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关注土地问题的,我讲北京也是在讲中国整体城市土地的历史和现状。这个画面是北京二环以内的老城区,历史上一直都是这样,现在还有局部是这样的,我们的老城区历史上是一座座“花园城市”。
中国大陆的私宅地,历史上一直是私人土地所有权。这是1948年太原市城区的地籍图,也叫鱼鳞图。这张图,每块地有一个号,还有业主的名字,也有些地籍图没有显示名字,只有号,全世界都是这样。中国各城市应该是在1949年以后50年代初期也做了这些地籍图,但是我没见到过,我只见到1948年的图。
再看权证,这是民国时期长沙市区的土地所有权状,在取得这个权状或者旧证换新证之前,先要填写一份土地注册的声请书,然后再发土地状,这就是一份北平的声请书。
这是另外一份民国地契的声请书,是北平辟才胡同头条4号郭家的声请书,声请书之后就有一个土地权状,也有人以前就有地契,在旧证换新证的时候,也要做这个声请书。这是辟才胡同郭家的老照片。
这是1949年后,新政权表示对城区私有地产等予以清理和确认的书面资料。那时候新政府的声明很明确,农村土地要做土地改革,可是城市不一样,对原来的地契所记载的土地房屋是予以承认的。当时凡是没有走的人,凡是留在大陆的人都换发了一个新政权的地契,走了的那些人就由政府代为管理,也并没有说你的证失效,全中国城区的私人土地至今都有效。
1949年到1952年,这是我在图书馆里找到的,发布在《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的北京城区产权公告。这里面我找到了几百页,每一页都有很多产权人,都有地址、姓名,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不是像现在有人说老宅的产权都不清晰了,这种说法根本就不对。但是其实这只是一部分,找到的也只有一小部分,有志愿者帮助我做了电子版。有些人想在这上面找到自己的家,但直接从公告上很难找到,因为上面密密麻麻的,所以做出电子版来辅助。有一个网站:www.oldpek.com,可以在上面找到具体的胡同、院落和报纸的图片。有每家每户的门牌,北京1965年的时候换了门牌,这些是1965年以前的老门牌,对今天来说,新旧门牌的对照是很重要的。
这是1951年北京市区的《房地产权登记规则》,全国各城市都有类似规章,其中对于市民私宅,登记的是土地和房屋的私人所有权。
这是北京市城区1951年换自民国地契的《房地产所有证》,右边有一个“换”字,从民国地契直接换发的。这是南昌市城区的《土地所有权证》,有的城市叫《房地所有权证》,有的叫《土地所有权证》,都是一样的。这是封面,里面好几页详细记载着土地、房屋,当初的产权来源等信息,一切都非常非常清楚。
这是杭州的《房地所有权证》。
这是上海的,每一份权状里都有相关私有宗地的地籍图,标有地号,每一块地的归属都十分明确。“宗地”两个字是非常重要的,代表着这一块地是你的土地财产。民国的时候有地号,我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一样,有地号和地籍图。
这是1953年的房地产税收款书,缴纳这个税是因为拥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而交税是荒唐的,必须有私人的所有权,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显示的地产税和房产税是分开的。
1954年宪法已经在保护私有财产,现在动不动就说《物权法》,实际上1954年宪法就已经在保护私有财产,尤其针对住宅,意识形态中的“公有”也从来没有针对生活资料,只涉及生产资料。对此大家可以查一切相关的法律,包括宪法等各方面,法律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而从意识形态上来讲,社会主义所针对的是生产资料,没有说要动大家的生活资料,住宅即是生活资料。另外,在1954年宪法里,没有单独提到保护私人的土地,是因为房屋和土地天然不可分割,而不是像几十年后,有人表示是当时忘了说了,绝对不是忘了说了。1954年宪法特别提到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那是因为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所以立法者才认为有必要提及,要不然根本没有必要提及,保护房屋肯定是连着土地的,没有必要单独提。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还有一个继承权,《婚姻法》里面也涉及到财产继承,那是1950年就立的法。好多人说那时候都是政策,没有法律,怎么没有?当然有了。
这是1984年的一份再审判决书,我为什么把这个贴出来?因为涉及1954年法院判决没收的私有四合院。现在很多人一看到某个侵权的状态,一看到被某官家或者房管局霸占的院子,动不动就说“收走了”、“没收了”,包括自家人很多都不了解怎么回事,自己家的事自己都不清楚。但是所谓没收,必须有这个判决书里写的内容。这是再审判决书,但是它里面讲到在1954年的时候,谁谁谁因为什么“反革命”,所以没收了他的四合院,现在平反,因此把这个院子还给后人。我贴出这个,就是表示没收是必须要经过法院判决的,没有法院的判决所说的没收都是不存在的,其它所有形式的侵权,你的私宅被侵犯都不是没收,除非你有这个判决,而且你这个判决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翻过来,法院都有记载的,有些懂的人都知道到法院去查50年代的判决。
