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拉登被击毙后,基地组织的风头逐渐消退,但作为一种信仰的原教旨极端恐怖主义没有消失。法国巴黎的《查理周刊》恐怖袭击事件,似乎印证了愈来愈激烈的“文明冲突”,实际上更让人担心的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扩张。ISIS(伊拉克及大叙利亚伊斯兰国)的兴起及扩张,使得极端恐怖主义出现一个新的动向,即极端恐怖主义越来越具有国家性和战略性。欧盟地区面临着直接的极端恐怖主义的威胁,尤其是来自ISIS。ISIS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宗教”组织[1],其拥有获取核武器及简易核装置的足够动力、资金以及组织能力。从动机上看,一旦具备“核能力”,已经宣布建国的ISIS就可能更加具有国家性质,并依靠核武器所带来的“威望”,能够迫使西方做出更多的政治妥协。欧盟本身的核与放射性资产的“脆弱性”也能够“吸引”极端恐怖主义,特别是类似于ISIS、基地组织等组织能力强大的政治—宗教组织实施“核恐怖主义”。面临着潜在“核恐怖主义威胁”的欧洲并非无计可施,作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欧盟为其成员提供了有效的地区安全保障,也包括应对极端恐怖主义的措施和机制。有效的地区安全机制有利于欧盟采取一致的“共同立场”“、共同行动”等战略性和战术性安排来加强对核恐怖主义的防范;同时,采取更为开放的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地区机制将更有利于欧盟国家乃至世界拒止“不能发生”的核恐怖主义。
一、地区安全与欧盟模式
(一)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地区安全
地区安全是一种国际地区公共物品。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地区内,安全不只是“国家安全”,更是“地区安全”,单个国家的安全与地区内所有国家的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地区内的安全是共同的安全,“一个满意的安全水平仅仅通过单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达到的”[2]。共同的或者整体的安全观客观上要求把地区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来看待。
在地区安全的提供上,一些学者把建立地区组织作为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有效方法。布鲁斯·拉西特和哈维·斯塔尔曾经提出6种获得公共物品的策略,其中之一便是建立地方性和地区性组织。这些组织由一小部分国家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某种联邦结构,使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国由此而互相合作。公共物品的解决方案包括:自律机制、便于联系和监控行为的机制、团体的明确定义、便于增强自我约束和积极合作的机制[3]。约瑟夫·奈在《局部的和平》中认为,地区性组织从5个方面促进了世界秩序的和平:(1)可以防止权力集中在两个超级大国手中,从而避免所谓的两极体系的危险(欧洲地区主义);(2)可以把名义上具有主权地位的小国联合起来,抑制外来干涉和冲突的动机(恩克鲁玛的非洲地区主义) ;(3)通过建立超国家及限制国家主权的制度可以减轻主权国家面临的传统威胁(新中世纪主义);(4)可以把国家纳入一个紧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网络中,阻止本地区的国家走向战争(新功能主义);(5)特别有助于控制成员国之间的冲突,这一方面是由于它们可以把本地区同国际冲突隔离开来,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在理解本地区冲突的根源和解决冲突的条件时,比与本地区相距较远的全球性组织更有优势(比如人们通常认为,东南亚国家联盟在解决本地区冲突问题上就具有较大的作用)[4]。在这里,提出地区组织的问题,不在于说明提供地区安全必须建立地区组织,而在于强调作为公共物品的地区安全是一个整体,对于地区内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地区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国家安全与地区安全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正在成为“地区的世界”,世界安全的类型不断分散,不再有统一的全球逻辑,各个地区部分安全的总和构成了世界安全的总体面目[5,6]。国家安全与地区环境的连接度最为密切,国家是在差异极大的不同地区脉络中界定其安全利益与战略,处理其安全政治关系的。
