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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1、引言

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巨大消耗,由此产生的气候变化和资源匮乏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一度忽略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导致其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居世界前列。而节能减排降耗,发展低碳经济,则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是一种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核心是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实质是建立合理的能源结构和适当的产业结构。为了应对环境危机,世界各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税收政策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并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各国在利用税收政策引导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论文通过借鉴国外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以期对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有所启示。

2、中国低碳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中国政府也逐步意识到了税收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费政策。但面对中国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和节能减排的压力,现行税制还存在很多不利于低碳经发展的问题。首先,低碳税种缺位。中国现行税制缺乏污染税或环境税等专门性的低碳税种,对于垃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采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立法层次低且征管不到位,缺乏强制性和稳定性,直接制约了税收的调控力度。其次,相关税种对低碳经济的调控力度较弱。如资源税的征收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对于高污染企业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发挥节约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的目的;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很多高污染的消费品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机动车辆税收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力度不够。最后,低碳税收优惠政策对低碳经济促进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尤其是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散,仅仅局限于某些税种中[1]。且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优惠政策不对应,难以发挥其作用。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行为的正向鼓励效果不甚理想,在新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比如太阳能、风能、天然气、乙醇、氢电池或者节能、环保汽车等等,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2]。第三,某些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从而抵消了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3],且税收优惠的形式比较单一,一般都是限于直接减免的优惠形式。可以考虑扩大税收优惠面,增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和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手段[4]。

3、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经验

3.1 美国经验

3.1.1 低碳税种

美国的低碳税制体系相对完善,税种齐全,且覆盖面广。主要是对能源、燃料、破坏臭氧层化学物质以及污染环境行为课税。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开始对硫化物征税,并在此后逐步开始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低碳与环境保护,到目前为止,美国的低碳环保税种主要有:碳税、二氧化硫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汽油说、开采税以及低碳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低碳环保税收征管体制,先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然后上缴财政部统一管理。

(1)碳税。美国的碳税于2006年11月在科罗拉多州圆石市首次征收,由企业和居民基于其使用的电量在交电费时附带缴纳碳税,而为了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对于使用风力发电的居民和企业免征碳税,碳税收入几乎全部用于研发替代燃料,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固体废物税。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固体废物税是以容器押金的方式体现的,消费者在消费时对容器缴纳押金,返还容器时可以退换押金,而如果消费者不返还容器,则押金相当于缴纳的固体废物税,这种征税方式减少了环境污染,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

(3)开采税和化学品税。开采税是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征收的能源开采税,该税种可以保护资源、抑制资源过度开采。化学品税是针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物质征收的从量税,征税范围涵盖100多种有害物质,该税种大大减少了氟利昂等化学物质的排放,有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3.1.2 低碳税收优惠

美国的低碳税收优惠方式非常灵活,包括直接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及加速折旧等。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低碳建筑优惠。近年来,随着建筑耗能占社会总耗能的比例逐渐攀升,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建筑行业的全面节能。美国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节能建筑的投入使用,对于使用节能玻璃和节能电器的居民建筑,在更换室内节能设备时享受全部支出成本10%的税收减免政策。而对于新建建筑,符合美国国家节能标准(IECC)并节能50%以上的减免税2000美元,符合美国国家节能标准(IECC)并节能30%以上的减免税1000美元。

(2)清洁能源优惠。在清洁能源方面,美国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并自觉降低能耗。对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对投资小型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对开发利用替代能源的给予税收优惠,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给予税收优惠[5]。投资于利用地热能及太阳能的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对于使用酒精、柴油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车辆,给以每加仑10%的优惠,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的企业则享受50亿美元以下的补贴资金,对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10%~40%的税收减免。美国还专门颁布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计划为183个清洁能源项目提供高达23亿美元的税收优惠,采取多种手段促进生物燃料的商业化进程,加大力度鼓励企业投资清洁能源。

