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传统与现代: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文化来源

村民自治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们共同开展村庄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活动,它需要秉承一定的理念、依托一定的组织、依据一定的规则,即离不开文化的引导和规约。村民自治史证明,注重文化因素的挖掘和利用,则有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开展;不注重文化要素的挖掘和利用,则容易促使村民自治陷入“空转”状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这说明,在文化多样的社会背景下,不同的文化情况会导致不同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那么,文化可以有哪些分类?不同文化各自如何影响村民自治?不同文化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哪些?如何利用文化情况探索有效的村民自治形式?是本研究的旨趣所在。

一、文化情况与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文化与自治是人们生活中两个相互影响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文化引导和制约着自治的发展,“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合乎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1];另一方面,自治制度实践和自治行为培育了自治文化,促进村民自治在自治氛围中得以实现。

(一)文化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文化分成若干种情况。但是,各种文化的差异之大莫过于文化在历史中的传承与流变。根据文化性质,可以把文化划分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因为有传统,所以才有现代;正是因为有了现代,所以必须对传统进行审视。”[2]传统文化是产生于农业社会的文化,它借助于传统组织、道德规范、标识象征等影响自治的开展;现代文化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和工业发展而产生的文化,它通过利益引导、制度建构、法治理念等促进自治实施。

1.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是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家族或宗族为基本认同单元,以道德伦理为基本规范,以习俗习惯为认同取向的文化形态。辜鸿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以道德为本位,形成一种“良民宗教”,个人的道德责任影响着其生活交往状况[3]。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4]。林语堂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就是讲求人情和中庸的人文主义精神[5]。费孝通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以血缘和亲情的密切程度来决定交往范围和强度,从而形成差序格局[6]和差序文化。梁簌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本位的文化,伦理关系始于家庭,而又不止于家庭,个人之间互以对方为重[7]。杜维明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家族制为社会基础,形成的威权政治文化[8]。可以说,小农生产、血缘地缘、家族宗族、伦理道德、人情亲情、中庸观念等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在乡村自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文化主要是自发自在形成且自然变迁,诸多人为因素也包含于其自然演化之中。因此,从本质上说传统文化是一种自然文化,在其影响下开展的自治则为自发型自治,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自治。

2.现代文化

现代文化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利益关系为基本纽带,以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为基本认同单元,以法律制度为基本规范,以利益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的文化形态。在现代国家建构中,霍布斯[9]、洛克[10]、卢梭[11]均把国家视为人们签订契约的结果,从而营造出影响深远的契约文化。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托克维尔认为,“新英格兰乡镇精神”[12]、“公共精神”[13]、“权利观念”[14]、“法学家精神”[15]、结社习惯[16]以及清教徒信仰[17]等塑造了美国的民主文化。罗伯特·达尔认为,多元参与信念支持了多头政治的发展[18]。阿尔蒙德认为,公民文化是参与型文化,其主体部分属于现代文化[19]。帕特南认为,培育以公共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文化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行和政府绩效提高[20]。由此可见,契约精神、公共精神、权利观念、参与信念、法治理念等是现代文化的重要内容,影响着现代民主制度和自治发展的进程。由于现代文化是伴随现代国家建构或现代政府塑造而产生,并在国家与公民的互动中得到深化和提升,因此从本质上说现代文化属于一种建构型文化,其影响下开展的自治则为建构型自治,如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民主选举的探索。

(二)不同文化情况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众所周知,不管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在乡村基层均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自治。那么,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如何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从村民自治的实践历程和诸多研究不难发现,正是文化的运作逻辑和功能特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1.文化逻辑与自治的有效性

