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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权力变迁中的国家机遇

在人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作为后发国家,中国始终扮演着追赶者的形象。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速发展,中国与西方第一次同时站在“网络社会”的门槛前,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层面上,共同面临着诸如国家权威衰落、价值观念冲突等一系列权力结构问题与制度层面的挑战。在笔者看来,网络社会的权力变迁,恰恰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与政治合法性增强的历史机遇。

一、网络权力变迁的理论预设

随着以互联网普及为标志的信息社会的来临,西方学者产生了两种关于国家社会权力结构变革的看法。第一种被称为技术的悲观主义观点,强调信息技术的国家掌控,将带来国家机器监控能力的普遍增长,而个人的隐私和自由将受到极大的限制[1]。福柯曾经将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比喻为采用全景敞视监狱的监控方式[2]。在互联网时代,借由大数据处理和电子记录技术等手段,个体的网络信息从理论上可以被国家完全监控,形成一种全景敞视监狱的电子版本。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信息技术是一种对社会成员的技术赋权,将赋予社会成员更多的权力,从而在与国家的抗争中获取有利位置[3]。在新的信息技术条件下,社会成员可以凭借网络组织起来,通过网络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信息的自我传播,更可以通过网络来形成新的集体认同。也有学者将网络信息技术视为西方式民主取得普遍胜利的重要工具,认为互联网推动了全球社会运动的发展[4]。

这两种观点均对技术有可能引发的权力变革的可能性做出了预测,但是这两种预测却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预设上:即某一地区中国家社会存在着对立关系,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局面。具体到权力结构上,表现为国家社会权力的相互冲突。在这种权力的对立背后,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传统政治关系。这一看法强调了一国权力结构中强制性统治的一面,所忽视的则是国家社会建立起有效沟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关系紧张、政治合法性缺失的国家,互联网将赋予民众更多的抗争权力或者赋予国家更多压制性的力量。然而,如果国家社会民众之间并不存在利益的必然冲突,国家能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公平地协调社会矛盾和官民矛盾,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那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将成为国家社会实现共同目标的手段。甚至,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传播技术,将有可能重新塑造出更加合理的国家社会关系。

在摒弃国家社会必然对立的理论预设的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在西方关于网络社会权力的论述中汲取有价值之处。其一,网络社会的来临,意味着技术对国家社会的双向赋权。国家社会民众都有着凭借信息技术增强自我权力的可能。其二,网络社会调整国家社会权力结构的走向,取决于国家社会双方对既有权力实质的认知,以及双方未来的发展策略。对国家而言,是在日常的国家治理行为中扮演资源的掠夺者,还是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表者与社会冲突的调节者;对社会民众而言,是对国家治理产生一种积极认同,还是对其产生一种卡斯特所谓的网络时代的抗拒性认同,将决定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方向。

二、国家与民众的沟通权力:从非正式反馈到网络政治沟通

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与民众间的信息有效沟通程度,是衡量治理有效性的重要维度。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恰恰具有沟通国家社会民众信息的理论可能。而这种前所未有的信息沟通能力,如果能够正确使用,将实现一种新的国家社会互动机制。

在西方学者看来,选民的政治参与至少是一项形式合理的民意传达机制,可以将民众的意愿体现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同时,这种西方式的选举还具有一种仪式性的符号功能,构成民众对政治治理正当性的认同基础[5]。而中国社会则采用了迥异于西方多党制的民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下,也形成了形式合理的民意传达途径。以西方常识审视中国,常常会产生这样一种悖论,即西方眼中的威权主义政府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种种成就,无论是经济上的辉煌还是人民个体权益上的逐渐完善,都表明了在实际的国家社会发展方向上,国家社会民众取得了基本共识。事实上,在这一过程中,隐含着正式制度所未能包括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安排。

