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主体性的概念一直备受重视。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人的主体性意识也在社会各阶层中日益觉醒并得到不断加强。因此,要研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协商民主发展,重要的是要厘清“为什么要发展协商民主,要发展的是谁的协商民主,它从哪里来,为谁服务,它到哪里去”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主体性的问题。主体和主体性的问题是当代哲学理论语境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根据黑格尔与萨特的定义,主体性主要是指一种主导性的身份和地位,即一种主导性主体;他者则主要是作为主体的对立面而存在,是主体存在的基础。在主体和他者之间,主体意味着理性、权威、中心、优势,是主导一切的力量;而他者,正如博埃默所说的,“指主导性主体以外的一个不熟悉的对立面或否定因素,因为它的存在,主体的权威才得以界定。”[1](P91)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中农业户口人口占绝大多数,基于多种原因,农民在农村各项事业的建设中的主体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农村协商民主,还必须解决好农村民主协商过程中所存在的主体性困境问题。
本世纪以来,有关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丰硕且日益增加。然而,纵观近年来学者们对农村协商民主的理论关切以及实践努力,关乎农村协商民主过程中所存在的农民主体性困境等问题却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农民自身的存在、本性和属性是怎样的,在实践和认识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农民的主体意识为什么会缺失,哪些因素阻滞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如何系统地有效解决这些困境?这些都是我们在推进农村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和解答的重要问题。
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了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同时,协商民主的理念与实践也在基层民主中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和途径。在国家和社会的合力互动下,各种诸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等农村协商民主形式在各地不断涌现。影响较大的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可谓中国基层民主花园中的一朵奇葩,被认为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拓展,建立了基层民主政治的新机制[2](P22);此外还涌现了四川邛崃的“新村发展议员代表议事会”、遂宁的乡长直接选举试验、吉林辉南的“党群议事会”、安徽桐城的“党员代表议事会”等基层民主实践形式。有些地方农村协商民主实践甚至扩展到了乡镇一级,这大大拓展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生长空间。[3]“乡村民主发展的这种壮观情景,更加坚定了人们对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信心。”[4](P5)这些带有原创性质的基层民主实践,既促进了广大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还成为了各地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被誉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新曙光。[5]
毋庸置言,我国在局部地方的农村协商民主实践方面确实取得了一些可圈可点的成就。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些实践探索了“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治理方式,构建了本土化的协商民主理论,增强了中国政治理论的世界话语权。[6]从基层政府管理角度来看,这些实践使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决策的质量都发生了变化。它转变了农村治理的方式,增强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推动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走向缓和,为中国广大农村走向善治树立了典范。此外,它还激活了基层人大的权力,提高了党和政府的政治威信,[7]为决策增强了政治合法性。从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民的角度来看,这些实践大大地拓展了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的空间,扩大了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度、参与度以及监督的力度,增加了他们在公共事务决策中的发言权,促进了农民对基层管理者的理解和沟通,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与民主意识。
然而,随着农村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不少问题随之出现,如形式主义问题明显;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制度的保证导致组织协商时有时无;有的地方由于领导的调整,新领导对原先通过协商民主方式确定的事项推进不力。民主恳谈的首创地温岭松门镇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镇党委书记一换,原有的关于渔业恳谈的结果就束之高阁。市委书记一换,推动民主协商制度的动力就减小。”[8]这给我国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协商民主的发展留下了困惑。这种困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政府的动力和积极性不够;二是作为农村协商民主的主体——农民,其主体性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协商民主的内在动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主体性困境成了农村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农民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性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商主体自身的缺位。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较落后的边远地区农村,大多数知识程度稍高的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留下的大多数是老弱幼妇。那些本该成为协商主力的外出人员一则无时间参与各类农村协商民主活动,二则因为长期不在家,他们在外面能获得比在农村高得多的利益,这自然淡化了他们积极参与家乡民主建设的热情。二是协商能力的缺失。大多数留守农民本身受教育程度较低,见识不广,加上掌握的与协商相关的各种信息也少,表达水平也有限,因此他们很难站在主体的角度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三是协商资源的缺失。一般来说,农民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他们生计问题大于民主问题,而参与协商活动既需要时间,又浪费精力,还怕一不小心得罪其他人;农民还缺少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来协助他们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代其发声;此外,还有长期以来存在的自上而下的科层工作体系及其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和组织方面的行政干预所造成的农民主体性训练缺课的问题。[9]因此,在协商时往往话语权偏向权力大、资源多的一方,农民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往往赞成时态度明确,反对时则意见含糊。而协商理论强调的是,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如何,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理性而非情绪化的诉求在表达、倾听和讨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0](P23)
