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的概念,包容性创新理念则建立在包容性增长的基础之上。Prahalad与Hart提出金字塔底层(Base of the Pyramid,BOP)战略,认为金字塔底层群体是指生活在贫困线下、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人群,这一群体内部蕴含着巨大商机,企业通过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来满足其内在需求或利用其创新能力,不仅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还能提高穷人生活质量缓解和消除贫困[1-2]。George等于2012年提出包容性创新的概念,认为包容性创新是为了实现包容性增长而进行的创新,其本质是为了改善金字塔底层(BOP)群体的福利而创造和提供更多的机会[3]。OECD认为,包容性创新是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诀窍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4]。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特定需求开展创新活动,使他们能够获得并享受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体亲自参与、推动、实施具体的创新活动,在创新过程中发挥作用、创造价值,这也被称为“草根创新”。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对包容性创新展开了一系列研究。邢小强把包容性创新定义为:企业等私营部门以可持续的方式为被现有经济社会体系排斥在外的BOP群体提供机会,来平等参与市场以提高收入、发展能力与扩大权利的新思想、新模式与新方法的开发与实现[5]。同时提出包容性创新系统的概念,认为包容性创新系统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涵:[1]面向BOP地区与人群;[2]以企业、BOP群体或社区、政府与NGO作为创新的主要单元,平等地参与各种创新活动;[3]创新单元基于各自的资源能力并与其他单元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动与学习从而实现创新功能[6]。吴晓波、姜雁斌从社会排斥角度提出了包容性创新推动包容性发展的三大理论促进机制即创新降低壁垒、提升能力以及制度变革。并进一步研究了包容性创新理论框架的构建,在限制方面的研究中,理论构建主要考虑在新的背景下,制度、能力、资源是如何对经济体获取机会、生产参与以及分享产生限制的;而在解决限制的研究中,主要考虑相关的创新如何能有效促进经济体获取资源、市场、信息以及融入网络等[7]。高霞对包容性创新的内涵演变、推行的必然性、新的研究进展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8]。汤鹏主认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具有技术和人力资本优势,同时又有小巧而灵活的特点,因此在包容性创新方面能够大有作为,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包容性创新的实现路径及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9]。
当前,中国具有低收入群体总量大、收入差距明显以及公共服务不均衡等现状,因此,在开展包容性创新的实践方面有其必要性。
(1)低收入群体总量大、比例高。2009年中国约有3.65亿人生活在世界银行的贫困线(每天生活标准不超过2美元)以下,约占全球贫困人口总数的1/7。中国贫困人口发生率为27.2%(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在“金砖五国”中,低于印度和南非,却远远高于巴西和俄罗斯。数量庞大的贫困人口,对中国针对低收入群体开展包容性创新,以提高其经济收益提出了严峻挑战。
(2)收入差距较大。2013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3,虽然自2008年之后中国的基尼系数逐年回落,但仍然处于0.47~0.49之间,按照国际一般标准,处于收入差距较大行列。同时,中国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比也在逐年上升,已经由1985年1.85上升为2012年的3.10(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收入不平等现象加剧,促使中国政府通过创新活动改善低收入群体社会经济福利。
(3)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低收入群体不仅在经济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也处于劣势。近年来,中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但城乡之间的差距却并未减小。以医疗条件为例,2012年,中国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8.54人,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88张,与之对应的农村数据仅为3.41人和3.11张(数据来源:《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3),均不足城市的1/2。城乡间巨大公共服务差异,为改善农村地区居住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提供了空间。
中国虽然没有在官方正式提出包容性创新的理念,但是中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一系列科技扶贫计划,到近年来产业界针对特殊群体进行产品创新,再到草根个人的发明创造不断转化为经济效益,这一系列举动都与包容性创新的实质十分契合。从开展包容性创新活动的动力来源角度,可以将我国包容性创新的实践活动分为政府驱动型、市场诱导型和草根群体自发型三类。
(一) 政府驱动型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于贫困的科技支持,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见表1)。这些实践活动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发起并实施,活动的实施范围与影响较大,整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企业参与较少,并且贫困群体大多只是被动接受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持久性与激发群众创新活力的作用较为有限。
(二)市场诱导型
瞄准底层市场需求,中国的一些企业与科研机构已经在开发包容性创新产品上有所尝试(见表2),虽然这些产品和实践的影响力还较为有限,但对于开打底层消费市场、满足低端消费者需求发挥了示范作用。例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在农村体检、社区医疗、健康信息及低成本器械等低成本健康领域积极寻求市场突破,大力发展民生公益科技。目前,研究院已经研制出数十项可用于改善村镇及社区医疗条件的低成本医疗器械及软件,包括低成本血液透析、基础健康检查床、便携式出诊包、乡村医生工作站等,使低收入群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不仅在陕西、山东、四川、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等十余个省建立了700多个示范点,还在国家科技部援非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草根群体自发型
草根创新也是中国开展包容性创新的一项重要实践。为了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技术困难,或降低部分技术或产品的成本,中国农民、蓝领工人等草根群体自发地开展发明、创新活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见表3)。例如,草方格治沙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成为世界治沙史上一项重大技术突破。又如,湖南省临澧县农民沈克泉1978年在贵州无意中发现路边3株特别的野生油菜,将其带回家乡并开启了长达30年的油菜新品种研发之路,在极度缺乏试验条件和研究经费的情况下,繁育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超级杂交油菜,亩产最高达到330公斤。这些草根群体在缺乏资源支持、预期经济收益不明朗的情况下,仍然凭借着自身的兴趣与意志坚持科研创新,体现了草根群体参与创新的巨大潜力。同时,草根创新活动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在资源缺乏的条件下,创新成功的概率较低,因此需要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经费支持。
中国利用科技手段帮助农村群体脱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鼓励草根群体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并在中央层面制定了十余项相应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非常契合包容性创新的实质。但是,相对于建立起一整套从寻找立案、产品发展增值、企业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到最后商业化的政策体系和运作机制的印度政府而言,中国关于包容性创新的政策与实践活动还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的科技惠农政策,过度强调科技本身的推广和普及,对鼓励这些群体积极参与实施创新关注不足;二是政策虽然涉及技术供给、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但尚未围绕创新链条形成完整的政策链,在项目发现、项目孵化及商业化等环节尚存在缺失;三是除科技惠民计划外,大部分政策是在20世纪80年代或者2000年左右出台的,距现在已有十余年之久,随着中国低收入群体经济社会生活情况的改变,这些政策的内容与着力点也需要随之调整。
