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是一系列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与程序(俞可平2015),它既包括迫使人们遵从的正式制度和规 则,也包括各种符合人们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可见,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从制度设计及其演化出发研究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应是题中之意。
制度设计及其演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张康之,2014;范如国,2015)。现有关于制度演化问题的研究文献中, 人们阐述了制度产生的自然演化和理性设计,揭示了制度演化的均衡与非均衡特征,分析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演化等问题(范如国,2011)。在关于制度设 计及其演化问题中,为什么有这么多看似相互对立、矛盾的复杂性特征与复杂关系在制度系统的演化中表现出来?它们之间是一些偶然性的关系还是制度系统演化中 的本质联系?对于制度系统的设计及演化,我们是否可以发现其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如何利用这些特征来指导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
人们常说, 制度经济学的问题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拥有太多彼此孤立的理论(Gershenfeld,1999),那么这些看似孤立的理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共同的一致 性呢?本文依据“相变”理论,主要运用演化经济学、物理学、制度经济学、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来分析制度设计及其演化,从制度演化的“二相”对偶及其互动 关系中把握制度的涌现及演化机制,探讨制度演化的一般性结论,为社会治理系统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一、物质世界与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性理论
(一)物质世界是“二相”对偶的辩证统一体
“相”(phase)是物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物质系统的演化过程中,系统所处的状态及其状态集合,即“相”及相空间(phase spac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所谓相空间是指由系统的状态变量所构成的抽象空间。相空间里的一个点即“相”,表示系统在某时刻的一个状态,而相空 间里相点的连线构成了点在相空间的轨道即相轨道,它表示系统状态随时间的演变。
“二相”在物理学中是指物体所处于的“实相”和“虚相”两种状态。如果描述“实相”与“虚相”的方程具有相同的数学形式,并具有对应的边界条件,那么它们解的数学形式就是相同的,这叫做对偶原理,亦称为“二相”性原理。
(二)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性原理
在社会制度系统演化过程中,系统作为整体存在的状态(相)表现为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二相”,即“实相”和“虚相”。实相和虚相是一种对偶关系。社会制度系统的构成及其演化表现为系统“相”的变化及“实相”和“虚相”二相间的转换过程。实相(A)和虚相(a)是一种对偶关系,如图1(图略)。
对于社会制度系统而言,当其演化积累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发生突变,涌现出新的制度,此时社会制度系统的状态(相),通过演化由一个状态(相)转变 到另一个新的状态(相),这种突变叫作相变(phase transition)。所谓相变是指物质状态由于分子层次上的重新组织而发生的宏观变化。在系统科学中,相变是指在自组织过程中系统某种状态的转变,具 体说来,就是系统在演化过程中由于微观层次的重新组织而形成的宏观层次的状态变化。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相变表现为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两个方面:在时间尺度 上,相变是自组织进程中的临界转变过程,在社会制度系统的演化过程中,当演化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在不同的时间尺度内都可以发生相的突变;在空间方 面,相变更多地体现在宏观层面,表现为不同层次、不同内容制度的涌现。社会制度系统中的相变属于连续相变,并且在相变中伴随有临界行为。从复杂系统观点来 看,社会制度系统的演化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自组织临界(self-organized criticality)相变过程(陈彦光,2004)。
二、社会制度系统“二相”对偶机制的复杂性
(一)社会制度系统“二相”对偶的复杂性联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系统存在虚、实二相结构,其二相之间的复杂性特征主要表现为:
1.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具有完全性。任一社会制度系统皆具有虚、实“二相”,“二相”分别也是系统。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分法并非唯一,“二相” 间总具有“对偶”关系,“二相”也可以作为多层细分。“二相”间既是统一又是矛盾的,符合“对立统一律”。其统一性表现为实、虚二相间相互依存、同生同灭 和彼此印证,二相一起构成社会制度系统的整体,不可须臾将它们分开,离开了任一相都不可能准确、全面把握社会制度系统的整体性特征;其矛盾表现为二相间表 现为一虚一实,有一相必然有另一相,但不可能由某一相兼并掉另一相,二者相互竞争,而且虚相较实相更活跃,一方总是存在着向另一方转化的倾向(徐飞 等,2006)。比如,集权制和民主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并存的同时,也始终在进行着对立斗争。正是这“二相”之间的对立交替斗争推动社会前进。