不同文化有着不同的运行逻辑,同时运行逻辑又有着自我强化的特性,促使不同文化在运作过程中自我强化,形成特有的文化模式,从而影响自治的有效实现。就传统文化而言,对生存生活和稳定秩序的需求是开展自治的内在动力,基于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家族宗族是开展自治的主要载体,伦理道德是开展自治的行为规范,习俗习惯是开展自治的认同标尺。它们共同维持了中国传统社会长期有效的乡村自治。费孝通认为,这种由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差序格局和差序文化是家族自治或宗族自治的重要支撑[21]。杜赞奇认为,以“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为基础的文化网络决定着乡村治理权力和权威的有效行使[22]。就现代文化而言,现代国家建构和国家整合是推进村民自治的主要动力,权利观念和公共精神是开展自治的关键要素,利益获取和维持是开展自治的内在取向,建构的“村庄”是开展自治的基本单元,法律制度是开展自治的重要规范。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村民自治制度快速而广泛的建立,但却因村民的参与不足而陷入困境。通过对比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运行逻辑及其对于自治有效性的影响,不难发现,文化越是基于村庄内在需求而生(不管是生存、血缘还是利益),借助的承载单元越是自然演化而成,公共精神和道德责任感越强,越有利于自治的有效开展。

2.文化功能与自治的有效性

文化包罗万象的内容决定文化功能的多种多样,但是其与自治的有效勾连,往往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文化的横向联结功能与自治的有效性,不管是帕特南的互惠性“横向参与网络”传统习惯、费孝通的具有亲亲色彩的“差序格局”以及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均体现出文化的横向联结功能,即把同一等级、同一族群、同一活动地域的人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群体,使其在此有机体内开展有效的交往和治理。第二,文化的内在协调功能与自治的有效性,任何社会均具有多种文化成分,相互之间既具有一定的耦合性,也具有一定的张力,这就需要协调各种文化的关系,例如,阿尔蒙德提出了由参与型、臣民型、村民型取向特定混合的公民文化有助于民主自治的开展,因为比较消极的村民和臣民取向可以缓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强度[23]。第三,文化的功能范围与自治的有效性,一方面,文化的功能发挥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即只有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发挥出良好的自治效能,超出这一范围则自治效能减弱;另一方面,文化的功能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如某些组织、制度、活动、象征等,而不能独立起作用,把抽象的不自觉的文化变成可以切身体验到的东西,有助于文化通过多种展现方式促进自治的有效实现。可以说,文化的横向联结功能越强、内在协调功能越好、功能地域范围越适中、功能展现方式越丰富,越有利于自治的有效实现。

二、不同文化情况下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三个阶段

既然文化情况与村民自治有着密切的相关性,且不同的文化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那么就需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这些文化情况是如何影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哪些文化要素在起作用?产生了何种村民自治形式?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第一阶段:传统文化主导下的村民自治

在中国传统社会,“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4]。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乡村社会仍大部分进行着宗族自治,传统文化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传统文化对血缘和家族宗族的强调,促使个人紧紧依附于家族宗族,有威望有能力且年龄和辈分较长的族长组织族人开展生产生活,领导族人共同防范自然灾害和外敌侵犯,调节族内纠纷,设置义仓、义宅帮助贫困族人,由此促使家族或宗族实行自我治理和自给自足。同时,传统文化对道德伦理和礼俗规范的强调,一方面促使宗族内部通过敬宗收祖、家谱家训、宗规族约、祠堂祭祀等强化族人的伦理责任,鼓励族人依伦理道德和礼俗制度生产生活,规避地位高、富裕的族人欺压地位低、贫困的族人,从而横向维系着族人间的互惠性自治关系和宗族共同体精神;另一方面,宗族宗法制度具有家国同构功能,对于来自国家的力量有一定的抵制和缓冲作用,促使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处于二元相对分离状态,它有助于乡村社会在国家上层急剧变动过程中始终保持相对稳定局势[25]。此外,传统文化对宗族间的地缘关系网络的强调,同一地域内杂居的多个宗族通过人情、互助、通婚、通商以及信仰等进行跨宗族的地域自治,开展分配水源、协调共同防卫、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统筹共同的重大节日、轮流祭拜共同的信仰对象等治理活动。因此,“皇权到县,乡绅自治”成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主要实现形式。