(二)为草根群体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低收入群体不仅要成为创新的受益者,也应当是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在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方面,中国政府已经给予高度关注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动计划,但是对于草根自主创新关注不足。中国已经涌现出草方格治沙、赵氏塔基、超级油菜等大量草根创新的典型代表,但是如何将草根群体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最终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创新产品,仍然需要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支持。
从草根创新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大量非正式资源散落在民间,草根群体具有发现这些优质创新资源的先天条件。同时,他们常年处于生产的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技术技巧和经验,在发现关键问题及发明创造方面具有优势。此外,草根群体还可以采取与实验室科学研究不同的研究路径,采取特殊的方法,有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成果和发现。但是,从整体上看草根创新者发现资源往往具有偶然性,并且由于实验条件较差,他们进行自主研发的难度往往比常规科学研究更大,获得创新成功的概率也很低。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将这些好的成果推广到市场转化为创新产品,对于缺乏社会资源的草根群体来讲也是困难重重。因此,要在肯定草根创新这一创新形式的基础上,由政府、其他公共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等为草根创新给予更多物质上和技术上的支持,通过为他们提供初始研发资金、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进行技术辅导和咨询、为成果商业化提供帮助等方式,提高草根创新的效率。
中国低收入群体规模依然庞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条件还相对落后,对能够改善其生活与产生水平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有着极大需求,这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空间。中国企业在开展低成本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很高,低成本手机、低成本芯片以及低成本医疗设备等产品的出现就是很好的例子,并且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就需要政府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正确引导企业参与包容性创新,同时鼓励风险投资更多涉及最有可能满足低收入群体需求的行业,如农业、医疗、教育等,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包容性创新。同时,重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在支持包容性创新上的作用,倡导这些中介组织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聚集创新要素、形成协调创新网络。
积极推动包容性创新不等于滥用包容性创新这一概念,需要对包容性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打着“包容性创新”的幌子,片面追求产品的低成本低价格,牺牲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产品质量大打折扣,这实际上与包容性创新改善低收入群体社会经济福利的内在要求相违背。再如,创新的内容与形式涉及当地的社会经济结构状况、低收入群体内的特定需求等问题,不从地区实际出发,盲目复制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包容性创新的经验,不但无益于低收入群体福利的改善而且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又如,一些草根创新者缺乏对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或者没有足够能力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很多新的、很好的创意或者发明被他人窃取,使草根创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适当监管,引导企业在低成本的前提下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开展包容性创新活动,并采取措施对草根创新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四、政策建议
对企业研发包容性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奖励,或通过研发后补助、税收优惠等形式进行激励;通过开展草根创新大赛等形式,选拔优秀草根创新者及创新项目,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及相关支持;在现有研究基金或项目中设立包容性创新研究专题,鼓励并资助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包容性创新方面的研究。
积极培育一批能够挖掘草根创新并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支持的社会组织。一是为草根创新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资助其开展包容性创新项目;二是通过电话、网上论坛、电子邮件等方式为草根群体提供专业技术、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三是对个人项目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帮助其进行产品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推广及技术扩散。
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企业研制成功的针对特定人群的包容性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特别是低成本医疗设备、简易机电机械、多功能电器设备等可直接改善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水平的行业,并设置特别绿色通道,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包容性创新产品予以优先办理。
(四)加强政府监管保护草根创新者利益
加强政府对劣质低价产品的监管,一方面遵循行业规范与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对企业“伪包容性创新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对不良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保障低收入消费者利益。同时,加强宣传,提高草根群体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方面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参考文献:
[1]Prahalad C K,Hart S L.The Fortune at 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J].Strategy&Business,2002,26:54-67.
[2]C.K.普拉哈拉德.金字塔底层的财富[M].林丹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
[3]Gerard George,Anita M.McGahan,Jaideep Prabhu.Innovation for Inclusive Growth.Towards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and a Research Agenda[J].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12,(07):661-681.
[4]OECD.Innovation and Inclusive Development Discussion Report[R].2012.
[5]邢小强,周江华,仝允桓.面向金字塔底层的包容性创新系统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11]:27-32.
[6]邢小强,周江华,仝允桓.包容性创新:概念、特征与关键成功因素[J].科学学研究,2013,(6):92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