地理与距离因素是影响安全政治相互依存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地理接近的国家之间,社会互动的密度和强度才最高。也就是说地区环境创造出了多数国家、尤其是地方性国家最直接的外部威胁或者发展条件。一般而言,冲突总是容易在邻国之间发生,比较完美的秩序也是更有可能在邻国之间形成。仅就安全政治范畴而言,对国家间关系影响最深的安全外部性便是首先发生并且主要集中在周边区域内。一个国家、国家群体或组织的安全政策和举动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国家或组织,其承受者会程度不同地扩及到其他的国家和社会[7]。在一般情况下,外部性的强度是随地理距离递减的,地理的接近增加了相互间安全威胁的可能性或者合作互动的机会。国家安全与地区安全是一个“结构—行为体”的互动关系模式[8],即国家对其自身的安全的积极追求与它们在其中活动的地区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网络间的关系。地区结构与体系影响着国家的安全利益,限制了它们的战略选择,当然也提供了程度不同的机遇;国家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地影响地区问题与发展的力量;结果是,地区结构的变化,导致形成新的地区结构与环境。地区内的国家要么都安全,要么都不安全。一方面,这意味着地区安全是一种结构性的安全,是地区内所有国家共同作用和集体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地区进入了一个结构稳定的进程,地区呈现出了政治、经济与社会的整体性特征,至少是形成了有效的地区安全机制,即使在无政府问题上还没有正式的解决方案,也会出现地区内产生的冲突将得到进一步的遏制、国家间的相互威胁感不断下降、可行的冲突避免的地区社会制度逐渐形成等效应。因此,单个国家的安全、地区内国家的共同安全和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安全是不可分离的,它们是互动的关系。在相对独立的地缘政治经济空间内,即使是最强的国家也不能实现自身的安全,安全的相互依存将国家引入到了“集体依赖”的逻辑之中,安全的结果受控于集体的互动,也由集体分享和承受,这就是地区安全作为国际地区公共物品的最本质的涵义。
(二)地区公共物品供给的“欧盟模式”
欧盟是目前公认的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程度最高的地区,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成体系、自我发展的地区合作机制和制度。从德法等六国煤钢联营到欧盟,历时半个多世纪,其间各国有争吵,但有更多共识,时而有迟缓,但从来没有停步。欧洲地区之所以具有最成功的地区公共物品,就在于其建构了“能保证公共产品源源不断增加并不断深入的上层建筑——一体化超国家机构,所对应的决策进程由磋商一致逐步转为有效多数表决制——双重多数表决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固定化和国内政治化”[9]。
特别是在签署了《里斯本条约》之后,欧洲的一体化运行效率更加提高,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与挑战的行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安全方面,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有关共同防卫条款,任何欧盟成员国在受到攻击或面临其他灾难时,可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援助;欧盟及其成员国应一起行动应对恐怖袭击、自然或人为灾难;欧盟将扩大在自由、安全和司法方面的行动能力,加强其应对犯罪和反恐的能力;条约就公民保护、人道主义救援和公共卫生等作出规定,以加强欧盟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胁时的应对能力。正如欧盟委员主席所言,《里斯本条约》是一个“大欧洲条约”,是“主导全球化的条件和工具”[10]。虽然,《里斯本条约》能够使欧洲更灵活地迎接未来挑战,但我们还要看到,《里斯本条约》本身就是“欧盟宪法条约”失败的替代品,它可以接受国家对主权的让渡,但不能超越国家主权,例如斯洛伐克总理菲乔曾表示,斯洛伐克将继续支持《里斯本条约》,但原则是不能损害本国国家利益[11]。