在所谓的中国式“威权主义政体”下,直接体现民众意志的国家改革政策的制定,依赖于一个庞大的政府信息收集机制。但是,更为关键也常常被忽视的是,在民众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更多的非官方信息反馈机制。这种信息的反馈,往往体现为国家改革进程中,具体政治经济政策的正向反馈或者负向反馈。民众往往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经济政策进行软抵制,比如股票市场上的用脚投票,中央层面历史上一度对民间金融进行严厉打击却收效甚微,民众通过钻空子或变通的方式违背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初衷。最终,这些反馈通过多重的社会行动者(包括一般民众、媒体、学者、地方官员等)达至中央层面,以一种综合式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形式倒逼改革,使改革不断地修正方向,保持大体上的政治正确,最终还是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意志[6]。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国家的非正式反馈机制,这种机制隐藏在正式的文本制度和官方安排之外,修正改革的制度方向,也起到了体现民意的作用。

但是,这种沟通机制并非完美无缺。首先,这种连接国家社会的关系并不是国家有意而为,而是自发形成的、非制度性的。这种自发形成的沟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它依赖于国家改革正式制度的积极性和国家面对社会反馈的即时性。其次,这种反馈的社会代价过高。它往往以对抗国家政策开始,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在改革初期,在一个制度变动较大的时段,正式制度随时发生改变会成为民众、地方政府和国家的共同心理预期,因此,在制度随时发生变化的时代大胆地突破原有制度框架,或者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做出新的解读,曾经获得了相当大程度上的宽容。而在未来的新常态下,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治社会,以非正式的方式推动制度变革则是对法制规则的不遵守,同时也需要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最后,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社会都能及时地、有效地向国家做出合理的治理反馈,国家治理的不合理因素有可能在个别领域长时期聚集,酝酿出潜在而又更为危险的治理风险。综观当下中国社会中所谓的官民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政府与民众的直接利益冲突,而是在政府充当第三方平衡社会利益冲突时,被民众判定为缺乏公开公正。这种情况,同样意味着民众与国家间信息沟通的不畅。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化,这种发生在改革制度迅速变迁的特定历史阶段,以民众面向国家的非正式反馈为特征的互动模式,尽管仍将长期存在,但是终究不应成为历史的主流。

信息网络技术既可以增强国家和民众在权力冲突中的对抗能力,也有可能被应用在积极的方面,建立起国家社会民众间的有效、理性的沟通途径。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一种新的更加有效的国家社会互动机制应当被建立起来,我们可以称之为国家社会的网络沟通机制。在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情况下,政府决策的制定、民众对政府治理的反馈可以以一种合法化的、制度化的途径不断地在网络空间中运行。原有的以上访、软抵制、地方政府默许、潜规则等方式运行的非正式沟通和反馈机制可以被适当取代。

在当代网络社会理论中,卡斯特将网络时代的新型权力称之为沟通权力。卡斯特认为沟通可以形成一种集体认同和社会共识,而认同和共识与强制相比,是当代社会权力的更重要来源,建构沟通网络意味着建构权力来源的基础[7]。当国家真正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意网络沟通机制时,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才真正把握住网络社会中权力的沟通本质,获取了根本性的权力。在这一意义上,建立起系统性与制度性的国家社会网络沟通机制,使民众通过互联网技术直接地参与到地方政治和地方民主之中,正好可以弥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社会互动不足的问题。网络社会的来临,不仅不会导致国家权力的衰弱,反而恰恰为中国国家能力的提升、政治稳定程度的提高提供了历史机遇。