(3)低碳消费优惠。低碳消费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税收手段推广节能环保产品,从而引导居民的消费倾向。截至2016年12月31日,美国对于购买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设备,20%~30%的费用可以税收抵免。如购买及安装风能设备、太阳能热水器及地热设备等产品的家庭每年享受所购设备成本30%的税收抵免,对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规定在五年之内予以减免。此外,美国各地区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更多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加州对于节能型洗衣机、洗碗机等的环保设备减税50~200美元。美国对于低碳消费的引导作用还体现在对环保汽车的优惠政策,耗油高的车辆要缴纳1000~7700美元的特别税,购买节能车则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而且免征燃油税节省燃油成本。

3.2 英国经验

3.2.1 低碳税种

2000年英国政府在“英国气候变化计划”中首次提到气候变化税,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施行。气候变化税实际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其纳税人包括所有工商业、农业以及公共部门,慈善团体及国内消费者暂免征收气候变化税,计税依据是煤、燃油、天然气和电等能源的使用消耗量,且不同的能源征收标准也不同。其中煤7欧元/吨二氧化碳,天然气13欧元/吨二氧化碳,电14欧元/吨二氧化碳。为了开发清洁能源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气候变化税还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热电联产单位的发电、油类耗费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税。此外考虑到税收中性原则,为了避免气候变化税给能源部门带来巨大的税收负担,英国提出了气候变化协议(CCA)制度,能源密集性产业可以自愿选择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如果能完成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则只承担税负总额的20%,享受应缴气候变化税80%的优惠。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英国将气候变化税的税收收入以不同形式返还企业,一是将所有被征收气候变化税的企业为雇员交纳的国民保险金降低0.3%;二是通过“强化投资补贴”项目,鼓励企业投资环保技术或设备[6];三是成立专门碳基金,为中小企业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贷款。气候变化税的税收收入专款专用,将收入总额的0.3%返还到国家保险账户,用于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不仅提升了整体社会的低碳意识,也能确保气候变化税顺利执行。

3.2.2 低碳税收优惠

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英国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向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政府强制电力供应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同时,英国政府也为电力供应者提供相应的补贴。英国政府还规定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免征所得税[7]。并且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能源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3.3 日本经验

3.3.1 低碳税种

(1)碳税。相比于欧洲国家,日本的碳税征收相对较晚,2004年提出碳税方案并经过不断的研究和修正,最终于2005年确定最终的方案,并在2007年1月1日年开始实施。日本的碳税实行定额征收,税率为2400日元/吨二氧化碳。在碳税开征之初,为了减少征税的阻力,日本规定了相应的碳税优惠政策:①对于积极完成低排放指标的高排放用户给予40%~50%的减免。②对于煤油给予50%的减免。③对于钢铁制造业等社会价值特殊的行业使用的煤炭、焦炭给予免税优惠。预计日本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减少国内约4300万吨左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个数字相当于1990年日本未实施碳税时排放量的3.6%左右,而日本GDP的年增长率在征收碳税后仅仅下降了0.01%[8]。碳税的实施,改变了民众的消费方式、增强了国民的低碳意识,并且带动了技术更新,促进了日本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2)噪声税。是对超过标准分贝的声音征收的一种环境税。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60分贝以上的噪音中,容易引起高血压或各种心血管疾病。目前很多国家都征收噪音税,例如荷兰是政府对飞机对航空公司产生的噪音征税,美国是对旅客征收噪音税,日本按飞机的着陆架次征收征收噪音税可以通过限制某些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主要的计税依据是飞机产生的噪音。

(3)气候变暖对策税。日本很早就计划征收气候变暖对策税,也称环境税,将所有化石燃料纳入征收范围,税收收入用来开发新能源,但是因为政府预算的原因直到2012年10月1日环境税才开始执行,征税对象确定为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实行定额征收,税率分别为石油250日元/千升、天然气260日元/吨、煤炭220日元/吨,此外日本还预计将在2016年提高税率,保守估计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后,每年可征收的环境税高达2623亿日元。虽然日本的环境税是由消耗化石能源的电力公司或者燃气公司缴纳,但是最终却以电费或油价等方式由消费者承担,最终会使低碳消费观念深入人心,有效节约资源、促进低碳经济快速发展。

