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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是指客观物质条件在满足主体需要并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形式。在利益问题上,经济利益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利益关系,也是一切社会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历史、资源、边境和生态特点,不可避免地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发生利益分化和利益变动。这种因利益分化和变动引发的社会性冲突必然会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利益分化和利益变动的背景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构起公平、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对于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乃至整个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边疆民族地区的利益冲突

边疆民族地区是指地处国家边境、民族宗教复杂、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多元文化共存的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边疆民族地区在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在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中,利益因素是最基本、最根源性的矛盾因素,也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最具有影响性的因素。就边疆民族地区的利益冲突而言,具体表现为:

( 一) 经济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经济利益纠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尚待完善之中,相应的经济政策和补偿机制仍在调整之中。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代价本应该由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共同去承担,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往往不自觉地被附加在弱势群体身上,弱势群体的心理“相对剥夺感”比较明显。由于这些问题长时间内得不到解决,或者解决的时效和力度的缺失,必然会在他们的心理上产生受挫感,进而引发对政府的不满意、不信任和敌视心理,这样,政府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就会阻力重重。对立情绪的增加必然会为弱势地区的社会稳定埋下隐患,这一点以边疆民族地区尤为明显,通常情况下这种隐患会以民族纠纷和民族冲突的形式加以表现。诚然,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性隐患很多,但最为直接的隐患就是经济利益补偿的不到位。因为经济利益牵涉到边疆民族地区居民的生计,关系到边疆民族地区居民的生存和生命维持,是边疆民族地区居民的生命线问题。具体到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补偿问题体现为: 其一,边疆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成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各种利益群体的角逐场,来自于地方政府、引资企业以及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补偿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的经济利益纠纷; 其二,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建设中的征地撤迁补偿不公而引发的经济利益冲突; 其三,边疆民族地区“退耕还林”、“退耕还牧”政策中经济补偿不合理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其四,边疆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转移支付的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等等。对于广大边疆民族地区的当地居民而言,赖以生长生存的土地不仅是其生存的出发点和归宿,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家园,是保命之本和发展之源,一旦被不合理的征用、占据而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生活的“相对剥夺感”和心理上的“无着落感”就会使其铤而走险,作出有悖于常理的行为和行动,危及着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全。

( 二) 自然环境被破坏引发的生态利益威胁

边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是边疆民族地区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园,是其赖以生长和繁衍的栖息之地,也是千百年来多少代当地居民辛勤劳作、恪守祖国疆域的历史见证。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边疆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都是祖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坚固的后防和宝藏之地。然而,在中国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受制于气候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边疆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正在遭受着不应有的破坏和侵蚀。诸如来自于自然变动和气候条件影响下的地震、泥石流、聚风暴、干旱正在侵蚀着当地的自然环境; 来自于人为的滥砍滥伐树木、滥垦荒地以及无节制的对自然资源的私挖乱采使得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更是雪上加霜。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东部产能过剩西部投入不足的大背景下,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GDP,在“高投入、低产出”,以及“先污染、后治理”怪圈发展思维的指引下,引进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这些引资企业主无视边疆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肆意进行私挖乱采、盲目开发、私自排放有毒气体、有害废水和有害矿物质,严重地污染了当地的大气、水源、河流、草原和土地,给当地的自然植被、人畜饮水、清洁空气、出行道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同时也严重地浪费和损害了当地的矿产资源,这种发展中的短视行为以及为“后GDP 时代”的发展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也为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和治理难度,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正在伤害着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发生在内蒙古东乌旗煤矿开采中的“5·11”事件就是明证。这种以资源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时也造成了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结构单一,直接导致了边疆民族地区越发展越贫困的现状,从而也使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愈来愈严重,社会矛盾更加突出,边疆安全更受威胁。

