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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性变迁的影响因素研究

广义而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涵盖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类意见及非正式制度等五大方面内容的制度体系。[①]但大部分研究者视狭义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即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双重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或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制度环境中对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的一种安排,后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加以强化并实施至今。已有研究多从政府“管理”和“规范”二分角度分析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发展和改革的钳制,本文通过学理演绎和实证归纳方法,指出政治性因素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持久性影响与社会性因素的阶段性推动,分类思路将继续主导我国未来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一、从控制到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迁取向

不同的学者对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化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的研究者在两点上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一是都强调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或限制,如王名、康晓光、周红云、刘鹏等;二是认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规范、欠规范到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如俞可平、何增科、邓正来等。这其中,政府控制始终是研究分析的重点,也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核心特点。

无论是基于发展历程的梳理还是管理理念的分析,很多研究者认为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是一个由弱至强逐渐提升的过程。在总结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近二十年研究成果时,王名等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发展变化区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的时间区间为1978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以放任发展和分散管理为特点。第二阶段的时间区间为1992年至2002年十年的时间。这一阶段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以限制发展和归口管理为主,从数量来看整体处于停滞期,受1989年政治风波和1999年邪教“法轮功”的影响,大量社会组织被纳入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一些气功类的组织被大量取缔。这一阶段出现了“双重管理体制”,即模仿计划经济时代的“挂靠”制度,强调社会组织在登记审批和日常管理上需要有复数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把关负责。第三阶段的时间区间为2002年至今,主要体现为规范发展与分类管理。[②]双重管理体制在制度设计时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位置上,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审批限制社会组织的准入,这实际上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简化成了一种政治把关和责任共担的分权机制,制度设计的首要目标是减低政治风险与规避责任,社会组织的发展则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上。[③]邓正来等也将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管理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与王名以1992年和2002年为划分节点不同的是,他选择的节点分别是1989年和2000年。[④]从管理理念的变化来看,周红云认为中国社会组织的管理呈现出“先发展,后管理”的变化,政治管理和行政干预的作用很大,是一种控制管理型体制。[⑤]林尚立从整个社会组织秩序的角度提出中国社会组织制度变化体现为执政党组织社会的理念变更,即社会组织化与组织社会化两种组织策略的交替。[⑥]康晓光等认为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采取了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的策略,[⑦]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行政控制的力度在不断增强。

从管理的方式和策略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周期性的发文件到文件与较为稳定的法规共同管理的变化,这一变化的主要特点凸显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化。在1978年以前,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只有20世纪50年代初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该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是“十分宽松”和“概括性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受当时特殊政治风潮的影响,政府先后颁布了管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三大条例,形成了迄今为止最为稳定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架构。其后,面对学潮、法轮功,以及有一定西方反华势力渗透的各类社会组织等敏感组织,国家和政府采取先后下发清理、整改意见、通知的办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整顿、取缔和整合。新世纪以来,在原有三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了年检、信息公开、执法、财税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策,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规范的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体系。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的即将出台,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总治理方略下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过程也将进一步规范化。

二、政治性因素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影响

已有关于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研究,多从静态角度分析其不足与缺陷,对其变化的特点少有分析,如中国社会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整体处于宏观鼓励微观约束的状态,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公民社会,表现为明显的官民双重性特点;[⑧]再如大量关于双重管理制度的批评性评论等[9];[⑨]又如刘鹏和孙燕茹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总结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研究的三大取向,即强调政社合作关系的研究取向、政社合作策略分析的研究取向和国家社会关系新发展取向,并借鉴经济社会学的概念提出嵌入型监管[10],[⑩]以及从社会企业视角研究社会企业模式在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中的创新价值。[11]这些研究很好的解释了现存制度的外在特点,但在制度变迁的内在理念的分析,特别是体制支持、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分类管理的执政稳定考虑等政治性因素的影响分析上还有很大空间。