然而,近代基于财政汲取或者“现代化”而开展的国家政权建设,在乡村直接植入新的行政组织、自卫组织以及经纪制度,或者建立“代表制”和大乡制以取代原来的宗族自治,以强大外力深入到乡村社会,虽然并未尊重宗族、权威、地位、声望等传统文化网络,但是诸多追求地位、威望且有社会责任感的乡村精英则积极向这些新组织靠拢,试图获得国家权力的认可和走向通往权力的途径,充当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来治理乡村。然而,随着各种摊派的增多,保护型经纪人因不忍或者不能完成摊派任务而退出这些乡村治理组织,营利型经纪人乘此机会逐渐控制这些“合法权力”,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力量,国家陷入内卷化状况[26]。此时,宗族自治虽然受到了严重排斥,但是在调解乡村纠纷、互助生产等中仍然发挥着作用,宗族以一种“非正统”的力量继续承担着乡村社会的部分自治任务。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以宗族自治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村民自治,依靠自然形成的宗族组织、习俗习惯和伦理责任对关切族人内在需求的事务进行自我治理。首先,它具有很强的横向联结功能,即族人间的联结;而纵向依附性很弱,即对国家权力的依附,这保障了宗族自治有比较宽松的自治空间。其次,它的内在协调性也比较强,一方面,族人间的宗族认同和归属感有助于树立宗族共同体内的公共精神,可以有效协调宗族的集体行动;另一方面,伦理责任的普适性进一步强化了公共精神,促使族人做出有效的自治行为。再次,宗族的地域性决定宗族自治只能在宗族有效覆盖的范围内开展自治,超出了这一范围则自治乏力甚至无力,如本宗族的领袖很难规范其他宗族族人的行为、代表政府向其他宗族族人征税。最后,宗族借助于家谱家训、宗规族约、祠堂祭祀以及其他定期性的宗族活动等不断强化宗族观念和宗族力量,保证宗族始终是个内聚力很强的自治共同体。因此,乡绅领导下的宗族自治有效实现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第二阶段:现代文化遮蔽传统文化下的村民自治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国家建构和社会整合,在乡村社会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把党组织建在了村上,实现了行政权力“一竿到底”的国家建构目标。继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之后,国家又通过各种社会动员增进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但是,这种行政权力主导一切的管理体制很快在乡村社会遭遇了失灵。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处于“闲置”状态,乡村社会承受的来自国家的权力压力顿时减弱,许多乡村事务随之陷入无人管理状态。迫于偷盗、水污染、纠纷等各种生活不便,某些地方的乡村村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国家认可了村民的这一举动,并把村民自治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于是乡村社会治理进入了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阶段。但是,政府和村民普遍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或自治,因而村民自治的开展重心放在了民主选举环节,努力探索有助于实现村民自治的选举形式,最大的成果是“海选”制度的创造。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以及2000年开始的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合村并组”,促使几个临近的较小的村庄合并为一个大的村庄,以大村庄为单位开展自治。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1999年底为80.1万个,以后逐渐减少,到2004年底只有62.5万个。5年间村委会数量减少了近1/4[27];同时,由于国家权力干预过多、行政任务繁重,促使村民委员会成为政府“事实上的派出机构”;再者,过多地关注于以选人为中心的民主选举,没有足够重视以议事和理事为中心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概而言之,此阶段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是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为核心的“行政村自治”。