关键性材料、人员和设施的可获得性,是促使恐怖主义者实施某种核恐怖的重要条件。查尔斯·弗格森指出,恐怖分子不决定诉诸核恐怖的因素中,实施困难是任何类型核恐怖活动面临的主要障碍[12]。因此,在我们不再确信核恐怖主义行为不会发生的前提下,任何“脆弱”的核与放射性资产都具有潜在的引发核恐怖行为的可能性。当前,欧洲存在着“脆弱”的核与放射性资产,核与放射性资产的“脆弱性”使欧洲存在着潜在的“核恐威胁”。
(一)战术核武器
一般来说,核武器属于国家最重要和秘密的军事装备,完备的核武器受到最严密的安全保障,很少能够有非相关人员接近。核武器分为战略核武器和战术核武器,战术核武器被用于核战争中可以当作一般武器来使用,虽然剧烈程度远远大于传统武器,因此,战术核武器和战略核武器相比,更加具有便携性和移动性,甚至能够被置入手提箱中。大多数专家相信,这种便携性的战术核武器更易于被恐怖分子夺取。在欧洲,对于松散的核武器的关注集中于俄罗斯拥有的数千件这样的便携式战术核武器,这些战术核武器以不同的实物形态存在,并以多样化的安全措施储存和使用。美国同样也在六个北约国家维持了大约150到180件这样的战术核武器。当欧洲的政治家想要把北约的核武器问题淡出公众视野的同时,他们还需要采取措施安抚俄罗斯不在新的北约成员国部署核武装。
(二)高浓铀
在两种武器级核材料中,高浓铀更值得关注,因为它可以被用于制作最简单的“枪式”核弹。大多数专家认为一个资金雄厚的恐怖主义团体能够制作枪式核弹———即将两块高浓铀放在一个密闭的枪管里进行简单的碰撞就可以形成核爆。获取高浓铀是建造这样一个核装置的主要障碍。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的研究所都有高浓铀,这些高浓铀最大多数来源于俄罗斯。在过去的几年里,专家们告诫,这些研究所里的高浓铀有可能被恐怖分子获得。1994年12月在捷克共和国查封了3公斤武器级高浓铀,这个事件说明了研究场所高浓铀的危险性。苏联解体后,在中欧、东欧和新独立的国家里时有非法转运核与放射性材料的事件发生。幸运的是,增加来自于这些脆弱场所的高浓铀的安全性和把这些高浓铀遣返回来源国的努力已经开始了。
(三)核电厂
一个良好设计的核电厂采用纵深防御的安保特征。要从核电厂释放辐射,恐怖分子必须毁坏或者使得多重安保体系丧失功能。不幸的是,中欧和东欧有很多前苏联设计的核电厂,这些核电厂不能够达到西方的安全保障标准。例如,原苏联设计的样式缺乏适当的应急堆芯冷却系统和封闭结构,还有不适当的防火系统。在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斯洛伐克和立陶宛都有类似的反应堆在运行。
(四)研究所研究性反应堆
不能忽视恐怖分子袭击和破坏研究中心反应堆的情况。许多大学里的研究用反应堆都处在主要市区或者市区附近。虽然,一个典型的研究用反应堆与能够产生大量致命裂变产物的商用反应堆相比微不足道,但是来自研究场所的辐射释放可能更符合核恐怖主义分子的意图。
此外,虽然一些专家认为恐怖分子实施核恐怖行为存在多种制约因素,核恐怖行为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核恐怖主义事件危害巨大,一件核恐怖事件就有可能改变国际社会运行秩序。正如弗格森所指出的,在任何地方的核恐怖主义行为都是每一个地区的核恐怖主义行为[13]。核与放射性资产的“脆弱性”与恐怖主义的叠加,使得欧洲地区也不能游离于“核恐怖主义威胁”之外。
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通过的《欧洲安全战略》(全称为《欧洲安全战略———更好世界的安全欧洲》)把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合作为欧洲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欧洲安全战略》认为“,恐怖主义分子有意愿使用能够导致大规模伤害的不被限制的暴力”,最令人恐惧的场景是“恐怖主义组织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欧洲第一次把能够产生无限制伤害的恐怖主义的威胁上升到欧洲共同防务和安全战略的角度,从而替代了传统的国家间入侵的状况,这标志着欧洲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在新时代面临新威胁的转型。核恐怖主义是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中最为骇人的一种,无疑也是《欧洲安全战略》中所应重点防范和关注的类型。
然而,欧洲并没有类似《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那样的专门公约和协议,而是内嵌于欧洲已有的反恐怖机制和不扩散机制之中。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合成为欧洲安全战略重点应对的和平与安全威胁后,欧盟于2003年12月通过了《欧盟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简称《欧盟防扩散战略》)和2005年通过了《欧盟反恐怖战略》予以加强,进而在2009年欧盟又通过了《欧盟CBRN行动计划》①强化欧盟范围内的核安全状况。同时,欧盟部长理事会还通过一系列的“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来加强防范核恐怖主义的措施②。