体制支持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过关键性的支持作用,具体表现为社会组织的“精英治理”以及体制资源在社会组织间的集聚型分布。1978年以前,是我党第一代以毛泽东主席为核心领导的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整个社会处于“组织社会”和“总体性社会”状态中,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1978年至1992年中出现的社会组织,主要源于发起人特殊的背景与社会身份,并直接或间接的得到党和政府高层决策者的支持。单体组织的活动领域严格限定在某一专业或行业领域内。新世纪以来,一个社会组织要取得合法性并逐渐发展壮大也必须要获得体制内的支持,社会组织在各业务主管单位的功能设计上,大部分难以真正代表社会与普通公众的需求与利益,而是政府延伸了的“腿”和“手”。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由财政拨付或是挂靠单位供给,办公场所由其提供,组织的目标和宗旨、活动领域也都与挂靠单位密切联系甚至重合,社会组织负责人也多是这些党政机关的退休干部。以北京西城区的社会组织为调查对象的数据表明,社会团体中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正负责人的比例为所有被调查社会团体总数的61.7%,民办非企业中由这类人群担任正负责人的比例为26.3%。[12]一项关于社会组织在重大危机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模式研究也发现,与政府关系越密切——如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具有政府背景或成立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以及能够参与政治性很强的危机事件应对等,该类社会组织的危机参与水平也越高。[13]除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个体间发展也呈现极度不平衡,具体表现为中央级、全国性组织的能力极大的强于地方性社会组织,2010年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央级的社会组织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一半还多,而中央级组织的数量占到我国社会组织总数的比例仅为0.06%[14]。2014年的社会捐赠大部分也流向了中央级、全国性组织。[15]组织领导人的体制关系、组织经费的财政支持在过去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是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每一次重大调整中,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政治考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社会组织数量急剧下滑的几个时间点,也分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刻。1990年以来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几次“清理整顿”,正是源于学潮、法轮功等特殊社会事件与社会组织的出现,触及我国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底线”,激发了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迁过程。2002年之后,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部门认为经由前两个阶段的大清理与整顿,以及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单向政策无法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如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环境污染与保护问题、食品安全,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事件和阶层冲突,再加上我国的社会整体发展战略重点的转移,体现为从以经济为中心转变到以经济社会并重,反映到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变化就体现为从强调限制到规范发展,在管理的理念上由登记入口管理转变到日常服务的过程管理,并逐渐形成分领域放开登记审批制度、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等新的管理制度。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发布后,学者和公益实务人士的讨论聚焦在行政许可、行政裁量等政府职能部门行为的边界确定上,尽管大部分社会观点认为该法过多的嵌入了政治考虑,但也有部分专家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肯定将政治考量纳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案的必要,只是,目前的“裸条”不太“好看”。[16]总之,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国家政治因素的“渗透”,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干预和影响无处不在。

新时期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思路仍然继续了传统的政权与政治稳定的政府管理考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股新公共管理思潮逐渐兴起,这一思潮的核心思想是将市场的效率机制引入公共行政管理,并视社会组织为公共治理主体之一,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和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公开发布,社会组织被明确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一。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允许部分类型和部分地区试点社会组织的备案或直接登记制度,但是“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7]康晓光等认为“在新的控制(社会组织发展的)体系中,实施什么样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强度,取决于政府的利益需求以及被控制对象的挑战能力和社会功能。实际上,这(指的是我国社会组织分类控制政策)是一套国际利用‘非政府方式’,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的新体制[14]。[18]”何增科认为登记的双重许可制度、监管的双重负责制度,以及年度检查、请示报告等一系列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规定,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注册、定位、资金、知识、人才与信任等多重困境,制度设计的深层考虑仍然是将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国家对立起来的理论思维,以及对社会组织的强烈不信任和防范心态。[19]此外,围绕“人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争论,讨论的重点仍然是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模式上,如果一直将二者放在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框架下考虑,这一争论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更难以达成共识。

