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之父洛采把世界划分为三个领域:一是事实领域,二是普遍规律领域,三是价值领域,他认为经验世界和普遍规律均为手段,唯有价值才是目的。现代意义的政府作为一种对全社会实行管理和服务的公共政治组织,始终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个人生活的中心,学者对于事实领域中“政府是什么”已经了然于胸,政治家对于政府规模、政府职能等政府发展普遍规律亦已探索清晰并不断深入,但有关政府的理性价值追求及其转换需要的探讨,则稍显薄弱。因此,本文尝试以政府价值及其转换作为研究对象,从政府价值及其转换的概念入手,探讨与描述政府价值转换的过程和原因,以期对政府价值问题研究有所裨益。
从社会历史的各个发展阶段来看,政府绝非仅仅是国家意志的手段和工具,而是作为主体存在,在某段时期内,有其自身追求的理性价值及其转换需要。然而,无论是理论学界,还是实践领域,人们对于何谓“政府价值”的理解大相径庭。
从政治领域来看,政府价值是政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在政府实践活动过程中对自身的性质、目的、利益和需要的一种意识存在,是对自身的历史合理性与现实合法性的一种价值回应;从经济领域来看,政府价值是政府基于构成经济生活的各个要素的理解和关注,并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互有差异的价值偏好;从社会领域来看,政府价值是政府管理和适应社会,表达社会及其组织期望的某种价值取向。
从各个领域的不同解释可以看出,政府作为一种对社会各要素实行管理的政治性组织,其价值包含政治价值和经济价值,亦是社会价值和行政价值的体现,不能简单的通过政府自身或其某一部分来规定。应以哲学的视角,作出一种基于主客体关系的内涵限定,即“政府价值”是政府(主体)对社会各要素—市场、社会、个人等(客体)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政府价值是通过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以及政府自身的矛盾运动,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所形成的一种适应社会各要素及自身总体需要的价值体系。它是政府所追求的一种应然状态,体现了政府对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价值诉求,是政府自觉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的结果。
基于政府价值的内涵梳理,政府价值转换的内涵亦需要厘清。价值哲学认为“价值的转移或更迭,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刷新式’,即新的价值推翻、取代原有的价值,……;另一种是‘积淀式’,即新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或更高的程度上扬弃旧价值,把它的有效成分作为新价值的因素集成和发展,使旧价值得以沉淀、升华。”①哲学上的“扬弃”概念,其特征在于新旧相关或新旧彼此“蕴涵”。按照扬弃的原则,旧的东西不会成为新生事物的障碍或阻力,新生事物在吸纳旧事物的积极因素的同时,一定会超越旧事物,从而具有旧事物所不具备的品质或属性。②
政府价值转换源于政府对于自身及其他客体要素的价值判断标准不断的改变、更新和提高。政府价值转换的本质即在于转换前后价值的“扬弃”和“蕴涵”关系,原有价值部分在转换后的价值中继续得以延续,转换后的价值更加适应主客体需要和社会历史环境,这种转换具有历时态特征,政府价值转换的过程永远是未结束的,没有终极意义的“尽头”。因此,政府价值转换应界定为为“积淀式”的价值转换,即政府价值转换是指政府在价值选择上,基于价值生成阶段的主客体需要、价值实现阶段的社会历史发展环境、以及对价值缺失阶段的主体研判,有意识地进行价值“扬弃”的循环过程。
政府价值转换作为一种动态的客观存在,具有不同于其他范畴的价值活动的特征,转换过程并非是混乱的、无规律的。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视角对政府价值转换过程进行反思,一般来说政府价值转换过程包括“生成、实现、缺失”的循环过程。
价值生成是政府价值转换过程的逻辑起点。在价值转换过程中,价值生成是初始阶段,是基于主体需要,“主体往往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自觉地需要,并使之转化为某种相应的追求,并为实现自己的追求而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活动。”③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承载和凝聚着社会要素的理想与愿望,具备主体自觉理性反思的能力,其价值生成基于自身发展和社会要素的需要,因此,政府价值的生成一方面基于对原有价值缺失的主体判断,理性反思其不足,为价值转换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扬弃原有价值优劣的同时,政府往往结合当下的社会历史发展环境以及社会要素的发展变化生成新的价值。价值转换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原因之一即在于价值生成不会固定于某一个具体的需要,当某一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更一级的需要,如此推动政府价值的不断生成,进而形成价值转换过程的逻辑起点。