首先,依托移动互联技术、电子政务技术的网络政治沟通系统的建立,将是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缺场互动,可以打破传统民主方式对身体在场性的要求,打破传统基层选举制度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而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参与范围,将更多数的民众吸引到参政议政的活动中来。将社区层面、村落层面的政治民主变成一种电子生活方式,使得民主从成本高昂的现实竞选活动,转变成日常生活的沟通行动。电子信息技术的引入,可以使民众参与基层民主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同时也可以打破传统的基层民主中,民众和代表之间由于种种客观因素造成的信息障碍,使得基层民主选举更能发挥出制度设计时的真正意图,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其次,现有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让民众拥有了相对独立于政府和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传播权力,这在理论上,将使政府行动进一步透明化和公开化。在网络社会来临之前,政府可以通过隐藏特定的信息,相对容易地控制社会舆论导向,而在网络社会的运作逻辑下,政府隐藏信息的行为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刻意的隐藏一旦被揭露,将会对自发形成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伤害国家在民众中的形象。相反,依托互联网技术,一个公开化、透明化、及时化的政府运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不仅将政府行为置于民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也将塑造出一个高效、开明、清廉的国家形象。

从这一角度来看,信息技术对民众的赋权,使得国家权力自身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并非权力之间的冲突,而是一种良性的监督和权力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往往会产生腐败,当下的反腐进程,正是试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信息技术提供的民众对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制,将有可能成为这种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西方式的多党之间的权力制约和争斗,如果信息时代的中国可以主动以新的技术手段接受民众的监督,使这种权力的制约直接和民众的呼声与利益结合起来,无疑可以减少权力制约的中间环节和无意义的党派斗争空间。

政府权力主动接受民众制约,与被动的国家社会网络权力冲突截然不同。前者是国家在信息化时代和网络化时代主动谋求的治理理念改变,将国家的自我监督与民众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是解决腐败问题、政府运作不透明问题、效率低下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后者则是国家社会的正面冲突,将会导致国家治理合法性的下降。

最终,国家积极发展网络政治沟通的策略,将重新塑造良性的国家社会反馈机制。这种反馈机制由国家主导、民众参与,在具有现实意义的网络空间中产生。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一方面可以使国家通过民众的直接反馈,获得既有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社会后果分析;另一方面可以使民众的呼声直接传递到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使之对相应的民意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在一个缺乏正式信息反馈渠道的社会国家获取信息的途径十分有限且成本巨大,而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如地方—中央的层级结构、地区间的经济博弈、官员自我利益的维护等现实因素,也将影响民意的有效传递。网络通信技术和网络政治沟通平台的出现,将从理论上减少这些现实因素对民意传达的干扰,直接提升国家聆听民众呼声的效率和能力。

三、网络政治沟通与治理合法性

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的政治沟通机制,不仅将提升中国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社会民众间的信任和共识。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西方的民主制度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来源[5]。在网络社会中,政治合法性不仅来源于政治程序上的正当性,也同样来自民众对政治治理的心理认同。共识的达成,是心理认同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7]。我们可以借用韦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观点,将这种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归纳为两种: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西方长期积累的民主经验,至少完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建构,在程序上基本实现了形式公平和形式正义。而这种制度在逐步运转的过程中沉淀为一种仪式化的符号,仪式体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实际的制度效果往往被置于仪式之后,这也是西方民主制饱受批评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了政治的形式合法性,同时也实现了政治治理的实质合法性。除此以外,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实质合法性的来源,它从事实上证明了国家为民众利益所做出的治理是有效和正当的。

在这两者之外,网络政治沟通机制的建立,如果可以在民众和国家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共识达成机制,则会成为中国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新的增长点,极大地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程度,赢得更广泛的民意基础。网络社会中,民意与国家、民意与地方治理者的充分沟通,是一种体现实质合法性的民主,是一种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实现形式。而这种理想的新型国家社会沟通方式,则是在网络社会出现以前,从未有过的。

因此,可以认为,如果中国抓住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将政府的运作进一步透明化,通过新的技术手段与民众实现充分的、良性的互动,则可以在正式的民主制度和经济发展以外,寻求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合法性的第三种来源。这样的合法性来源是务实的,并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至少将通过两种途径保证效果:信息沟通和处理效率所带来的民众认同以及国家社会沟通本身产生的社会共识。