2.社会制度系统“二相”间具有空间实质上的差异性。虚、实二相的空间差异是典型的本质差异。实相是牛顿空间对象,它具有所谓“局部”性特征;虚相则不 具备牛顿空间特征,而是具有场性特征。比如一个生命体(生命系统),其实相(肌体)存在于牛顿空间之物,其虚相(精神)则属于所谓“超空间”的对象。对社 会制度系统而言,其实相表现为具体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法律,其虚相是超越具体国家、地域的人类共通的准则。
3.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 具有稳定性。对于一个确定的系统,其二相间权重比在统计意义上是稳定的,即二者在系统中所占的份额比原则上是不变的,通常只是绕着这一稳定比值在一定的幅 度内作着随机震荡,一旦这一比例失调,系统就将处于非正常状态。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翻开人类历史,我们会看到,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阶段,始终 贯穿着集权制和民主制两种制度“二相”的“均衡”对峙存在;民主制的形成总会引起集权制度的产生,同样,集权与专制的结果总会引发民主制的诞生;人类社会 的每个时期都存在着集权与民主二元(相)体制间的斗争,且是彼此自我否定、互相重叠式地稳定发展的。
4.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具有互 涨性。二相之间某一相(一般是虚相)的改变将影响另一相作相应改变,从而产生二相间的“比例”失常,以至于其内在机制促使它的另一相急剧变化,通过涨落实 现新的二相比例,达到新的均衡。这种二相间的变动构成一个循环,之后系统进入到等待下一次突破,如此反复。每个循环中都表现为:二相间某一相的改变将推动 另一相的改变。反之,另一相的改变又推动原相的改变,于是系统就循环往复地前进着。人类社会始终贯穿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集权制和民主制的斗争或交替变 化就是社会制度系统“二相”间互涨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图2 布劳威尔不动点(图略)
5.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具有互根性。即系统的“二相”之间是不可以互通的,除非通过二相之间的“根”才能实现。在数学意义下,这个“根”可以看作 “二相”映射下的“布劳威尔不动点”(Brouwer fixed point):如果f(x)是一个在定义域和值域上都是闭区间[0,1]的连续函数,则在[0,1]中至少存在一点x*,满足f(x*)=x*,如图2。 “布劳威尔不动点”定理(Brouwer fixed point theorem)用复杂的数学证明了客观事物不动点存在的条件,确立了“一般均衡理论”,它也是经济学方法论的精髓。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在于具有理性选择能力的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博弈,这一相互作用的结果能够达成某种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就是“不动点”。这个不动点就是制度系统演化“量变与质变”的阈值,越过这个阈值就会出现新的制度,反之,仍然维持原来的制度结构。
以上是社会制度系统二相对偶机制的复杂性特征,其在制度系统的各个层次中都存在。
(二)社会制度系统具有“复合二相性”
对于复杂社会制度系统,其“二相”关系很复杂,往往表现为多层“二相”结构的“复合”迭加。所谓复合二相性又叫复合二相空间、复合二相系统,是对偶“二 相”关系的拓展,此时,系统的复杂性程度已不是一个单一的“二相”对偶关系所能正确表达,可以将其分解成多个“拟二相”对偶关系,使得它们两两间又存在一 种“拟对偶”关系,这样耦合的结果,便形成一个多维度的“二相”对偶结构。例如,今天世界政治的“多元”结构,如“行政权”的“军权、政权、财权”,“政 权”的“民政、经济和安全”,等等,都是“复合二相性”的表现形式。甚至,还有一个部门多个“婆婆”重合交错的“超复合”现象,其合理性、科学性与否,可 以在“复合二相论”原理下给出回答。
研究发现(范如国,2011),制度演化的“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制度演化的“理性设计”与 “自动演化”、“有意识演化”与“无意识演化”、“线性与非线性”演化、演化中的“合作”与“非合作”、“确定性”与“随机性”等,均为社会制度系统的对 偶二相性,都是制度演化的内在属性,通过把多个二相对偶关系进行“复合”与“迭加”,对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特征方能给予正确揭示。此时社会制度系统就是一 个复合二相系统。
下面我们以其“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随机性”与“确定性”、“均衡”与“非均衡”、“理性选择”与“自然演进”这四种复合二相性特征来进行具体分析。
三、社会制度“复合二相性”的主要表现
(一)社会制度的“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二相性
社会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习惯习俗、伦理道理、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社会 制度系统必须作为正式和非正式二相系统的整体来理解。诺思(1994)指出,一个社会的变迁其实就是一种正式规则、非正式习俗、惯例和它们实施特征变迁的 混合体。从制度功能来看,人们常常关注的是正式制度,但从影响制度功能的因素来看,还应该高度重视非正式制度。作为正式制度形成的基础和前提,非正式制度 是对正式制度的有效补充、拓展和支持,并成为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标准。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必定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二相的有机统一。在制度演化 过程中,人文环境、信任、承诺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对正式制度的涌现产生直接的约束和作用,没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正式制度有时甚至很难发挥作用。比如,在中 国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社会网络是如此地嵌入在社会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不确定性,以至于网络就被看作是一种经济制度 (Kickert,1999)。有时离开了这些社会网络,正式制度可以解决的事情也变得非常艰难。