( 三)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社会利益矛盾

在现代社会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剂。特别是后者的作用显得愈来愈突出,因为现代社会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社会,也是竞争激烈和风险加剧的社会。因参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必然会面临着来自于国内外人才、技术和环境的压力,以至于那些因历史文化、自然条件、经济底蕴、思维意识、创新能力、交通状况、信息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于那些后发性转型中的地区的民众而言,确实是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社会的开放性和人员的流动性又打破了固有的地域观念、族群观念的限制,那种发生在地域间、民族间的巨大落差必然会使后发地区的民众产生失衡心理,再加上自然灾害的频发以至于他们的生存危机愈来愈严重,这种因心理失衡和生存危机所导致的社会冲突和社会震荡对于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和深远的。为此,各国为了缓减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性冲突,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网。我国是一个正在转型中的大国,边疆民族地区大多是欠发达地区,民族宗教比较复杂,跨境问题比较突出,落后的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闭塞的交通信息设施,以及较为僵化的思维意识和发展理念,使得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紧迫。虽然在多年的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农牧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确立。但是,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边疆民族地区的整体社会保障水平不高,表现为明显的不平衡性、不合理性。就其不平衡性而言,不仅表现为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即使是同一地区城市与乡村、农村与牧区、行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差异较大; 就其不合理性而言,主要表现为各地政府部门一方面缺乏统筹规划,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往往是上面的社保政策不出政府的办公室,政府的社会政策不出乡镇领导的办公室,到了居民驻地居委会( 村委会) 进行再截留,因而,真正到了百姓手中所剩无几。再就是边疆民族地区的广大民众在城镇化和资源市场化的开发趋势下,大量的土地被征用成了无土地、无收入甚至无住所的“三无”人员,农村牧区合乡并镇政策的推行又使许多边远地区的学校荒芜,许多适龄儿童因路途遥远教育成本增高放弃了学业,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向城市转移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成为城市建设中的边缘人物,传统的居家养老因孩子外出务工而面临新的挑战。“从近些年来新疆、西藏、广西等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纷争和社会冲突来看,参与人员大多数是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社会保障的社会闲散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1]

( 四) 民族文化设施权益被侵犯引发的民族利益冲突

民族文化设施是民族文化以物化形态呈现出来的表征符号,是民族的精神寄托和民族历史存在的象征,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民族文化设施通常以民族绘画艺术、雕塑艺术、建筑艺术、文字艺术、服饰艺术、乐器艺术等等加以表现。有的存在于地上,有的掩埋于地下; 有的流行于世,有的消声于世。无论它们以何种形态存在,都可谓是少数民族群众智慧的结晶和精神的寄托。然而,我们也会看到,在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一些不法商人无视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实施,在拆迁中野蛮破坏,肆意推倒; 一些不法之徒乘机偷盗贩卖,低价贱卖,甚至在私挖中肆意捣毁;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蝇头小利,引进高污染高腐蚀性企业,大肆排放有毒气体和污水,严重腐蚀地表文化设施,严重侵蚀地下文物宝藏; 近些年来,随着边疆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于管理措施不当或者缺乏有效的管理,一些游客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画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赚取更多旅游收入,搞过度旅游和过度开发,结果导致边疆民族地区的游客接待严重饱和,文化旅游设施严重超载并被破坏;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个别人或小群体的利益,把本属于本地区本民族的文化设施私下交易或者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等。这种无视民族文化设施的合理保护而肆意毁损或者变相交易行为必然激起边疆民族地区民众与当地政府的民族权益和民族文化利益冲突,同时也引发了当地民众与游客的冲突。边疆民族地区的因民族文化设施遭受破坏和权益遭受侵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也正在警示着当地政府,对于民族文化实施的任何不法行为必将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二、影响边疆民族地区民众利益冲突的诱因

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 P. 82) 在我国社会的整体转型中,边疆民族地区不可能置身其外,而是也要在这场剧烈的转型中发生阵痛,同时与其他地区一样不可避免地发生利益格局的变动和利益方面的冲突,某些情况下这种利益格局变动和利益冲突可能会更加突出和激烈,其主要原因表现为:

( 一) 利益主体多元

在我国现代化步伐的加速推进中,边疆民族地区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各种利益群体竞相角逐的地方,同时也是自身寻求现代化所要努力的方向。在加速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边疆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其社会群体也会因利益结构的变动产生利益分化的现实和趋势,而且这一趋势在不断的变化和深入,使得利益主体表现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方面,形成了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农村、城镇、社区、村落为主体的利益权力主体,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群体、阶层、民族、公民为主体的利益权益主体; 在表现形式上有的以群体、阶层、集团和组织的形式出现,有的以个体的形式表现,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边疆民族地区利益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利益主体结构。在利益需求化方面,由于利益的主体力量不同,那么,利益需求的层次也就有所不同。那些占有国家政策资源握有国家政治资源的利益权力主体相对来说利益需求就大,反之利益需求就小。这种因利益主体力量对比而发生的利益需求和利益力量对比的变化,必然会在竞争中使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长期的发展,利益就会向力量大的方面倾斜,这就必然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不平衡。按照公平分配原则,一旦公平分配格局被打破,强势群体越来越强,弱势群体越来越弱,社会矛盾自然会产生,社会冲突便不可避免。发生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利益冲突事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在市场化过程中,单个个体公民的力量在与强势政府和企业集团的力量对比中,必然会在经济补偿、自然生态维护、社会保障获得以及民族权益维护上处于劣势,因而在利益分配中受到伤害,这是引发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直接动因。

( 二) 利益分配不公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障。分配不公是指市场经济下竞争主体在权力拥有、机会均等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和歧视。分配不公包含着起点不公、过程不公和结果不公。”[3]就边疆民族地区而言,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最为突出的利益分配不公: 一方面表现为征地撤迁、退耕还林还牧中的补偿不公平; 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政策实施以及土地、基础设施转让中的不公开、不透明。补偿的不公平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中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着暗箱操作,无视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擅自将涉民族涉利益主体者的参与权、建议权、表达权闲置不顾,造成权力监管的真空,以满足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政策实施和基础设施转让中的不公开、不透明根源于利益集团的惯性思维,无视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律规则,总是以固有的“官本位”思维和方法去处理公共利益,用公权力去压制私权利。再就是对于公平性认识的错位,误把平均主义当做公平。对于边疆民族地区而言,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以及相对落后的经济基础,而又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因而在发展中与广大的内地特别是沿海地区相比,无论从资金、技术、信息还是基础设施抑或是国家政策支持上都有着很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边疆民族地区内部也会出现城市与乡村、行业与行业、地区与地区间的差距。如果惯之以同样的社会保障政策,统一的经济补偿政策去实施,这种看似公平实际上不公平的政策无异于为社会制造新的不公和新的对立。此外,城市拆迁、农地占用、退耕还牧、草场破毁,不仅占用和毁坏的是民众的现实的生存资源,更是占用和毁坏的是民众的未来生存之本,用现有的时价去补偿未来的损失,广大民众失去的是一种的生存和发展之本,这种看似公平交易的做法无异于对广大民众是一生生存的剥夺,其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怎能不在,社会冲突怎么会降低?

( 三) 利益协调不力

利益是社会结构中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纽带,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对应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是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4]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确立源自于特定利益的需要,社会稳定发展源自于共同利益的达成。在边疆民族地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消费意识、分配格局的变动,必然会在资源的占有、经营、转移、输送和传递过程中发生位移,与此相应的就会产生利益上的交换、处置乃至冲突。处于同一利益共同体的各阶层、各集团、各群体和各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当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都会自发地去维护,利益维护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实现各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按照政治学的解释,各级政府和组织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利益协调的最终主体。政府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和组织形式对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行研判并提出解决的方案。政府的利益协调方式通常通过组织协调、法律诉讼协调和熟人道德协调方式进行。当然这些协调方式是建立在遵循共同的公共利益秩序和法律道德秩序的基础上的,一旦公共秩序、法律道德秩序破坏,协调便不能顺利进行。边疆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社会的一个边境区域,有着与其他地区一样的公共秩序、法律道德秩序,但也有着反映边疆民族地区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的特性,其边境的复杂性、利益的胶着性、跨境文化性以及封闭性,使得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法律道德秩序的建构相对于内地较为困难。每当利益冲突发生时,当地政府习惯上运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去处理问题,在利益协调上“人为”的方法占据主导,“法制”的方法居于次要; “族群观念”占据主导,“人本意识”居于次要;“官”为主导,“民”为次要; “GDP”为主导,“生态”为次要; “资方”为主要,“劳方”为次要,结果是变相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非但没有协调好利益,反而衍生出新的矛盾和冲突。