3.3.2 低碳税收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低碳经济发展,日本也采取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购买节能环保汽车时车辆购置税免税,包括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等低污染低能耗的汽车,且延长这部分汽车的税收减免年限,有效引导了公众的低碳消费。其次,日本对于企业购置的用于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的设备,减免该设备的固定资产税,并可按购置成本的7%来抵免企业所得税,在享受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照购置成本30%计提特别折旧,而购买用于处理废旧塑料设备的企业在年度内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大大刺激了企业购买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将社会模式逐渐转变为低碳模式,提高了日本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3.4 德国经验

3.4.1 低碳税种

(1)生态税。德国生态税从量计征,以能源消耗为征收对象,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1999年4月德国开始对油、气和电征收生态税,生态税收入约90%通过降低或稳定退休金交费又重新回流到企业和家庭。这既增加了就业人员的净收入,又使雇主降低了劳动力成本。有调查统计,如果没有生态税,德国养老金交费比例至少要高出1.7个百分点。生态税在优化能源结构的同时又不至于削弱企业竞争力。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如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10]。

(2)机动车税。为减少交通工具的CO2排放,德国政府计划通过修改机动车税来推动碳减排目标的实现。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将CO2排量纳入标注范围。德国自2005年开始在联邦高速公路和其他重要的联邦公路上对12吨以上的卡车征收载重汽车费[9]。为了提高工业部门的节能减排效率,德国政府还与工业企业签订协议,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与其节能管理挂钩。

(3)水污染税。德国1981年颁布《废水纳税法》,将水污染税上升到法律范畴,构建了全面的水污染税整体框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排入地表或地下的废水,不包括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税率根据污染度来确定,即通过计算污水中有害金属的含量或毒性来确定税率。德国的水污染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所以对于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不征收污染税。

3.4.2 低碳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低碳经济发展,德国采取一系列生态税优惠措施,主要有:对使用天然气或生态燃料的交通工具给予45%的税收优惠;对农业生产使用的燃油免税;制造业和农林业使用的电力、天然气和取暖油等优惠40%。这些优惠政策在鼓励清洁能源的同时还考虑到各部门的企业竞争力不受损害。

3.5 荷兰经验

3.5.1 低碳税种

(1)污水排放税。1970年以颁布《地表水污染法案》的形式开征污水排放税。该税种的征收对象是向地下水、地表水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主体是水资源委员会。为了方便管理,荷兰各地区专门设置委员会专门管理征收污水税,且该税种在不同的区域税率都不相同,甚至在同一区域由于污水中含的污染物不同税率也不同,这种征税方式大大促进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荷兰污水排放税的税收收入主要作为污水处理的资金来源,所以不仅对水源排污要征税,对污水处理厂排污也要征税,从多个角度限制了污水排放。

(2)固体废物税。荷兰的固体废物税种类繁多,主要有垃圾税、废物税以及超额粪便税等。垃圾税是以家庭为征税单位,根据家庭垃圾箱数量定量征收,且征税的同时参照家庭人口数量,成员少的家庭可以少征垃圾税。垃圾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是用来收集和处理垃圾,专款专用,有效减少了垃圾的排放。

(3)碳税。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其目的是保护环境,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解决日益严重的气候问题,荷兰很早就开始征收碳税,1990年碳税作为荷兰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两年之后,荷兰将碳税和能源税整合到一起,比例各占一半。碳税的征收范围涵盖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天然气、航空燃油等所有能源,当然一些能源密集型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九十年代中期,荷兰的二氧化碳税税率为5.16荷兰盾/吨二氧化碳(相当于25美元/吨二氧化碳),能源消耗二氧化碳的税收收入达1.4亿荷兰盾,占税收总收入的1.3%[11]。

