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如果校方有责任,家长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诉诸法律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但在现实中,很多家长并不愿意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平息社会矛盾的做法具有不良示范作用
家长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政府惯用的通过经济补偿来平息社会矛盾的做法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使民众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似乎只有通过聚众闹事方式产生声势和影响之后,政府才能重视,才能获得应有的补偿,甚至还能获得超预期的补偿。
民众知道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安全稳定,特别是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可以满足一些特殊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安全稳定是硬指标,在考核中属于“一票否决”的项目。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经常会采取经济补偿方式。经济补偿的方式直接、简单、有效,但因为补偿带有安抚性质,执行标准普遍偏高。这为后续类似问题的处理埋下了很大的隐患,造成“花钱买平安,越买越不安”的状况。这是当前“校闹”“医闹”等频繁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法律对违法闹事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校闹”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法律对违法闹事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为了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正常秩序的影响,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已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随后北京市在2003年也出台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但全国各地的法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省份至今仍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教育部出台的规章和地方人大出台的条例可以对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作出指导性和针对性的规定。有了法律和法规的依据之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做这项工作时就会有法可依。学校做好安全工作,既可以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减少有些人想闹事的借口。除了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法规外,从法律上加大对学校秩序的保护也十分重要。
修订之前的《刑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判罚过轻,使得聚众闹事的成本太低。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刑法》,其中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法律、法规的保护,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现象无疑将会得到更加有效的遏制。
与校园伤害事故解决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有关
“校闹”问题的产生,还与校园伤害事故解决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有关。有的家长一开始并不想通过闹事的方式解决问题。但随着事故解决进程的推进,出现了一些令家长感到不快、不能接受的情况,使得他们转而采用闹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学校为了应对校园伤害事故,一般会购买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损失,会雇用专门的律师,在法庭上尽可能地替学校开脱责任,以减少经济损失。而一些家长认为政府、事业单位和个人产生矛盾和纠纷,不应该让个人吃亏,只要政府和单位有责任,就必须全部承担。因此有些家长可能会因为对法庭判决的补偿金额不满意转而通过闹事的方式要求更多的补偿。
另外,也有一部分家长选择闹事的主要原因是对学校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态度和方式不满意。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先通知校医进行及时处理,再通知家长,根据情况来决定是否送医院救治,学校要安排好孩子修养期间的学业等事宜。这些事情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导致有些家长采取闹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何理性应对“校闹”?
家长采用闹事的方式来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复杂,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采用不合法的方式去维权本身是错误的,需要坚决抵制并进行有效的治理。解决好“校闹”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立法机关和学校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要明确表态,对“校闹”和“医闹”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2012年,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召开全国医患纠纷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明确“三个坚决不赔”:一是不查明原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赔;二是对“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三是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校闹”和“医闹”问题十分相似,以上三条原则适用医患纠纷,同样也适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后的家校纠纷。如果地方政府能按照以上三个原则去执行,“医闹”和“校闹”就会越来越少。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我国是一个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国家,民众甚至官员的法制意识普遍不强。一方面要坚决推进法制进程,完善预防和处理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已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法律和法规的宣传不仅仅是立法部门和政府政法部门的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
2015年11月1日之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校闹”如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运转,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教育部门也要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特别是要宣传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中有关扰乱学校秩序的条款。学校要在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在LED显示屏中滚动播放该条文的内容,让家长知晓扰乱学校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每学期都会召开家长会,在家长会上应告知家长为了防止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做了哪些工作;要告知家长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还要告诉家长,孩子和家庭在人身安全方面也负有责任。没有任何一所学校希望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但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学校会和家庭共同应对,把事故对孩子、家庭和学校的影响降到最小。
最后,学校一定要加强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建设,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的全面工作、重点工作去抓。学生安全涉及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既有学校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也有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的组织,还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等。学校要完善各项制度,确实落实“一岗双责”,通过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安全奖”,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安全教育等,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学校是学生大量聚集的地方,中小学生又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发生伤害事故在所难免。但只要政府、立法机关和学校都尽到了各自的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就会越来越理性,“校闹”自然也就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