社会制度系统的演化是“随机性”与“确定性”的有机统一,二者同为社会制度系统演化条件下的二相。有些人将制度演化看作一确定必然的事,有些人又将制度 演化看作一纯粹随机偶然的事,这都具有片面性。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制度演化是随机性与确定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随机性与确定性因素在社会制度的形成 及演化中同等重要(肖特,2003)。在制度形成及演化中,确定性是内因,随机性是外因,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随机性中包含确定性,确定性中包含随机 性,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印证,难以截然分开。
在确定性中引入随机性,导致了确定性社会制度系统的演化,导致了新制度的涌现。这里确定性 看似有序,实际上是一种平庸的序。可见,社会制度系统需要确定性,也需要随机性;需要有序,也需要适度积极的无序,这就是社会制度系统演化中的二相辩证关 系,也是制度混沌特征的具体表现。
(三)社会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二相性
“均衡”是当代主流经济学的灵魂。有人认为,将制度视为均衡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任何均衡本质上都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们无法描述制度的动态演化(龚小庆,2005)。
“均衡”与“非均衡”是制度演化的两种状态,是制度的“二相”,而且这“二相”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具有对偶关系的二相。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和彼 此印证,一起构成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全部状态,离开了任何一相都不可能准确、全面把握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特征。制度的均衡从形式上来看是制度结构上的稳 定,但从本质上看是制度博弈主体之间博弈力量和行为的均衡,行为均衡隐藏在结构均衡的后面(奥斯特罗姆,2011)。
社会制度系统的演 化是一个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非均衡”的不断重复的过程,各种制度的交错变迁构成了历史延绵。在这一过程中,“非均衡”是社会制度系 统的“实相”,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看到的总是社会制度系统的不断演化的原因。“均衡”是“虚相”,而且“虚相”较“实相”更活跃,二相之间的关系是彼消此长 的,“均衡”这一“虚相”总是在“入侵”“非均衡”这一“实相”,结果人们经常看到的就是“均衡”与“非均衡”之间的转化。当人们看到制度演化的点状“均 衡”特征——制度演化的中间状态的时候,对于这一“虚相”,人们的主观愿望是希望保持这一制度的“虚相”,化“虚”为“实”,希望它成为制度系统的“实 相”,即制度常态,结果导致了制度演化的“锁定”,进而导致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低效率。于是“均衡”就成为人们孜孜以求、却是昙花一现的瞬间。由于它永远 只能是“虚”的相,人们最后还是得还其本来面目,使社会制度系统从低效率的“锁定”中解脱出来,化“实”为“虚”,于是就形成了社会制度系统从“非均衡” 到“均衡”,再到“非均衡”的不断演化过程。
为什么说“非均衡”是社会制度系统的常态(实相)?根据牛顿力学所提供的均衡观,如果我们 将社会制度系统的常态看作是“均衡”,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偏离这种均衡的外部扰动力的来源,因为根据新古典的均衡观,制度状态本身是符合帕拉托最优的,因 此它不可能为制度主体提供偏离制度“均衡”的动力,所以社会制度系统的常态(实相)是“非均衡”。“非均衡”是社会制度系统对环境变化不适应的产物,如果 出现了制度非均衡,就存在了制度变迁的可能,制度创新、制度演化是在制度“均衡”这一虚相不能维持的情况下发生的。改变制度“均衡”相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内 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冲击,如偏好的改变、新技术的出现、政治过程、法律政策、外来文化的渗透等都会对社会制度系统的“均衡”相产生“扰动” (Disturbance)。“扰动”改变了社会制度系统环境和制度博弈主体的个人选择,从而使制度的既定状态不再是一个“均衡”相,系统发生演化,出现 “非均衡”相。
制度现象的本质特征就是演化,这种演化表现为一个时间过程,但也有“均衡”,如果演化只有过程(“非均衡”),而没有演 化的中间结果(“均衡”),演化太快或者只有演化,人们将无所适从,必须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均衡”相)。社会制度系统演化过程中的“均衡”因为是 系统的“虚相”,从而具有不稳定性,但就特定时刻(情景)的制度环境来说,它又是稳定的,只不过稳定的时间不是特别长而已,在解释短时段的制度演化时借助 均衡是有效的,从这一层次上说,制度的分析也离不开“均衡”,这就是演化中的“二相对偶关系”:时而“均衡”占上风,时而“非均衡”占上风。目前制度研究 的一个弱点就是把制度仅仅看作是个体与环境互动的结果,不研究制度的演化过程。或者仅仅强调制度的“均衡”相,否认演化;或者过于强调制度的演化,回避 “均衡”在描述社会制度系统动态演化过程时的价值,强调其“非均衡”相,否认演化过程中“均衡”的存在。
此外,从系统的稳定性角度来 看,复杂社会制度系统的“均衡”就是吸引子(attractor),而“非均衡”就是“排斥吸引子”。吸引子是系统演化的归宿,系统的长期行为完全由吸引 子所制约,不管初始时刻系统处于何方,最终行为都取决于吸引子。因此,吸引子的性质对于系统的演化或预测有着深远的影响。社会制度系统的吸引子的行为特征 是:社会制度演化的环境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均衡”吸引子和“非均衡”排斥吸引子可以相互转化。
