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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当代中国利益政治格局的基本认识

我想用以下七个命题来简要概括在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问题上,人们所拥有的基本看法或共识,它们是结构判断、过程判断、性质判断、问题判断、形势判断、改革共识与目标共识。

1、结构判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经历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2、过程判断: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3、性质判断:各种社会抗争主要围绕物质利益展开,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4、问题判断:原有的利益协调机制受到严峻挑战

5、形势判断:中国社会基本上是稳定的,近期内不可能出现大乱的可能,但维稳压力越来越大,维稳成本越来越高

6、改革共识:用传统办法来回应新时代的挑战已不再有效,亦不复可能。我们必须或不得不建构一个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

7、目标共识:通过建构一个与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相匹配的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构想

上述七大共识性命题折射出当今中国利益政治的背景脉络和基本特征,也奠定了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观点分歧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分歧是沿着不同的维度展开的。本文关注的是一个特定的分歧,即关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两种不同的构想。

1、自上而下的构想

这一构想是指在坚持既有政治原则下作出的适应性调整,而不是对中共政治传统的背离。这一构想并不是放弃中共在利益政治问题上所持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立场体现在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第一,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第二,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如果说,第一个方面表征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全方位利益代表观,通过满足群众的切身利益来合法化自身的执政地位,那么第二个方面则要求民众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必须服从大局、整体和长远。

要完整描述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上而下构想和实践,显然超越了笔者的能力,因为我们所处的境况不是一个完成时态,而属于进行时。面对来自各方面的矛盾和挑战,党和政府正处于一个应对新问题、更新老办法、寻找新举措的实验阶段。无论是观念维度的更新,还是实践维度的创新,都是如此;当下正在强调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自下而上的构想

在这方面,已有不少学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李路路教授认为,“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塑造了不同于以往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建立自下而上的、重新组织化的、通过谈判和契约方式、由国家作为最后协调者的机制和体制,将有助于在新形势下构建更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利益冲突的和谐社会。”对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深有研究的于建嵘教授也坦陈:“我想来想去,一个和谐的社会它应该要有明确的产权,有权威的司法结构,真正的代议制度,要有开放的媒体。”到目前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4月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名义刊发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清华大学社会发展论坛,2010年4月,北京)一文。该报告认为,当前中国出现的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事件的实质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因此“新的稳定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以这种新眼光来看待“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关键之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突破: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三、共识与分歧之后

分歧乃建立在共识基础之上,分歧和争论所系,不在于问题本身以及带来的挑战,而在于如何探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这一共识基础对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表明中国政治的发展是问题驱动型的,只要问题存在,改革的动力(压力)就具有持续的来源。回顾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改革事业一直以来就是问题导向的,缘问题而起,因解决问题而进,并随着问题的嬗变而演化——所谓原有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有时随情势的变化,解决问题的手段本身也会转化为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改革过程就是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保持这一过程的渐缓延续,我们就能大致维持发展的基本格局。

其次,之所以问题导向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因为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衰败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这一区分非常重要,虽然相关的研究还需要深入,但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即发展中的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问题;用辨证的话语来说,解决问题的出路很可能就潜在于问题本身。

最后,上述理由为我们如何看待分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框架。考虑到中华文明中的实践理性传统,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时代所体现和光大的“与时俱进”精神,我们有相当的理由对上述分歧抱有积极肯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紧张关系。因为这些分歧所见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多样选择;而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时代,从长远来看,保持多样性的思考对于这个民族和国家是有益处的。

当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理论层次的关系简单地复制于实践的层面。应当承认,在具体的政策领域,上述两种对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想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关系;选择一个政策空间意味着对其他选择的封闭。不过,没有必要因此将两种选择看成是绝对对立的。以“摸石头过河”和“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为特征的改革具有一个长处,即它能为不同的构想提供实践的机会,前行者的失败为后来者带来机遇。当然,这种机会的分布不是均等的,它们受制于历史语境和制度环境而形成不同的优先排序(或阶段性排斥)。因此,在上述两种构想中,目前能够真正得到实践的是自上而下的版本;这一方面体现了党国体制的逻辑制约性,同时也体现了改革本身的路径依赖的特点。

四、自上而下的利益协调机制行得通吗?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逻辑上说,我们遇到的是两种可能性:走得通或此路不通。无论通还是不通,它们最终要依靠实践来回答。而我们现在正处于实践的进行时态,因此对于研究者而言,当下所能做的也许只是耐心等待和全面观察。

不过,这种立场或态度似乎有点难以让人接受,因为它过于消极;更何况除了实践之外,研究者手中还有一个武器,它就是理论。理论的好处是它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而那些被冠以普遍性的理论,常常被看作高于实践。由此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这样的普遍性理论依据(常常被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据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自上而下的构建路径是一条不值得一试的死胡同,一如没有必要去浪费资源去制作永动机?

