发生重叠或复合,使得这些原本不同的多个社会主体成为一个社会主体,也即社会复合主体。[⑤] 在社区中,这种行动方式也可称为“社区复合主体”。
如果采用权力结构的分析视角,社区内存在的不同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形成了多元与参、互构共存的关系,在公共权力主体(政府及党组织)的主导下,共同推动了社区建设的深入。此外,社区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政府及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党支部),而且包括了市场组织(企业等营利单位)、社会组织(非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与志愿者组织等)、其他驻社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等。社区的各类组织分别担当着主导者、支持者、中介者等角色,而作为自然人的社区居民与此不同,他们既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力量,也是社区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既保持着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又在行动过程中发生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作为个体,他们是“独立和独特的行动单元,自主和能动的行动者及直接责任人”,并能够“通过自我内在的主观意识活动与外在的客观实践过程能动地形成联结、过渡和转化,以及进行预设性的意义赋予”,[⑥] 在社区建设中,这些居民个体是进行合作参与的基本力量。
根据意义效应论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主体的多元并立、主体行动的多元分化的条件下,通过社会行动的关联和行动意义效应,构成共同的公共性行动参与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得以展示其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⑦] 社区多元主体在参与行动中,通过不断进行主动性表达、发挥主体能动性探究自我预设,构建出动态的社区图谱,展示着自我行动力量。由此可见,社区行动主体也是意义主体。各种参与主体通过彼此的关联性行动,在行动类型间的关系作用下,形成社会实践的价值和意义。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间关系协调多是凭借合作网络实现的,而这些主体拥有各自的资源和信息途径,能够通过一种相互依赖和支持的互动过程达致彼此合作和协商的目的,实现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价值理念。在这一点上,社区主体持久能动的自治性参与提供给社区主体践行意义的基本途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关系的存在即是为“我”的存在[⑧]。研究者指出,这一论断揭示了人的主体性含义,首先“从本体论即本原性意义上看,主体是关系的本原,是关系的承担者。其次,从能动性意义上看,主体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发动者、推动者和承担者。第三,从交互关系意义上看,主体是交互关系的发起者、承担者。”[⑨] 在有关个人以及社会的演变和发展问题上,社会互构论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个人如其社会一样,不断经历着成长的过程。人类在自我发展的道路上通过对他人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意识到自身的社会性特质,从而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主体地位。人的这一主体性也逐渐体现为人的自觉能动性,通过这种能动性,个人对自我和他人的行动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环节进行预设和规划。这种具有自觉意识的“我”,为社会的更具内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社会互构论还从旧式现代性与新型现代性的视角,对个人与社会的演变和发展做了新的阐述。在旧式现代性过程中,由于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不合理关系,只有部分个体能够具有主体人格的行动权利,更多的人则是满足工程型需求的手段。在新型现代性条件下,随着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大调整,更多的人具有了行动主体的自觉意识,人们能够以人为核心、以实现自我价值为行动目标。社会互构论通过旧式现代性到新型现代性的转变进程,分析了人的主体性的发展经历,这一过程体现为人的“个体化——个性化——个人化”的发展。“个体化是人的主体性的发展前提,个性化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奠基阶段,个人化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现时把握”。[⑩]
个体化:走出自然的个人。人类初始的生存完全依赖于自然界,完全从属于自然,人类也曾把自己视为与其他自然事物相同的自然存在,人和自然界是直接同一的,正像马克思“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11] 群体成员因而也具有基本同质特征。但是,人的个体化毕竟使得人与其他生命类别区分开来,人通过与自然的剥离使自己成为了有着异质性的“个体”,能够独立作用于社会发展的进程。
个性化:迈向“社会”的个人。经典社会学时期“几乎所有思想家”有一个假设,即“自然的终点是个体”。[12]当人把自己从对自然界的依属状态中剥离了出来,“个体的人”也可以说是认识史和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迈开了走向“社会”的漫漫途程。随着社会生活的现代性变迁,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新的发展,个人已经从前现代时期的生存性依赖关系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功能性关联。人的个性在外在性上显示为个别性和独特性,在内涵和本质上表现为主体能动性、自主性和为我性,共同塑造了具体而独特的主体。[13]人的个性化发展也提出了必须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才能使这些有自由个性和自我意志的个人整合于社会整体,以适合于社会的共同生活。