三、社会性因素对变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阶段性推动

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双重管理制度曾发挥过积极功能,如业务主管单位为所联系的社会组织提供活动的场地、资金和公共权力支持,加强了党政部门和社会的联系等。只是时过境迁,双重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组织生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要求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与外在环境的同时变化,通过去政治化来还原社会组织的本质,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阶段性的推动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传统双重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为40多万个。但因为找不到挂靠的单位而无法取得法律地位的组织数量,王名估计在200万个左右,王绍光估计在800万上下。不论他们的估计准确与否,有一点大家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取得合法登记地位的社会组织数量远远少于未取得合法地位的组织,这是传统双重管理制度的第一个弊端。其次,传统双重管理制度下,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与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存,而作为登记部门的民政部门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同时由于人手和资源的严重不足,无力全面有效监管数量巨大的社会组织。在深圳市民政局的访谈中,有处室负责人介绍说,“我这个处室总共三个人,面对几千家组织,能够尽量参加他们(社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大会就不错了,根本腾不出时间与精力来参与他们的日常活动。”[20]上海、南京、成都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有类似的感受。再次,条块分割下,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成本高昂,而专司登记管理为主的民政部门无法对社会组织所从事的专业性工作提出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也是传统管理制度的不足。于是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的不平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组织管理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21]针对传统双重管理制度中业务主管单位发挥积极功能的观点,陶传进指出业务主管单位对挂靠自己的社会组织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在表面上似乎帮助社会组织解决了资金和公共权力权威的问题,但在实际中,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愿意为社会组织供给资源和承担风险,特别是在与其自身关系不是很相关的情景中。由于产权不清,民间组织将产权看作是自己的,因而它们实际上是在按照市场原则运作,这是导致其营利化的关键原因。在法律地位上对业务主管单位的体制性依赖是社会组织官方化的关键因素。无论是营利化还是官方化,都违背了社会组织发展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特征,对社会组织的定位不清而非其能力不足是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22]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调所引发的系列社会问题危及社会正常秩序,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社会环境基础。从现实层面看,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富余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2012年,这一流动人群的规模达到了2.6亿,这是中国社会结构近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之一,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调整。此外,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科技技术的不恰当使用、社会压力和冲突的增加以及社会发展成果的不公平分配等,进一步挑战了政府的传统回应机制。[23]可以说,社会组织存在的本身,就是某种意义上的“问题信号”,它表明了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某一问题的社会警觉与社会焦虑,同时也蕴含着社会热情与社会动力。社会组织应该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行动者;发展社会组织是一种“藏富于民”“藏技于民”的战略。不应当使公民社会变成一个狭隘的、割裂的概念,并不是在政府之外有一个公民社会。许多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携手合作各方共赢,公共治理的效果最大,其本身就是在构建公民社会。[24]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随着分税制的实行,公共财政在中央和县以上政府集中的程度越来越高,乡镇及以下的基层社会因财权的弱化在减少责任的同时,其公共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也越来越弱。特别是在取消农村税费后,村民与国家政权的联系越来越弱,乡村中国越来越“空壳化”。而流入城市的农村精英则因城乡二元分割的户口制度难以与城市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就业、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特别是涉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制度改革逐渐成为决策者、研究者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也正孕育其中。

公民意识的发展和社会团结基础的变化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化的社会心理基础。公民意识有三个不同又相互联系的含义,从法律角度来看,公民意识体现为公民权利意识,从道德角度看,体现为责任意识;从实践层面来看则表现为公众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协商和妥协意识等[20]。[25]公众参与的形式与途径受社会团结基础——或曰结社心理——影响。传统基于血缘、地缘的天赋性团结机制在转型中国逐步为业缘、地缘、趣缘等自致性团结机制所替代。这一结社心理的变化在社会组织中的折射表现为传统的社、祠堂、乡党、公田等转变为现代化意义上的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中国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整合具备了更多公民社会的积极含义,如目标自主、生存自立、合作资源、协商平等。从实务界和已有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多来自于社会各界精英,包括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等,因为精英与政府的联系更紧密,或有较多的社会网络联系到体制。这就能够确保社会组织得到体制内的支持,包括资金资源和权威资源支持。如尹志刚对北京西城区社会组织的研究,社会团体负责人更多的由体制内人员兼任或退休后的干部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则更多的由技术性精英担任。经济改革过程中,也有一部分精英离开体制,主要是进入市场领域,即所谓的“下海”,这一阶层在积累了足够的物质财富后,兴趣转向了公共领域,而已有体制没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他们时,通过结社行为,如成立社会组织就成为表达他们利益诉求和取向的一个途径,具体表现为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在短短几年内就赶超了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希望工程”创始人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甚至预言未来三十年将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井喷期,将是一个“团结一致向公益看”的时代。社会组织的参与人群由原来的一个小阶层逐步扩大,2009年社会组织的从业人数就达到了4,758,332人。体制外力量的增长、利益阶层的多样化、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中国国民结社心理的变化构成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化的心理基础。