首先是效率问题。从提升国家实际治理能力的角度看,与西方偏重形式化的民主程序相比,这种通过新技术和新组织形式的沟通手段,将更加高效和务实。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科层制的结构被认为是最具工具理性的组织结构,通过这种去人格化的组织安排,可以实现命令的传递、信息的反馈等功能。而这种基于工具理性的组织结构,以网络社会的逻辑审视,是一种典型工业化思维的产物。基于网络社会的特点,在金融领域以及其他的商业和科研领域出现了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异质性的组织结构,这些新型组织结构的产生使得传统的层级制结构发生变化,出现了层级减少,或者信息联系多元化、分散化等新的趋势。如果在政治信息沟通领域,应用类似的信息传递和处理技术,完全可以重新组织起国家社会民众之间的信息传递结构,突破以往从村落到乡镇逐级传递反馈的科层制限制,将信息最具效率地传达到合理的处理结点之中,而结点可以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集中处理信息,并将之反馈到相关的部门。

这样的信息沟通过程将具有前所未有的效率;同时也继承了科层制积极的一面,即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与科层制相比,又降低了官僚主义的风险。更为重要的一点,在这样一个新兴的网络式国家社会沟通体系中,去等级化、平等化、公开、透明的价值观也将成为沟通过程中的重要前提。网络带来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层级结构的减少带来了信息沟通的平等。在这样的沟通情境下,民众对国家的治理过程既充分参与,又能具有公平、公开的认知,更容易形成正面的集体认同。

其次是国家社会间的充分沟通,在本质上使得国家政策或者具体的治理行为在出台之前,就基本上实现了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识。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国家的治理尽管也是以社会共识为主要前提,但限于种种条件的制约,往往效果并不理想。而社会自身利益群体的不断分化,也使得最终的治理行为往往在现实中遭遇特定群体的抵制。与此不同的是,在一个事前建构的网络政治沟通平台上,多方的利益诉求可以公开地、低成本地表达,所有的民众理论上都可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国家需要充当的角色,不是禁止和审查公开的利益诉求,而是提供这种诉求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表达平台,充当公正的第三方,对各种利益博弈做出决断。而这一过程,则是透明和公开的。与此同时,通过与国家的沟通,民众也可以在信息充分获得的情况下,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和发展方向。这样,国家社会凭借着信息技术带来的沟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最大限度的社会共识。这种共识的达成与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是具有民意基础,是不是能从根本上获得民众的拥护。

四、结语

当与西方同时面对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的社会变革的挑战时,我们应当具有一种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走在西方国家之前,发展出既符合网络社会运行逻辑又适应自身现实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许多学者将网络化时代的权力变革视为对传统国家治理的挑战,笔者则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国家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取决于行动者对这一技术如何施用,如何在新的变动之中认定自身的位置。如果国家以一种积极的态势迎接信息化的浪潮,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政治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建构出有效的国家社会信息沟通网络,那么,网络社会的来临,将成为中国治理合法性进一步提升的历史机遇。

作为一个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逐渐改革的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为了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将更加强调公平、公正和透明。网络社会的崛起,不仅仅赋予了国家和民众双方各自新的信息权力,也为国家和民众共享沟通权力、达成新的社会共识奠定了现实基础①。

注释:

①尽管在现有条件下,建立国家与民众的网络沟通体系面临着诸多技术性和非技术性的困难,例如如何处理大量的民众反馈信息、如何应对网络交往中的匿名性问题、如何解决不同社会群体使用网络能力的不均问题,等等,但这种设想可以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荷]穆尔.赛博空间的奥德赛[M].麦永雄,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

[2][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刘北成,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

[3][新]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社会[M].邱道隆,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3.

[4]Castells.Networks of Outrage and Hope:Social Movements in the Internet Age[M].Cambridge:Polity Press,2012.

[5][德]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M].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

[6]陈氚.作为社会过程的市场合法性[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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