这种自治形式既填补了人民公社失灵后乡村治理“真空”,又为村民直接参与村民自治中的“选人”环节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渠道,还促进了村民的公民选举权利落实。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载体主要是基于外在于乡村的国家行政力量的推动而普遍建立,依照村民比较陌生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开展工作,并且村民委员会涵盖的地域范围比较大且村民归属倾向复杂,导致村民委员会的横向联结功能和内部协调功能均比较弱,村民委员会的实际边界远超出村民自治的效用发挥范围。同时,以“行政村自治”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村民自治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村民委员会选举和行政事务贯彻,自治活动形式较为单调,也影响了村民自治效能的释放。此外,在历次运动中备受打击的宗族等传统文化要素,改革开放后出现回潮现象,由于缺乏有威望有能力且道德责任心强的长者进行驾驭和约束以及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利用,其狭隘私性渗透到村民选举之中,导致有些地方的竞选人利用宗族关系拉拢族人、贿选、恐吓、打压甚至械斗等非法方式意图获得当选。政府的明令禁止举措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难以杜绝此类行为。“行政村自治”形式面临着很大挑战。

总之,这一阶段村民自治体现了现代文化中的国家建构意志,“不破不立”的思维模式促使在村民自治推进过程中,排斥传统文化要素的介入和参与。可以说,现代文化遮蔽传统文化而主导了这一阶段村民自治的建构、实施和实现。

(三)第三阶段: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共存下的村民自治

“传统犹如人体基因,它具有重复性和可复制性。它不可能被简单地消灭,也难以作最彻底的‘决裂’。”[28]随着国家建构的完成,政府开始注意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有利于村民自治开展和实现的资源,开始注意向乡村社会放权和鼓励村民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探索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

广东云浮市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建立村民理事会,由村中或族中辈分和威望较高的老年人、老干部和成功人士组成,利用家族或宗族的情感归属、文化认同、祖先荣誉等处理公共事务和村民纠纷。广东清远市探索出直接把村委会和党支部下沉到自然村的自治实现形式,并成立由村里有威望的老人、公认的好人和能人组成村民理事会作为过渡组织治理村庄事务,不少村还开展了祠堂议事,对祖先牌位起誓以表诚实诚心。广东英德市成立宗族理事会,主要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四川邛崃市探索出专项议事会模式,会员除了利益相关者外还有村中或宗族中威望较高的老人,通过“人情”、“讲理”以及习俗等调节村民纠纷。同时,在广西、福建等地也出现了类似探索实践。由于这类借助传统文化开展的自治往往以议事会、理事会等名称出现,因此可以把这种自治实现形式称为“宗族理事会自治”。

宗族理事会自治”的显著特点是借助于宗族组织在其有效影响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以议事决事行事为主,由德高望重的长者主持。广东蕉岭县一村民曾表示,“村庄比较大,村里有十几个姓氏,‘梅花姓’不利于劲往一处使,围绕着理事会的都是同一家族的人,骨肉相连,亲缘关系就把大家链接起来了”。可见,族内共同议事、共同决事、共同行事,且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监督,促使村民自治“由墙上落到了地上”,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真正运转了起来。

与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利用同时,现代文化要素也参与进了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探索。有经济头脑的村民或村干部带领渴望致富的村民集体种植经济作物和养殖牲畜,参与市场竞争,成立种养合作社。合作社遵从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运作,成员间地位平等、分工合作、互帮互助。当合作社取得良好的致富效益且覆盖全村或村庄大部分时,则会对村民自治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如支持差额、公开竞选,倾向利用互利互惠的市场规则高效议事决事。此外,一些妇女协会、舞蹈和歌唱协会等村庄草根组织也或多或少地介入村庄治理,如开展关爱生活、灾难募捐等活动。由于这类自治组织主要借助于现代文化理念成立、运行和开展治理活动,并且通常以协会名称出现,因此,可以把这种村民自治形式称为“现代协会组织自治”。

“现代协会组织自治”以共同获利和共享生活为纽带强化村民间的横向联结,促使村民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村内;同时,利用市场规则和公共精神规范村民行为和处理村民纠纷,增强了村庄治理的内在协调功能;此外,经济合作组织和草根协会有明确的治理界限和效能范围,前者在经济发展、基础建设等方面促进村民自治的开展,后者对丰富村民生活、增进村民幸福感有着积极意义。