1956年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1958年就掀起了私房改造运动,“私房改造”也被称为“经租”(被政府经营租赁),现在很多人知道“私房改造”,但没听说过“经租”,其实是一回事。但是经租既违反宪法,五四宪法里的三大改造对象不包括私人住宅,是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这里不涉及私人生活资料,因此既违反宪法也背离了意识形态的要求。刚才我说了,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里,是不去动公民的生活资料的。但是在1958年,在各个街道开会动员,针对的大部分是私人已经出租的房屋,这可以查当年的资料,都是强迫的,强迫把你的私房交给房管局管理,同时它还强行分享房主原有的房租,比如原来房租60块钱,房客就不许交给房主了,房管局扣下大约2/3,退给你1/3,每月房主只得原房租的大约1/3份额。这纸张里有一个“自愿”的字眼,但当然不是自愿的,是被强迫的。
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虽遭侵权,以后谁住这些屋子你不能再说话了,你也不能走进你自己的屋子里面,你不能再享有各方面保护你的权利。但是虽遭侵权,它的产权并没有改变,产权人继续持有权证,因为没有发生过有些人所说的“类似赎买”的行为。虽然中央上层有过“类似赎买”私人住宅的想法,但是这个事实从来没有发生过,所发生的是房主的房租房管局拿过来,分享他的房租,然后退回一部分,没有任何的赎买或者类似赎买的事实,所以这些被经租的房屋至今也是房主的。这是福州一处被经租的房租,这里盖有经租的图章,产权证依然在房主手里。
这是我最近拿到的,扬州一个经租房主他当时被迫签订的经租合同,叫做《国家经租房屋议定书》,当时全中国有1亿多平方米的城区私有房屋就这样被经租了,其它的私有房屋,房主自己住的和他拥有的少量出租房屋都没有被经租。少量是指什么呢?当时政府定了一条线,就是如果你北京比如说主人拥有225平方米就经租,如果你拥有225平方米以下就不被经租,还是照常出租房屋,照常收租。其它中等城市、小城市都不一样,有的只是几十平米的出租房屋就被经租,这些都有具体数据,大家可以到网上找这些关键字,这方面的资料还是挺多的。
本身这份协议书也是写着一个份额,就是30%的份额,我特别要强调这30%的钱不是房管局或者说政府给房主的,这本来就是房主自己的钱,房管局扣下来再退给你,我有时看到媒体上对经租房屋的报道,说“给”,实际根本不是给的。
强行分享房主的房租后,每月退给房主的部分房租称作“定租”,有的城市当时写成“定息”了,因为工商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有这个定息,但这完全是两回事,“息”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明白,这与当时的经租状态毫不相干。这是桂林的一个领取定租的本子,本上写着,原租的金额6块多,定租率他们家是40%,每个月就是2块多钱,但是原租是谁的钱?这是房主人自己的钱。
然而从整体来说,在1966年“文革”以前,在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初期,虽然发生了经租这种严重侵权的事态,但是自己住的这部分和少量出租房,还在正常生活着。那时候的四合院是非常安详的,生活的环境非常好。大部分的老照片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都被烧了,现在留下的不多,我拿出这么两三张来展示一下1966年“文革”之前北京四合院的生活状态。这是60年代初期北京西城区的,现在这两个小孩已经是成年人了,我认识他们,此刻正在艰苦地保护着他们家的四合院,抗争得非常艰苦。
刚才说的是50年代换发的产权证,但是之后的房地交易,私人的房子和土地的交易也一直在进行着。我给大家看的这个是1963年政府签发给新业主的所有权证,因为60年代私地的交易仍然在继续,比如说李家的四合院卖给张家了,也卖土地,也卖房屋。所以说那个时候仍然是有市场经济的,没有消失。这是1963年的一个《房地产所有证》,当时被政府经租的这1亿多平方米的房屋,不准再做房地交易,但是其它的一直在继续,就是自己自住的和那些少量的仍然出租的房屋。而且那个时候后人也可以继续继承私有地产,除了经租房,经租房1964年以前还可以继承,但是1964年以后就被最高法院依照一个文件,不是依照法律,禁止后人继承。继承的手续是在房地局办理,那时候还没有公证处,就是通过这么一个《房地登记证明书》来办理继承,这就是1965年的继承房地遗产的证明。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红卫兵冲进老街巷是在8月份,所以叫“红八月”,过来人知道那时候的景象,当时红卫兵向私房主发出通令,勒令交出私地,勒令交出城市土地,从今天起“收归国家所有”,他们没有烧这些地契(《土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证》),而是逼着大家交到房管局去,当时是在一种非常恐怖的气氛里,大家是不得不交的。当时红卫兵闯到市民家里,这是抄家现场摄像的截图,我看过那个摄像。红卫兵在老街巷里,大肆虐杀市民,其中有很多私房主。有一位作家叫王友琴,她是北京人,现在美国生活。她出了一本书:《文革受难者》,网上有电子版,可以读到非常恐怖的细节。私房主在这种恐怖当中,要不然你就没命了,被迫向各区的房地局交出房地产证,这是那时候的收据。
这是90年代的北京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志,记载着每天发生了什么,他们自己也表示当时私人房产者是迫于红卫兵的压力,于七八月份陆续交出私房,然后说他们房管局是被动的接受私房。大家都知道,房管局和政府的很多部门当时也是被“造反”了,整个中国就是这么一种状态。
“文革”结束以后,政府要求把十年浩劫中收缴的房屋归还给房主,1982年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82)城发房字77号文),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起码在这个时候不可能认可红卫兵行为。