( 四) 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向利益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主张利益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通常情况下,利益表达的渠道可通过书面来信、电话电信、读者访谈、记者访谈、信访、网络举报、司法诉讼或面对面交流进行。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发生了很大的改观,但是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程度在各地方有着明显地差距,特别是由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对称回应及由此造成的利益协调不力、利益分配失衡正在成为制约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就边疆民族地区而言,由于受制于传统观念、民族文化因素以及法制意识滞后的影响,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主要由以下因素所致: 其一,利益主体中的群体表达意识不强。约翰·图尔特·密尔指出: “每个人,或任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5]( P. 60)边疆民族地区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广大民众由于受制于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面对强势群体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的利益主体时,惯性的思维是逆来顺受,再加上他们的群体组织意识缺乏,一旦利益受损,多数对个人利益有着清醒的认识,但对于群体意识相对淡薄,因而利益主体表达的主观意识和群体意识很难达成,这样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利益争执时,很难形成群体力量去积极抗争。其二,法律诉求渠道不畅通。现代社会既是民主社会又是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既是利益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然而,在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受“天高皇帝远”思想的影响,不仅普通民众的法制意识淡薄,就连象征政权力量的政府各级部门的一些干部的法制意识也是失却的,因此在组织政府进行施政时,“人治”仍然是主要的政府治理模式,即使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部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形同虚设,对于民族利益受损的法律诉求,很多时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尽量人事敷衍,能拖就拖,能推就推,结果老百姓的诉求得不到伸张,以至于上告无门,有苦无处诉的地步。其三,行政诉求机制不健全。客观地说,有的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些民众并非真的要与法律对抗,与政府作对,许多情况下,多是出于无奈而进行的诉求。但是由于边疆民族地区政府中一些干部存在着生活腐化、形式主义严重,对待民众简单粗暴的问题,致使行政效率低下,民意的诉求在简单的“防、堵、截、压、关、禁”中被迫终止,民意长时期的不能广开言路,发生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利益表达机制构建

恩格斯说,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6]( P. 243) 让弱势地区的群体去承担社会转型中的代价,而又剥夺本该属于他们的利益,无视他们的利益表达,这与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应当予以改变。和谐社会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只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全力推动下,才能为边疆民族地区建构起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和利益表达机制,才能在尊重民族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原则下,切实解决好社会转型中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

( 一) 主体化的利益意识与利益权利

民众的主体意识是在特定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不同的地理、历史和文化环境,造就了不同群体的主体意识。就边疆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有着与中国民众共有的历史文化基础,因而在其身上不可避免地烙印着历史文化的印记,等级意识、尊卑观念、奴性思想长时期影响着他们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改革开放以来,边疆民族地区民众的自由、平等、民主、法制意识日渐确立,同时也会逐步拿起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受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影响,那种受制于封建思想长期影响下的个人主义、自私思想、极端意识仍然存在,而象征现代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意识被遮掩,这一点,由于地域的开放程度呈现出由东到西的阶梯式分布,也就说,越往内地和边疆地区,相对而言,越是明显。这样,当市场化进程不断向边疆民族地区推进时,因利益结构的调整和转化发生利益冲突时民众的主体化淡漠,要么顺从和附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采用自杀、暴力等极端的方式。民众的群体内聚力和抗争力缺失,政治意识冷漠,权力观念淡薄,结果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利放弃或被剥夺。因此,增强主体化意识,就是要塑造边疆民族地区民众全新的政治文化,一方面通过标语张贴、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宣传材料发放等大力加强这些地区民众的普法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教育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权益意识和权力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 另一方面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教育,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大力加强民众的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形成积极健康的群体意志和利益意识,用群体力量维护群体利益,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 二) 公正化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