许多人相信,存在这样的真理。而且,尽管这些真理始源于西方社会的实践,但它(们)具有超越的品格,适合于全人类。

这显然是一个大问题,一个也许会恒久争论的问题。在余下的篇幅中,我希望表达这样一个看法: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一是价值意义上的真理,如平等、自由和社会公正等,它们也被称为普遍价值;二是经验维度的真理。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真理性基于普遍的认同,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它与外在的经验事实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上,经验世界提供了大量的不平等事实);而后者的真理性依赖于经验事实,它必须得到事实的检证(或证伪)。换句话说,在价值真理面前,事实是需要被塑造的对象,使事实与价值保持一致;亨廷顿在《失衡的承诺》一书中,便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阐释美国政治的内在张力和运动的;而在经验真理(科学知识)面前,事实成为主宰,它不但是辨析彼此竞争的假说高下之利器,也是衡量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两种真理的逻辑关系是可以澄清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和研究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通过人们的行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转化的;另一方面,与自然科学不同,政治学研究本身不可能是纯粹学术的。恰恰相反,无论秉持何种“客观性”或“价值中立”的立场,研究活动都无法超越于价值世界的束缚(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研究环节,客观性是不需要的或不重要的)。价值真理与经验真理的交织,或边界的模糊,容易使我们产生一个认知上的迷误,即将一些经验性真理当作价值性真理来接受,从而将一些特殊性当作普遍性来接受(注意,在社会科学领域里,经验性真理的特殊性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具体到我们的讨论而言,对利益协调机制的自下而上的构思显然带有经验维度的普遍性认知的倾向,即在市场经济、利益集团、多元政治之间确立起一种普遍性的关系。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关系是在西方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严格地讲,这是一种美国政治的典型版本,因为在欧洲我们可以发现与多元主义不同的法团主义版本。它是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一种经验表现形态。如果说民主价值是普遍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民主价值的实现形式——经验维度的政治制度则是丰富多样的。因此,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将多元主义界定为一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是非常正确的。这意味着,即使这种经验性的民主理论在未来被证明是普遍的,如上所说,其普遍性的依据也是与价值真理不同的。

五、普遍价值的经验多样性能实现吗?

对于这类问题,说实话,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民主价值的普遍性去推导经验结论,事实上也不应该从那里去寻找答案。因为,经验世界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证实的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永远开放的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在讨论利益协调机制时,方法论问题显得特别重要。从政治科学的角度看,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改革的主张是一回事,作为认识中国现实政治的一个分析范畴,则是另一回事。这也是为什么我对于当下中国的实践——在面临诸种挑战时尝试新的、不同于西方现代化路径和方法的探索,持一种积极态度的原因。在此,我想借用自己不久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来结束本文:

从学理上说,“制度建设”或“制度化”是中性词。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亨廷顿是这样来界定“制度化”概念的:“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任何政治体系制度化的程度,可用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同时,任何特定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程度,也可以通过以上四个方面来衡量。”这意味着制度建设的方向不是单一的,制度化的空间可以是多元的。

应当承认,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现代化先行者的示范影响。后者在解决现代化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所采用的制度和方法,也很自然地被视为是普遍有效的。只有在遭遇挫折时,人们才会进行认真的反思,从而在普遍性与特殊(本土)性关系的问题上,达成新的认识。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普遍性的确立是一个不断接受实践检验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至少到今天为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未终结。因此,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问题上,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和方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但不一定是全部照搬的对象。

这一分析视野提醒我们,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有必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包括对经验世界的开放以及对理论(想象力)的开放。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检验政治学现有理论(它们大多来自西方)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准绳。在这方面,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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