关于制度设计及其演化的方式如同宇宙起源问题一样,在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一种是“理性选择”理论或者“人为构建”理论,它以完备的信息和完 备的理性作为前提,认为制度都是人为设计出来的,制度主体在外部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通过讨价还价、重复博弈、学习和模仿,有目的地建构、设计出某种制 度;另一种是“自然演化”理论,认为制度是自发演化而成的,人们通过博弈产生出习俗,然后通过维持习俗而慢慢变成一种非正式的约束及习惯,再通过习惯升华 到正式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制度的自发生成路径。在这种方式中,制度主体事先并没有意识到需要一种怎样的制度来支持或限制自己和他人的行动,但其行动却产生 了作为一种意外结果的制度,这个制度是自发演化生成的,但并不是所谓无意识的演化,人的意志和偏好等因素一直贯穿始终,只是结果在一开始并不确定而已。
制度的“自然演化”过程是制度主体不断参与的过程,这个参与的过程也是制度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通过不断反复的博弈及讨价还价,最终形成的制度一般 都会达到社会制度系统演化的“吸引子”——均衡。而“理性选择”的制度一般把绝大多数制度主体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虽然也通过一定的途径吸纳了其他一般制 度主体的意见,但由于学习成本或信息费用方面的考虑,这种意见的征求是很有限的。同时,人一般只有有限理性,具有有限个人理性下的制度集体理性,往往也只 有有限理性,比如强烈的个人倾向、仅仅考虑某一些“情景”、受利益集团的影响,等等。
上述关于制度产生两种路径的探索,都是试图通过对 制度起源的研究,为制度的产生提供理论说明。但不幸的是,制度经济学家们在上述两种制度起源的方式上选择了非此即彼的解释,这种互不相容的研究导致了制度 演化相关研究理论解释能力的大大下降。事实上,制度在起源问题上既带有自然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设计的特征。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的自然演化同为制度形 成的“二相”,且是对偶的二相,它们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如图3。
在现实中,制度本身既不是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是纯粹自发演化的 无意识产物,而是二者耦合作用的产物。“理性选择”的制度都是在以往制度自发演化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形成的,凭空想象出来、并能获得成功的制度几乎没有先 例,所以,并不存在完全脱离自发演化规律的纯粹人为构建的制度。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11)认为制度变迁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 事件”,一方面表现为有意识的试验过程,同时又在多方面表现为自发的不可控制的过程。
如果把制度演化中的各种社会约束简化为一系列固定 关系的约束方程,则制度主体就能够理性地选择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这个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制度的设计过程,此时个体决策行为假定与制度的理性设计是一致 的。但是如果考虑到内生于制度主体内心的社会约束规则,那么无论是制度主体对习惯的遵从还是制度主体的习惯形成过程本身,理性选择行为都不是稳定的,因为 在制度演化博弈中,制度主体可能会面对作为演化博弈常态的非均衡以及多重均衡等问题,此时,不可能依靠理性来设计制度。
将制度演化视为 制度主体无意识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的观念否定了人的“个体理性”对制度构建的影响,从而使制度演化的过程沦为“无意识演化”的结果。这种忽视制度主体 个体理性对制度构建影响的观念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进化论思想,是将生物进化论无条件地扩展到制度演化领域。“自发演进”观认为,在演化过程中,演化主体被视 为被动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接受者,然而依据复杂适应性理论,制度主体并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是主动的适应环境的变异、并将这些变异遗传下去以应对 环境的变化。因此,“自发演进”观念在个体层面忽视作为社会制度演化主体的人的主动性、适应性和创造性,而将其视为与自然界中其它生物一样的、“完全无知 的”被动接受者。
图3 制度形成的方式(图略)
四、社会制度系统复杂“二相性”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社会制度系统是一个复合的二相对偶系统,“二相性”是社会制度系统内在的本质规律性,其演化中的复杂性程度远远超出仅仅依靠“均衡”与“非均衡”、“静 态”与“动态”所能表征的范畴。当我们用制度“二相”性理论来进行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时,就不会被繁杂的现象所困扰,而获得崭新的创新思路:
1.社会制度的复合“二相”性及其复杂性特征告诉我们,对社会制度系统而言,始终存在着“虚”、“实”二相性。实相表现为现实各种具体的制度、行为规范 和法律约束,虚相是欲超越实相的各种准则和约束。具体而言,当今社会中存在诸如“公有制”与“私有制”、“民主”与“专制”等的对峙。“公有制—私有制” 是社会制度系统对立和统一的虚、实“二相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两种制度在其所对应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合理的,有一相必然有另一相,但都只是“制度”的一种 “相”,不可能由其中某一相兼并掉另一相,谁也无法把谁吞灭,而且“虚相”往往较“实相”更活跃,随着时代环境的改变一方总是存在着取代另一方的倾向,始 终进行着对立交替的非均衡运动。当前“公有制”、“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制度系统的“实相”,“私有制”、“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制度系统的“虚相”,整 个社会制度二元结构的运动过程是“非均衡”的。因此,需要摈弃社会制度结构上简单的“一元论”或简单的非“公”即“私”的“二分法”思想,把“民营企业” 武断地当作公有制的对立面,有意无意地制约其发展。