(4)能源管制税。1996年荷兰开始征收能源管制税,征收对象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燃油、柴油以及电力等。该税种采用累进税率,针对不同类型的组织采取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该税种对于教育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盈利组织进行税收返还,最高返还的额度可以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半。此外一些大型企业可以与政府签订减排协议来减少纳税,用这种办法鼓励大型耗能企业节能减排,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3.5.2 低碳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荷兰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例如荷兰规定了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的自由偿还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对环境保护有利但是因为成本原因难以投入市场的设备。由于该制度的实施,该国企业1998年环保设备的投资申报数为450件,到了2007年的超过了1万件[12]。此外,荷兰还实行环保投资的税收减免以及能源投资的税额扣除制度,企业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与环保相关的项目时,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免税。投资于节能降耗设备时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税收。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凡是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都可以将50%左右的购置成本从当年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13],这种优惠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纳税人积极践行低碳发展观。

3.6 芬兰经验

(1)二氧化碳税。1990年芬兰首次引入二氧化碳税,在开征之初采用1.62美元的低税率,1993年将电纳入碳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大大提高,且对柴油和汽油征收差别税率。1995年进行碳税改革,对煤和天然气征收碳~能源税,税率为碳税的税率是38.3芬兰马克/二氧化碳。能源税税率3.5芬兰马克/千瓦[14]。最能体现芬兰低碳发展力度的是碳税税率一直在提高,2002年的时候已经达到17.12欧元/吨CO2。

(2)固体废物税。除了碳税以外,芬兰还征收固体废物税,与欧洲其他国家相似,芬兰的固体废物税纳税人为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居民,税金收入主要用来处理固体废物,并且在芬兰有专门的公司负责征收固体废物税,计征的方法可以按照居民数量也可以按照固体废物征收

3.7 丹麦经验

3.7.1 低碳税种

丹麦的碳税制度非常先进,通过征收碳税来鼓励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1992年丹麦首先对居民家庭开始征收碳税,1993年对碳税进行了改革,将征税范围扩展到工商业部门,对使用天然气的公司或企业也征收碳税,成为第一个对居民家庭和工商业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征税范围几乎涵盖了除生物燃料以外所有的二氧化碳排放,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税收收入主要是用来补贴企业的节能项目,做到了专款专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节能意识和核心竞争力。1996年,丹麦推出新方案,对重工艺、轻工艺和室内供热征收不同税率的碳税。1999年,标准碳税税率降为12.10欧元,能源税却等量增加[15]。近几年,丹麦对碳税进行了修改,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将税基扩大。丹麦将企业耗费的能源进行了分类,包括生产用能源、照明用能源以及供暖用能源,不同的能源征税比例不同。丹麦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了2030年能源构成: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其中风能在2025年还将占到电力供应总量的75%[16]。丹麦的整体税收中和环境有关的税收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0%左右,远远高于环境资源问题突出的其他国家,其有效的税收手段成功促进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世界各国都应该借鉴其宝贵的经验来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3.7.2 低碳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合理开发,丹麦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首先,政府为了鼓励风力发电,对风机发电的收入免税,大量对风能发展提供补贴,投资一个风电场,投资商需将20%股份的让给当地居民,这就促使居民对新能源产生足够的兴趣[17]。其次,在固体废物税种,鉴于丹麦家庭能源浪费严重,对填埋的垃圾实施较高税负,焚烧的垃圾税率较低,而对循环利用的垃圾则免税。这种税收政策保证了丹麦的清洁环境,同时也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后,在碳税方面,对于承诺减少排放的行业或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3.8 瑞典经验

瑞典作为一个工业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并一直致力于在节约能源和减少碳排放。瑞典非常重视城市的低碳规划,在首都的哈马小区,垃圾被严格分类,专门的垃圾集中处理站可以将不同种类的垃圾循环利用,排出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变成沼气,或者提供给公共交通工具,废渣则可以用于农田作为肥料使用。无论是建筑领域还是交通领域,瑞典都通过各种措施践行低碳价值观。

瑞典的低碳税收制度规模较大、税种繁多且划分比较细致。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有固体废物税,包括对电池、农药、化肥和垃圾等征税,与能源相关的包括对碳税、硫税、能源税、机动车税、甲醇税等。