“文革”以后也恢复了缴纳私有地产税,这是1982年4月扬州市城区一份缴纳地产税和房产税的收据。
但是到了1982年底,就出台了新宪法,这时候宪法第十条横空出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许崇德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介绍,部分参与立法者的动机旨在没收私地,是在426页,上面写有“没收”,关于第十条,这是我唯一一次在正式出版物里面看到“没收”两个字,没有在任何其它地方发现过。而且写到城市一步到位,这几人的意思是城市一步到位,农村分两步走,先“集体所有”,然后“国家所有”。
此后的1984年,全国开始“落实私房政策”,由于依据的是政策而非法律,所以只归还了部分私房,而被经租和代管的私房则没有归还,后者主要为1949年离开大陆者留下的私产。同时,扣下了所有“文革”中被迫交出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把新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归还了房子的那部分主人。
1988年,出台《宪法修正案》,从1982年宪法规定不可以转让的“土地”中分离出了一个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但无论是在1982年宪法制定前还是制定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都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转移到“国家”手里。国家也要打引号,因为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现在很多人脑子里是糊涂的。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手续转移到“国家”手中,既没征收也没有没收。
刚才展示的许崇德著作那一页,只是显示讨论中某些人的动机,至于宪法本身,它当然不具有没收公民财产的功能。于是后来就有了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与最高法院之间如下的信函来往,形成了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文,通过文字游戏把已合法登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变”成了从私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2012年在上海的《东方早报》发表了“中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梳理和追问”,这篇文章里我就讲到这里面的文字游戏,讲到这13号文中不属实、虚构的地方,因为事实上根本没有启动任何程序,没有发生过土地的转移。接下来又是一环扣一环的,到了1992年,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剥夺了全中国所有城区老宅私房主的合法民事权利,其第三条不准各级法院受理老宅业主的诉讼,这不是原话,意思就是这个,不准各级法院受理(或驳回起诉)“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个所谓“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即涉及到全中国城区1982年之前的祖产。同时这个通知里还“引用”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什么加引号呢?因为不存在相关的“依据”!这两部法里面根本没有提到“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是一个虚构的依据,但是各地法院都在“执行”,至今如此,此通知至今在发挥作用,大量的相关诉讼,包括我最近看到的,都被拦在法院大门之外,原来是根本不受理,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出来以后,都是受理了以后再驳回起诉,都是以这一条作为驳回“依据”,这个通知是需要立刻废除的。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时候,删去了草案中欲把城市祖宅土地视为划拨土地的条款,你的土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它不是由政府划拨取得,也不是出让取得,都是张家卖给李家的私人的地。原来的草案就想把祖宅的土地“视为划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的时候表示,取消草案这一条,不同意“视为划拨”,而且表示这些祖宅土地今天转让的时候,也不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决定尊重了基本事实,同时也等于默认了私人所有权的城市宅基地的存在。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第27条和28条承认祖传继承的土地,承认城市里除了由政府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的土地以外,还有第三种土地的存在,虽然也称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实质在逻辑上很明确,它仍然是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并非“国有”。
