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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维权中的执法合作探析

南海维权斗争形势复杂,不仅争议面积巨大,还存在着周边国家之间主权和主权权益争议多边交叉、域外国家插手干预不断强化的趋势。习主席明确指出:“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推进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1]南海维权包括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维护国家海洋利益两个方面,其中,维权是核心和根本,是底线,我国坚定地主张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主权属我”;维护海洋利益,包括海洋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我国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因此,在南海维权斗争中,既要重视维护南海主权的正面对抗,也应重视在南海开展经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方面合作,这既符合南海各方要求,也符合我国长远利益。

一、海上执法合作的必要性

当前各国海上执法合作主要是在现有国际法的框架下,通过谈判签订或者缔结各专门海上执法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并且在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指导下开展执法合作。南海执法合作是南海区域安全、经济发展和共同利益的需要,对于打击南海海盗和海上危险犯罪、应对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保护与南海各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执法合作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南海航道对世界海上贸易意义重大,也是南海各国经济的生命线。而南海上的各类犯罪行为如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等,严重危害海上航行安全与区域稳定。南海执法行动包括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海上跨国犯罪等问题。南海一些犯罪活动往往跨越国境,各国在执法中面对搜索范围大、突发性强等困难,在危机处置的过程中,需要迅速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有各国通过执法合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南海航行安全与区域和平。

(二)执法合作增强我国对海域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坚持通过与东南亚国家进一步实现经济合作,使各方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共同发展。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讲,重点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概念。为了有效应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上的自然灾害,以及恐怖组织和海盗活动等各类犯罪,我国必须通过与周边国家合作来共同创建南海和平、安全的海上秩序,保障南海区域航行与海洋活动的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我国海上丝路安全。[2]同时,我国在合作中可以逐步扩大我国海洋巡航的覆盖面,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利益。

二、海上执法合作的可行性

南海执法合作是南海各国面对共同问题所应采取的理智选择,执法合作符合各国利益,而且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物质条件支撑。

(一)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2条明确规定了各国应促进合作。同时,我国与南海五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既是联合国成员国,也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公约》的缔约国。2002年我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之后我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签订了《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年我国签署了《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谅解备忘录》,这些多边文件都传达出多方合作的意向。2002年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更是将中国与东盟严重关注的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3]这些条约及协定,为海上执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条件

近年来,南海海盗活动频繁,恐怖主义势力有所抬头。而南海争议区域远离大陆,具有范围广、海水深、台风频繁、海况恶劣等特点,且群岛中的岛礁面积狭小并罕有淡水,生活物资完全依托大陆补给,同时,南海执法跨越争议海区,这些都对南海执法力量的能力及情报的合作提出要求。目前我国与南海五国普遍采用船舶巡航的执法方式,加强合作有助于共同应对突发情况,有效地打击各种海上犯罪,符合各国共同利益。2011年至今,我国与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四国在湄公河进行了45次联合执法,积累了丰富的合作经验。同时,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国对世界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并具备了较强大的经济、军事力量。加强南海执法合作,不仅符合南海各国维护南海安全、打击犯罪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中国维护南海主权和区域安全的需求。

三、海上执法合作内容

《公约》就渔业、环境保护、打击海盗等可能存在跨境问题的事项进行规定,并确立了国际合作是各缔约国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海域空间资源和海洋生物、矿产资源是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的重要对象,各国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的时间也较早。在这一领域的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海洋污染的防治、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海域的划界和管理、海底矿产的开发等。在这些方面开展国际合作是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基础,目前以《公约》及其相关规定为主体,各区域、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重要组成部分而确立的此领域的国际合作网已经基本形成,例如《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21世纪议程》等公约都规定各个缔约国的海上执法部门应在海洋环境和生物保护方面履行相关义务。

(二)渔政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

人类最早的利用海洋的方式就是通过捕鱼获取生活和生产资源。所以,在渔政管理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也是最为广泛的,许多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渔业协定协调各方在渔业管理、渔业执法方面的规定和行动。例如,中国相继和日本、韩国、俄罗斯、印尼、文莱、越南等国签订了《渔业合作协定》,美国、日本、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等渔业大国之间也签订了许多双边渔业合作协定。这些渔业合作协定通常包括了渔业主管部门执法合作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各自渔区和共享渔区的划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休渔期和禁渔品种的规定,渔民和渔船的管理等。