总之,不管是注重挖掘传统文化的“宗族理事会自治”还是得益于现代文化的“现代协会组织自治”,均是在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框架下开展,是促使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落地和有效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由于这一阶段村民自治实践注重对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有益汲取,各地对两者的汲取程度和汲取比例不同,导致探索出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三、不同文化情况下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探索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9]我国乡村社会的自治史表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必须正视对于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以及传统自治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同时必须正视对于时兴的现代文化以及现代自治实践进行总结与提升。“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30]各地的传统文化遗存和现代文化建构程度不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各异。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借助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探索具有现代性的“宗族理事会自治”;现代文化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借助于利益协会、人文协会及其集体行动规则探索多样化的“现代协会组织自治”。

(一)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变,发挥“宗族理事会自治”潜能

伴随着改革开放,传统文化出现复兴趋势,尤其是被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新重视和倡导之后,在全社会形成了发扬传统文化共识,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在人们的“寻根”过程中呈现出再现趋势。但是,“宗族在大陆农村的分布体现着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一般地,南方地区要比北方地区普遍”[31]。因此,南方地区在村民自治中积极借鉴传统社会中宗族自治经验,利用宗族成立宗族理事会或宗族议事会,由威望高、能力强且有责任感的宗族精英召集族人共同参与村庄治理。同时,通过祠堂、家谱、族规、祭祀等增强族人的联结关系和伦理责任,一方面有助于把他们的利益点固定在村庄内部,增强村庄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村民自治中规范其参与行为,形成有序自治局面。此外,对于多宗族的村庄而言,利用宗族组织开展宗族自治和跨宗族合作治理要比组织原子化的村民开展自治更为可行和有效。

然而,宗族毕竟产生于传统社会,虽然传承到现代社会,但是它仍然具有明显的传统性质:第一,具有很强的私性,容易为了本宗族的利益和威望而损害其他宗族甚至国家的利益,如在某些地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所出现的宗族贿选、械斗甚至对抗国家现象。第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就地域空间而言,每个人对土地的固守限制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包容与合作;就事务范围而言,过度关注宗内事务而较少关注族外事务,促使与其他宗族缺乏强有力的联结关系和合作动力,也制约了自治开展。第三,具有一定的“静态”性,它主要着眼于维持原生秩序,而非建构发展秩序,如果不与社会发展勾连,其自治价值也十分有限。第四,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依赖性,促使村民只知道德规范而不知法律规范,不利于自治的法治化建设。第五,它强调长幼有序、服从长者,如果年老的人过于强势或者倚老卖老,则很难保障年轻人的自治参与。

因此,需要实现传统宗族文化的现代性转变,首先促使宗族组织掌握在威望高、能力强且有责任感和法治观念的宗族精英手里,以保证宗族不被极端分子或投机分子利用;其次增强宗族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法治背景下与其他宗族开展公平竞争与合作治理;再次,促进宗族内的公共精神和伦理责任扩散到族外,与其他宗族一起开展村民自治,在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获得自身利益,规避因自身的极端私性造成的多败俱伤;最后,在原生秩序失效而发展秩序没有建立起来之际,积极转变宗族维持社会秩序的侧重点,参与发展秩序建构和维持。总体上说,宗族自治资源的利用必须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进行,即有筛选地“将传统文化嵌入现代治理架构”[32],不可以宗族组织冲击村民委员会,而需要在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借助宗族议事会或宗族理事会等形式促进村民自治落地;不可以宗规族约取代国家法律法规,而需要在坚持依法自治的前提下借助宗规族约促进村民自治的有序开展;不可迷恋于传统秩序而怠惰于发展秩序建构,而需要以维持发展秩序为着眼点促进村民自治长足发展。