退一万步说,尽管私人土地所有权被变戏法一般变成了“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如果依法建设城市,这些土地使用权也当然应该受到尊重,政府应该先行征收,然后才能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但是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大规模建设,对于这些已经存在土地财产权利的老城区土地,即已存在的宗地(见平面图上的宗地号),却被自称为“甲方”的权力部门一次次出让给开发商,通过一纸出让合同,但是究竟是谁的宗地呢?这个证是从2001年开始给北京祖宅主人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宗地两个字显示了财产权利。
这是一份协议出让合同,多少有主之地就这样背着业主卖给了开发商。土地被卖,随之就是拆房。即使程序颠倒过来,先拆房先拆成所谓“净地”再招拍挂,也没有任何区别。这是一位四合院主人绝望地站在自己的土地上,上告无门,她是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后返回家园的,而在同一片土地上,还有众多“文革”后一直没能回家的经租房主,他们的私有房屋自1958年以来始终被房管局霸占,拆迁时所有的拆迁款都给了陆续被房管局安排进来居住的居民或房主人原来的房客,甚至间接给到一些房管员手中,通过让其亲戚事先买下相关房屋的所谓“使用权”,而身为财产主人的经租房主却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有些房主人被活活气死。当然,这对于房主人不单说是一个钱的问题,更是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他还有对老宅的情感等很多东西,你凭什么拆他的家?他首先是想回家,想继续居住在自家老宅里,没办法了已经在拆了,才有赔偿的话题。而这些钱又是从哪里来的?经常通过抵押众私房主的宅基地,贷出的资金号称为对某项目的“投资”。
“文革”后20年当中完全没有发还经租房和代管产,但自1997年开始有了变化,在部分地区或针对部分群体,先是在广东省,发还了所有华侨的经租房和代管产,然后是福建省发还了部分华侨的经租房和代管产,再以后是2012年的广西省北海市无论华侨还是非华侨。但全中国绝大多数经租房和代管产至今仍被当做“公房”来处置,虽然在法律面前公民的民事权利完全是平等的。
这是2012年广西省北海市归还经租房和代管产的政府公告。
关于经租房,最高法院也采取了公正的态度,在其2008年12月的一份公告里,表示废除1964年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的批复,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该公告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这份公告至今不被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理会,同时最高法院也自相矛盾,由于它仍坚持1992年38号文对整体城区祖宅业主诉权的剥夺,致使业主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那大家又如何得到保护呢?
这个是经租房现状的案例,这是坐落在北京东城区西罗圈胡同1号的四合院,西罗圈是史家胡同里面的一条横胡同,北面一排房屋仍为房主人自住,其它房屋为至今没有发还的经租房。经租房是坐落在“文革”之前该宅地籍图上的正式房屋,而另外那些房屋则是近年由房管局或占住户违法添建的“野屋子”,现在这种状态,一般的说法称之为“大杂院”,实际这就是一所被破坏的遭到侵权的私有四合院,原来是非常漂亮的四合院,是房主人的家。当前,整个社会的关注点在于如何改善“大杂院”居民的生活状况,然而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 。
“大杂院”居民的生活是应该改善,但这种改善不应该发生在被他们占住的他人私宅里,大约百分之七十的居民都不是产权人。也不应该从种种名目的拆迁里获取这种改善,相关居民不能通过拆他人没归还的私宅“一步登天”,而是应通过原工作单位欠他们的住房。“福利分房”这个词实际上是错误的,那是过去低薪时期的实物工资,但有些人当时被安排在胡同平房里,没有安排楼房式的宿舍,所以相关单位都至今欠着他们的实物工资,改善生活应该从这个途径。如果原单位已经解散,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不光是我说的,这种解决途径是写在各城市的住建委文件里的,但是极少落实,并非有难度,而是故意不落实。下面是一位经租房主人对自家宅院如何遭受侵权的介绍。现在社会上对此有这么大的误会,包括媒体上对这种情况的误读。这位主人一方面把自住的房屋画出来,标示出来,而其他那些屋子都编上号,包括违建和经租房,他也写上了具体的情况,1号是怎么回事,哪个是退休了,单位没分房,有的是已经分了房,让孩子或者其他人住在这里,有的是转租给别人了等等,有很多都不是自己住,而是转租给别人。等到拆迁的时候全回来了,为了拿拆迁款。对这些事情,我发觉电视台、很多报纸、媒体报道的时候根本不了解是怎么回事,结果全是以改善的名义,现在全中国历史老城区都在做什么“腾退”,问院子里百分之八十的人是不是同意,但百分之七十都不是房主人,他有什么权利来说同意或者不同意呢?现在这里面的误区非常大。
另外很多没有经租房,并且“文革”后所谓归还了房产的房主,但自家宅院已经是“大杂院”了。很多房主要求安置那些外来居民,但相关部门置之不理,这些房主人长久生活在痛苦中,这里还是不是自己的家?如果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就体会了。下面是另外一位遭受侵权的房主人对自家宅院的介绍,同样标上了号。1号房是谁住,他过世后,由自己的儿子住。2号房他从来没住过。3号房是住户自己在别处有一个房子,然后高价出租给外地人,等等。这些房主人了解情况,因为他和占住户同住在一起。但是,如果整个院子被经租了,房主人在别的地方居住,这样就不能对住户有了解了,但是他们产权受侵犯的情况是一样的。