(一)欧盟的反恐机制
欧盟的反恐合作制度化根植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把司法与内务合作确立为欧盟的第三支柱,将一体化深入到涉及各国主权的核心领域。早在1977年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旨在对包括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1959年《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在内的现有引渡与互助协议予以补充,促进对恐怖主义的惩治。此后,欧洲地区渐次通过一系列的决定、决议、宣言等形成了系统的地区反恐机制体系,这包括:《关于恐怖主义及其对欧洲安全影响的决议》(1994)、《关于恐怖主义的声明》(1995)、《关于恐怖主义的宣言》(1995)、《关于从委员会到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非法运输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信息交流的决定》(1996)、《关于欧盟打击恐怖主义的协定》(1997)、《关于在打击恐怖组织中合作的建议案》(1999)等。但长期以来,欧洲并没有把恐怖主义作为欧洲地区的主导性威胁,更没有成为需要以战略视角来对待的安全问题。曾经有一些到中东从事恐怖活动的恐怖分子甚至选择欧洲大国英国的伦敦作为从事宣传、资助、策划恐怖活动的基地[14]。
“9·11”事件后,以及随后发生的马德里“3·11”恐怖袭击和伦敦的连环爆炸案,促使欧盟对面临的安全威胁进行重新评估,反恐逐渐从欧盟的边缘性的事务过渡为欧盟地区所要共同防卫和应对的战略性安全威胁。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特别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向非国家行为体扩散的潜在可能性,使得欧盟进一步修正和加强其一体化的反恐机制。2001年9月,欧盟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通过以加强警务和司法合作为核心的反恐行动计划,确定了反恐在欧盟各项事务中的优先地位。2002年6月,欧盟塞维利亚首脑会议达成框架决议,对恐怖主义做出明确的定义,形成了统一的反恐法律框架。2003年12月,欧盟通过第一份《欧洲安全战略》,将恐怖主义定为欧盟共同的三大战略威胁之一,统一各成员国的安全观。2004年3月,欧盟首脑会议发表《反恐声明》,强调遭遇恐怖主义紧急状态的共同行动能力,表示欧盟25国将运用包括军事资源在内的一切手段,相互协助预防攻击,并任命荷兰前内政副大臣德·弗里斯为反恐协调员。同年12月,欧盟通过了在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ESDP)维度上的反恐框架决议,昭示欧盟将增强其在反恐中的民事与军事能力。2005年11月,欧盟出台了第一份《欧盟反恐战略》,全面清晰地阐述了欧盟的反恐政策,强调欧盟将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向成员国提供对共同威胁的分析,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情报共享,加强执法方面的合作[15]。
预防、保护、追捕和反应是欧盟反恐战略的四大支柱,这四大支柱构成了欧盟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威胁的综合和相称的战略措施。针对每一个支柱,《欧盟反恐战略》都详述了其关键的优先事项,比如在“预防方面”,《反恐战略》列举出了七大关键的优先事项:1、发展识别和解决问题行为的通用做法,尤其是互联网的滥用;2、处理恐怖分子的煽动和成员招募,尤其是在监狱、宗教培训或礼拜场所等关键场所,特别是要通过立法把煽动和招募行为定为犯罪;3、发展媒体和沟通战略去更好地解释欧盟政策;4、通过共同体和成员支助项目来促进善治、民主、教育和经济繁荣;5、在欧盟内部和外部发展跨文化对话;6、发展一个非情绪化的辞汇来讨论恐怖主义问题;7、继续研究、共享分析和经验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恐怖主义问题并发展响应对策。《欧盟反恐战略》同时也指出了,要有效地应对恐怖主义威胁需要国家、地区以及国际层面的联合努力[16]。
(二)欧盟的防扩散机制