系统论认为,对立使系统产生动力,从而产生发展;统一使系统产生稳定,从而保证发 展,失去了某一面就没有了另一面,只有具备对立和统一“二相”的系统,才可能成为稳定发展的系统,也才是正常系统。运用“公有制—私有制”二相社会制度结 构理论能够很好地揭示出现实社会中两种制度的竞争与运动,单纯采用哪一种制度来说明社会现实制度系统的结构和根本属性都是片面、不科学的。当前,在全面深 化改革中,我们一方面要巩固“公有制”在我国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给它应有的发展空间,促使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正确发 展,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备的主体结构。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发展,需要以社会制度系统复合“二相”性动态结 构为基础的整体性创新,单一的、某一层级的社会制度系统“二相”性结构创新缺乏稳定性,这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全面、全方位、深入地对不适应我国 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行系统地清理、改革、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的新发展,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根据复合“二相”性原理,要注重社会 治理体系创新的“协同性思考”,不能顾此失彼,各自为政,导致治理创新的“碎片化”。社会制度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的各项制度要素之间必须是彼此适 应、互容协同的。
社会制度系统的“二相性”特征,要求在社会治理机制上采用“虚实”结合的治理策略,正式治理与非正式治理相结合,共同 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比如,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既是需要治理的对象,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平台和手段,这个平台打造和运用得好,就可以构 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反之,则可能给社会治理带来巨大的困扰。
2.社会制度的“理性选择”与“自然演化”二相性说明,社会制度的涌现既要注重“理性选择”,又要注意“自然演进”。
制度的“自然演化”过程是制度主体不断参与的过程,这个参与的过程中也是制度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理性选择”的制度一般把绝大多数制度主体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带有个人倾向性,往往过多地考虑某一些“情景”。
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创新中有一种明显的倾向,那就是重视所谓“精英式”人物关于制度创新的设计,即制度的“理性选择”或者“人为构建”,忽视制度创新中 “自然演化”的力量,忽视一般民众在制度演化中的价值和作用。这种人为构建的所谓制度创新很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很容易受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和支配,在 这一过程中,谁的呼声高,谁的权力大,谁就有可能左右制度的设计。因此,从表面上看,这种构建出来的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创新,但实际上可能是有利于某 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制度安排。人为构建的改革很容易产生改革的变形,很难达到制度帕累托最优状态。比如,在我国37年的改革进程中,随着各种改革措施的不断 出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初具轮廓。但是一些改革策略和改革措施,要么偏离甚至背离了改革的目标,要么以不伦不类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破产法实施的 目的之一本来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些地方却借破产之机逃债;转变政府职能本来是为了减少政府机构,然而,这些年我们的行政机构及人员呈显 著增长的态势,行政开支不断上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现政企分开,但是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一些政府部门依然故我地对企业 进行干预。
3.社会制度的“正式”与“非正式”结构二相性特征告诉我们,进行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既要依法治国,制定科学、完备、系统的 法律法规,实施法治,又要加强道德建设、公共审美教育,用德治、美治来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依法治国是我国迈向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 理方面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社会凝聚力等特点,是实施复杂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但光有法治是不够的。如果说法治主要解决治理的依据和工具选 择问题,那么,德治与美治则主要解决治理主体思想与精神层面的素养问题,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德治、美治共同作用于“人”这个社会治理的核心,通过治人之 “行”、修人之“德”,怡人之“心”,从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国家“善治”之目的。
4.社会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二相性表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非均衡”是制度系统的常态(实相),僵化、静态“均衡”的制度理念和制度结构没有前途。