(1)碳税。碳税于1991年开始征收,主要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征税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汽油等各种燃料,税率为0.25瑞典克朗/公斤CO2,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进口或储存应税燃料的企业及家庭。

(2)硫税。硫税几乎与碳税同时开征,根据治理二氧化硫的费用确定税率,征收范围涵盖了石油产品、煤炭以及泥炭等含硫物质。该税种有效减少了瑞典国内矿物质的含硫量,从而降低了二氧化硫气体的排放。

(3)能源税。能源税早在1957年开始征收,课税对象主要是境内生产石油、天然气、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的征收对象税率也不同,如煤炭每吨征230瑞典克朗、天然气每立方米征收0.175瑞典克朗。

(4)固定废物税。对于固定废物税则将废物分类为可回收或不可回收两类,可回收废物征税标准高于不可回收的废物,有毒的农药8克朗/公斤征税,化肥0.6克朗/公斤,电池征收23克朗/公斤,税收收入主要用来处理废物或者投入科研,开发出更多的环保设备和节能技术,进一步促进低碳。此外,瑞典政府为了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对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区别征税,含铅汽油每公斤征收2.65克朗,而无铅汽油每公斤只征收2.37克朗,该税收政策大大减少了含铅汽油的使用和消耗。

3.9 挪威经验

挪威是个狭长的小国家,却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20世纪70年代就发现了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其主要的产业除了油气外还有渔业、航运业、农业以及后续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出现的气候变暖和资源匮乏等问题,挪威也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挪威碳税税负较重,但是征收效果显著。1991年开征碳税,征收范围涵盖天然气矿物油和汽油等,碳税的平均税率为21美元,汽油为40.1美元。1992年碳税改革,将煤和焦炭也纳入了碳税的征税范围,并且成立了专门的碳税管理委员会,以提高征税效率。1998年对柴油开始征收碳税,并调高了碳税的税率,1999年进一步将航空和航运领域纳入征税范围,随着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挪威的低碳经济将取得巨大的发展。

4 、国外低碳经济税收对策的比较分析

4.1 国外低碳经济税收对策的共同点

从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经验可以看出其存在的共同点,多数国家都将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到战略的高度,采用税收手段强制进行节能环保,政策制定结合本国国情,体现出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且在能源、资源、环保以及低碳技术方面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形式多样并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此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广泛运用碳税、能源税、生态税等专门税种来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过程中,大多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保证了宏观税负的基木稳定[18]。具体到某一税种以碳税为例,各国的税率大多采用固定税率。税率水平基本上都是由低到高,征税范围涵盖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电力等二次能源。

4.2 国外低碳经济税收对策差异

尽管各国低碳税收政策存在很多共同点,但在具体征收的过程中又各具特色。美国的低碳税收主要是体现在发展清洁能源并提高能源效率,在清洁能源、低碳建筑和低碳消费等方面都规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英国则是开征专门的气候变化税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通过专款专用鼓励企业发展低碳技术。日本通过完善的低碳税收体制使得低碳观念深入人心,将低碳生活进行到底。德国政府征收生态税的同时遵循了税收中性原则,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保障就业后期专门调低生态税,可见低碳税收征收应适度,税负太高影响企业积极性,税负太低又不能发挥税收的的调控作用。荷兰、芬兰、丹麦、瑞典和挪威等欧洲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相继引入碳税,到目前为止都已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5 、国外经验对中国低碳税制改革的启示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低碳税收体系急需要完善。作为一个蓬勃向上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增长速度逐年上升,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在环境污染、全球变暖、资源枯竭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经验,结合中国低碳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完善低碳税制体系。

5.1 择机开征污染税

借鉴国外低碳税收经验,结合中国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应基于排污收费“费改税”开征污染税(或环境税),征收对象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超标噪声等,其中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废气则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等有害气体。费改税强化其调控作用,其税率水平高于原来的排污收费,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有污染行为发生且造成一定程度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但是为了保证环境税的循序渐进,在开征初期,纳税人的范围不应过于广泛,只限定为企业单位比较适宜。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的实际或估算排放量。其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等。