个人化:当代个人的发展。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末期,当代世界及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些相互联系和制约的重要趋势,人的“个人化”成为了当代个人对这些最新生活动向的实践回应。在当代经济活动、社会生产和劳动、就业方式及社会生活进一步开放和快速流变的条件下,个人作为社会关系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单元、作为社会行动过程中的一个实体单位,他的完整性、独立性和独特性的表达和展现,他的自主行动、能动抉择、直接责任的日益凸显过程。在我们看来,这是当代个人正在经历的一种过程。
进入个人化阶段的主体发展使得个人可以通过创造和选择充分利用资源,满足自身需求,个人通过交往将社会关系人格化,作为平等的个体在交往秩序中相互联合。主体间的这种身份确立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和彼此承认基础上的,否则就将陷入主体间“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霍布斯语)。现代制度就是人的主体性得以彰显和固化的形式。如果忽略了人的主体性,那么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价值体系就失去了依托和根基。同时,人的主体性含义并不是说人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指人在群体生活在表现出的主体性。当代社会发展的问题就是,如何将个人的行动整合进集体的事业中。为此,我们应加强对几种关系到个人化发展的机制的建设,这些机制譬如,“公共性自我与私有性自我的转换机制、自我身份的修正机制、意义和价值的创造机制、寻求和构建认同的机制”[14]。增进这些机制,能够为个人顺利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保障。
由此,基于平等、联合及发展意义上的主体得以重塑和崛起,并成为致力于社区及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对于社区工作者而言,充分认识到主体自我发展的规律和可能,给予其积极创造和参与的机会,既能实现主体自我能量的增长,也能为社区深层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社区发展已经经历了一段由摸索至路径清晰的过程,从最初进行组织机构的形式性建设,到当今真正认识社区主体成长及其参与的价值,应该说,这是整个社会和人类不断认识自身成长的结果,也是通过实践丰富人的主体性价值的结果。正是社区制度逐渐变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社区主体作为动力体系和能量来源的重要意义,并坚定了在社区建设中继续推进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合作发展道路。
一般而言,制度是对人类互动行为和关系进行管理的规则网络,它既包括宪法、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也包括风俗、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而制度的产生可能因互动中的博弈内生而成,也可能因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的变迁外生而成。我国基层社会的治理体制在社会和历史的发展中不断进行着调整和完善,整个进程经历了由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到多元主体合作的转变,社区制度在不断夯实的社会基础中应时而生,其结构体系和运作机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完善。
社区制取代单位制是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区理论研究也因此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感。尽管如此,我国的社区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社区体制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甚至硬伤。同时也要看到,在社区体系内部存在着各种物质的、非物质的、人力的等等可利用的资源,经过积极发掘和合理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社区体制上的不足。以社区居委会为例,作为群众性的自治性组织,居委会主要应当行使的是议事、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但居委会的作用许多情况下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归根到底还是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发生了扭曲。我国“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体制,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大多依附于街道委派的任务,在表达群众需求、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上常常力不从心。失去了群众性和独立性基础的社区居委会,往往偏离了居民自治的本质要求,也就难以调动社区成员,广泛地参与到社区建设中。因此,社区发展还须立足于转化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职能定位,有效地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区事务和社区治理之中,将社区服务送到居民身边,真正使社会发展的成果覆盖全体成员。
从目前看,社区建设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社区自治的推进使社区组织架构发生了重新调整,建立了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核心,以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为监督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事务执行者的社区组织运作框架,并出台了必要的财务、审计等制度。此外,近些年我国在宏观政策上不断完善,共建共享的理念也深化了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对社区事务的深度参与也成为可能。
纵观社区制度发展的历程和组织架构的变迁,我国的社区运行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飞跃:社区的治理主体由政府及其严格控制的行政单位构成的单一主体,转变为由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组成的多元主体;社区的治理方式由行政全能型转变为民主自治型;社区的组织体系也出现了扁平化的发展趋向,由纵向管理的科层制结构转变为横向管理的网络化结构;社区参与的领域也由单纯的政治参与日益转向广泛的公共事务参与,在社区参与的内涵与范围上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社区事务的管理责任也划分得更为细致和合理。总体而言,当代城市基层治理模式正处在由政府行政推进向社区主体自治转换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管理体制替代计划经济时期全能管理体制的过程。