但是一旦结束了上述的侵权,我现在想说的是,“旧城改造”的命题是个伪命题,或者说这个改造是应该是由房主人自己做,而院墙外面当然由政府来做,改善市政等,这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我展示几张照片,是房主人真正回去了以后,结束了那种侵权状况,房主人自己会把自家宅院修复得舒适并且漂亮,对房主人本人来讲是找回了做人的尊严,而对社会来说是留下了一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下面几张都是祖宅主人自己修复的宅院,这是北京和扬州的,这是北京东四八条,这是我和房主人在一起,这个院子他们家在清朝就买下来了,前些年房地产开发商差点把它拆掉,好不容易保下来的。这是另外一家。还有一种情况,很多人即使房子还了,但天天听说要拆,所以也不敢修,可一旦知道不会再过来拆,安下心来的时候,就会修复的。这个是北京后海的一家,这是在故宫附近的一家,这些都是房主人自己修复的院子。
这是我最近去扬州一家祖宅,他们自己把自家的院子修得像小花园一样。这是另外一家,祖上传下来的宅子,多漂亮,室内也很漂亮。
刚才是看了让人非常开心的照片,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多的,能得以找回尊严的家庭是很少的。现在我这张照片上才是大多数城区老街巷祖宅的现状,这是被蹂躏的家园,大家在等待回家,自己修复,自己修。如果房主人有的自己不愿意修了,他可以用合法途径卖给别人,卖给新主人,这个房子始终是有主的,它不是无主的。咱们最后再回到土地性质,土地是关键,无论是得以恢复原状的城市祖宅,还是仍遭受着种种侵权的城市祖宅,其土地性质都是一样的,刚才已经看到“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宗地”两字,这里则是内页中另外一张使用权类型(即土地使用权来源)和终止日期都是空白的,因为根本就是土地所有权,相关部门当然不知如何填写。这就是这几年北京给四合院主人,还了房子的主人,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五年多以前,北京28位祖宅主人曾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信,要求对1982年宪法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做出解释,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行政意义、主权意义和象征性的“属于。。所有”,还是财产权意义的实物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是否包含1982年以前已经存在的城镇私有宅基地的土地?如果包含的话,那么是以怎样的程序和理由转移的?如果是没收财产,希望有关部门能公布没收的程序和理由,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但不包含当时已经存在的城市私有宅基地,请公开做出说明。如果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也请公开做出说明。
五年过去了,关于土地和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糟糕,如新近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对无论是祖宅业权还是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个人商品房业权都是没有任何保障的。首先关于祖宅,刚才说的那第三种土地性质突然不见了,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27条和第28条不见了。根据细则的第34条,在网上都可以看到,城市土地权属来源只留下了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老宅继承的私有宗地这么一个客观事实不见了,北京的胡同和全中国的老街巷都失踪了。第34条里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交什么什么材料,这里面的材料有一条叫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他这么解释: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划拨,包括出让,但是他根本就没有提祖传继承的土地。
土地权属来源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在中国也好,在外国也好,任何时候都要说清楚土地怎么来的,房子怎么来的,你的土地怎么来的?怎么光有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了呢?这根本就不是事实。其次,现在再说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细则,在这两个条文里面,城市新商品楼业主的分摊宗地也同样不见了。宗地这个词,发现好多人都不大明白,宗地这个词分为名词和量词,一宗地是量词,相关城市土地的规定当中可以见到这个量词。而名词的宗地则是显示具有财产权利的土地,比如现在天天都可以看到政府出让土地的卖地合同,都卖的是什么呢?就是宗地,这个是名词,但怎么到了大家去登记自己买下的楼房单元时,宗地就没了呢?宗地卖给开发商,开发商最后分摊给每一位业主了,这个宗地始终还在这儿的。可是在这《条例》和《细则》里,作为名词的宗地,它只出现在表述农村土地的条款里,以及开发商通过出让取得的城市整宗宗地的内容里。个人单元分摊的宗地哪里去了呢?在《条例》和《细则》里都没有,在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里也没有。我去年3月份写过文章批评这个证书,认为这个证书是不可以印发的,其中有“期限”问题,另外就是因为没有分摊宗地。下面的图就是这个证书,它写有整宗土地的面积5千多平方米,但是分摊的宗地怎么没有呢?没有表述出来,底下只是写了土地使用权。