(三)海上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

随着海上经济贸易的繁荣,各国在关注经济来往的同时,更加关注海上安全问题。海上安全威胁主要来自自然与人为两个方面,自然危险主要指自然灾害,例如全球的台风平均每年生成80个左右,北半球占全球总数的73%,其带来的人员财产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人为的危险包括恐怖主义、海盗、沿岸国动乱带来的种种威胁。各国已经在安全问题上开展了初步的国际合作。我国2001年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为各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基础。中国与东盟代表于2002年共同发表《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标志着双方执法安全合作进入全新阶段。在2005年,东盟国家签订《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应对协议》,提高了东盟国家应对海上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打击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

随着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海上执法力量得到迅速扩充,这使得各国政府对曾经执法力量薄弱的公海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同时打击海上跨国有组织犯罪也是各国海上执法机关展开合作的重要领域。2006年10月25日,来自加拿大海岸警卫署、日本海上保安厅、韩国海洋警察厅、俄罗斯安全总局边防局、美国海岸警卫队和我国外交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共100多名代就加强多边海洋执法合作、打击海上犯罪活动、维护海上安全,签署了《北太平洋地区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高官会三亚宣言》,各国涉海部门意在通过团结一致,通力协作,实现各方海洋利益,这对打击犯罪的国际海洋执法国际合作产生了积极影响。[4]

四、我国参与海上执法合作建议

我国参与南海执法合作,不仅是我国维护南海区域安全、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所需,也是维护我国丝路安全、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相对于我国海上执法实际情况与海上合作之客观需求,要切实有效地在南海建立起执法合作机制,并发挥主导作用,我国海上执法无论在立法、执法队伍建设以及海上执法力量有效配合等方面,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

我们需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和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并建立一支现代化的符合历史使命的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完善海洋法律体系要适应我国周边海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填补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空白,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5]

(二)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执法理念与经验

我国海上执法起步较晚,在体制上存在一些空白或者不够具体之处,海上执法机构较多,相比其他海洋国家运行效率不高;一些海上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投入海上执法领域的资金有限,技术、设备等亦跟不上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我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协作与配合实践缺乏、经验不足、机构不健全等,这些都是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应当改进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海上执法机构在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应该结合自身在执法方面上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拟定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推进合作进程和自身在机制、体制、法制方面的完善。并将其与更多的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进行分享,通过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共赢。

(三)改革海上执法机构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提出了重组国家海洋局计划。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公安部的边防海警和海关总署的海上缉私警察等力量进行队伍和职责整合,统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并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同时,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然而,我国的海上执法现状较为复杂,改革的过程也会相对较为漫长,需要遵循中国自己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发展完善。

(四)必要时考虑海军海上协助执法

为应对南海海上执法严峻的执法环境,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海军都参与南海海上执法。海军肩负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6]因此,应加强海军在南海协助海上执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持海上安全秩序、保护海洋环境[7]不仅是南海维权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南海各国海军参与执法的实践需要。

综上,南海执法合作是落实习主席“整体筹划、扎实推进经略南海各项工作,逐步在南海斗争中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指示的重要举措,海上执法合作是南海维权行动必不可少的,服务于南海正面硬实力的较量,符合我国长远利益。

参考文献:

[1]毕晶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军事战略思维[EB/OL].httP://www.djyj.cn/Default.aspx?tabid=99&ArticleId=6122.

[2]李志文.我国在南海争议区域内海上维权执法探析[J].政法论丛,2015(3):92-99.

[3]黄丽娜.非传统安全视角下中国与东盟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报,2015(10):124-127.

[4]张民生,陈志国,谢小锋.边防警察报[N].2006-10-27.

[5]赵晋.论海洋执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9.

[6]范晓婷,罗婷婷.海洋维权执法的法律依据之辩[J].行政与法,2009(12).

[7]吴又幼.海军海上协助执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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