社区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积极而主动的行动参与,构成了社区建设能够持续推进的基础力量。从以往社区建设的整个历程来看,对社区主体的动员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无论是社区主体的动员,还是这些主体的参与行为,整个过程都不是盲目的,需要做全面细致的工作,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体制和机制,以便培育出成熟的社区主体,形成社区活动的有序参与。
社区发展是一个多方位、连续和渐进的过程,发展目标随着时间和实践不断调整,因此既定的设计轨道并不具备永久不变的意义,只能在逐渐探索中吸纳社区参与者的力量,以形成和谐稳定的社区发展前景。所以,培育社区中的居民个体和组织的参与意识,对于社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社区个体角度来讲,社区参与意识有几个重要因素——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凝聚力,这些因素的增加,一方面,能够提升社区个体对社区的归宿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也使社区个体形成健康和稳定的个性,通过相互宽容和让与,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同时,社区参与的过程也增进了主体的日常生活交往,这种亲近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使个体能获得广泛的资源和自助能力,为其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从社区和社会角度来说,首先,对社区不同主体的参与意识的了解和认识,能够使社区工作者对社区现状有切实的把握,其为社区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和规划也更可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社区主体的参与意识的培养能够增强整个社会的政治效能感。“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根源于基础性的非政治制度当中”[15],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得社区参与主体在日常活动中锻炼了组织和交往的技巧,特别是在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方面,社区选举的开展和对自身政治权利的关注,对于基层民主政治的推进都有重要的作用。
社区参与意识强调的是对共同性和同质性的追求,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参与主体是充满异质性特征的个体和群体,对社区的感知和认同难免存在着差异性和互斥性;它们在社区参与过程中采取的主观判断往往具有多元性和不一致性,并不一定会形成积极的或正面的社会力量。因此,我们应在社区参与意识的引导上应始终保持客观的态度。
首先,社区参与意识并不必然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一些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威胁甚至破坏的群体或社会力量也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这类群体和社会力量不会有利于形成健康的社区。所以,对于社区参与我们要明确地倡导积极的、合理的方式。其次,社区参与意识有可能对促进对特定人群和组织的归属认同,而对其他一些群体或个体则可能形成排斥,这就容易导致封闭的社区结构。因此,社区活动应考虑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开发,避免可能出现的社区隔离的状态。同时,如果社区参与意识过于强调对集体和组织的遵从和认同,则会挫伤社区主体自身的独立力和创造性,使社区发展的失去活力。
由此可见,以怎样的价值来取向动员和发掘社区主体的参与意识,是当代社区工作人员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只有立足于社区建设的实际现状来培育社区主体的参与意识,并倡导积极的、合理的参与方式,才能使社区参与成为社区建设的真正动力。
2.“内生型”与“建构型”参与路径的选择
社区自治过程中的主体参与是集中和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共同致力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其中,既有对个体的有限资源的发掘和应用,也有对社区单位、民间组织、政府部门等散状资源的动员。对于满足社区主体需求、解决社区问题、培养互动精神以及打破传统的组织割据思维等方面,这些不同的社会资源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社区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路径设计上,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社区发展的管理权——对社区发展目标和措施的管理、评价、检测等,通常都是由专家和专门的管理人员来进行,这种传统的运作模式往往固守陈规,虽然形式上是有效的,规则上是严格的,但缺乏社区内部民主参与的空间,长远来看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社区参与的过程和社区建设的重点应以“内部为主、外部为辅”为原则,打破仅仅由外部群体的操作来决定和支配社区发展的传统格局,建立起内生型的社区内部力量的参与形式。
内生型参与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社区发展的管理看,内生型参与并不排斥专家的作用,而是肯定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方法具有不可替代性,将他们的力量和能力整合进社区建设的平台,可以使社区整体发展具有前瞻性,也更加有效和高效。因此,社区要获得内源性发展可以“把影响和牵引居民参与的外生变量逐渐转化为内生变量,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16],社区主体真正具有自我治理的权力。另一方面,从社区参与的整体形式看,内生型参与是社区内部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发挥积极主动的影响过程。这种影响主要是为了改善社区居民自身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如收入、环境、服务及其他物质的或价值的追求。社区内部主体通过群策群力,与自我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进行参与式管理,更能形成符合本土特点的、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方法和途径。