演化是制度的本质特征,制度创新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外交的内外部环境条件都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现有的体制机制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发生适应性演变。目前,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制度创新,就是要淘汰一些过于“均衡”稳定 的,或者失去存在价值的制度安排,现实“稳定”的制度安排未必就是合理的。如果还是静态地站在原有制度环境和“语境”下看待现实复杂的问题,用一成不变的 体制机制结构和内容要求来分析、解决当前鲜活的现实问题,就会产生极大的不适应,甚至南辕北辙、谬误百出。社会维稳工作之所以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就是 一个很好的说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及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可以从对体制机制创新不足、实践上执行不够找到原因。
同时,从社会 制度系统演化的实际来看,制度创新中“非均衡”与“均衡”是交相辉映的。如果社会治理体系创新过多过快,表现出只有演化的“非均衡”态,人们将无所适从, 比如,中国的政策经常是发生改变,国人及外国投资者多有抱怨,因此,制度创新也需要相对稳定,需要“均衡”,如香港回归50年制度不变,等等。
此外,社会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二相性启示我们,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中,一个很艰巨的任务是打破垄断、利益集团及其对政策的绑架。垄断或利益集团 希望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不愿打破目前的“均衡”,不愿放弃对政策制定的主导权。可以想见,这种“均衡”不废除,有利于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新格局就不出 现,社会和谐就难以形成,社会“善治”就是一句空话,改革就会失信于社会。
5.社会制度演化的“随机性”与“确定性”二相性表明,要时 刻注重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工作。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既要依靠国家及政府的力量,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积极倾听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 众的智慧;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提高基层代表的比例;大力发展各类民间智库,充分发挥民间智库在政府决策中的智力支持作用。社会的复杂系统结构特征表明,社 会公众作为现代社会结构中最基础的层级,具有强烈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和动力,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必须重心下移,重视公众的参与权,尊重公众的主体地 位,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
五、结束语
社会制度系统是一个复合二相对偶系统,“二相性”是社会制度系统内 在的本质规律性。这一关于社会制度演化机理的一般性结论统一了现有关于制度演化相互对立、甚或相互矛盾的观点。这一结论具有很好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我们 用制度“二相”性思想来进行社会制度设计及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时,就不会被繁杂的表象所困扰,而是按照其“二相”性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卓有成效地展开制度 设计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
原文参考文献:
[1]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2]张康之:《论高度复杂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变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3]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
[4](美)诺斯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5]G.Q.Zhang,et al.Self-Organized Criticality in a Olami-Feder-Christensen Model.European Physical Journal B:Condensed Matter and Complex Systems,2011,82(1):83-89.
[6](德)柯武刚、史满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7]徐飞,高隆昌:《二象对偶空间与管理学二象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
[8]Gershenfeld.N.The Nature of Mathematical Model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9]Amaral LAN,Uzzi B.Complex Systems-A New Paradigm for the Integrative Study of Management,Physical,and Technological Systems.Management Science,2007,53(7):1033-1103.
[10]时和兴:《复杂性时代的多元公共治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6期。
[11]范如国:《复杂性治理:工程学范型与多元化实现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12]A.Karamanos.Network Embeddedness and the Value of Complex Resources.Working Paper Series,WP227,MBS Manchester University,2002
[13](美)安德鲁·肖特著,陆铭、陈钊译:《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14](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