5.2 提升相关税种的降碳功能

目前中国相关税种对低碳经济的调控力度较弱。针对这个问题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角度来提升相关税种的降碳功能。

(1)改革资源税。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按照各类资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程度来实行差别税额。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将水、土地、矿藏、森林等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改革计税依据,在计算资源税税额时,应采取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在油气和煤炭从价计征基础上,将其他矿产资源也实行从价计征方式。

(2)完善消费税。第一,扩展消费税征税范围。应将化石燃料首位的煤炭,高档奢侈品的非营运飞机,污染环境的含磷洗涤剂、一次性塑料袋,高档木制家具、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二,可对碳排放量不同的消费品实行差别税负。第三,优化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车、鞭炮、烟花等的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现行成品油和部分高耗能产品的税率。建议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实行滑准税率,即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随着油价变化而滑动,油价上涨税率降低,油价下降税率上涨。避免出现2014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税额随汽、柴油价格下跌频繁调整的尴尬局面。第四,调整计税办法。尝试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使消费者清楚自己为高碳产品负担的税额,从而抑制对高碳产品的消费。尤其是对油品的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后可使消费者购买油品时从收据中清楚看到交了多少税,从而使税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更为明显。

(3)完善车辆购置税。优化现行的购车减税政策,恢复实行按照车辆排量不同而设置差别税率的办法,鼓励生产和消费低排量汽车。加大对于清洁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和推广。2014年9月新规对于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以及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买一辆国产新能源汽车将可以节省万余元,将大大激发民众绿色出行的动力。国家应通过经济补贴等政策建立健全的充电站等配套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4)改革车船税。加大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考虑扩大低碳车船税收优惠范围、对于低碳环保的新能源车船给予多项减税、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如对这类符合标准的低碳型汽车免征车船税,同时给予国家和地方二级财政补贴。

5.3 进一步优化低碳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针对低碳经济综合运用了多种优惠方式,如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弥补亏损、投资再退税和延期纳税等。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要在继续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低碳优惠的范围。

(1)系统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环境资源等角度出发,调整或增加各税种优惠政策,使其相互照应,形成合力。如将分散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的和机动车节能减排相关的优惠政策统一优化、形成节能减排的机动车税收优惠体系。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优惠政策相互照应。如对生产低碳产品和研发低碳技术的企业减免一定额度的所得税,从而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到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上,并且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到产品技术研发。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应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坚实的公众基础[20]。

(2)增加新能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尽管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但发展的层次还比较低,鉴于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战略地位,非常有必要更加细致、更加系统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加速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3)增加优惠形式。对企业购置的各种减排设备提供免税优惠政策,相关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以此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投向低碳产业。对于开发、普及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提供再投资退税或投资减免等优惠措施,从而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低碳导向。

5.4 低碳税制改革应采取渐进式策略

从国外经验可以看出低碳税收应实施渐进策略,税率水平基本上是由低到高,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低碳税收征收必然伴随着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高税率虽然能增强税收的调控作用,但是也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所以中国应该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低碳税制改革之初,应该实行低税率,等到企业逐步调整经营策略,适应能力增强时再考虑提高税率,并且在提高税率之前应该采用预报制度,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时间。这种渐进策略,可以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征税阻力、减轻社会公众对低碳税制的抵触情绪,从而达到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5.5 因地制宜确定区域差异化低碳税收政策

经济发展的进程直接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低碳税制改革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标准,改革方案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应结合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区域差异化低碳税收政策,也可以选择部分低碳形势发展比较严峻的地区先行试点低碳化税制改革。在这方面美国做的比较好,如美国开征碳税之初是在科罗拉多州圆石市试行。中国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东北、西南地区发展又各具特色,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低碳经济的调控作用。以东北地区为例,2003年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之后,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伴随着产值的增加还出现了很多环境问题,其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及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使得东北地区碳排放居全国前列,与全国其他区域相比东北地区节能降耗的任务更加艰巨,所以国家应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征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低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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