内生型参与路径强调,分析社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时,应以本社区的居民和组织为主,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由于社区成员最为清楚其自身的需求和问题的症结,社区主体的能动参与能够有效地表达社区居民的意见。同时,以外部的专家体系作为支持系统,发挥其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可以充分发掘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化技能。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当我们希望将社区发展的支配权从有知识、技能甚至有权力的专家或组织者手中,通过内生型参与的方式转移到社区的基层群体方面时,他们在能力、技术、人脉关系、社会影响方面的不足,很可能使社区发展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社区业主在维权中的失败,社区弱势群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的退缩,社区新成员及外来人员对社区事务的漠视等,都是其中屡见不鲜的实例。
如何解决这一关键性的问题?要实现内生型参与对社区发展带来积极的效应,其关键的一项措施即是赋权(Empowerment)。赋权的核心是对参与和决策发展援助活动的全过程的权力的再分配。[17] 相较于政府,社区建设的过程首先要赋权给社区,听取社区意见来实现对社区发展项目内容和方向,也即社区决策过程的参与。相较于社区精英群体,赋权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技能进行重新审视和公正对待,充分考虑他们的观点和想法,改变社会基层群体及妇女、儿童等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边缘化现象,重新唤回这一类型主体的自尊及对自身知识能力的认可和自信,这些群体的主体性回归才能为社区的自我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从而增强该社区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
赋权的过程充满了“学习”、“教育”和“谈判”。首先,通过社区积极参与活动的“预评价、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价过程(尽管他们可能不是最后的决策者),社区内成员成员和社区外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学习知识、技能和交流信息”。其次,社区内部主体间也在进行着学习或教育的过程。当社区主体共同参与到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他们在共同的目标和特殊的利益和兴趣间进行衡量或谈判,在社区参与提供的平台和机会中逐渐达成妥协和共识,“这是达成有效率的并使真正的目标群体受益的发展干预的前提”[18]。在长时间的参与过程中,通过“学习”、“谈判”、“磋商”等等形式,社区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广度增加、密度增强、深度增大,社区组织的成长奠定了基础,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能力储备,社区未来决策和资源分配更能体现出社区主体的权力。
总之,增强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关键在于社区内部主体的参与意识参与行动。社区及其主体“增能”和“赋权”,关系到社区建设的未来方向和发展前景。这是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和新格局。
注释:
[①] 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 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79.
[③] 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2.
[④] 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8.
[⑤] 郑杭生、杨敏.“中国经验”的亮丽篇章——社会学视野下“杭州经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5.
[⑥] 郑杭生、杨敏.个人的当代形貌:社会化理论的世纪挑战——人的主体性的新发展与以人为本的时代源泉[J].河北学刊,2006(3)
[⑦] 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1.
[⑨] 参见王海传.人的发展的制度安排[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5.
[⑩] 关于人的“个体化——个性化——个人化”的分析和阐述,参见郑杭生、杨敏.个人的当代形貌:社会化理论的世纪挑战——人的主体性的新发展与以人为本的时代源泉[J].河北学刊,2006(3)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
[12] [法]爱米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61.
[13] 参见张艳新.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探微[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1)
[14] 郑杭生、杨敏.个人的当代形貌:社会化理论的世纪挑战——人的主体性的新发展与以人为本的时代源泉[J].河北学刊,2006(3)
[15] 贺东航.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成长与目前情势——来自地方的尝试性解答[J].东南学术,2006(4)
[16] 彭惠青.城市社区自治中居民参与的时空变与内源性发展探索[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
[17] 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30
[18] 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3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11YJC84005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学中国化视野下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12ASH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