20世纪50年代欧洲成立了“原子能共同体”,其中一个职能就是加强内部核能研究的监督力度,强化相关技术材料的出口控制。《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指出,欧共体“将通过适当的管制以保证核物不致被移用于七正当用途以外的其它目的”,条约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7]。欧共体发展成为欧盟后,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推动下,欧盟加大了防扩散的努力尤其是注重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的出口和控制。从1992年到1994年,欧盟初步建立了两用出口控制体系,这个体系最初基于两个文件:一个是1994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两用物品出口控制共同体制度》,一个是同时被欧盟理事会采纳的《两用物品出口控制联合行动》,这两个文件构成的最初框架在1995年生效,在2000年被修正和更新,并且直到现在还在不断地修正[18]。
2000年,基于世界反恐形势的变化以及欧盟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基本认知,欧盟相继通过了四个关键性文件,分别是《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欧盟战略基本原则》、《执行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欧盟战略基本原则的行动计划》,《欧洲安全战略———更加美好世界中安全的欧洲》,以及《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欧盟战略》。这四个文件标志着欧盟反扩散机制进一步走向完善和欧盟的反扩散政策的整合进一步深化。此外,欧洲理事会机构中处理欧盟反扩散战略实施的小组包括三个:不扩散小组、联合国裁军问题小组和常规武器出口小组,所有这些工作小组包括成员国代表、欧盟委员会以及索拉纳的私人代表,每个月开会一次研讨相关议题[19]。
《欧盟反扩散战略》作为其防扩散机制的核心支柱,指出了其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预防、阻止、延缓以及在可能的情况消除人们所关注的扩散计划”。要达到这些目标,欧盟必须利用所有的相关手段,包括:①通过坚定的行动使防扩散多边主义更有效率,包括:强化出口控制政策和与出口控制伙伴的合作实践;在合适情况下,支持各国在现存的机制和安排外遵守更有效率的出口控制标准;强化供应商机制和加大欧洲的协调力度。在欧盟范围内强化扩散敏感材料、装置和专门知识的安保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转移的风险。②促进稳定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建设。深化欧盟与其他国家针对裁军、控制和敏感材料及专门知识安保的合作威胁减少项目,包括在2004年6月以后延长在俄罗斯的裁军和不扩散项目、在2006年以后提高欧盟合作减少威胁资金;创建一个援助项目以针对国家在确保敏感材料、设施和专业知识安全方面的技术知识需求。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问题整合进欧盟的政治、外交和经济活动与项目中以获得最大效用。加大欧盟使用各种可用手段解决区域冲突的力度,特别是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内。
③和美国及其他主要伙伴的紧密合作。确保有足够的后续行动贯彻在2003年6月峰会上发布的欧盟与美国不扩散声明;确保和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作,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主要伙伴联合倡议。
④在欧盟范围内发展必要的组织结构。每六个月在对外关系理事会开展一次关于欧盟战略实施的辩论,设立一个监控中心来监控欧盟战略的贯彻实施与情况和信息收集。
总之,欧盟的反恐战略不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包含具体措施的动态行动计划。《欧盟反恐战略》在第三部分第二段指出“,执行我们的战略要求我们特别注重这一部分包涵的种种具体措施。它的实施是一个受到持续监控的‘现场直播的行动计划’,它将在每六个月得到定期修正和更新”[20]。
(三)欧盟的CBRN行动计划
