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去英国访问,在银行办理了银行账户,领到了一张银行卡,可以随时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到超市买东西也可以刷卡。与此同时,还领到了一本支票簿,交房租就在支票上写个数字、签个字,撕下来就支付了,后来买了台电视机,也用支票支付了。而那个时候,中国好像还没有啥银行卡,至于支票,到现在还没有普及为个人支付工具。当然,现在中国银行卡很多了,信用卡也很多了,但是和国外相比,信用卡的服务还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信用卡可以透支,可以分期付款,但对于信用卡支付的安全防护却缺乏担保,更不用说用个人支票进行支付了。对于支付缺乏安全性担保,使得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最近若干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最为发达的第三方支付担保服务,以及由此形成的以资金池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就是在这个空间里发展起来的。
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是金融,而金融的原始形式就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个人之间正常借贷基本上发生在亲友之间,或者有亲友担保的人之间,这都是原始秩序产生的信用的延伸品。当然这里也可能发生诈骗,比如有人忽然和你套一段时间的交情,再向你借一笔钱,然后就消失了。这种事情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经常发生,在互联网时代线下也会发生,当然这种事情也会在互联网上发生。互联网作为一种秩序,虽然是扩展的,但其经济价值仍来自于“原始秩序”的信用。如国外的Facebook的基础就是同学和朋友圈。现在中国的微信价值,其基础也来自于“原始秩序”的同学和朋友。京东、阿里巴巴,在互联网上逐步通过自己的网络交易,建立起了持久的多次重复交易信用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向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了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的服务不足问题,同时也开拓了金融服务的内容,尤其是在支付、担保、理财、众筹和P2P小额信贷等领域进行了很好的拓展。而其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是互联网支付所提供的风险控制服务能够产生利润,其利润的回报形式是可用来金融服务的资金池。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内生的技术就有很好的风险分担和控制机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如果仅仅具有支付功能的话,那和银行卡的线上支付没有啥区别,但因为它在网购或者网络交易中具有担保的功能,就会自动形成一个资金池,这个时候它就开始有了银行的临时储蓄功能,如果资金流是持续的,稳定的,那么和储蓄没有什么差别。这时就为互联网的其他金融服务提供了可能性。而后者恰恰是互联网支付的担保功能衍生出来的。互联网的贷款服务,其信用开发和挖掘所依据的大数据,也是通过互联网传统交易所累积的原始信用所扩展的。所以,其内在地具有信用累积和挖掘机制,并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在原始信用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对接,形成一个扩展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网络。P2P在互联网上如果纯粹是平台上的个人交易,那么互联网平台金融公司也就是通过提供项目推荐和投资融资服务来拿点服务费,平台也不会形成任何资金池。如果互联网平台公司需要在项目推荐的基础上给投资方提供相关的担保,并监管融资方来控制相关的风险,这个时候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资金池。
在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以及因相关资金池开始的金融服务、以实物回报为主的众筹、低风险稳健理财产品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其风险基本是可以通过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内控的,可以不用担心会出现比较大的问题,更不用担心会因此引发金融危机。但P2P的风险比较大,在实体企业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P2P的违约率也会直线上升,更不用说即使没有互联网金融,小企业在很多国家的破产率也非常高,有些国家有些时候破产率达90%以上。中小企业风险大,这也是传统银行贷款业务不愿意涉足的重要原因,不仅仅其贷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正是因为小企业风险大,P2P贷款利率也非常高,目前平均利率均在20-25%左右。利率高,自然其风险也大。不过与传统金融的隐性风险相比,互联网金融P2P服务的显性风险,反而可以成为观察宏观经济稳定性的一个窗口,因为它的风险情况通过接待方的违约还款实时体现在互联网上。
现在大家比较关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假定消费者通过购买金融产品时买到了假货,次货,这个时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如果涉及《食品安全法》,还可以退一赔十。这个说法非常好。因为现在互联网上实行的担保原则基本上是一定限期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样就在实体上避免了是否货真价实的争议,而在程序上确保了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的代价是要支付寄回的快递费。有时候互联网公司还会提供退货费保险服务,只要多交1元,就可以免快递费退货。当然,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不涉及实体退货问题,只要产品消费方能够随时无理由撤回资金就可以了。如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随时撤回资金,这相当于在程序上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如果要在实体上确定其是假货,劣货,那就要等违约发生,但违约发生的风险本身就是正常P2P网贷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时候要确定其假货和次货,是非常困难的。如果真的确定违约还款产品是假货、劣货,而且还可以退一赔三,这只能是雪上加霜,企业违约说明企业已经出现了困难,而退一赔三,相当于要求其支付4倍的违约贷款。