公正意味着“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 ( 1) 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 2) 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7]( P. 7) 公平正义意味着在利益分配和获得上社会成员普遍地享有公平的机会、分享利益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标准平等。同时也意味着社会成员必要的社会性合作和社会性协调。诚然,利益分配不公和利益补偿不到位是导致目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问题“凸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建立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机制,使边疆民族地区人民共享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为此,作为利益配置责任主体的各级政府要把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在政策、资金、技术和基础设施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促使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整体实力保持与全国同步的发展水平,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和利益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边疆民族地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惠”的权利,与此同时,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资源开发和利益补偿的地方性法规,确保本地区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其次,在利益协调中代表民众的地方各级政府要确立起以什么样的原则去协调利益关系代表的是执政党的价值追求,体现的是执政党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对于执政党而言最为关键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做好他们的安抚和帮扶工作。再次,进一步规范农牧区的土地流转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建立健全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透明性、公开化,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在阳光下运行。

( 三) 公开化的利益诉求与利益表达

利益表达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体现公民主体地位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公民政治利益表达的直接对象是各级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讲,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程度与政府的作为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1. 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处理好“对上”的关系,贯彻好上级的指示和精神,更要处理好“向下”的关系,把辖区内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加以重视,尊重辖区内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2. 要拓宽民众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建构起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管道,要使市长、县长热线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线,要让信访部门成为连接百姓和政府的真正信息管道,要使纪检部门发挥其应有的纪律检查和法制监督作用,要让司法部门依法办事成为百姓权益的守护神,要让新闻媒体走进百姓,让正义的力量带给百姓以希望,让险恶和丑陋暴露于阳光之下,确保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3. 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危机处理方式和方法。4. 要切实转变民众利益表达部门干部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核心职责重在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好政策服务、社会服务,要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换言之,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级干部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工作方法和方式,面对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应该广开言路,充分听取民众的诉求和意愿表达,生硬的“防、堵、截、禁、关”等处理问题的做法虽然能够取得暂时的社会性稳定,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处事方式必然留下更大的社会性隐患,一旦民众诉求长时间不能满足,很有可能会在某一突发性事件中爆发出来,其所产生的社会性破坏远远大于事件最初始的程度。

( 四) 及时性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反馈

传统的政府管理社会的思想认为,民众知道的越多,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一旦发生危机事件,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封堵信息,禁止信息向外扩散和传播。无论危机是否得以处理,很少有信息反馈的环节。事实上,“一个有效的危机管理体制是政府成功管理危机的关键,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及时的信息反馈。”[8]在边疆民族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电讯、网络技术的不断推进,人员的流动空间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外部发生的许多变化也很快会在边疆民族地区产生影响。同样,边疆民族地区内部的一些敏感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也很快通过网络技术媒介和其它讯息手段向外传播。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捂盖子”的方式封锁信息,无视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做法,不仅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因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延误事件的及时处置,甚至导致以小失大,将原本很小的个体间矛盾扩展为群体性社会冲突,危及到社会的整体安定。这就要求边疆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管理人员,在面对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时,1. 要重视公民的知情权,真实、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危机管理中相关信息。公民知情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有助于使谣言止步,避免以讹传讹,有助于平息民众的非理性情绪。2. 要重视公民的利益诉求信息,要让利益诉求者充分表达,并及时把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反馈给他们,引导他们理性、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3. 要重视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充分借助媒体的社会守望和舆论导向功能,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风向。4. 加强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财务信息和危机事务信息。除非“只有对特定的国家利益造成了可以识别的损害,才能纳入免除公开的范围。”[9]( P. 216) 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有助于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规避个别干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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