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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长策思考

通过“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振兴乡村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国富民战略安排之一。深入研究这一宏伟构想十分必要。

振兴乡村战略各项目标之间的基本关系

振兴乡村的各项目标中,核心是让乡村居民的生活富裕起来,特别是让乡村的农业居民富裕起来。欠发达国家普遍特征,是由收入指标差异所反映的城乡二元结构,即乡村居民收入显著低于城市居民,农民贫穷,乡村凋敝。让农民富裕起来,不仅是负责任政党和政治家的最有价值的承诺,更因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成功转型的现代经济体系的强大支撑,所以实现目标异常艰难。此项承诺真可谓一诺千金,必经万般努力,方可玉汝于成。实际上,中国农村近年之所以发生巨大变化,也依赖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良好转型所提供的支撑,其中,最核心因素正是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市场关系对农村社会的渗透,以及农业技术的巨大进步。

生活富裕的前提是产业兴旺,而农民富裕的前提则一定是农业产业兴旺发达。生活富裕的标志是货币收入增长带来的购买力强大,而其支撑力则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即越来越少的劳动力生产更多的产品。若一个国家的吃饭问题要使用国家半数以上的劳动力资源,则意味着这个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农民便不可能富裕。

生活富裕、产业兴旺也是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的重要基础。去年到今年笔者在农村调研注意到一个普遍性的变化,乡村居家妇女彼此间吵架的事情变得罕见,邻里关系变得友善起来,互相帮助已成风气。小偷小摸的事情近乎绝迹。原因其实很简单,也很重要。随着农民收入提高,邻里的亲情相对升值了。我们在调研中还注意到,农民富裕以后,农村公共事务的协商合作水平也在提高,一些过去难以达成的公共事务协议也变得容易达成了。我们在几个省的调查都发现,过去一些涉及拆迁、调地的事情,总令百姓抱怨、干部发怵;现在情况不同了,农民之间商量出一个方案的概率明显增加。这些变化固然与乡村治理变革有关,例如实行政经分离改革、自治体设置下沉到组改革以及建立各种理事会等,更与农户富裕引起的价值判断变化以及农户经济活动平台的变化有关。

生活富裕、产业兴旺与生态宜居水平的提高也有密切关系。农村生态宜居包括排放减量、景观怡人、密度适宜、交通便捷等要素。农民生活富裕达到一定水准以后,才开始看重这些要素的价值。产业进步之后,人们才有能力通过持续技术创新,不断降低同一单位的热量产出所必须开发的土地面积,使更多的土地用于维持自然风貌。

提出生活富裕、产业兴旺两大目标对于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性意义,当然不是说其他几个领域可以无所作为。相反,近几年一些地方在农村宜居环境和乡风文明建设以及乡村社会治理诸方面积极开拓思路,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推动了农业关联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例如,生态宜居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改善鼓励乡贤发挥作用,一部分从农村流出的资源开始反哺村庄公共事业建设;乡风文明建设则直接提升了农村人力资本水平,促进农业进步与农民收入提高。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乡村振兴的保障

十九大报告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实现振兴乡村五大目标的主要路径,是对我国既往改革开放历史经验的一个总结。坚守这一经验,的确关乎乡村振兴的成败。

按我理解,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求我们改变关于城乡关系的一系列旧认识,树立新观念:

第一,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进一步扩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从国民经济宏观尺度看,城乡要素流动合理性的标准,是要素在城乡间流动的边际国民福利产出率相等。这个教科书标准虽然无法绝对实现,但把它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十分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按照这个标准衡量,我国城乡要素市场统一的目标远没有实现。城市经济部门劳动要素的经济贡献仍显著大于乡村领域,说明劳动要素的转移任务没有完成。评价土地要素市场均衡的建立较为复杂。表面上看,我国城市单位面积土地的平均产出水平要远大于农业用地,但如果我们把环境因素考虑在内,用“福利”产出来评价土地的收益,关于均衡的计算就要另做考量。虽然农业也有排放问题,但扩大到更广大的包括森林在内的乡村地区,其对环境就有正的贡献,而城市领域则目前是负的贡献。另外,我国城市用地的平均GDP 产出显著小于发达国家。根据这些信息,大致可以判断我国城乡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市场还远没有达成均衡,突出表现是各类地价过高,而城市地价更高得离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是通过土地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必须抛弃将农村视为两个“蓄水池”的陈旧思想。我们过去接受了一个“事实”,把农村农业领域当作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和贫困人口的“蓄水池”。如果这两个“蓄水池”的存在是合理的,振兴农村的五个目标基本无从谈起。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上不能继续把这两个“蓄水池”与农村农业捆绑在一起。农村的主体居民要逐步成为现代农业的从业者,两个“蓄水池”应该转变为常规的国民经济变量,即整体上的失业和半失业人口,并接受国家主要经济参数的调节,而不能让农村农业负担这样的“蓄水池”。今后的目标是,由农村领域资源不良匹配产生的贫困人口,转变为国民经济周期性因素与摩擦性因素产生失业半失业人口,让贫困人口生活在更容易就业、更容易得到帮助的城市,使农村经济部门与城市经济部门实现真正的“融合”。