这不仅不符合实际可执行性,而且实际上不过是让理财产品的价格更高而已。而这显然并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也有人认为要由政府严格监管P2P平台是否是“庞氏骗局”。这一点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庞氏骗局”的判断往往是在事后发生平台破产的时候做出的,但在平台破产之前,它是在精心设计“庞氏骗局”,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互联网产品营销模式,两者之间是很难区分的。实际上,政府介入“庞氏骗局”监管,只能是事先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禁止一批,然后又保护一批。禁止掉的不会发生进一步的风险,但受到政府保护的那一批,却很可能因为政府的保护而存在恶意利用保护引起的信用进一步做大“庞氏骗局”的可能性,那个时候政府反而也变成了纵容或者帮助骗局发生的一方。这样做,不仅不能放置风险,反而还会放大风险,显然这样的监管不仅是无效的,而且还可能是有害的。
现在大家琢磨的是,互联网金融要发展,但任其发展,显然风险太大,需要很好的监管,最好还要全覆盖。这个监管,首先是社会监管,显然互联网金融协会自主治理很重要。当然,在我看来,搞一个大一统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并不会起多大的作用,尤其是建一个大一统的准政府性质的行政化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更不会对互联网风险管控有什么作用。目前P2P业务的风险比较大,P2P领域里组建一个自主治理的互联网P2P协会,估计更为必要。互联网自身的社会监管,需要多中心的结构的支撑,否则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个方面社会治理资源的积累很重要。
目前社会资源积累不足,各种协会即使成立起来了也很难期待其有所作为,当然大家的眼光就会盯向政府。看来也就只有政府能够担当此大任。但政府传统的监管手段是什么呢?首先是套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各种各样的许可证管理,数量管制等等。如果用这个手段去管,风险的确会控制住,但互联网金融也管成传统金融了。这显然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如果政府用行政手段来监管互联网金融,那互联网金融就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领域那样,平时没人管,但一旦出了问题之后,大家一起吃药,所有的政府力量全面出击,出重手专项整治,停业整顿,学习清理,关闭一批,保留一批。这样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其实不是风险控制,而是依靠政府强力来消灭互联网金融。这个时候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确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清理,但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可能只是出现了一些问题,过段时间就好了,但一停业整顿,反而整出问题来了。因为这样的整顿,其实是给一些有困难的还贷者以积极违约的信号,这个时候违约是由政府保护的。经过治理整顿,互联网金融很可能需要重新开始,然后又有一个没人管的野蛮增长时期,然后又是一个一管就死的一片哀嚎时期,周而复始。显然,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也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政府不应该去管市场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既然是市场,肯定有其内在的风险,有些产品风险很低,有些产品风险很高,这是市场内在的,市场自身可以有很好的自身监控。所以,政府要做的就是制定一些公共规则,而不是去直接插手市场风险控制,否则市场风险不仅不会被管住,反而会因为政府的强力管制而进一步放大,让市场更加不稳定。
政府需要警惕的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宏观金融形势的风险扩大效应。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对货币的供应量有多大的影响。根据传统的金融观点,政府发行基础货币50万亿,那市场上可能有150万亿的货币。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通过金融运作,对货币供应量有多大影响,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大规模违约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那么就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金融很不发达,而金融市场也很不发达,往往与国家的调控机构相关,那么金融风险的控制也需要由国家进行相关的调节。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它是开放的,平等的,而且有各种深度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些互联网金融是与经济的原始结构和扩展结构高度粘连的,市场自身就具有很强的风控价管能力,只要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这种势头,宏观金融形势不仅不会出现简单的大起大落而需要政府紧急大量放款或者大量收款的情况,反而因为互联网金融这种复杂结构的支撑而具有更强的自我调节风险能力,从而让宏观经济更加稳定,而不需要依赖于监管手段和调控手段非常有限的宏观工具,更不需要非常野蛮的行政整理整顿的手段。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的逻辑是,互联网技术自身就内生了很多风控技术,这些技术节约市场监管资源而形成了利润。这些利润的出现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成就了互联网新金融市场。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传统金融改革的步伐。社会监管很重要,因为它也是内生的,但社会监管资本的成长需要时间,现在还不能过度依赖。强调政府的监管作用,很重要,但用原有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方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不好使,而动不动治理整顿的行政整治,对互联网金融的损害实在是太大。所以,政府需要依靠,但不能依赖。政府要控制住自己的管制冲动,也要冷静对待各个方面的过分期待,让互联网自己去充分发挥内生的风险管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