二、他者身份:农民主体性困境的根源
要破解农民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性困境,首先需要了解农民存在主体性困境的根源是什么。长期以来,受经济状况、传统文化和全能政府的影响,农民的主体地位被淡化甚至丧失而沦为他者,而他者的身份,正是造成农民主体性困境的根源。
1.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导致中国农民缺少对自身权利的自觉诉求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封建主义国家,而儒学又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哲学。作为儒家文化主要内容的“三纲五常”一直以来都在为封建社会的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合理性和神圣性作辩护,为历代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所提倡和维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和工具。除此之外,“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最高道德观念和原则,还被写进了封建家族的族谱中,严重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成为束缚人民的精神枷锁。因此,我国大多数农民性格内敛、含蓄,不善于表达;习惯于顺从、克己复礼和等级的安排;没有较强的个人意识和自由意识,缺少批判的眼光和独立的分析能力。他们对于自身政治的参与所起到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治都是“有本事”的人的事情。同时,传统政治思维惯性促使他们远离政治,因此,在具体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政治活动中,多数农民总是希望采取“搭便车”的方式通过其他群体的权益的争取而顺带实现自身的利益,却不愿直接将自己的利益的诉求上升为政治诉求。[11](P258)在社会交往中,他们往往也是奉行中庸和圆滑的人际交往原则,在社会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领域也缺乏独立活动的机会和能力,[2](P162-163)久而久之,他们就成了对政治活动较为麻木的旁观者和他者。
2.经济物质条件差异使农民在参与协商时无意识地让渡自身主体身份
平等是农村协商民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平等性意味着所有受公共决策影响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来表达想法和个人利益诉求。[4](P26)经济物质条件差异是导致不平等的基本因素之一。达尔就认为“金钱与财富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资源并且财富是确立政治权力的基础”[12](P96)。作为上层建筑,民主政治不仅与相应的政治观念的文化推动以及政治体系的制度塑造相关联,而一定的经济基础更是对其起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普通农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在参与政治活动时会无意识地将自己定位为配角,其主体性自然得不到彰显。此外,甚至还有部分在经济物质条件上拥有优势的“农村精英”通过“承诺”或是“威胁”的方式,使处于经济劣势的村民不敢或是不愿表达自身的意愿,妥协于这些强势者。
3.协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挤压了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往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并非大致均等,甚至存在某一方垄断信息的情况。可以说,信息是协商的核心。信息对称是协商民主主体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协商民主主体不能拥有平等的知情权,其对信息的拥有上与别人相比完全不对称,那么,真正有效的协商是不可能的,“主体间性”的对话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在中国科层制管理体制中,政府可能会凭借自身的便利条件,掌握很多普通百姓所不知晓的信息,社会精英也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取和占有更多的信息,而普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都有限,导致他们参与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其主体性地位自然被架空,从而沦为处于从属地位的他者。
三、“权力”和“知识”:促进农民掌握“话语”的良方
根据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权力、话语和知识三者紧密相连,“话语,权力,知识是三位一体地发挥作用的,一定的权力总是以一定的知识为支撑的。知识使权力合法化,权力使知识体系化,并取得权威地位,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13](P94)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没有确定协商参与者和协商形式的发言权,没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和较全面信息来支撑协商,没有一种平等的文化鼓励协商,再加上自身包括见解、思辨、表达、观念等各方面的“知识”局限,他们在协商实践中自然很难掌握作为主体该有的话语权。因此,应该全面培育一种人人积极参与的农村政治文化,主动下放掌握在“农村精英”们手中的各种“权力”,努力增强农民参与协商的各种“知识”,积极构建一种人人平等的协商关系,以确保作为协商主体的农民在协商中拥有和其他主体平等的话语权。
一个地方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传统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不会因为朝代的更替和新制度的建立而轻易改变。“政治文化是社会成员在前代的政治文化以及特定政治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经过长期的心理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一旦形成,便不易改变”[14](P64)。我国传统的农村政治文化中诸如克己、顺从、依附、畏权、期盼清官、不愿打官司等意识在广大农民头脑中仍有一席之地,这些意识对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余年来政府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包括取消农业税、新农合、文化下乡等)对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起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农民在农村经济、社会、民主等建设方面仍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农村协商民主中包括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内的部分主体仍然紧抓手中的某些“权力”不放,他们主导协商主题和协商形式、控制协商参与的范围,独享与协商主题相关的信息,牢牢地控制着协商的话语权,造成协商主体间的不平等。
要培育农村民主政治文化,首先,要注重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是人类自主活动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的客观反映,也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社会阶层地位的一种自我认识,它还是公民对待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反映,它强调的是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道德意识,主要包括平等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共精神等。它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意识相对应,只有具备公民意识,才能够使得社会成员明确认识到自己是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主人,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社会事务中的主体。[15](P26-27)其次,要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把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农民认同的法律、制度规范确定下来,并使之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是通过提高农民自身政治素质,促进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意识由刚性的外部约束内化为广大农民个体内心固有的自觉意识和行为的过程。[16](P126)通过制度的形式,一是要确保农民从协商议题的选择确定开始就参与进来;二是要规定通过自主报名、民众推举和随机选取等多种方式产生协商代表;三是要保证重大事项尽量选择适当的协商时机,使部分在外面务工的农民能回来一起参与协商,并可以考虑从经费上对他们的旅费作适当的补助;四是要明确在协商之前,要求有关各方充分公布协商的议题以及和议题相关的信息,使相关协商参与者能提前做些调研之类的准备工作。通过培育农村的民主政治文化,通过制度保证“优势主体”下放手中的各种“权力”,广大农民才会逐渐形成公民意识,逐渐成为协商的主体而掌握与主体身份相对应的协商话语权。