价值实现是政府价值转换过程的实践路径。在价值转换过程中,价值生成不能等同于价值实现,价值生成是一种未然性的开始,价值实现则是未然变已然的过程,或者说是主客体相互满足的过程及其结果。要从价值生成到价值实现,不仅要有客体的配合,也不可忽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是对过去价值的最终确证。人们活动的最终归宿不在于价值而在于价值的实现,人们活动的最终目的不是认识价值,也不是创造价值,而是实现价值或享用价值。”④政府价值实现是转换过程的中间环节,是主客体价值关系运动的重要阶段。政府价值的实现为价值生成提供了实践土壤,实现了政府这主体的需要,但价值实现不只是为了追求理想化的目标,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指导政府实践活动,以期更好满足社会要素客体的需要。
国内学者将政府价值实现大体区分为三种形式:“暴力形式、意识形态方式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式。”⑤第一种是暴力方式,政府通过暴力机器来迫使社会各要素认同政府的一切行为和实践活动,以维护自身的价值。第二种是意识形态方式,政府通过价值宣传等方式,在社会各要素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强化价值认同,强化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第三种是政府机构改革方式亦可视作改良方式,即“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实现自身机构的完整性、职能的统一性、决策的科学性、行为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⑥以政府对自身的自我改良,最终达成政府价值的实现。
价值缺失是政府价值转换过程的前提条件。价值缺失是转换过程中的最后环节,从其本质来看,是价值转换过程的终点,即最后一个环节;从其蕴含的内容来看,又是价值生成的起点,即转换过程的前提条件。从价值转换的总体过程来看,价值缺失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某一种价值往往伴随着社会历史环境的变化和主客体需求的发展而出现“缺”或“失”的状态。价值缺失作为主体需要、客体未来利益和价值追求的超前反映形式,渐进式地形成于价值转换活动的末端。它是主体生成“新”价值的引动器,是主体发挥能动性最直接最强有力的动力因素。
在政府价值转换过程中,随着价值生成直至实现,政府价值必然会在一段时期内较为稳定的、系统的、理性的对政府存在、政府合法性、政府实践活动及其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直至其无法适应社会要素以及政府实践活动,政府价值缺失现象旋即发生,表现为政府公共性的弱化、政府模式不利于社会各要素发展、政府职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等等。因此,价值缺失调节或支配着价值转换过程的界域和发展方向,决定着政府主体行动方式的变化和方法的变更与选择。
“事物都是许多属性的综合,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事物的多种使用方式。”⑦政府价值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组织,而政府作为由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要素的特殊属性,政府价值的特性是其转换的内在动因,决定了政府价值发生转换的必然性。
政府价值的多维性是其转换的必要条件。“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它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每一点、每一方面和每一过程,都会产生客体的需要,都可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⑧政府价值也不例外,承认政府价值的多维性,对于理解政府价值多元问题十分重要。
一方面,价值总是依据主体的差异和变化而表现出多维性特征。政府因其享有公共权力的垄断性而区别社会各要素,成为政府价值生成过程中的主体。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政府的内涵不断的丰富和扩大,只要政府没有消亡,这种丰富和发展就不会停止。可见,政府演进的历史,其实质就是政府不断发现和完善自身的过程。因此,随着政府自身规定性的变化和发展,政府“对于所遇到的任何一个客体,主体都能够有相应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它,懂得想方设法使它对自己有利,尽量使它对自己无害或减少危害”⑨,使其同社会各要素的价值关系在质和量上呈现多维性特征。
另一方面,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质态,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多元且持续。在社会发展当中,政府作为一元存在的主体,其面对的是林林总总的客体,包括政治组织、经济要素、社会共同体乃至个人,社会各要素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价值的多维性,政府基于政治、经济、社会、行政管理、个人领域的价值选择必定有所不同,呈现多维性特征。
政府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是其转换的客观环境。“永不满足,永向前看,是人类价值生活的本性。”⑩政府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强烈的“永不满足,永向前看”性质,政府价值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价值关系而存在,任何时候也无法游离于历史和社会现实条件之外。因此,政府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必然伴随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发生转换,政府价值也在转换过程中映射着社会历史的变迁。政府价值的社会历史性表现在:
一方面,政府价值具有社会阶段性。历史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决定了政府价值的阶段性,具体表现为不断的“生成需要-价值转换-价值实现-更高层次需要的生成-价值转换-价值实现”的循环渐进过程,从政府价值的最终目的来看,政府价值转换成为一种阶段性的标志,成为政府价值升华的前提条件。同时,正是由于政府价值转换的阶段性特征,促使政府的主体地位不断得以维系、合法性得到确认的过程。另一方面,政府价值及其转换具有历史必然性。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有存在的合理性,政府价值本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关系范畴,“我们没有必要到历史必然性之外去寻找价值选择的根据”。因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主客体的需要也随之不断发展和变化,必然会产生政府价值的转换,进而形成多维的、不断发展的政府价值,历史必然性贯穿于政府价值转换活动始终。
政府价值的时效性是其转换的内在源生动力。“每一种具体的价值都具有主体的时间性,随着主体的每一变化和发展,一定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或者在性质和方向上,或在程度上,都会随之改变。”政府价值的时效性根源于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更新和演进,取决于政府内在规定性的不断丰富,政府价值的时效性是政府价值发生转换的内在动力。
一方面,政府价值在每个特定的历史阶段都具有时效性,某些价值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形成,并对当时的政府实践活动产生正确的价值引导,如果不适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政府价值的转换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价值的时效性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特征,即价值的认识、形成、实现直到转换,必然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政府价值也不例外,在某一社会历史阶段,政府进行价值选择时会表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的选择方向,并且持续相对较长的时间,政府价值一旦形成,必然会在一段时期内较为稳定的、系统的、理性的对政府存在、政府合法性、政府实践活动及其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直至其无法适应社会要素以及政府实践活动,政府价值转换旋即发生。
结语
文章以政府价值的内涵边界作为切入点,尝试对政府价值转换的过程和原因加以梳理。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价值作为政府实践活动的价值指导和价值取向,在国内研究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正如国内学者所指:“关于政府价值、政府合法性的研究,现在还是西方学者的领地,中国学者主要是翻译和转述。中国学者并未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政府价值、政府合法性的研究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另一方面,学界对于政府价值的概念、政府价值转换的过程以及政府因何发生价值转换的研究,尚存争议。因此,既然政治哲学在21世纪思想界占据了重要位置,中国也正面临着政府价值及其转换的的艰难抉择,那么梳理政府价值及其转换过程就是一项有价值的理论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把政府价值及其转换问题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个独立的学理范畴来进行根本性、总体性、宏观性研究。它不仅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西方政府价值,而且对于我们理解今天的西方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释:
本文受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5-018HLJU。
①⑦⑧⑨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9页,第137页,第63页,第63页。
②崔永和:“生成论视域下价值生成探究—兼对需要价值论的一点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2年第10期。
③阮青:《价值哲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55页。
④王智:“价值与价值实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2期。
⑤谢庆奎:《政府学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08页,第3页。
⑥顾平安:“政府价值的自我求证—兼论政府机构改革的本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⑩夏甄陶:“人的价值在于创造”,《湘潭论坛》,2001年第1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