第三,必须将农业竞争力提高战略纳入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提高战略。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即使一个国家各个经济部门的竞争力整体薄弱,但其相对优势部门仍然可能向另一竞争力整体强大的国家出口产品,只要另一国家的对应产业部门的优势在本国相对弱小。贸易的结果是进一步强化两个国家的专业分工水平。必须看到,我国近些年与欧美的贸易格局,使我国农业的尴尬局面被显著放大。我国制造业出口已经保持多年强势地位,服务业正在迎头赶上,而农业相对优势下降。我国农业的绝对水平在提高,但国际竞争力相对于制造业显得弱小。这种情况很可能继续下去,最坏的情形是步日本农业的后尘。按报告关于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我们不能在未来中国更大开放的格局下丢掉农业竞争力,不能让农业成为依靠高补贴存活的产业部门。不妨在这里提出一个大胆的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让中国的国际贸易地位发生一个逆转,让中国同时生成强大的、依靠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与土地及资本密集型农业支撑的“双强”贸易结构,而让其他某些国家成为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立足的国家?事实上,这不能是虚幻的异想,而必须是非实现不可的“伟大梦想”,否则城乡融合发展就没有实现可能。这个目标当然不能靠敲锣打鼓来实现。中国当下正在推动农村脱贫攻坚宏伟社会发展工程以及城乡教育一体化杰出构想,这将助力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

第四,必须使各项经济政策推动中国人口布局大调整。如前所述,中国农民要富裕起来,归根结底要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的低劳动生产率难以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实现“融合”。我们的现实是,依靠超过40% 的农业劳动力产出占比8% 的GDP。这个相对劳动生产率太低,不可能让农民富裕起来。如果去掉农村那些实际上没有真正下地的劳动力,我国生产出约8% 的GDP 的农业劳动力大约占总劳动力的25%。这个劳动生产率仍然低于城市经济部门。如果能通过城乡区划的合理调整,建立更合理的统计口径,我国目前城市化率还会有所提高,估计可达到62% 左右。考虑到国际经验数据,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如果政策调整比较好,粗略可判定在2035 年前后,我国农业产业GDP 占比可能下降至5% 左右,农业从业人口占比下降到10% 左右,这将使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这个时候,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至20% 以下,相应地,我国城市化率也会达到80% 左右。这个目标实现,意味着农业更加强大,农民平均收入接近城市水平,城乡融合发展获得成功,十九大确立的2035 年的其他社会进步目标也相应实现。这个过程也意味着人口布局的大调整;这种调整是所有其他发展目标实现的基础。

第五,必须完成现行农村政策在实施对象上的转变。在全国城乡区划不合理、城乡各地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不匹配、村庄人口与农业从业人口相当不对应的情况下,我国农业农村政策体系内包含了许多矛盾,大量基础性的信息不真实、不充分。信息失真使我们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缺乏决策依据,甚至造成决策误导。2017 年,笔者在东部某省某镇做调查,注意到该镇85% 的道路被称为农村道路,并按照相应的规范建设和管理,但实际上该镇工厂林立,商贸繁荣,人口密集,农业从业人员只有5% 左右。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基于这种情形,现有农村政策也要转变,一些政策要归并为一般性的覆盖城乡的政策,一部分要转变为城市发展政策,还有一部分要转变为单纯的农业产业政策。通过这个转变,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才会更精准,更有利于提高城乡融合发展水平。

振兴乡村的关键举措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振兴乡村,需要国家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发生转变。笔者认为下列政策模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技术进步模式转变。应该大力发展劳动替代型农业技术和水肥药节约型农业技术,前者如大中型农业机械,后者如转基因育种技术。通过这两类技术可以极大提高我国劳动生产率,改善农村环境。多年来,在转基因问题上,外行的声音压倒了技术专家的声音,极不正常,应通过有效的科普活动改变这种局面。

农地保护模式转变。现行农地保护政策的综合性约束力弱,效果不够好。应该将目前多种农地保护区政策统一为国家农业保护区,并对保护区内的村庄、河流、道路采用目标匹配度高的统一政策,增强农地保护的效力。此项政策的转变还应配套解决土地用途的预期不稳定问题,使各类土地价格回归正常水平,特别是降低农用地地租率。

城乡区划模式转变。如前文所述,不合理的城乡区划办法严重降低政策的有效性,也扭曲国民经济的基础信息,必须做出调整。应该将作为行政区划的城市与人口密度意义上的城市区别开来,将后一种概念作为区别于乡村的统计概念。例如,可以考虑将建筑用地连续的、人口总量超过两万,且其核心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5000 人的地理单元定义为城市,将城市以外的其他非工矿区、非机场等特殊设施的区域定义为乡村。按照这个定义,我国城市数量会增加到数千座,发达地区的某些村庄也会联合为城市。适应这个变化,我国还可以设立“县辖市”行政区划类别。这种城乡区划建立后,城市的设置将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量相关政策也会更容易操作。

城乡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如果城乡区划模式实现转变,真正的乡村就是另一番面貌,以往讲是乡村治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若城市化率达到80% 左右、农业从业人口占比达到10% 左右,大量专业农户因生产发展需要,会分散居住,还有一些农户会与其他约10% 的逆城市化人口一起居住在小的村镇。这个时候,大量的村委会设置可能就不再必要,公共服务的中心将是一批小城市和少量的村镇。绝大部分农户距离城市不会超过半个小时的车程。农户可能会在自己的名片上写上自己的住地“某省、某县、某市和某路几号”。对于这样一个人口布局形态,社会治理不再需要区别城乡,农民就是市民,只是因为他的职业需要住在乡村。这样一来,城乡分野将只具有景观差别的意义,其他差别将不再重要。

土地产权变革。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土地产权制度以及农业经营制度也应发生变革。中央已经肯定的“政经分离”模式应该推行,乡村的公共服务由小城市或村镇直接提供,乡村经济服务由农民自己的组织及政府农业机构提供。乡村土地管理应该置于农业保护区框架之下。在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农业保护区内土地可以自由交易。通过此项政策转变,目前许多复杂的土地制度难题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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