此外,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兴起与发展构成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化的时代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危机中为了提高政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开始了新公共管理改革。在此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两个转移:一是中央政府权力向地方政府转移;二是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因此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政社协同[26]——正是这一新公共管理思潮的体现。这一新公共管理的变化趋势在公共行政领域体现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调整,体现为政府管理的方式由单纯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转变为自下而上和上下互动的双向交流等,即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传统公共管理主要采用高低有别有序的科层制,职位及其职责的角色内容规定了占据该职位的人的公共政策实施行为,这一思路下强调的是政策规制下的“该怎么行动”而不是在职者的“应该怎么行动”,形成以非人性的客观的程序性的繁文缛节为主要特点的科层制度。科层制的核心内容在于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与它为公民所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服务如何能做得有效果、有效率和尽可能的公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需求结构的多样化,以及对什么是公平的多元理解对传统科层管理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后,无论是是英国、美国还是在中国,政府部门并不是一个大一统的铁板,而是由不同利益阶层、中央和地方等多级政府机构构成的集合体,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很难有完全一致的政策取向。从我国的情形来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财政制度强化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到了县乡一级,政府的财力十分有限,而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辖区内凸显的公共问题,对地方的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形成巨大的压力,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并不能提供公民所需求的全部公共产品与服务,不得不借助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外部力量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平权推动了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在内的整体性公共管理的变革。

四、动态分类: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依据社会组织活动的领域、规模是否挑战现有政治体制,是否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政社边界的动态性变化——动态分类的思路将继续主导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这一方面源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我国政治传统中控制社会思想的惯性延续。

我国社会组织整体上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治理的规范性、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的认可度都亟待加强。中央将社会组织定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7]在新时期加强了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场地等有形支持和放宽合法身份获取渠道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等无形支持,并在上海、深圳、浙江等地进行了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主政官员和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均发现,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并非都能很好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陶传进主张“定位不清”而非“资源困境”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以笔者对北京一家服务于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近一年半的参与式观察也发现,组织自身的治理、项目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的专业性、规范性的欠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过高的核心工作人员的高流动,极大的妨碍了组织的发展壮大。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必须考虑如何依据类别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目标、宗旨和功能定位。

政府控制思路决定了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中的分类思路。非政治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对社会组织的内涵持不同观点的论者也多认同这一点。社会组织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应该,外部政治环境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入政治的范畴,在此意义上,政府的“分类控制”有其合理性。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将宗教类组织置于管制的类型范畴,其背景也在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进而与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中华民族文化认同问题相连,因此被置于“管制”之下。在具体的分类技术上,无论是经济分类、法人类型分类、慈善免税类型分类还是功能分类,[28]都还未能得到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执行过程的充分检验与验证,分类的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化,以及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的合适距离,也就是政社边界的动态平衡,应该是分类政策设计的题中之义。具体的分类依据则构成未来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的难点和重点。

注: 本文的资料收集和主体思路在清华清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形成,后期修改与完善在近期。文责自负。

参考文献:

[①]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1)

[②]王名、孙伟林:《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内在逻辑与发展趋势》,《中国行政管理》,2011(7)

[③]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1)

[④]邓正来、丁轶:《监护型控制逻辑下的有效治理对近三十年国家社团管理政策演变的考察》,《学术界》,2012(3)

[⑤]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和善治的视角》,《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5)

[⑥]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7(5)

[⑦]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2)

[⑧]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1)

[⑨]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科学》,2004(4)

[⑩]刘鹏,孙燕茹:《走向嵌入型监管:当代中国政府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新观察》,《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4)

[11]王名、朱晓红:《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创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4)

[12]尹志刚:《社会组织培育与社会建设制度框架建构——基于北京市西城区社会组织的调查》,《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13]周秀平:《非政府组织参与重大危机应对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应对“5.12”地震为例》,《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14]作者依据民政部发布的2010年统计数据计算而得。http://www.mca.gov.cn(2011-11-27)

[15]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506/201506008324399.shtml

[16] 2015年5月27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2224室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的小型研讨记录。与会专家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编译局等。

[1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mw.cn/sixiang/2012-11/18/content_5725672.htm

[18]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2)

[19]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宁波党校学报》,2006(6)

[20]2010年2月24日上午10:30至12:00在深圳民政局管理处笔者对该处负责人的访谈。

[21] 赵黎青:《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以对北京市怀柔区民间组织管理体制为例》,《学海》,2007(6)

[22] 王名、陶传进:《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与相关政策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4(1)

[23] 张成福:《公共危机管理:全面整合的模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8(7)

[24] 郭巍青:《NGO的三重功能——以地震救援经验为基础的分析》,《探索与争鸣》,2008(7)

[25] 朱彩霞:《当代中国公民意识问题研究——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谈起》,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页。

[26] 政社协同在国际学术界更多的是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缩写为PPP来)表达。

[27]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文件,《社团管理研究》,2010(10)。

[28]魏红英、郑昕:《分类管理应童社会组织功能相匹配》,http://www.cssn.cn/glx/glx_glgc/201503/t20150313_1545258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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