2009年6月24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化学、生物、放射性与核安全的一揽子政策,其核心就是《反对CBRN威胁欧盟行动计划》,旨在加强保护欧盟公民免予这些威胁。欧盟的《安全战略》、《反恐战略》和《防扩散战略》都确认恐怖分子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结合是欧洲所面临的重大威胁,防范恐怖分子获取CBRN材料是一个关键的优先事项。《CBRN行动计划》涵盖了132条相关措施,这既有关于化学、生物、放射性与核安全威胁的共有措施,也包含针对于它们各自的具体措施。该计划的重点在于三大领域:一是防范:确保关涉的CBRN材料难以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二是探测:有能力探测CBRN材料;三是准备和响应:能足够响应涉及CBRN材料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意外事件发生后得到尽快恢复。这三个领域的行动也要通过大量的横向联合的支持,例如国际合作和研究。从更实用的条款看,《CBRN行动计划》的核心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先在高度关注问题上采取措施;二是确保CBRN材料受到良好保护;三是强化在CBRN安全问题上交换情报;四是在整个欧盟提高探测系统的使用;五是在发生CBRN意外事件中,给应对者提供必要的工具[21]。
欧盟是一个逐渐开放的区域,区域内部与外部的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欧盟各国日益相互依赖,人民、思想和技术在区域内自由地流动。这同时为恐怖分子寻找目标提供了便利,不少恐怖主义行为已经在欧洲发生。欧洲面临着这些恐怖主义的威胁可能来自欧盟内部,也可能来自欧盟以外的任何地区。国际恐怖主义威胁没有边界,它的跨国界行为特征需要有国际性响应。安全是所有欧盟成员国和所有欧洲公民的共有关切,欧盟正努力在地区层面采取措施和行动为更安全的区域努力。
核恐怖主义是最危险的恐怖主义,欧盟层面的综合应对能够为核恐怖主义的防范产生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欧盟本身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独立国家组成的地区性集团,它能够发挥何种作用以及何种程度的作用依赖于欧盟的权威性,而其权威性是动态的,随着成员国的意愿而摇摆。近年来,欧盟成立了大量的反恐机构,也取得了一些成功,譬如就共同的欧洲逮捕令达成一致,但进展非常缓慢[22]。缺乏强有力的、统一的、自主反恐权威力量将限制欧盟防范核恐怖主义地区机制效力的发挥。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地区机制获得足够的效用,就必须在反恐、防扩散、民用核能安全等诸多方面统一标准、统筹协调。但由于核物质、核设施和核技术的敏感性,对于任何国家来讲,涉核事务都是该国的机密事项,因此在该方面的情报交流存在着天然的信息屏障。即使对于非涉核事务,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也不情愿透露情报来源,担心其他国家可能泄露情报或依据其所提供的情报采取不利于本国利益行动的考虑,从而仅提供“被过滤”的情报[22]。情报对于核恐怖主义的防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否在核恐怖行为实施前就阻断其行动,并通过其前期准备而予以及时地跟踪追捕,都依赖及时有效的情报,因此情报交流不畅为防范核恐怖主义设置了障碍。
恐怖主义的来源多种多样,既有全球化导致的贫穷和价值失落、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还有现代化导致的国家内部的两极分化以及失败国家的政府崩溃,也有形形色色希望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某种政治意图的非国家行为者,假设恐怖分子在运用核及辐射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方面不存在“实施困难”的话,恐怖主义分子将会毫无犹豫地使用或威胁使用这种手段。核恐怖主义威胁既可以源自欧盟地区内部,也可以来自欧盟地区外部。纯粹的、封闭的地区机制不能完全胜任核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的威胁。正如《欧盟安全战略》所指出的那样,在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分子和犯罪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运作,在中亚或东南亚的恐怖主义行动能够对欧洲的国家和公民形成威胁。更安全的欧洲将会同更安全的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开放性的核恐怖主义地区防范机制将会更积极地发挥效力,一个支持多边主义的欧盟需要在国家、地区和全球层面同时发挥相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