(二)推进现代文化的多样化发展,丰富“现代协会组织自治”形式

伴随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紧紧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很难促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于是以目标达成为旨归的各种各样的协会应运而生。在乡村社会,基于村庄公共建设成立了村庄建设协会、基于致富需求产生了种养协会、基于娱乐需求创建了舞蹈、歌唱等娱乐协会等,不仅着力于各种既定目标的实现,也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开展。如“美丽乡村”建设协会促进了村庄环境卫生治理,种养协会促进了村庄经济自治,各种娱乐协会促进了村庄文化自治。

“现代协会组织自治”不同于有机形成的宗族共同体自治,它是一种建构性的利益共同体自治,即建构某个追求特定目标的组织,利用共同达成的契约或章程规范成员行为,为满足全体成员需求而进行自我治理。虽然它可以通过共同的利益诉求把人们紧密地联结在一起,通过共识和协商调节内在关系,通过多样化的活动形式实现有效的自治,但是利益的变动性却容易造成协会自治的不稳定,如利益范围的扩大化造成自治组织松散无力,利益点的转移造成自治倾向难以协调。此外,协会组织自治还有自治面偏小这一个无法根除的缺陷,即利益取向规制了协会组织自治的趋向,特定的利益追求把协会组织自治限定在特定的目标领域而很少顾及其他领域的自治。

因此,协会组织自治也只能作为村民自治的补充式实现形式,而不能取代村民自治制度。但是,这不妨碍众多协会组织自治汇聚成的自治力量,对村民自治实现起到的强有力助推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第一,协会自治组织为有着共同诉求的村民提供了议事决事的平台,每个领域的协会组织有助于村民在各个领域开展自治,但是需要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中心进行自治统筹。第二,协会组织自治规则引导和规范着村民参与行为,并且培养着村民合作共治的气质,但是这些自治规则需要与法治规则相契合。第三,协会组织自治的动力源泉是村民的利益追求,因而它有助于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把村民吸引到自治活动中来,但是需要有效协调村民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能偏执一端;同时需要调节村民的参与强度,不因强度过大而秩序混乱,不因强度过小而沉默寡言,从而促使村民自治在恰到好处的参与氛围中实现。

总之,村民自治的实现得益于由内在需求产生的自治组织、村民间紧密的横向联结关系、良好的内在协调能力、适中的自治范围、丰富的自治活动以及强烈的公共精神和道德责任,因此不管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化,其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表征越明显,则越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只有尽最大努力释放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在自治方面的效能,探索合适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才能真正促进村民自治持久有效运转。

注释:

[1][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术史(下)》,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87页。

[2]孙燕青:《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视野下的传统文化定位》,哲学动态2012年第8期,第20页。

[3]辜鸿铭:《辜鸿铭文集(下)》,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4]孙中山:《三民主义》,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5]林语堂:《林语堂名著全集(第13卷)》,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6] [21]费孝通:《乡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4、43页。

[7]梁簌溟:《乡村建设理论》,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7页。

[8][美]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450-451页。

[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132页。

[1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80页。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8-21页。

[12][13][14][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3-76、268-274、302-311、333-341页。

[16][1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92-697、734-739页。

[18][美]罗伯特·达尔、布鲁斯·斯泰恩布里克纳:《现代政治分析》,吴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128页。

[19][23][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张明澍译,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31、338-340页。

[20][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217页。

[22][26][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10年版,第5、206-210页。

[24]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5]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141页。

[27]吴理财:《合村并组对村治的负面影响》,调研世界2005年第8期,第39页。

[28]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22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30]徐勇:《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兼评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东方专制主义”》,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第5-18页。

[31]肖唐镖:《当前中国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对新近研究的评论和分析》,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156页。

[32]任路:《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27页。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词条  有效  有效词条  传统  传统词条  来源  来源词条  实现  实现词条  
智库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

金砖国家“乌法峰会”召开后,成员国建立更加紧密的伙伴关系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明晰,合作意愿显著提升,利益契合点增多,合作架构日趋完善。在世界秩序重构和地缘政治因素叠...(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