现在发的这个证是不行的,一会儿我给大家看一下前些年给北京小区业主签发的个人单元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发的少,只有300多个小区有,但北京的有个人单元分摊的宗地登记表,南京和上海的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我不知道其它的城市有没有。
下面这张图就是近年北京商品楼房业主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里的分摊宗地登记表,分摊宗地即土地使用权,面积相等,但分摊宗地这一表述是不可缺的,它明白无误地显示着个人(私人)的土地财产权,比“土地使用权”明确得多。房价中以地价为主,房主怎么可能会不拥有土地财产呢?但是大家再看看现在的这个《不动产权证书》。
再对比一下台湾。这是台湾的个人单元产权交易资料,我说的这个,他们那里叫做“土地持分面积”,比如一个楼里每卖出一个单元,2楼也好,8楼也好,都增加一个地号。台湾叫做土地持分面积,我们这里叫做分摊宗地,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另外,单就商品房来说,该条例、细则和不动产权证书也都是违反《物权法》的,因为《物权法》第149条已经规定了住宅土地“自动续期”,既然“自动”,它的期限自然是永久的,也就是无期限,即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一份八百名祖宅主人签署的意见表示,无论是祖宅业主还是商品房业主,都有私人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前者,不用修改宪法,也应继续签发土地所有权证,为什么不用修改?我前面说了,我一些文章里也一直在说。而对于后者,商品房的业主,则需要先修改宪法,使得业主事实上已经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认可。
最后,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土地公有”,这也是一个巨大误区。我把“土地公有”加了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句话出自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之前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没有“土地”两个字,有公有制,但那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两字塞了进去,之前没有,包括1954年以来的各部宪法,都没有。如果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关,那么1949年至1986年的中国大陆人生活在何种制度下?难道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以上我所展示的私有地契不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政府签发的吗?以上所说的私地交易不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吗?同时它关于土地的表述也不符合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十条表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虚义,这与中华民国1947年宪法的“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同一种概念。而土地管理法却给改成了“国家”拥有实物土地财产权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认为,在要求修改宪法和废除第十条的同时,首先要说清楚土地管理法的错误和它在基本观念上带来的严重误导。这个误导已经深入脑髓,别说别人,就是我周围的亲戚朋友,虽然他们都已经非常清楚我平常讲的这些,而且完全认同,但过些日子全忘了,脑子里总是摆脱不了“土地公有”的概念。
如前所叙,社会主义在制度设计上是尊重像住宅这样的生活资料的,而“土地”之内必然包含宅地。“宅地”若“公有”,这绝对是另一种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最后,也展示一下此时此刻各地政府的“出让土地”。我在网上随便摘了两个,只要是打关键字“出让土地、成交”,就有一大批卖地的信息跳出来。其实即使不修改任何法律,其中的大部分“出让”也是违反现行法律的。我出了一本书叫《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里面大量解释是怎么违法的,现在书店已经卖完了,在淘宝上还可以买到。然而,只要一个规划批准下来,无论祖宅业主还是近年来的商品房业主都只能“服从国家建设”,谁能守护住自己的家园和私有财产?商品房的业主跟祖宅主人一样,只不过没有危机感。看看这些挂牌出让吧,这是我今天刚从网上摘取的资料。
我说完了。最后,谢谢大家!