2.加大社会教育和培训,提升留守农民的协商“知识”和能力
在对广大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可采用传统教育方式和隐形教育方式两种形式。从传统教育方式来讲,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逐渐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当前初中毕业后不再参加学校学习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农村,政府要想办法引导和帮助他们初中毕业后继续参加学习培训。其次,学校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学生在学校就养成一种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公德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再次,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农民的培训。目前我国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投入了较多的资金和人力,而针对广大农村留守农民有组织的培训几乎是空白,基本上是靠一些民主党派、学校、医院和企业组织志愿者下乡提供一些医疗保健、食品安全、法律咨询等零星的培训和服务。这与广大农民的需求很不相称,需要政府统筹社会力量,适当拨出资金,专门开展面向农村自身建设的教育培训工程和人力资源开发,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民在农村种养、防灾救灾、健康安全、理财投资、民主法制、新媒体的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隐性教育是指政府或是社会组织通过无意识的、间接的、内隐的广义教育活动来培养和传授公民的协商民主参与意识和知识。[17](P22)这些活动包括现场咨询、公益广告、报纸传单、电影电视、文艺演出、民间艺术表演等多种形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结合公民平等、自主、责任、监督、参与等多方面意识在内的潜移默化的教育形式,使农民在不自觉中增长各方面的知识。此外还可以设立专家救助制度,政府牵头出资组织成立相关的专家咨询团,主动来到农村为农民提供咨询和协助,广大农民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走访等多种形式寻求帮助。
通过上述传统的教育方式和隐形的教育方式,可以丰富农民各方面的知识,加强他们的民主政治意识,强化他们的主体地位,增加他们在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类政治活动中的话语权。
四、农村民间组织: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载体
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通过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影响政治决策体系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参与的普遍现象。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有意识地组建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团体。[2](P126)一个阶层或群体利益表达力度和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其自身的组织化程度。组织可以为一个阶层或是群体提供政治参与的依靠力量、活动平台、参与技能训练的机会。公民的组织化有利于克服个体参与的无力与无序状态,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有利于缓和政治参与中存在的冲突,有利于培养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16](P121-122)各种组织在各自的领域关心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慈善问题,他们将公民组织起来,有效且有序地实现了政治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对整个社会政治生活包括决策民主、公民自治、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之一可以是社会组织。在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开拓协商民主的渠道,需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当前,和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资金缺、能力弱、效率低、不规范、影响力不大等弱点。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时,除了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外,还需挂靠某个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接受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和领导,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其自主性也受到主管部门的影响。在广大农村,有组织的社会组织数量就更少。目前我国有工会、商会等组织,却没有农民自治组织,面向农民参加的民间社会组织更是少之又少。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现状非常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和表达。一方面,在面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没有一定的组织代言,农民自身的利益也很难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来加以保护。因此,政府需要大力促进诸如行业协会、自治委员会、安全保卫组织、各类文体爱好者组织等各类能传递正能量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农民形成各种利益共同体,还有利于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和主体性建设。通过加入各类组织,借助组织的力量表达自身的意愿,发出自己的声音,能有效地扩大农民的话语权,凸显自身的主体性,进而破解农民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性困境。
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不仅意味着人在物种意义上把自己从动物中提升上来,更意味着人在价值层面上把自己从社会关系中提升上来,人成为自然的、社会的和自己的主人。这是人的解放和发展程度的标志。[9]目前,我国局部的农村协商民主实践主要是靠基层政府(县、乡镇政府)的推进得以实现,这主要是取决于基层政府主要领导的施政方针和治理理念。通过政府制定政策,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自上而下推行农村协商民主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激发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破解他们的主体性困境,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力互动,推进农村政治民主良性发展,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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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建设研究”(TJZZ15-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